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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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0.29
•【字号】津农委〔2013〕45号津财农联〔2013〕167号
•【施行日期】2013.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村
级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有农业的区县农委(农业局)、财政局、民政局、审计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村级组织(含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财务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做好村级会计工作
(一)强化村级会计基础工作。
村级组织要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流程,全面核算反映经济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合属记账核算的,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分开单独记账核算的,可根据情况分设基本账户。
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村级组织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
各区县要在区县范围内规定使用统一的会计凭证、票据和账簿,建立统一的财
务操作流程。
村级组织发生经济业务时,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及内部往来要按规定使用《天津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用统一收据》。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村级组织,应当在区县范围内使用统一的财务管理软件,执行统一的电算化管理制度。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率先建立以会计核算为主的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行电算化核算和网络化监管。
(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
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村级组织,要与代理方依法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代理关系。
2013年年底前,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对委托代理手续不规范、不完备的,督促其及时做好完善工作。
代理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操作流程,强化内部监控,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并严格抓好落实。
各村级会计代理机构要以村级组织为独立会计核算主体,分设银行账户,严禁多个村级组织共用一个银行账户;要设立档案室,建立档案管理和调阅登记制度,按照“一村一柜”的要求妥善保管、使用各项会计资料。
二、完善村级财务民主监督机制
(一)落实村级民主理财。
村级组织民主理财机构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务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村级组织发生各项财务活动、制定各项财务计划以及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民主理财。
村级组织应按规定程序选配具有财会、管理知识、胜任民主理财工作任务的人员组成民主理财机构,负责民主理财工作,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民主理财机构应根据业务量按月或按季度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对重要财务事项要随时发生随时理财,至少每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民主理财工作情况。
(二)完善村级财务公开。
村级组织的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各项资产资源以及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内容要全面公开;土地征用补偿费、直接补贴给农民的
“四补贴”资金等要逐项逐笔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农业小型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到村使用的各项财政资金要全程公开。
村级组织要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按季度在固定设置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也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公开。
财务往来较多的村级组织,应当每月公开一次。
区县农经管理部门应统一规定村级组织财务公开的具体时间。
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村级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区县农经管理部门要建立财务公开定期抽查制度,及时纠正和堵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漏洞。
(三)规范村级民主评议。
与村级财务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包括财务主管、村会计(含报账员,以下统称村级财会人员)、民主理财负责人等,都应当接受集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由乡镇党委、政府统一组织,民主理财机构主持,每年至少一次。
民主评议要按照提前书面告知、当场评议、及时公布结果的程序进行。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变更、撤销民主评议结果。
乡镇党委、政府要指导村级组织建立健全奖惩制度,严肃运用民主评议结果。
三、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
(一)加强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
各区县农委(农业局)要内设专门的审计科室,暂无单独设立条件的,可采取与现有农经机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方式设立,并充实人员力量专门负责审计工作。
乡镇农经站或农业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日常财务收支、预决算、收益分配、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集体资产和资源、农民负担、村级债权债务、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和涉农财政资金等专项审计职能。
各区县审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对取得财政资金的有关乡村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对有关村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农村集体财务审计采用统一标准的农村审计文书,文书的具体样式由市农委制定。
(二)加大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力度。
区县农村审计机构和乡镇农经站或农业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审计监督,其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执行。
在审计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要责成责任人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四、加强农村财会队伍建设
(一)稳定村级财会人员队伍。
各区县要保障村级财会人员队伍稳定。
村级组织调整财会人员要取得乡镇农经或农业部门同意。
经考核合格聘任上岗的村级财会人员,如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不能因村干部换届选举而变动。
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地方,村级财会人员必须在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并接受监督和考核。
村级财会人员应享有稳定的补贴和待遇保障,各区县可参照享受财政补贴的村干部标准确定。
(二)加强乡镇代理机构财务人员队伍建设。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财会专业知识,熟悉财经法纪,具备从事财会工作的素质和能力,并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代理机构总会计须具备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专门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熟悉农村财务工作。
各区县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保障其工资待遇,确保代理记账业务正常开展。
(三)加大培训和管理力度。
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做好农村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市农委会同市审计局组织做好农村审计机构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各区县要建立定期培训和继续教育机制,组织做好对村级财会人员、民主理财人员、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人员和审计人员等的培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针对上述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五、强化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列入对相关单位及人员政绩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内容,实行定期考评。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工作职责,会同财政、民政和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工作指导和人员培训,积极引导、推动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做好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人员上岗资格考核、继续教育等工作。
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人员审计证由市农委会同市审计局统一核发。
(二)加大宣传检查力度。
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总结村级财务管理方面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及时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推广,并适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要会同各级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明确提出整改意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指导不力、管理不严、处置不当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农经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动态监管,促进其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市农委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市审计局
201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