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储存与耗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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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储存与耗用管理制度
第一节燃煤储存量
第一百二十三条各火力发电企业的储煤场最小容量应满足全部机组最大负荷运行15天以上的用煤量(坑口电厂除外)。
第一百二十四条一般情况下,按机组满负荷运行测算,煤炭库存在7天以上用煤量为正常库存煤量,7天需用煤量为库存警戒线。
坑口电厂、运输距离较远的电厂、冬储煤、汛期、迎峰度夏等特殊情况,由分(子)公司与火力发电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库存警戒线,报集团燃料公司、集团安全生产部备案。
第一百二十五条各火力发电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季节的安全、经济存煤量(即存煤曲线),有计划、合理地控制库存煤量。
汛期及冬季之前要做好储煤工作,储煤量应达到集团燃料公司、集团分(子)公司下达的储煤标准。
第一百二十六条当存煤量达到或低于库存警戒线时要启动供应预警及应急处理预案。
第二节储煤场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各火力发电企业要加强煤场治理,改善煤场环境,煤场要符合环保要求。
煤场四周应建有挡煤墙,煤场应安装消防、排水和照明设施。
多雨地区储煤场应设有干煤棚。
第一百二十八条储煤场应设置标志,划分区域,以便科学、有序地实现燃煤的存取管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燃煤储存应按不同煤种及质量分堆存放,建立煤场存煤记录,按时间、矿别、煤质、堆放位置、存放数量、剩余数量等项目做好记录。
燃煤应保持分层存放,层层压实,煤堆要规则平整。
第一百三十条在雨季应适当减小堆煤角度,防止煤堆坍塌,煤堆底脚与堆取煤设备走行轨道要留有足够距离,堆煤不可堆到轨道上,并保证储煤场排水通畅。
第一百三十一条储煤场的燃煤存取应按照“烧旧存新、合理掺配”的原则进行,定期开展翻堆工作,定期测定温度、密度,发现煤堆内部温度超过60℃时要立即采取降温措施,防止发生自燃。
第一百三十二条做好储煤场内铁块、石块、木块和杂物的清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火力发电企业应加强煤场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避免运煤车辆、推煤机、龙门抓、斗轮机等设备交叉作业发生碰撞事故,杜绝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同时,应做好煤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节燃煤的耗用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火力发电企业应建立燃料耗用、结存统计台账。
第一百三十五条火力发电企业必须安装入炉煤电子皮带秤,有条件的企业可配套安装电子皮带秤的实物校验装置。
电子皮带秤的日
常维护、保养、检修工作应由专人负责,确保设备投运率不低于98%。
入炉煤数量必须通过电子皮带秤实现分炉计量。
电子皮带秤发生故障检修期间,以故障前5天的平均煤耗率和当日发电量计算耗煤量。
第一百三十六条火力发电企业应定期对电子皮带秤进行校验,安装了实物校验装置的电子皮带秤应每月用实物校验不少于两次,没有安装实物校验装置的电子皮带秤每旬至少用挂码校验的方法校验一次,校验误差应符合设计标准,并做好校验记录。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条件的火力发电企业可安装入炉煤自动采样装置,并认真维护,建立入炉煤自动采样装置运行记录,设备投运率不低于98%。
入炉煤采样宜使用自动采样装置在煤流中采取原煤样进行质量化验,入炉煤的检测项目及周期参照入厂煤执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火力发电企业应按照正平衡计算发电、供热标准煤耗率,并以反平衡的方式对标准煤耗率进行校核。
入炉煤数量以电子皮带秤计量数据为准,入炉煤质量以化验结果的加权平均数值为准,入炉煤数量和质量数据必须真实、准确,不允许随意调整。
第一百三十九条可定期按规定对耗煤量适当进行调整,调整依据为:
1.入炉煤和入厂煤水分差。
2.入炉煤计量装置的计量误差。
第一百四十条各火力发电企业要制定具体的燃煤掺烧措施,对掺烧过程要详细记录。
如在锅炉燃烧时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分析原因,调整混配比例,保证锅炉燃烧稳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必须如实记录非生产耗用燃料情况,不得将生产用燃料挪做非生产之用。
非生产耗用燃料必须列入燃料统计报表,如实上报。
第一百四十二条各火力发电企业应加强入厂、入炉煤热值差的管理,热值差不得超过0.627MJ/kg。
若超过控制范围,应认真查明原因,并将分析结果及时上报分(子)公司,分(子)公司核查后报集团燃料公司。
第四节煤场盘点
第一百四十三条煤场储备的燃煤至少每月底盘点一次,出现存煤量异常情况时,应增加煤场煤炭密度测定和盘点次数。
盘点前要认真平整煤场,注意煤堆成形,提高盘煤的准确性。
为提高燃料管理现代化水平,应逐步推广使用先进的仪器、科学的方法进行盘煤。
第一百四十四条煤场盘点工作由本企业燃料管理部门主持,生产、财务、计划、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参加。
参加煤场盘点的各部门负责人员应认真参与各步盘点测量工作,并在盘点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一百四十五条煤场盘点的步骤是:测量煤堆体积、测定存煤密度、计算存煤数量。
原煤斗及煤粉仓内的存煤及待卸煤量也应盘点计量。
第一百四十六条各火力发电企业应建立并保存煤场盘点原始记录,记录的内容中应包括煤场外形示意图、煤场盘点过程的全部基
础数据、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及有关人员的签字。
煤场盘点的原始记录应上报集团分(子)公司存档保存。
第一百四十七条集团分(子)公司应对所属火力发电企业的煤场盘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每年至少对所属所有火力发电企业的煤场盘点工作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集团燃料公司。
第一百四十八条月度煤场储存损耗不得大于日平均库存量0.5%。
当煤场库存出现大量盈吨和超过储存损耗规定值的亏吨时,火力发电企业应认真查明原因,并将盘点记录及盈亏原因及时上报集团分(子)公司,集团分(子)公司核查后报集团燃料公司,并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