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划土地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政〔2004〕35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郑政文〔2008〕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流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五日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流程(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07〕10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程序,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依法、规范、健康、有序、快速进行,制定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流程如下:第一阶段:启动改造阶段1.村(组)班子征求村民意见,提出改造设想,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形成同意实施城中村改造决议及同意集体土地转国有决议,呈报所属乡(镇)、办事处。
2.乡(镇)、办事处审核相关资料,提出审核意见呈报所属区人民政府。
3.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组织对村(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与村(组)协商拟定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将相关申请资料呈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4.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核查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人民政府收到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核查报告后,审查确定是否批准实施城中村改造。
时限: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自接到区人民政府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核查。
第二阶段:土地和规划手续办理阶段5.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国土资源局进行城中村土地地籍调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初始登记发证。
土地确权资料齐备后,区人民政府在市规划部门组织指导下,委托编制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安置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时限:资料齐全并符合报件要求之日起市国土资源局2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初始登记发证。
6.市规划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城中村建筑物基底面积测算,经区人民政府组织补充相关内容,确定相关数据后,核定城中村改造安置基数,组织编制并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
时限:在各区按要求提供齐全相关资料后,安置基数测算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同时开展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方案。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6•【字号】郑政[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8〕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旧城改造步伐,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旧城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建设年代久远、基础设施不全、影响城市功能、建筑结构陈旧、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纳入旧城改造范围。
旧城改造范围原则上控制在城市“三环”以内。
第三条旧城改造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市场运作、渐次推进”的原则,坚持重点改造与成片开发相结合,综合开发与配套建设相结合,逐步实现居住安全、配套齐全、管理有效、环境美化的工作目标。
第四条旧城改造拆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切实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旧城改造工作建立市、区两级领导机制,坚持以区为主,市区联动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成立郑州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旧城改造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
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市政、房管、行政执法、拆迁、土地储备、公安、消防、人防等有关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为成员,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旧城改造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拟定旧城改造相关政策,编制旧城改造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落实旧城改造各项优惠政策及日常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在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合理确定本辖区内的拆迁计划和建设规模,具体组织旧城改造项目的调查摸底、项目申报、规划委托、前期测算、项目招商、拆迁补偿与安置,以及相关事项的协调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1.17•【字号】郑拆管字[2010]4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郑拆管字〔2010〕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认真调查测算,决定对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用的标准进行调整,现调整方案已经郑州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33次常务会议批准,今特将调整后的有关费用标准通知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搬迁补助费住宅房:被拆迁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发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人按建筑面积计算搬迁补助费合计不足600元的,按600元发放。
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的发一次,期房安置的发二次。
非住宅房:被拆迁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发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发一次,期房安置发二次。
被拆迁人房屋已出租的,在租赁期间,搬迁补助费发给房屋承租人。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实行期房安置并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房的,在临时安置期间,按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的标准发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合计每月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发放。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可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期限,多层住宅不超过24个月,高层住宅不超过36个月,具体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协商议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管城回族区十里铺村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郑政函[2011]35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管城回族区十里铺村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管城回族区十里铺村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郑政函〔2011〕35号)市规划局:你局《关于申请批复管城区十里铺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请示》(郑城规村镇〔2010〕47号)收悉。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二七区马寨镇总体规划等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联审联批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10〕79号)及有关政策法规,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局组织编制的《管城区十里铺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按照市联审联批会议纪要的要求落实以下内容:1.将客技路路名变更为紫寰路;客技南路路名变更为春晓路。
2.合理确定学校的规模及班额:规划2所36班的中学,总占地面积为5.31 00公顷;规划2所48班的小学,总占地面积为4.3500公顷;规划九年制学校1所,其中小学42班、初中18班,占地面积为3.600公顷;规划10所幼儿园,其中6所12班幼儿园,2所9班幼儿园,2所6班的幼儿园。
3.规划医院按照1.5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配建,保留其东侧规划停车场。
4.在紫荆山南路两侧规划三处较大地块的商业金融用地。
5.在东北侧交通设施用地地块中各配建1处加油站和加气站。
三、你局要按照该规划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四、确需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的,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提出专题报告,组织论证,经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组织调整方案,重新按规定程序审批。
五、做好该规划审批前后的公示工作。
郑州市城中村建设
郑州市城中村改造问题探索——以祥营村为例学生姓名:张梦临学号: ***********专业:行政管理二班院(系):公共管理学院完成时间: 2013年6月11日目录中文摘要 (1)Abstract (1)正文 (1)一、城中村 (1)(一)城中村的概念 (1)(二)城中村的特征 (1)(三)祥营村发展问题 (2)二、郑州市城中村改造 (2)(一)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历史.....................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2012年郑州市城中村改造政策 (3)(三)祥营村改造方案 (3)(四)郑州市城中村改造中现行的运作方式 (3)三、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的问题 (4)(一)祥营村城中村改造反应的问题 (4)(二)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存在的问题及制约因素 (4)(三)郑州市城中村改造问题的改进措施 (5)参考文献 (6)郑州市城中村改造问题探索——以祥营村为例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区域经济的竞争以及城市品位的不断提升,城市的功能不断完善,城中村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城市经济的发展要求。
因此,城中村的改造将成为各个城市不得不面对的迫切问题,成为我国城市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特殊阶段,在拆迁中涉及土地产权问题的多元利益纠纷也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关键词:郑州市城中村改造拆迁纠纷土地产权A bstract: Along with our country's urbanization advancement speeding up unceasingly, the regional economic competition, and to improve the urban grade, the urban function is continuous improvement, village in city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not adapt to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urban economy requirements. Village in city transformation, therefore, will become a pressing problem, cities have to face to become special stage of the inevitable in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in our country, the land property rights issues involved in the demolition of multivariate interests disputes have become social issues of concern.Key words: Zhengzhou city Urban villages renovation Demolition dispute Land property rights2001 年诺贝尔经济学得主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曾说;“21世纪对全人类最具影响的两件大事,一个是新技术革命,另一个是中国的城市化。
城中村改造的主要经验做法
城中村改造的主要经验做法第一篇:城中村改造的主要经验做法1、城中村改造的主要经验做法:(一)坚持科学编制规划本着“合理布局、集约用地”的原则,制订了科学详细的“城中村”改造规划。
规划围绕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发展,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要求,突出了晋城市的文化特色和生态优势这一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进一步彰显晋城市绿色公园城市特色。
(二)坚持依法、和谐拆迁安置按照“稳妥拆迁、有序拆迁、和谐拆迁”的原则,提出拆迁安置工作要做到“统一指挥、依法拆迁、严格标准、加快进度”。
对协议签订、资金补偿、等各个环节,实行阳光操作,坚持透明公开,力求以公开求公正、以公正得人心,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设置举报电话、村民咨询和上访接待站,组织人员24小时值班,及时解决拆迁中村民反映的各种问题,化解矛盾,确保拆迁工作和谐、顺利进行。
(三)建立工作机制为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区委、区政府把这项工作摆上了重要位置。
一是加强领导。
成立了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抽调1名县级干部参与城中村改造小组,分包项目,分工负责。
二是明确责任。
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城中村改造相关工作的复核、审批、考核、督导等;明确各乡镇主要领导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改造方案的申报、拆迁安置的组织实施。
三是完善制度。
坚持每天召开指挥长办公会、每周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建立改造方案联合会审、信访举报、监督检查等制度,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改造工作“不断档”、“不夹生”,为各项工作推进提供机制保障。
(四)提高群众和开发企业双方积极性利用多种形式,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从兑换面积的单价、居住房屋的性质、周边环境的改善、经济收入的增加等方面,帮村民算“拆迁补偿、拆迁安置”经济账和“环境改善帐”,算“大帐”、算“长远帐”,让广大群众切身感受到拆迁为他们带来的好处和利益,赢得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09•【字号】郑政办〔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办〔2023〕18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体检第三章规划和计划第四章实施要求第五章实施过程第六章更新政策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其他郑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战略部署,以“当好国家队、提升国际化、引领现代化河南建设”为总目标,加快“四高地、一枢纽、一重地、一中心”和郑州都市圈建设,充分发挥城市更新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障城市发展空间、完善城市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持续提升城市发展能级和品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行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通过整治提升、改建完善和拆除重建等方式,开展城市空间形态与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达到城市空间重塑、城市功能完善、人居环境改善、城市文化复兴、生态环境修复、经济结构优化、安全隐患消除的目标,具体包括:(一)以危旧房屋、老旧小区、城中村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居住品质的项目;(二)以老旧的厂房、仓储、市场、楼宇、产业园区等低效或者闲置用地、建(构)筑物为更新对象,盘活低效资源的项目;(三)以老旧街区、历史文化街区、标志性建(构)筑物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风貌的项目;(四)以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交通体系、智慧城市建设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功能的项目;(五)以绿色空间、滨河空间、生态廊道等为更新对象,提升生态环境品质的项目;(六)以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防灾抗灾减灾能力等为更新目标,提升城市韧性的项目;(七)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项目。
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姜海介绍城中村改造经验
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姜海介绍城中村改造经验(2009年3月15日)各位专家,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今天是我们国家城市建设暨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又一次盛会。
首先,我代表郑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向参加本次会议的,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的各位领导,各兄弟市的领导及同志们,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新闻媒体的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下面,我把郑州市基本市情以及城中村改造有关情况做一介绍。
一、基本市情郑州市北临黄河,西依嵩山,东南接黄淮平原。
现辖6个区(包括金水、二七、管城、中原、惠济、上街)、1个县(中牟县)、5个县级市(包括巩义、荥阳、新密、登封、新郑)和2个国家级开发区(包括郑东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1个国家级出口加工区(即经济技术开发区)。
全市总面积7446.2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1010.3平方公里,全市总人口724.3万,建成区面积294平方公里,建成区人口约354万人,除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建成区内共有124个城中村(共228个自然村),占地约70平方公里,约占建成区总面积的1/4,村民人口约30万。
郑州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城市、全国双拥模范城市、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
是中国八大古都之一,“世界历史都市联盟”成员城市。
早在8000年前,我们的祖先就在这里繁衍、生息和发展。
5000年前,人文始祖轩辕黄帝在这里出生、创业和建都,奠定了中华民族的根基。
3600年前,成为我国商代早中期都城,享誉世界的商文明从这里起步。
嵩山文化,黄河文化,黄帝文化,商都文化等是郑州历史文化的主要内涵,为中华民族的发展和华夏文明的创立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郑州景观众多,旅游资源丰富。
有以少林寺、中岳庙和国家森林公园、世界地质公园中岳嵩山为主的嵩山风景名胜区,以黄河风景名胜区、大河村原始村落遗址为主的黄河历史文化风景名胜区,有浮戏山、轩辕黄帝故里、北宋黄陵、河洛汇流、康百万庄园等名胜古迹,嵩山少林寺以佛教禅宗和少林武术闻名海内外。
郑州市旧城改造管理办法(印发稿)
郑州市旧城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旧城改造步伐,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城改造,是指对城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存在房屋结构不合理、安全隐患大、基础设施不完善等情况的商业或生活区域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对省、市重点工程、整街坊为单元改造涉及的旧城区域,优先实施改造。
第三条旧城改造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政府主导、规划引领、交通优先、生态宜居、产业支撑、完善功能、提升形象、改善民生的原则,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郑州市城中村(旧城)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负责我市旧城改造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住房保障、园林、土地储备、房屋征收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旧城改造工作。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旧城改造工作,各区政府相应的旧城改造工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旧城改造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改办的指导。
各区政府委托的市、区属国有全资(控股)公司负责本辖区内旧城改造项目的融资、安置房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旧城改造项目的规划,要注重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促进产业发展,优先建设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
第七条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编制时,原则上以一个以上街坊为单元进行整片区、整街坊编制。
第八条旧城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修规)可同步编制、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第九条市规划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旧城改造项目的控规。
第十条根据旧城改造项目的控规,各区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项目安置区的修规,经各区规划部门审查批准后,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一条旧城改造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计划管理分为项目改造计划和年度改造计划。
第十二条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旧城改造项目的调查摸底工作,并编制项目改造计划,报市城改办审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的通知
郑政〔2003〕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三年九月三十日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中村转制及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市政、房地产、民政、公安、发展计划、财政、审计、劳动保障、教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的改造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综合开发、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章城中村转制第六条城中村转制,是指城中村由村民自治管理体制转变为城市居民自治的管理体制。
转制后的城中村按城市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建设、管理。
第七条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依法全部转为国有土地,村民由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
第八条列入改造范围内的城中村撤销村民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就近划归城市街道办事处,或根据管理需要设立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九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中村转制中侵占、私分和破坏农村集体资产。
城中村转制中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坚持下列原则:(一)充分尊重集体组织全体成员的意愿和权利,保障全体成员有效行使对集体资产处置的决策权、监督权;(二)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兼顾长远发展和近期利益。
城中村拆迁安置反映材料
反映材料反映人:xxxxxxxx反映事项:郑州市管城区xxxx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过程中存在的大量违法违规行为。
反映要求:1、依法责令xxx村城中村拆迁指挥部立即停止非法拆迁行为,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再进行拆迁安置工作;2、依法责令xxx铺村城中村拆迁指挥部立即停止停水、停电、堵门、断路等违法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3、按照法定程序,公平、公正的出具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保障每一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事实和理由: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中抽出时间来看我的材料。
我们是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xxx村的住户,我们要反映的是在本村拆迁与安置中存在的严重的不公平、不透明、无政策现象、补偿待遇差距悬、暗箱操作、违法停水、停电、堵门、断路、偷拆等问题。
我们村民投诉无门,迫于无奈,我们只得向上级领导与部门申诉。
恳请上级领导彻底调查,核实真相,监督协调,妥善解决我们反映的问题,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具体情况如下:一、 xxxx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无合法手续,属违法拆迁;根据《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郑政[2004]35号《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划、土地、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款、拆迁管理第(六)项之规定:城中村的改造建设必须依法办理拆迁许可证手续。
xxxx村改造项目未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程序违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城中村改造应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各区规划分局和各管委会规划局根据市规划部门的委托,依据已批准的控规,核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审定修规,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各区规划分局和各管委会规划局按批准的控规、修规依法核发“一书两证”,并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xxxx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未依法编制控规和修规,更无“一书两证”,其拆迁程序严重违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心城区市场外迁的若干意见-郑政办[2012]74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心城区市场外迁的若干意见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心城区市场外迁的若干意见(郑政办〔2012〕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市场外迁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2012〕23号)和《郑州市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市场外迁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为切实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市场外迁,保证市场外迁工作顺利进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充分认识中心城区市场外迁工作的重要意义中心城区内各类市场为郑州商贸繁荣做出过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但随着城市的发展,其业态落后、人口稠密、商居混杂、交通拥堵、市容脏乱、火灾频发等问题逐步凸显,通过实施市场外迁不但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而且通过对市场资源进行整合,集聚发展,有利于把专业市场做大做强。
同时,把市场外迁腾出的城市空间建设成新型商业体,能更好地服务市民生活。
因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上来,切实按照“规划引领、先建后迁、市区联动、以区为主、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要求,痛下决心,采取措施,扎扎实实地推进市场外迁工作。
同时,要加强对全市市场建设项目的管理,所有新建市场必须符合郑州市市场建设总体规划,不符合规划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土地部门不予审批用地,工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证照。
二、加快市场集聚区建设步伐参与市场集聚区建设的企业,其项目立项、规划、土地指标落实及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的办理纳入重大项目联审联批例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实施2010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实施2010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豫政土〔2011〕389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实施2010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1〕389号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实施2010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郑政土〔2011〕78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该批次用地已经省政府上报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2010〕603号文件下达批复。
同意你市实施转用并征收惠济区等4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等6个街道办事处(乡、镇)毛庄村等17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126.4903公顷、园地1.8405公顷、林地0.7763公顷、其他农用地107.6564公顷;征收惠济区等5个区新城街道办事处等7个街道办事处(乡、镇)毛庄村等16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129.5347公顷,未利用地2.0818公顷;转用国有园地1.8464公顷、其他农用地0.0406公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0047公顷,共计371.2717公顷(其中耕地126.4903公顷),作为郑州市实施2010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
同意你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二、你市和武陟县、正阳县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已补充126.4903公顷耕地的质量。
三、你市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
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社会保障资金和措施不落实的,不得使用土地。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用途和供地方式、节约集约用地标准进行供地。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7•【字号】郑政[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郑政〔2006〕22号)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2006年8月31日省政府土地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增强新形势下严格土地管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针对当前我国土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连续出台和下发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和通知,用地审批越来越严,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越来越严。
我市人均耕地面积低于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近年来,通过土地市场的治理整顿,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规划管理、保障农民权益、促进集约用地、健全责任制度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现象日益显现,如果不能引起高度重视,势必影响到全市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因此,必须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强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深化改革,健全法制,采取更严格的土地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土地调控。
二、强化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制各县(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必须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9•【字号】郑政办[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10〕51号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文〔2009〕179号),设立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是主管全市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及住房制度改革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二)划入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职责和负责全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管理工作职责。
(三)将房屋权属管理职能变更为负责全市房屋登记职责。
(四)加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监管职责。
(五)加强全市房屋安全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订全市有关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法规草案和政策建议,负责房地产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编制全市房地产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全市住宅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旧城)改造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住宅产业化工作。
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办法.doc
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办法城中村是中国大陆地区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有的现象。
狭义上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
下文是我收集的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欢迎阅读!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中村转制及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市政、房地产、民政、公安、发展计划、财政、审计、劳动保障、教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的改造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综合开发、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章城中村转制第六条城中村转制,是指城中村由村民自治管理体制转变为城市居民自治的管理体制。
转制后的城中村按城市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建设、管理。
第七条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依法全部转为国有土地,村民由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
第八条列入改造范围内的城中村撤销村民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就近划归城市街道办事处,或根据管理需要设立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九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中村转制中侵占、私分和破坏农村集体资产。
城中村转制中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坚持下列原则:(一)充分尊重集体组织全体成员的意愿和权利,保障全体成员有效行使对集体资产处置的决策权、监督权;(二)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兼顾长远发展和近期利益。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的有关条款予以修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年产值标准1.粮食作物:各类耕地的年产值标准,在郑政文〔1993〕144号文件的分类产值基础上,分别上调30%计算补偿。
2.蔬菜:年产值补偿标准在郑政文〔1993〕144号文件的分类产值基础上,分别上调30%计算补偿。
3.渔塘:年产值补偿标准在郑政文〔1993〕144号文件的分类产值基础上,分别上调30%计算补偿。
二、附着物补偿标准1.窑洞、蓄水(沼气)池、温室:补偿标准仍按郑政文〔1993〕144号文件的分类标准计算补偿。
2.树木:补偿标准在郑政文〔1993〕144号文件的分类基础上分别上调15%计算补偿。
3.水井:机井深40米,砼井筒(山区、丘陵区),补偿标准40000元/眼,深度每增加1米增500元;机井深40米,砼井筒(平原区),补偿标准15000—25000元/眼,深度每增加1米增300元;其他类井补偿标准保持不变。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在郑政文〔1993〕144号文件的分类和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上调30%计算补偿。
三、剩余劳动力的安置补助取消郑政文〔1993〕144号文件规定的剩余劳动力的安置,实行剩余劳动力就业安置补助。
国家建设征地后,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0.5亩以下的,因征地形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三分之二给予就业安置补助。
每人补助就业安置费1万元。
应补助人数的计算方法为:征用耕地的面积除以被征地单位劳均耕地面积再乘以三分之二,每征用1亩耕地,安置补助人数在8人以内的,按实际人数给予补助,8人以上的按8人给予补助。
办法-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办法
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中村转制及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市政、房地产、民政、公安、发展计划、财政、审计、劳动保障、教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的改造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综合开发、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章城中村转制第六条城中村转制,是指城中村由村民自治管理体制转变为城市居民自治的管理体制。
转制后的城中村按城市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建设、管理。
第七条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依法全部转为国有土地,村民由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
第八条列入改造范围内的城中村撤销村民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就近划归城市街道办事处,或根据管理需要设立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九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中村转制中侵占、私分和破坏农村集体资产。
城中村转制中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坚持下列原则:(一)充分尊重集体组织全体成员的意愿和权利,保障全体成员有效行使对集体资产处置的决策权、监督权;(二)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兼顾长远发展和近期利益。
第十条城中村转制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依法进行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工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可组成由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清产核资小组,具体负责清产核资工作,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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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划土地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政〔2004〕35号)【发布单位】郑州市【发布文号】郑政〔2004〕35号【发布日期】2004-04-05【生效日期】2004-04-0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划土地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政〔2004〕3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划、土地、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五日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划、土地、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为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的通知》(郑政〔2003〕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城中村改造的实际情况,特定本办法。
一、规划管理(一)城中村改造范围郑州市区建成区内的城中村,包括中心组团、西部组团、东南部组团、北部组团。
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二)城中村改造规划管理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突出重点、逐步改造的原则。
(三)城中村改造规划的编制和审批1.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审批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国土资源、建设、市政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依据。
2.改造详细规划编制及审批(1)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中村控制性规划设计条件,以村庄为单位,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城中村改造分期实施的依据。
(2)由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公司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参与城中村改造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商委托规划设计单位,以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四)城中村改造规划编制的要求1.规划的编制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
2.总体规划的编制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郑州市城市发展的需要,对城中村的布局进行合理的安排。
其主要内容包括:城中村改造开发模式、建设用地布局、各项建设的总体安排和分期实施改造的建议。
3.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要求的内容进行编制,除依据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外,还必须明确以下内容:(1)城中村改造的用地范围;(2)根据拆迁安置人口、户数以及该城中村在城市中的区位等因素,合理确定的拆迁安置用地性质和规模;(3)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的其余用地性质和规模。
(4)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布局。
4.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注意与开发建设项目相结合,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规划编制深度要求。
(五)城中村改造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有关住宅日照标准、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强制性内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应合理规划停车场、公共绿地以及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
(六)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进行。
对未编制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的村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土地、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房产登记手续。
(七)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统一规划管理,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一书两证”规划审批手续,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检查。
(八)未列入改造范围的市区其他村镇的规划建设用地,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手续。
(九)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大对城中村和规划控制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保证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城市整体规划的实施。
二、土地管理(一)市人民政府公告界定的市区范围内列入改造的城中村的土地按国有土地进行管理。
城中村国有土地利用要符合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二、三产业等工商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权依法按现状用途确认给城中村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公司或现村集体经济组织。
该类土地使用权需要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
土地出让金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由市财政部门收取,全额用于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民社会保障。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学校、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公益性用地,其土地使用权按划拨方式依法确认给该公益性或事业性单位。
(四)符合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的村民宅基用地或直接用于安置村民的居住用地,其土地使用权按划拨方式确认给合法使用人。
需要按出让方式处置的,可以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出让金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由市财政局收取,全额用于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民社会保障。
(五)已被其他单位和非本村村民个人使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符合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要求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不符合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要求的,应予拆迁,房屋由拆迁人按重置建安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土地退还原村集体经济组织。
(六)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参与实施城中村改造,符合总体规划的经营性用地,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办理,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局收取,全额用于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民社会保障。
(七)城中村改造异地建设需要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库统一供应,也可采取置换方式予以保障。
该类土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由市土地交易中心按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八)城中村改造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对承包经营者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三、拆迁管理(一)依照市人民政府公告,转按国有土地管理的城中村,其拆迁管理以《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必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公司召集村民大会或股东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通过。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该在村内公示。
(三)城中村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载明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的具体补偿标准,供被拆迁人自由选择。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公司可以选择自行筹集资金改造建设城中村,也可以选择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投资改造建设城中村。
采取自行改造建设的城中村,可在符合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本村实际,自主确定和实施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采取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投资改造建设的城中村,房地产开发商可以根据本企业的承受能力,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改制后组建的股份制公司协商确定和实施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五)参与城中村改造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商,在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公司商议城中村改造建设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时,可以参照下列原则确定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时,其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的住宅建筑面积,228平方米以内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超过228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建筑安装造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2.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时,每处合法宅基地按228平方米的新建住宅面积予以安置;实际拆除面积不足228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新建住宅建筑安装造价补齐差价;实际拆除面积超过228平方米的部分,由拆迁人按照建筑安装造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如果不同意上述产权调换办法,可以选择按实拆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计算购置新建住宅面积的办法。
3.每处合法宅基地原则上按一个基准建筑面积安置,该处宅基地在268平方米以上,并且其家庭已经分户,可以按两个基准建筑面积安置。
分户的有效时间应在2003年11月1日以前,分户家庭的户主应为原户主的直系亲属,同时不得小于18周岁。
4.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应明确要求安置房的集中安置和楼层差价计算办法等项内容。
5.拆除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和其他用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参照估价机构的估价结果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6.改造建设的城中村涉及被拆迁人搬迁或临时安置的,其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和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郑拆管字〔2003〕12号)执行。
7.拆除城中村房屋以外的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办法,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按照《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的有关规定,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议约定。
8.2000年8月9日以后未经市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按照违法建筑处理,拆迁时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六)城中村的改造建设必须依法办理拆迁许可证手续。
(七)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委托有专业资质的估价机构对拆除房屋及其用地进行价格评估,其评估结果可以作为分析拆迁补偿安置成本的依据。
(八)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机构的估价结果有异义时,可以按照建设部建住房〔2003〕234号文印发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程序申请复核、鉴定。
拆迁人、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
(九)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发生争议的,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有争议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各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根据郑政〔2003〕32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相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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