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基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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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建管理,保证学校基建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教育厅主管的高等学校、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基建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学校基建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基建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省教育厅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基建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建管理改革,加强基建队伍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学校 5 万元以上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燃气以及电力、通讯、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包括财政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捐款项目、银行贷款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投资 5-30 万元 (含) 的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招标方案、施工合同,由基建监管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投资 30 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招标方案、施
工合同,必须按规定上报校长办公会或者党委会审批通过后实施,具体分界为: 30-100 万元项目上报校长办公会;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上报党委会。
第六条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建的决策机构;基建监管领导小组是学校基建的辅助决策机构,研究审议基建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其组长由分管基建后勤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党政办(法律顾问室)、纪委监察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资产处、基建与后勤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工会组成。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并由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是负责校内基建工程项目从规划、立项到竣工、保修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相应职责。
第七条基建工作实行监察员制度,监察人员由纪委办、监察处、审计处和工会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监察员对基建监管领导小组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双重负责;以独立的身份对基建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要维护监察人员的知情权、参预权和建议权。
第八条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应按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及校园规划实施,并根据国家及省、市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工程项目的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基建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九条各学院、各职能部(处)及有关单位是校内基建工程项目
的主要使用单位,是基建工程项目的基层申请单位,应按学校项目立
项审批程序,以及《学校支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向基建与后勤
管理处提出对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和大型基
础配套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的需求申请。
第十条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按照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及校园规划,
拟订学校的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组织起草基建工程立项申请,经处
务会研究通过后,报基建监管领导小组审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
会批准后,方可作为校内立项项目。
第十一条基建项目校内立项,统一于每年 11 月中旬由相关部门提
出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申请,报基建监管领导小组初审建立项目库,由校长办公会审定下年度项目库并排队,党委在讨论预算时,根据
财务状况确定项目预算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经学校批准后,财评项目由基
建与后勤管理处组织编写立项申请及项目建议书(根据项目情况及有
关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扩大初步设计文件,涉及
校园规划和教学、科研的重大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
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学校审核允许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
发改委等上级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上级部
门批准后,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编制或者调整年度基建投资
计划,按规定报省教育厅和省发改委审批。
第十四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后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由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提供相关的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原始
资料及勘察、设计的委托事项给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或者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基建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
(二)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审批手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
计规范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造成的浪费。
影响校园规划、
投资额度较大的重大设计方案需经校长办公会或者党委会审定后方
可进入下一道程序。
第十六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或者计划获批准后,相关部门要积
极进行基建工程规划审批工作,包括完成消防、环保、人防、防雷、自来水、燃气、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规划审批;基建工程项目
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应严格按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十七条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必须按照住建部《房屋建造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
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
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财评项目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委托具有财评预算资质
的造价事务所编制工程预算初稿,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和审计处联合对
其初稿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造价事务所根据意见对初稿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预算书经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和审计处确认后,报财政厅进行财政评审;不需要财评的项目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组织编制工程预算,预算编制力图准确,尽量减少少算漏算对工程量的影响,材料价格的确定既要参考造价管理部门的信息价又要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确保预算的准确性。
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项目需经审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报校长审定后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
第十九条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采购等,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建造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采购或者招标。
第五章合同签订
第二十条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
中标造价在1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前对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进行清理,及时纠偏,防患风险。
基建工程合同谈判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依据。
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
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
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一条单项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项目需签订合同, 5 万元以
下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签证单形式按程序审批。
第二十二条基建工程合同签订严格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其内容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拟定,经学校基建监管领导小组和党政办公室(法律顾问室)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审定,重要合同需经校长办公会或者党委会审定,由校长或者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
合同签订后,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基建工程开工前,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根据住建部《建造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追究暂行办法》确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并签订《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负责人可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处长、分管处长或者委托现场代表担任,但其权利与责任应对等;项目负责人依法由校长授权委托。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校长委托书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严格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开展施工管理工作,同时应将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告知施工单位,并在施工合同中载明双方知晓学校基建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预从该项目设计至竣工验
收的全过程,对违反《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终身质量责任规定内容的行为,有权拒绝。
根据工作需要,项目负责人经处领导、分管校领导批准允许后,可以将部份职权分解给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现场代表,并签订相应责任状,由现场代表履行部份责任,但不能免除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必须按基建工程项目指定现场代表,审计处指派审计现场代表,项目现场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管理工作经验。
项目现场代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并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认真做好工作记录。
第二十九条基建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项目现场代表对政府委托的监督机构的监督及监理单位的监理须赋予积极配合和协调。
第三十条工程变更、签证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进行控制:新建
项目:变更、签证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5%。
维修改造项目:变更、签证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10%。
第三十一条因市场材料价格的波动对造价造成的影响, 1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不予考虑。
1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主要材料价格(如:钢筋、水泥、红砖、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等)可根据合同有关条款进行调整,调整额度总体控制在总价包干(中标价)的 2%以内。
第三十二条工程变更、签证的签批权限和操作程序严格按照《学校基建修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采供工作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设备采供按照“甲方供应”、“甲方认质认价乙方采供”和“乙方自主报价一次包死”三种类型分别实施。
工程项目中对上述三种方式的选用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约并明示。
第三十四条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
无论是建设单位采供还是施工单位采供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条在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校内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者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基建工程的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造材料、建造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基建资金与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上级政府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组织实施。
计划财务处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
第三十七条基建资金与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建资金的投资预算、会计核算、财务决算,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八条基建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建工程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基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采供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
在遵循按工程进度付款原则的基础上,工程完工后结算前支付款额普通不得超过合同价的 78%;项目结算
审计完成后支付款额不得超过审计价的 95%;质保期满后,经学校对质保项目进行复查验收,确保项目质量无问题 ,并且档案资料完整(经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和档案馆审查)才可支付工程质保金。
第四十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支付基建工程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有关规章的;
(二) 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或者未经批准超投资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付款结算、审核手续不完备的;
(五)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第四十一条计划财务处要加强基建工程成本管理,按工程项目核算成本,分别建账,保证基建工程成本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要及时清理往来款项,保证资金规范运行。
第四十二条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
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基建资金的行为,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意见。
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各专业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设计图纸对工程项目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四十四条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经监理单位审批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组织学校审计、财务、纪委办、监察、资产、用户部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等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竣工验收。
重大项目须有校领导或者经授权的代表参加验收,小型项目可视情况精减验收部门,
第四十五条基建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交付使用,并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于 30 个工作日内向资产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消防验收合格后,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于 30 个工作
日内向保卫处办理消防设施移交手续。
第四十六条基建工程项目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施工单位在向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应出具使用说明书)。
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保修业务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
第四十七条工程项目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期竣工,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学校将根据基建工程合同有关条款,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加强基建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各环节工程造价,增强投资控制意识,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十九条基建工程项目投资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学校有关立项审批程序及经费审批有关规定,加强项目计划与财务预算的整合,杜绝无预算的项目。
申报基建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并视当年财力合理安排。
第五十条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
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预算调整,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必须加强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督,并对项目完成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十一条项目现场代表催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于竣工后及时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结算材料,确保结算按时完成并真实反映工程造价。
第五十二条项目施工单位提交竣工结算书后,形成结算结论报校领导审批。
财评项目委托具有财评审核资质的造价事务所进行结算审核,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和审计处联合对造价事务所审核初稿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造价事务所根据意见对初稿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结算书经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和审计处确认后报校领导审批,再报财政厅进行财政评审。
非财评项目,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报告可委托中介),审计处进行审计(可委托中介)。
审核依据为:
(一)国家及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
(二)合同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文件。
第五十三条参预审核的工作人员应对审核成果负责,签署质量责任承诺书,学校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审计报告进行抽查审计,初审准确率不小于 95%,终审准确率不小于 99%,否则应追究相关人员失职责任,追回学校支付的审计费,违反法律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应根据审计处出具的基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及时办理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手续。
第五十五条竣工结算后按合同规定留足质保金,质保期满后由项目施工单位提出退还质保金申请,经用户部门、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审定后由财务支付。
第五十六条工程竣工档案是工程项目建设从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档案法》和《基建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项目备案的要求,及时进行整理、汇总,在60 个工作日内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五十七条基建工作各类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反馈和发布等环节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
基建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及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相关科室工作要点,招投标有关信息,材料、设备采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和工程决算情况等信息应在网上发布,加大基建工作过程与结果的公开力度。
第五十八条施工单位在未提交竣工资料时,财务不得支付工程尾款。
第五十九条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建立施工单位质量履约档案,存在不良记录的施工单位今后不得在学校及附属单位竞标基建工程项目。
第六十条学校基建工作相关人员在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基建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中必须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制度。
对违规、违纪、违法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赋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施工单位中标后,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到学校纪委监察处签订《学校基建工程项目廉政合同书》。
施工单位应知晓学校建设项目的内部管理流程,严格按学校规定进行变更,否则不予结
算。
第六十二条重点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在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对竣工结算初步审核后,审计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财务决算进行全面审计。
第六十三条实行基建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浮现重大质量问题的项目,要追究项目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延报告期限的,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在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项目现场代表姓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负责人姓名挂牌公示,以加强社会监督。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纪委监察处的电话均为学校工程质量举报受理电话。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