山东电网风电调度管理规定

山东电网风电调度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加强风电调度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国家电网公司Q/GDW392-2009《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Q/GDW392-2009《风电场调度运行管理规范》、《山东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调度规程》)以及国家能源局《风电机组并网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等标准、规程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涉及风电场并网管理和正常运行阶段的调度管理以及相应基本技术要求。

1.3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电力调度中心(以下简称省调)调度管辖的风电场(总装机容量大于10MW)的调度管理,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其他风电

场参照本规定执行。

2并网管理

2.12011年1月1日起,新核准风电项目安装并网的风电机组,必须是通过《风电机组并网检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检测的机型,只有符合相关规定的风电机组方可并网运行。

2.2新建风电场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按《调度规程》规定向省调报送下半年度新设备投产计划,省调于11月15日前批复。

2.3新建风电场应在拟并网前6个月与省调联系,协商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确定风电场并网运行的安全技术条件和行为规范。

2.4新建风电场应在拟并网前3个月,向省调和所属地调报送下列资料并完善OMS基础信息库(包括但不限于)

2.4.1风电场基础信息:资产属性(企业法人名称)、电厂经纬度、装机台数及容量、拟投产日期、机组设计利用小时数、发电量等。

2.4.2技术参数:风机型号、风轮直径、切入风速、额定风速、切出风速、发电机型号及模型、单机容量、发电机电压、功率调节速率(典型出力下的爬坡、下降速率)、机组有功(无功)特性曲线、功率因数等。

2.4.3机组涉网保护、并网线路及母线保护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

2.4.4风电场升压站一、二次设备参数、图纸及保护配置资料。

2.4.5调度自动化设备(远动通信装置、电能量远方终端和调度数据网及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设备)配置、信息接入资料。

2.4.6调度自动化信息上传通道和通信规约情况。

2.5风电场调度命名由省调统一实施,风机编号报省调和所属地调备案。

2.6新建风电场在升压站接入系统送电和机组并网发电前,应具备向省调和所属地调提供实时信息的条件。已并网风电场也应按照以下要求在省调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信息传送。

风电场实时信息包括风力数据(风速、风向、空气密度等)机组出力信息(有功、无功、电流等)、机组状态信息、无功补偿装置信息、升压站潮流信息及关口点电能信息。

2.7风电场应监理风力测量及功率预测系统,按省调要求上传出力预测信息。

2.8风电场应在升压站安装故障录波仪,记录故障前10s到故障后60s的情况,按省调要求配备至省调和所属地调的数据传输通道。

2.9风电场的主变压器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接入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风电场应按省调要求配置PMU系统。

2.10新建风电场应通过所属地调,于每月15日前报送下月新设备验收、启动送电计划,现场启动方案(包括启动设备、启动程序及启动过程要做的涉网试验),运行规程,并网后检测计划;省调于每月25日前批复验收计划。

2.11风电场应在启动并网1周前,完成调度自动化设备及互传信息调试。

2.12风电场并网前须与所属地开通专用调度电话,并测试良好。

2.13风电场有关值班人员取得省调颁发的上岗证书,名单报调度机构备案。

2.14风电场并网前须通过省掉组织的并网必备条件现场验收,并完成有关问题的整改。

2.15风电场并网联络线、主变等接入系统设备为省调许可设备,启动送电前必须按照《调度规程》向所属地调提交新设备启动送电申请,地调同意后报省调审批。

2.16针对风力发电机组容量特点,现场每完成10台风机启动后,应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启动情况,征得省调同意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启动工作。

2.17风电场应在并网运行后6个月内向省调提供有关经有资质单位提交的有关风电场运行特性的测试报告;已并网风电场应按照省调要求限期完成相关测试。否则省调将按照有关规定餐区解网或限制出力等考核措施。

2.18风电场测试应按照国家或电力行业有关风力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相关标准或规定,由相应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2.19风电场测试前应将检测方案报省调备案,测试应包含以下内容:风电场电压调节能力、机组有功/无功控制能力、最大功率变化率、电压偏差、电压变动、闪变、谐波、低电压穿越、相关涉网保护及省调要求的其他并网调试项目。

2.20风电场并网后经测试不合格者,要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完成并对电网造成潜在影响者,将采取停运机组直至风电场全部停运措施。

2.21为保证风电场并网后测试结果的准确性与严谨性,省调将对测试过程进行监督,对测试结果进行检查确认。

3调度运行管理

3.1当电网调解能力不足时,风电场必须按照调度指令参与电网的调峰、调

频、调压和备用。

3.2施工情况下,若风电场的运行危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省调有权暂时将风电场解列。

电网恢复正常运行状态后,应尽快按省调调度指令恢复风电场的并网运行。

3.3风电厂及风电机组在紧急状态或故障情况下退出运行后,不得自行并网,须在省调的安排下有序并网恢复运行。

3.4风电场应根据风电功率预测结果,每15分钟自动向省调滚动上报超短期风电功率预测曲线。

3.5风电场应参与地区电网无功平衡及电压调整,保证风电场并网点电压满足省调下达的电压控制曲线。当风电场内无功补偿设备因故退出运行时,风电场应立即向省调汇报,并按调度指令控制风电场运行状态。

3.6风电场应想省调和所属地调按要求上传实时信息,并保证实时信息的正确性。当因故未能上传实时信息时,风电场应立即向省调汇报,并按省调要求期限完成上传。

4发电计划管理

4.1风电场应根据风电功率预测系统的预测结果,每日12时前向省调提交次日风电发电功率申报曲线,声调综合考虑电网运行情况,编制风电场次日计划曲线,并与17时前下达给风电场。4.2值班调度员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对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作适当调整,并及时通知风电场值班人员。

4.3风电场应严格执行声调下达的每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包括修正的曲线)和调度指令,及时调解有功出力。

4.4风电场按计划曲线运行时,实际出力应在以下范围内:

4.4.1调度计划值在50MW以下时:允许偏上限范围为<+25%;允许偏下限范围为<-30%。

4.4.2调度计划值在50MW~100MW之间(含50MW和100MW)时:允许偏

上限范围为<+20%;允许偏下限范围为<-25%。

4.4.3调度计划值在100MW以上时:允许偏上限范围为<+15%;允许偏下限范围为<-20%。

4.5对于实际出力超出允许偏差部分,将按照曲线违约考核。考核电量=超出允许偏差数绝对值x0.25x2(单位为万千瓦时)。

4.6风电场可以根据风力变化情况,提前1小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申请修改计划曲线,但每次修改范围必须大于几话值的±20%及以上。

4.7省调可结合电网实际运行需要确定以下风电场运行模式。

4.7.1最大出力模式:指调度给风电场下达全场最大出力曲线,对低于最大出力曲线的情况不限制。

4.7.2恒出力模式:指调度给风电场下达全场出力曲线为一恒定值。

4.7.3无约束模式:指调度对风电实时出力没有限制,风电场可以根据风力情况自行调整出力。

4.7.4联络线调整模式:指调度根据风电厂相关送出潮流约束情况,下达风电出力曲线。

4.7.5旋转备用模式:指调度根据电网安全运行要求,在下达风电场出力曲线时,留装机可调容量20%的旋转备用。

5检修管理

5.1设备检修按计划进行,风电场向电网提交年度、月度发电计划建议的同时,将年度、月度、节日、特殊运行方式的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报省调。

5.2省调将风电场设备检修计划纳入电力系统年度、月度、节日、特殊运行方式检修计划。

5.3风电场设备(包括机组和升压站设备等公用设备)检修影响运行容量超过20MW时,按《调度规程》旅行检修申请手续。

5.4风电场送出设备计划检修,原则上每年只安排一次,且应尽可能安排在风电出力较小的时期进行。

5.5风电场应严格执行已批复的检修计划,按时完成各项检修工作。

5.6风电场无功补偿设备检修,应按年、月计划安排,经省调统一平衡批准后方可进行。

无功补偿设备运行状态的改变应经省调批准。

5.7风电场因设备更新改造等原因出现特殊运行方式,可能影响电网正常运行时,应将更改方案提前2日通知声调。

5.8风电场内部计划安排风机全停或对风场处理影响较大的检修工作时,应尽可能与风电送出输变电设备的检修工作配合。6基本技术要求

6.1调度自动化设备配置

6.1.1风电场应配置计算机监控系统1套,其中远动通信装置应双机冗余配置;传输通道为数字专线和网络互备;传输规约为DL/T634.5101、

DL/T634.5104、DL/T719.

6.1.2风电场应配置电能量远方终端设备1套,传输通道为网络和电话拨号互备;传输规约为DL/T719.

6.1.3风电场应配置路由器2台、交换机2台、纵向加密认证装置2台、SDH2M链路2条;才用MPLSVPN、IPoverIP技术体制,将2套相互独立的网络设备分别接入地调接入网不同节点。

6.2风电场其他设备按《并网发电厂调度自动化设备(子系统)配置规范》(调自[2010]39号)要求配置。

6.3风电场应按《并网发电厂调度自动化信息接入规范》(调自[2010]39号)接入和上传常规的自动化基础数据。

6.4风电场风机监控系统与升压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应具有通信功能,实现风机实时信息的上传。

6.5风电场功率预测和有功功率控制

6.5.1风电场应配置风电功率预测系统,具有0~48h短期风电功率预测以及15min~4h超短期风电功率预测功能,预测值的时间分辨率为15min。

6.5.2风电场应配置有功功率控制系统,具备单机有功功率控制能力,接收并自动执行省调发送的有功功率控制信号,确保风电场有功功率值符合省调的给定值。

6.5.3风电场有功功率控制应根据省调统一安排实现AGC功能。

6.5.4在电网紧急情况下,风电场应能快速自动切除部分机组乃至整个风电场。

6.6风电场无功配置和电压调整

6.6.1风电机组运行在不同输出功率时,其功率因数应在-0.95~+0.95变化范围之间可。

风电场须安装动态无功补偿装置,补偿容量应满足《技术规定》和省调要求。

6.6.2风电场无功功率的调节范围和响应速度,风电场应能自动调节并网点电压在额定电压的97%~107%。

6.6.3风电场应配置无功电压控制系统;根据电网调度部门指令,风电场通过其无功电压控制系统自动调节整个风电场发出(或吸收)的无功功率,实现对并网点电压的控制,其调节速度和控制精度能满足电网电压调节的要求。

6.6.4风电场无功电压控制应根据省调统一安排实现AVC功能。

6.7风电场运行能力和电能质量要求

6.7.1风电场低电压穿越能力

(1)风电场内的风电机组具有在并网点电压跌至20%额定电压时能够保证不脱网连续运行625ms的能力。

(2)风电场并网点电压在发生跌落后2s内能够恢复到额定电压的90%,风电场内的风电机组能够保证不脱网连续运行。

(3)电网故障期间没有切出电网的风电场,其有功功率在电网故障清除后应快速恢复,以至少10%额定功率/秒的功率变化率恢复至故障前的值。

6.7.2运行电压要求

(1)当风电场并网点的电压偏差在-10%~+10%之间时,风电场应能正常运行。

(2)当风电场并网点电压偏差超过+10%时,风电场的运行状态由风电场所选用风力发电机组的性能确定。6.7.3运行频率要求

(1)风电场应能在49.5Hz~50.5Hz频率范围内连续运行。

(2)在48Hz~49.5Hz频率范围内,每次频率低于49.5Hz时要求至少能运行30min。

(3)频率50.2Hz~51Hz时,每次频率高于50.2Hz时,要求至少能运行2分钟;并且当频率高于50.2Hz时,不能有其他的风力发电机组启动。

(4)频率高于51Hz时,风电场机组逐步退出运行或根据调度部门的指令限出力运行。

6.7.4风电场应配置电能质量监测设备,实时监测的风电场电能质量(包括电压偏差、电压变动、闪变、谐波等)符合《技术规定》,并按照调度要求能够上传有关信息。

7信息统计及披露

7.1风电场应进行风场运行情况统计,每月初按要求向省调和所属地调报送风电场运行月报。

7.2省调对全网风电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编制山东电网风电运行月报,兵定期向风电企业通报。

《风电优先调度工作规范》v1.0

附件2 风电优先调度工作规范 Administrative Standards of Wind Power Optimization Dispatching Work (征求意见稿) 2012-XX-XX发布 2012-XX-XX实施 国家电网公司发布

目录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职责分工 (1) 4 风电场并网调度服务 (2) 5 风电优先调度计划编制 (2) 6 实时调度与调整 (4) 7 风电功率预测 (5) 8 运行分析与评估 (5) 附录 (8) 附录1:年度计划编制流程 (8) 附录2:月度计划编制流程 (9) 附录3:日前计划编制流程 (10) 附录4:实时调整流程 (11)

前言 为促进风电优先消纳,规范风电优先调度工作流程,保障电网和风电场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实现电能资源优化配置和风资源综合利用,制定本规范。主要内容包括风电场并网调度服务、风电优先调度计划编制、实时调度与调整、风电功率预测、运行分析与评估等。 为实现风电优先调度工作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开展大运行体系相关规程规范(第一批)修编工作的通知》(调技[2011]155号文)安排,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西北电力调控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裴哲义、范越、唐勇、范高峰、马珂、董存、白兴忠、万筱钟、彭明侨、张小奇。

1 范围 本标准对国家电网公司系统风电优先调度职责分工、工作内容与要求进行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及以上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网调度机构),各级调度机构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实施细则,其它电网调度机构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5号《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DL/T1040-2007《电网运行准则》 SD131-84《电力系统技术导则》 GB/T 19963-2011《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 国家能源局国能新能﹝2010﹞433号《风电机组并网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能源局国能新能﹝2011﹞177号《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法》 Q/GDW 432-2010《风电调度运行管理规范》 Q/GDW 588-2011《风电功率预测系统功能规范》 3 职责分工 3.1 风电优先调度工作涉及电网规划、运维检修、基建、财务、科技、调度、交易、运行技术多个方面,各部门之间应做好工作衔接,为风电优先调度提供基础条件。 a) 发展部门做好适应风电大规模接入的发展规划评估,组织开展风电接入电网方案审查,根据电网接纳能力有序安排风电接入;组织年度发电计划会商,优先消纳风电; b) 运维检修部门做好风电送出通道输变电工程的运行维护工作; c) 调度部门做好风电并网服务,不断提高风电优先调度运行水平,做好风电运行分析及风电优先调度评价; d) 交易部门做好月度发电计划会商,优先消纳风电电量; 3.2 国调中心(调控分中心)、省调和风电场应相互衔接、配合,做好风电优先调度工作: a) 国调中心(调控分中心)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风电及新能源调度的法律法规,落实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要求;负责所辖电网风电(新能源)调度专业技术规程、规定的制订和修编;负责风电优先调度专业管理,督导评价下级调度的风电优先调度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所辖电网风电(新能源)功率预测工作,配合编制计及风电的年度、月度发电计划和跨区跨省联络线交易计划;负责直调风电场的调度运行及评价工作;负责组织所辖电网风电(新能源)调度专业培训工作。 b)省级调度机构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风电及新能源调度的法律法规,落实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要求;负责所辖电网风电(新能源)调度专业技术规程、规定的制订和修编;负责开展所辖电网风电(新能源)功率预测工作,配合编制计及风电的年度、月度发电计划和联络线交易计划;负责适时向上一级调度机构提出促进风电消纳的联络线调整建议;负责直调风电场的调度运行及评价工作;负责组织所辖电网风电(新能源)专业培训工作。 c)风电场应做好风电功率预测和年、月、日前计划申报工作;负责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负责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反事故措施的要求,积极配合调度机构,做好风电场安全运行工作。

风电场运行管理制度

风电场运行管理制度 风电场作为一种新兴的清洁能源发电设施,其开发和建设已经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在运营阶段,风电场的运行管理成为了重要的环节。开发一套全面、规范的风电 场运行管理制度,能够提高风电场的运行效率、安全性和经济性,从而保障设施的持 续发电,使风电场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一、制定运行管理制度 风电场运行管理制度是指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风力发电的法律法规,结合风电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的细化和规范化的运行管理要求。风电场管理制度应当涵盖 风电场的安全管理、运行管理、维护管理、事故管理、设备保险和环保管理等各个方面。制定好各项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促进风电场的长期、稳定运行。 二、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是风电场工作的首要任务,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服从管理,建立安全意识。制定风电场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教育与培训、操作规范、 应急处理等方面,确保风电场生产安全。并对特殊风力天气、高空作业、施工阶段限 制作业等高风险工作提出特别要求。 三、运行管理 风电场的运行管理直接关系到电力生产和电网的安全。制定风电场运行管理制度,包括设备检查与日常维护、机组开关机顺序、监测系统、运行数据采集等方面,通过 正规、规范的运行管理保证风电场设备保持稳定运行状态,提高设备的利用率。 四、维护管理

制定风电场维护管理制度,包括日常维护、周期维护、定期检查等管理要求。保证风电场日常维护管理有序、科学,及时发现设备故障、排除故障,确保风电设备正常运行,提高发电效率。并针对新能源设备,建立设备管理的每月巡检和每年例行检查等标准,及时发现和修复异常情况。 五、事故管理 对于突发事件和设备事故,风电场应保持高度警惕,规章制度相应健全。制定应急管理计划,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演练。快速、安全地处理风电场故障事故,保证风电场设施平稳运行,以最短时间回归正常生产状态。 六、设备保险 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种类的设备,对其进行保险,对设备进行保险可以降低企业风险,增加企业安全感,从而提高风电场的运行效益。鉴于设备破损或维修需要,加强对设备进行保险保障,虽然企业需要承担相应保险费用,但一旦设备损毁或损坏,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七、环保管理 环保管理是风电场运行的重要部分,以保护生态环境作为出发点,制定环保管理制度,包括环境保护、噪声控制、能耗控制等方面。减少与生态环境相冲突的活动,协调企业利益与环保理念之间的关系,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最终实现与环境和谐共存。 八、总结 通过整合风电场各项管理制度,并及时对其进行调整完善,可以更好地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风电场在实行制度的过程中,不断完善风电场制度,提升风电场设施的智能化水平、安全性和运行效率,拓展其发电和利润空间,让风力发电事业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山东电网风电调度管理规定

山东电网风电调度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加强风电调度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国家电网公司Q/GDW392-2009《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Q/GDW392-2009《风电场调度运行管理规范》、《山东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调度规程》)以及国家能源局《风电机组并网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等标准、规程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涉及风电场并网管理和正常运行阶段的调度管理以及相应基本技术要求。 1.3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电力调度中心(以下简称省调)调度管辖的风电场(总装机容量大于10MW)的调度管理,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其他风电场参照本规定执行。 2并网管理 2.1 2011年1月1日起,新核准风电项目安装并网的风电机组,必须是通过《风电机组并网检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检测的机型,只有符合相关规定的风电机组方可并网运行。 2.2新建风电场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按《调度规程》规定向省调报送下半年度新设备投产计划,省调于11月15日前批复。 2.3新建风电场应在拟并网前6个月与省调联系,协商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确定风电场并网运行的安全技术条件和行为规范。 2.4新建风电场应在拟并网前3个月,向省调和所属地调报送下列资料并完善OMS基础信息库(包括但不限于) 2.4.1风电场基础信息:资产属性(企业法人名称)、电厂经纬度、装机台数及容量、拟投产日期、机组设计利用小时数、发电量等。

2.4.2技术参数:风机型号、风轮直径、切入风速、额定风速、切出风速、发电机型号及模型、单机容量、发电机电压、功率调节速率(典型出力下的爬坡、下降速率)、机组有功(无功)特性曲线、功率因数等。 2.4.3机组涉网保护、并网线路及母线保护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 2.4.4风电场升压站一、二次设备参数、图纸及保护配置资料。 2.4.5调度自动化设备(远动通信装置、电能量远方终端和调度数据网及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设备)配置、信息接入资料。 2.4.6调度自动化信息上传通道和通信规约情况。 2.5风电场调度命名由省调统一实施,风机编号报省调和所属地调备案。 2.6新建风电场在升压站接入系统送电和机组并网发电前,应具备向省调和所属地调提供实时信息的条件。已并网风电场也应按照以下要求在省调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信息传送。 风电场实时信息包括风力数据(风速、风向、空气密度等)机组出力信息(有功、无功、电流等)、机组状态信息、无功补偿装置信息、升压站潮流信息及关口点电能信息。 2.7风电场应监理风力测量及功率预测系统,按省调要求上传出力预测信息。 2.8风电场应在升压站安装故障录波仪,记录故障前10s到故障后60s的情况,按省调要求配备至省调和所属地调的数据传输通道。 2.9风电场的主变压器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接入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风电场应按省调要求配置PMU系统。 2.10新建风电场应通过所属地调,于每月15日前报送下月新设备验收、启动送电计划,现场启动方案(包括启动设备、启动程序及启动过程要做的涉网试验),运行规程,并网后检测计划;省调于每月25日前批复验收计划。 2.11风电场应在启动并网1周前,完成调度自动化设备及互传信息调试。

“两个细则”调度管理规定

附件 “两个细则”调度管理规 1总则 1.1为规范山东电网《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基本细则》(以下简称“两个细则”)工作流程和管理内容要求,确保发电机组并网运行考核和辅助服务补偿数据准确,制定本规定。 1.2依据“两个细则”和《山东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等要求,根据调度中心、信通中心各处室的职责和分工制定本规定。 1.3本规定涉及并网运行考核内容包括: 调度纪律、安全管理、发电计划曲线、AGC、AVC、调峰、无功辅助服务、一次调频、黑启动、检修管理、自动化设备管理、高压侧或升压站管理、通信设备管理、非计划停运、水电厂水库调度管理、励磁系统和PSS装置管理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考核。 本规定涉及的辅助服务补偿内容包括:有偿调峰、无功、AGC服务、AVC服务、旋转备用和黑启动补偿。 1.4“两个细则”适用范围目前暂为统调公用电厂(不包括风电场和光伏电站),统调自备电厂、泰山电站不实施考核和补偿,具体参与考核和补偿的机组明细见山东电监办有关规定。 1.5“两个细则”涉及的调度纪律、安全管理、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高压侧或升压站管理、励磁系统和PSS装置管理、无功辅助服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黑启动、自动化设备管理、通信设备管理考核和黑启动补偿以电厂为单位统计计算,其余考核、补偿均以单机为单位统计计算。 1.6水电厂水库调度管理考核不实施。 2工作流程及时限 2.1每日或每月底前,各责任处室对各项考核、补偿以及免除考核、免补偿内容进行设置、维护,每月5日前,对上月考核、补偿设置进行核对、修改,每月6日,统计计算上月预考核、预补偿结果。 2.2每月10日前,通过“两个细则”技术支持系统及厂网信息沟通互动平台发布上月“两个细则”的初步统计结果(预考核、预补偿结果); 2.3每月14日前,各责任处室完成预考核、预补偿结果的争议复核,调度计划处重新计算并向发电企业发布。 2.4每月17日前,调度计划处出具上月考核、补偿原始清单,报送省电监办及交易中心等部门。 3职责分工 3.1调度中心、信通中心各处室负责考核(补偿)结果及考核(补偿)数据源的正确性;负责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考核和补偿计算;负责受理各电厂的职责范围内考核、补偿复核申请和争议处理,确保考核、补偿结果的准确性。 3.2调度中心、信通中心成立“两个细则”工作组,各处室设专责人,负责“两个细则”的日常考核和补偿管理。 组长:房光华 成员:杨明辉、王勇、陈玉名、雷鸣、韩少晓、李磊、傅磊、张健、李慧聪、张冰、唐毅、朱明祥、辛刚、田明光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保护用户利益,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网调度,是指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为保障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调度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发电、供电、用电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计划分配电力和电量,不得超计划使用电力和电量;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计划的,须经用电计划下达部门批准。 第六条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电网调度工作。 第二章调度系统 第七条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八条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九条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必须服从该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第十条调度机构分为五级:国家调度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度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调度机构,省辖市级调度机构,县级调度机构。 第十一条调度系统值班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得上岗。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办法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调度计划 第十二条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发电、供电计划,并将发电、供电计划报送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调度机构应当编制下达发电、供电调度计划。值班调度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电网运行情况,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值班调度人员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必须填写调度值班日志。 第十三条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编制发电、供电计划,调度机构编制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有关的供电协议和并网协议、电网的设备能 力,并留有备用容量。对具有综合效益的水电厂(站)的水库,应当根据批准的水电厂(站)的设计文件,并考虑防洪、灌溉、发电、环保、航运等要求,合理运用水库蓄水。第十四条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调整发电、供电计划时,应当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一)大中型水电厂(站)入库水量不足; (二)火电厂的燃料短缺; (三)其他需要调整发电、供电计划的情形。 第四章调度规则 第十五条调度机构必须执行国家下达的供电计划,不得克扣电力、电量,并保证供电质量。第十六条发电厂必须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和规定的电压范围运行,并根据调度指令调整功率和电压。 第十七条发电、供电设备的检修,应当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值班调度人员可以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发布限电、调整发电厂功率、开或者停发电机组等指令;可以向本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发布调度指令:

风电场等新能源电厂调度规定

9 风电场等新能源电厂调度规定 9.1在没有电网安全约束的情况下,应保证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电力全额上网,在电网调峰能力不足时,可安排风电参与系统调峰、调频。 9.2 风电场应根据超短期风电功率预测结果,通过风电场集中监控系统,每15分钟自动向调度机构滚动申报未来2小时至4小时的风电发电预测计划。不具备风电功率预测系统的风电场可以根据风力变化情况,提前1小时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申请修改计划曲线,但每次修改范围必须大于计划值的±20%。 9.3 风电场启动状态、暂停状态风电机组日累计变化分别超过10台时,现场值长必须提前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申请,并征得其同意后方可进行机组状态调整操作。 9.4 除因风速降低(或达到切出风速)而引起的功率变化不可控情况外,在风电场机组并网、正常停机以及风速增长过程中,风电场功率变化率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风电场装机容量<30MW时,最大功率变化率≤10MW/分钟; 风电场装机容量30-150MW时,最大功率变化率≤20 MW /分钟; 风电场装机容量>150MW时,最大功率变化率≤30MW/分钟。 9.5 为了实现对风电场有功功率的控制,风电场需安装有功功率控制系统,能够接收并自动执行调度部门远方发送的有功出力控制信号,确保风电场最大输出功率及功率变化率不超过电网调度机构的给定值。在下列特定情况下,风电场应根据调度指令来控制其输出的有功功率: 9.5.1电网故障或特殊运行方式下要求降低风电场有功功率,以防止输电线路超稳定极限运行或者线路过载,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 9.5.2 当电网频率过高,常规电厂调频容量不足时,可降低风电场有功功率。 9.6调度机构对风电机组出力可采用下列调度控制模式之一,具体采取哪一种模式由调度机构结合电网实际运行需要确定。 最大出力模式:指调度给风电场下达全场最大出力曲线,对低于最大出力曲线的情况不限制。 恒出力模式:指调度给风电场下达全场出力曲线为一恒定值。 无约束模式:指调度对风电实时出力没有限制,风电场可以根据风力情况自行调整出力。 联络线调整模式:指调度根据风电场相关送出潮流约束情况,下达风电出力曲线。 旋转备用模式:指调度根据电网安全运行要求,在下达风电场出力曲线时,留装机可调容量20%的旋转备用。 9.7 紧急情况下的风电场控制 9.7.1系统发生扰动时,风电场应在低电压穿越曲线规定的范围内保持不脱网运行。扰动清除后,仍挂网运行的风电机组应能够快速恢复正常运行,恢复出力速度应在合理范围内,为系统提供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支持。

新能源公司风力发电企业生产调度管理办法

新能源公司风力发电企业生产调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风力发电生产运营和管理,加强风力发电企业生产调度管理,实现公司系统风力发电生产的安全稳定、节能环保,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分子公司、基层风力发电企业。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条公司风力发电生产调度工作通过三级调度管理体系完成,公司生产调度中心代表公司实施风力发电系统的调度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分子公司应设置生产调度岗位,负责所属基层风力发电企业的生产调度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层风力发电企业应执行上级公司及电网公司生产调度命令,为公司生产调度系统运行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各分子公司、基层风力发电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管辖范围内的风力发电企业生产调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职责 1

第七条公司生产调度中心 (一)负责制定公司生产调度中心风电调度管理制度、标准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跟踪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基层风力发电企业发生的生产事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三)负责公司系统风力发电生产运营情况的实时监视,负责生产运营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并形成报告,为公司的安全生产决策提供参考; (四)负责组织公司系统风力发电设备异常事件分析、指导和管理; (五)负责生产指标对标统计分析和管理; (六)负责组织公司系统风力发电生产调度业务的交流、培训、评价。 第八条分子公司生产调度 (一)负责所属基层企业主要生产运营指标、生产运营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及上报; (二)在生产调度业务上服从公司生产调度中心的管理,按照公司生产管理的有关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三)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要求,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在生产调度业务上对基层企业调度工作进行管理; (四)负责跟踪电网调度对基层企业的考核情况,并定期上报公司生产调度中心; (五)负责组织所属基层企业生产调度业务的交流、培训、 2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电力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电网调度是电 力生产、输送和供应一体化的核心环节。为确保电网调度管理运行顺畅,保障电网运行安全和经济,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需求,在《电力法》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立法法》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力供应安全、高效、稳定,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适应国家对能源发展的需求和推动绿色低碳能源发展的要求,本条例规定电网调度的组织、职责、制度、信息化、应急及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电网调度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电网调度应当以保障电网安全和稳定为首要目标,依法执行调度指令,严格按照国家电力安全监管要求推动电力市场发展。 第四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电网调度的全面管理,中 央电力公司和地方电力公司对所属电网的调度开展具体的工作。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电网调度应当按照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 高水平、高效率的调度管理组织,负责电力系统计划调度和操作监督、实时处理电网故障和调度指令的执行以及日常调度工作。 第六条电网调度中心是电网调度工作的核心,负责电力

系统的计划调度、实时监控、故障处理和调度指令的执行。 第七条中央电力公司和地方电力公司应当建立电网调度 指挥机构,负责具体电网的调度工作,为电网调度中心提供实时的电网状况和电网调度需要的信息。 第八条电网调度应当建立专门的技术、管理、应急支持 等部门,保障电网调度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九条电网调度中心应当建立比较完整的调度管理流程 和制度,确保调度工作有序开展。调度工作的流程、制度和职责划分应当明确,不得有重叠和冲突。 第三章系统和技术 第十条电网调度应当建立完备的信息技术平台和监测系统,保障对电网运行状态和电力系统设备运行情况的实时监测。 第十一条电网调度应当将电力系统的运行状态、电网设 备的运行情况、电力市场情况等相关数据及时上传至综合能源服务平台,共享服务平台的信息资源和数据。 第十二条电网调度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较强的技术支持能 力和分析决策能力,能够熟练运用电力调度软件和技术工具,保障对电网运行状态的有效监测和对异常事件的及时处置。 第四章应急管理 第十三条电网调度应当建立应急管理机制,能够在应急 情况下迅速反应和处理,保障电网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四条电网调度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明确不同级别的 应急事件处理流程和职责划分,确保应急事件的快速处理和善后。 第十五条电网调度应当建立应急支援队伍,配备应急车 辆和必要的设备,保障应急事件处理的行动能力和安全性。 第五章监管和评估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一部法规,共计,下面 是其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电网调度管理,包括输电调度、配电调度和电能贸易调度。 第三条国家实行电网统一调度制度,具体实施由国能调整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调度中心)负责,省级电网公司负责本级电网的调度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网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电网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建立电网调度管理制度,规定调度组织机构、职责、权利和义务,落实安全、 经济、环保和服务等原则。 第二章调度组织机构

第五条电网调度组织包括国家调度中心、省级电网公司调度部门和调度站。 国家调度中心是根据国务院规定设立的,负责统一协调全国电力系统的调 度管理和电能贸易调度。 省级电网公司调度部门是省级电网公司服务中心的一部分,负责本级电网 的调度管理工作。 调度站是电网调度组织的基本单位,负责电网运行现场的调度管理工作。 第六条电网调度组织机构应当制定工作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厘清调度任务和工作标准。 第七条调度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规定,服从职责分工和指挥,履行调度义务。 调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电网调度工作: (一)未取得国家规定的电网调度员资格证书的; (二)有严重违法犯罪记录的;

(三)有精神和身体疾病,可能危及电网安全的。 第八条电网调度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行业职业道德准则,保守电网运行商业秘密; (二)了解电力系统的工作原理,特别是电力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方法; (三)能够读写符合标准的调度或运行文件,能够使用计算机、电子通信设备等工具技术; (四)能够适应24小时轮班制。 第三章调度任务 第九条电网调度任务的基本原则是: (一)保证电网运行安全、经济、优质; (二)保障用户用电的需要;

山东电网调度规程

山东电网调度规程 山东电网 调度规程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二oo二年十月 关于颁发《山东电网调度规程》的通知为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经济和 优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 山东电网实际,集团公司对一九九八年一月执行的《山东电网调度规程》重新进行了修订。在修订过程中,多次组织有关发电厂、供电公司的领导和专业人员进行认真的讨论,广泛 征求意见,经集团公司领导审查批准,现予颁发。望各单位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 遵照执行。本规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上级调度规程抵触者,以国家法律 法规、行业标准以及上级调度规程为准。 本规程自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至继续执行,原《山东电网调度规程》即为行废除。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二oo二年十月九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度管理…………………………………………………………………第一节调度管理的任务………………………………………………………第二节调度设备管辖范围划分的原则………………………………………第三节调度管理制度…………………………………………………………第四节检修管理………………………………………………………………第五节出力管理………………………………………………………………第六节负荷管理………………………………………………………………第七节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第八节调度运行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管理第九节机 网协调管理 第十节崭新设备投产运转的管理………………………………………………第十一节安 全自动装置的管理…………………………………………………第十二节调度通信的运转管理…………………………………………………第十三节调度自动化系统的管理……………………………………………第十四节调度应急管理 第三章调度操作…………………………………………………………………第一节操作 的一般原则………………………………………………………第二节操作制度………………………………………………………………第三节变压器操作……………………………………………………………第四节开关操作………………………………………………………………第五节母线、刀闸操

电力调度管理办法

电力调度管理办法 电力调度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提高电力利用 效率,调度和管理电力资源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办法适用于电力 系统调度和管理工作,目的是确保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保障 用户的用电需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调度管理工作,确保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提高电力供应的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调度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国家电网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以及其他具有电力调度权力的单位。 第三条电力调度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经济合理、公开透明、科学决策。 第四条电力调度管理办法的内容包括电力调度的组织和管理、电力调度中心的职责和权限、电力调度的程序和流程、电力调度的技术要 求等。 第二章电力调度的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电力调度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组织,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 第六条电力调度中心是电力调度工作的核心机构,负责协调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调度。 第七条电力调度中心的职责包括:

1.根据电力需求和电力供应情况,制定电力调度计划; 2.指导和监督电力各单位的运行和调度工作; 3.处理电力系统中的紧急情况和故障; 4.积极参与国际电力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和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地进行电力信息传递和调度指令发布。 第三章电力调度的程序和流程 第九条电力调度工作按照调度计划和调度指令的要求进行,包括电力生产调度、电力输送调度和电力消纳调度。 第十条电力生产调度包括选择电力生产方式、定期计划电力生产等内容。 第十一条电力输送调度包括电力输送路线的选择、电力输送能力的分配等内容。 第十二条电力消纳调度包括电力用电计划的制定、电力负荷分配等内容。 第十三条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交流和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调度。 第四章电力调度的技术要求

2023年电网调度规范化管理办法

2023年电网调度规范化管理办法 引言 随着电力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电力系统规模的不断扩大,电网调度管理变得日益复杂和重要。为确保电力系统的可靠运行和安全供电,必须加强电网调度的规范化管理。本文将提出2023年电网调度规范化管理办法,以保障电力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一、电网调度规范化管理的背景和重要性 电网调度是指对电力系统进行组织和管控,以保证电力系统的可靠运行和安全供电。随着电力系统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电力需求的增长,电网调度管理的复杂性也在增加。规范化管理电网调度是保障电力系统运行的重要手段,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和经济意义。 规范化管理电网调度可以提高电力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通过制定统一的管理办法和标准,可以更好地协调和优化各类电力资源的配置和调度,提高电力系统的运行效率和响应能力。同时,规范化管理还能够减少运行风险,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供电,提高用户满意度。 二、电网调度规范化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电网调度规范化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科学、公正、透明。统一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调度管理制度和标准,保障电力系统的整体平衡和协调运行。科学是指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进行电网调度的决策和操作,确保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公

正是指在调度决策中做到公平和公正,公正地对待各类电力资源和用户需求。透明是指在调度决策和操作过程中保障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促进多方参与和监督。 电网调度规范化管理的目标是提高电力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提高用户满意度。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确保电力系统的可靠运行。通过科学的调度决策和操作,及时调整电力系统各个环节的运行状态,预防和及时处理运行风险和故障,保证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 2.优化电力资源的配置和调度。通过精确预测电力需求,合理调度各类电力资源,包括火电、水电、风电、太阳能等,最大限度地提高电力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供需匹配程度。 3.提高电力系统的调度响应能力。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和调度预案,提高调度决策和操作的响应速度和准确度,最大限度地降低电力系统运行风险和故障。 4.保障用户的满意度和权益。规范化管理电网调度,提高供电可靠性和质量,确保用户的供电需求得到满足,提高用户满意度,维护用户权益。 三、电网调度规范化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电网调度规范化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和措施:

能源行业风电管理办法

能源行业风电管理办法 随着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风能作为一种具有潜力的清洁能源正在 得到广泛应用和发展。为了规范和管理风电行业,国家制定了一系列 的管理办法。本文将对能源行业风电管理办法进行介绍和讨论。 一、风电项目规划和审批 风电项目的规划和审批是风电管理的重要环节。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各省市应编制风电资源规划,确定风电建设目标和规模,合理布局风 电项目。同时,风电项目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和土地使用审批程序,确保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和土地利用的合理性。 二、风电项目开发建设 风电项目的开发建设涉及多个方面的工作,包括项目选址、土地征收、电网接入等。风电项目的选址应考虑风资源丰富度、环境保护、 土地利用等因素,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土地征收应按照相关法律 和政策进行,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电网接入是风电项目建设的关键 环节,应加强电网规划和改造,提高风电的可并网能力。 三、风电设备采购和安装 风电设备的采购和安装是风电项目的核心任务。为了保证风电设备 的质量和性能,采购环节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进行招标和采购。安装环节要遵循技术规范,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并应加强设备的维 护和保养,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四、风电项目运维管理 风电项目的运维管理是保证项目长期稳定运行和发挥最佳性能的关键。风电场应建立健全的运维管理体系,确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 规范。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维护,及时处理故障和异常情况。同时, 风电场要定期进行性能评估和效益分析,优化运行模式,提高发电效率。 五、风电产业发展支持政策 为了促进风电产业的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支持政策。包括加 大对风电项目的财务支持,降低项目融资成本;建立风电电价补贴和 购买电量优先权政策,提高风电发电收益;加强对风电技术研发和创 新的支持,提高风电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六、风电环境保护与安全管理 风电项目的环境保护与安全管理是风电行业的重要任务。风电项目 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减少对动植物群落的干扰和破坏。同时,风电场要建立健全的防雷和事故应急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的安全运行。对违反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能源行业风电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促进风电行业的健 康发展而设立的。通过风电项目的规划和审批、开发建设、设备采购 和安装、运维管理、产业发展支持政策以及环境保护与安全管理等措施,可以实现风电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为清洁能源的利用和环境保护 做出贡献。

风电场倒闸操作管理规定

风电场倒闸操作管理规定 一、倒闸操作的安全规定 (1)倒闸操作是电网、风电场安全稳定运行的主要工作之一。运行(包括操作)人员应明确本风电场所有设备的调度范围划分,必须根据值班调度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的指令进行倒闸操作,操作后应立即向发令人回令。 (2)双重调度的设备,在一次操作任务中运行人员只接受一个调度单位的调度指令。(3)倒闸操作任务涉及到多个调度单位的调度权限时,运行值班人员应分别接受多个调度的指令,如调度明确由一个调度单位统一下令时亦可执行操作。 (4)风电场自行调度的设备的倒闸操作,应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5)调度发布指令应准确、清晰,使用规范的调度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调度编号(调度双重名称)。发令人和受令人应先互报单位和姓名,发布指令的全过程(包括对方复诵指令)和听取指令的报告时双方都要录音并作好记录。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指令。操作人员(包括监护人)应了解操作目的和操作顺序。对指令有疑问时应向发令人询问清楚无误。 (6)除特殊规定外倒闸操作必须使用倒闸操作票,事故处理的善后操作也应使用操作票。应由合格人员担任监护人和操作人。 (7)倒闸操作可以通过就地操作、遥控操作、程序操作完成。遥控操作、程序操作的设备必须满足有关技术条件。 (8)用绝缘棒操作、加装绝缘挡板、操作机械传动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用验电器验电、装设拆除接地线时,应戴绝缘手套。 (9)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时,绝缘棒应有防雨罩,还应穿绝缘靴。接地网电阻不符合要求的,晴天也应穿绝缘靴。雷电时,一般不进行倒闸操作,禁止在就地进行倒闸操作。

(10)装卸高压熔断器,应戴护目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并站在绝缘垫或绝缘台上。 (11)电气设备操作后的位置检查应以设备实际位置为准,无法看到实际位置时,可通过设备机械位置指示、电气指示、仪表及各种遥测、遥信信号的变化,且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指示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才能确认该设备已操作到位。但操作前就已无电流的断路器位置信号可作为设备实际位置的依据。 (12)就地进行倒闸操作时应穿纯棉工作服,不得卷起袖和裤腿,并戴安全帽。(13)高压电气设备都应安装完善的防误操作闭锁装置。防误闭锁装置不得随意退出运行,停用防误闭锁装置应经分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短时间退出防误闭锁装置时,应经风电场场长批准,并应按程序尽快投入。 (14)解锁工具(钥匙)应封存保管,所有操作人员和检修人员严禁擅自使用解锁工具(钥匙)。若遇特殊情况确需解锁时,应经分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当发生危及人身、电网或设备安全等特殊情况确需紧急解锁操作时应经场长同意后方可解除闭锁,但事后应立即向分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汇报,并填写解锁钥匙使用记录。解锁工具(钥匙)使用后应及时封存。 (15)断路器遮断容量应满足电网要求。如遮断容量不够必须将操作机构用墙或金属挡板与该断路器隔开,并设远方控制,重合闸装置必须停用。 (16)运行中的断路器、隔离开关设备应具备倒闸操作的安全条件,否则必须采取措施,方可改变其运行状态。 ①隔离开关操作机构各部件应完好。气压、油压及各种仪表、微机显示窗、指示灯、检测指示装置完好,指示正确。小车开关柜内不可见机构、装置、绝缘部件等易损部

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风电场并网运行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落实国家可再生 能源政策,标准风电并网调度运行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治理 条例》、《风电场功率推测预报治理暂行方法》、《风电场接入电 力系统技术规定》等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本细则应用范围为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 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风电场。地〔市〕、县电力调度机构及 其直接调度的风电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风电场以工商注册公司为根本单位参与本细则。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风电场执行本细则及结算 状况实施监管。华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 管机构授权下依据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风电 场参与本细则的执行与结算,运行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后执行,依据运行结果风电场担当相应的经济责任。 其次章调度治理 第五条风电场应严格听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快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承受调 度指令的并网风电场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

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马上向公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打算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消灭以下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依据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1%考核,假设考核费用缺乏10 万元,则按10 万元进展考核。 〔一〕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转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 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安全稳定掌握装置、AGC、AVC 装置等的参数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状况除外〕; 〔二〕不执行调度指令; 〔三〕不照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状况; 〔四〕不满足每值至少有 2 人〔必需包括值长〕具备联系调度业务资格的要求; 〔五〕现场值长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具备联系调度 业务资格的接令者; 〔六〕不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 措施; 〔七〕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特别,5 分钟内未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可先汇报事故或特别现象,具体状况待查清后汇报〕; 〔八〕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未在1 小时

风电调度规范

风电调度规范LT

3.2 超短期风电功率预测Ultra-short term wind power forecasting 风电场未来未来15分钟至4小时的输出功率预测,时间分辨率为15分钟。 4 风电场并网管理 4.1 风电场并网前应提前3个月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交并网申请书,同时提交风电场相关的详细资料(参见附录A),资料应经调度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有关要求。 4.2 风电场并网前所采用机型应取得国家电网公司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检测认证。 4.3 风电场并网前应与电网调度机构签订风力发电场并网调度协议。 4.4 风电场自第一台风电机组并网当日起应按照《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的要求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供运行数据, 4.4 风电场应配备风电功率预测系统,可向调度机构提交日前和超短期(未来15分钟至4小时)预测结果。 4.5 风电场应保证运行、检修规程齐备,相关的管理制度齐全,其中涉及电网安全的部分应与所接入电网调度的安全管理规定相一致。 5 风电场调试管理 5.1 并网调试风电场(含所有并网调试运行机组)应纳入正式调度管辖范围,按照电力系统有关规程进行调度管理。 5.2 风电场调试应遵循分批调试的原则进行,分批调试方案与电网调度机构协商确定。 5.3 风电场应根据已确认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编制详细的机组并网调试方案,具体的并网调试操作应严格按照调度指令进行。

5.4 凡需在电网内做系统性试验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1)在电网内做与并网有关的试验要提出书面申请,经电网调度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2)风电场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交试验方案和有关报告,电网调度机构审核后实施。 5.5 电网调度机构应根据风电场要求和电网情况,合理安排风电场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并可根据电网运行情况,经与风电场协商同意,对调试计划进行调整。 5.6 电网调度机构须针对风电场调试期间可能发生的对电网安全稳定产生影响的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处理原则及具体处理措施,确保电力系统及设备安全。 6 风电场调度运行管理 6.1 电网调度机构应综合考虑风电场规模、接入电压等级和消纳范围等因素确定对风电场的调度管辖范围。 6.2 电网调度机构应依法进行风电场调度,风电场应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遵守调度纪律,严格执行电网调度机构制定的有关规程和规定。 6.3 风电场运行值班人员应严格、迅速和准确地执行电网调度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6.4 属电网调度机构直接调度范围内的设备,风电场必须严格遵守调度有关操作制度,按照调度指令执行操作,并如实告知现场情况,回答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询问。 6.5 属电网调度机构许可范围内的设备,风电场运行值班人员操作前应报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得到同意后方可按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风电场现场运行规程进行操作。 6.6 风电场应根据超短期风电功率预测结果,通过风电场集中监控系统,每15分钟自动向调度机构滚动申报未来15分钟至4小时的风电功率预测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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