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药品检验机构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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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级药品检验机构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地级药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药检所)实验室建设,保证依法实施药品检验工作,提高药品检验技术水平,保证药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有效实施药品质量控制,提高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药检所实验室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本地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出发,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作用,正确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坚持科学、合理、实用、节约及资源共享的原则,根据药品检验的特点,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药品监督管理规划,在满足药品检验基本要求的同时,体现标准化、智能化、人性化的特点,并应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确定实验室建设规模。

第三条本意见是药检所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指导原则,是编制、评估药检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基本原则,各地应结合本地区药品检验技术水平和工作实际需要参照执行。口岸药检所依据其职责参照省级药检所执行。

第二章药检所的职责与建设规模

第四条药检所的职责

省级药检所的职责:

(一)承担本辖区内药品的监督检验、注册检验、强制检验、复验和委托检验等工作。

(二)承担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辖区内药品抽验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国家和本辖区药品计划抽验的抽样和检验工作;提供本辖区内药品质量公告所需的技术数据和质量分析报告。

(三)承担国家药品标准的起草、修订及药品注册试行标准转正的有关技术复核和检验工作。

(四)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药品检验及对认定的生物制品品种和项目的检验和批签发工作。

(五)承担辖区内药品检验机构业务技术工作的指导、检查和协调。

(六)承担对下级药品检验所检验项目资格认定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七)承担国家标准物质原料的初选工作,参加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的国家标准品、对照品的协作标定工作。

(八)开展药品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标准物质等与药品质量分析相关的研究工作及与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相关的研究工作。

(九)开展对本辖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检验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十)负责收集、整理、综合上报和反馈本辖区内药品质量信息。

(十一)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级药检所的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药品的抽查检验、复验和委托检验工作。

(二)开展与药品检验、药品质量等有关的科研工作,并在上级药品检验机构的指导下开展药品快速检验工作。

(三)开展对本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检验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四)综合上报和反馈本辖区药品质量信息。

(五)承担上级或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口岸药检所的职责: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承担进口药品的注册检验和口岸检验工作。

第五条省、地级药检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应设置中药室、化学药品室、抗生素室、药理室及业务技术管理科室。

根据实验性质各科室应具备以下功能实验室,省级药检所应具备业务技术室、理化实验室、精密仪器室、实验动物与动物实验室、微生物(无菌)实验室、抗生素效价测定实验室等,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级别的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地级

药检所应具备理化实验室、精密仪器室、微生物(无菌)实验室、抗生素效价测定实验室等。

第六条药检所仪器装备依照《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按照省、地级药检所的职责,实行分级装备,以中国药典等国家标准为基础确定仪器的种类与范围;以实际检验工作量及实验室规模确定装备数量。具体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基本仪器配置标准执行。

第七条依据各药检所的职责,以检验项目及其参数确定其检验能力,检验能力应与其人员技术水平、仪器设备及实验建筑设施相匹配,实行分级确定。药检所的检验能力参照附表执行。

第八条药检所工作用房包括实验、办公和辅助用房。

实验用房包括理化实验室、精密仪器室、实验动物与动物实验室、微生物(无菌)实验室、抗生素效价测定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等;

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图书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电梯房、储藏室、培训用房、锅炉房、车库等;

辅助用房包括标本室、冷库、留样库、化学试剂库、危险品库、纯水制备室、配电室、空调机房、废弃物处理用房、洗刷消毒用房、受理用房等。

第九条药检所总体建设规模应根据其职责,保证其检验能力的要求确定,建设面积以编制人员计算,人均不得少于100m 2。实验用房不得少于总面积的70%。

第十条药检所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药检所实验用房及辅助用房的建设应结合检验能力以及各功能

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的技术特点确定规模。

第三章建设用地与布局要求

第十二条新建药检所实验室应符合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其选址应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地形规整、交通便捷;有利于安全保卫;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避开化学、生物、噪声、振动、强电磁场等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

第十三条药检所的建设应节约用地,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

第十四条实验用房宜与办公等其它用房分开设置,不同类型实验室建设宜独立设置或合理分区。

第十五条各类实验用房集中在一个楼宇的,垂直布局由上至下宜按照毒理(包括动物实验室)、微生物实验室、理化实验室依次安排。

办公、实验、辅助用房等各类功能用房集中在一个楼宇的,实验用房宜置于楼宇上部。

第十六条楼层平面宜为中廊式。实验区位于楼层一端,垂直通道、实验人员办公及生活等其它区域位于楼层另一端,与实验有关的辅助用房可置于上述二个区域之间。

第四章建筑设施的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实验室应采用框架(剪)结构,便于实验室合理布局。

第十八条实验室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实验室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乙类建筑。

实验楼应设置完善的防雷系统。二级以上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计算机网络机房、大型仪器分析室等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设置独立的防雷系统。

第十九条高层实验楼应安装电梯,以便于设备和物资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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