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分配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序号(学号):
长春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
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分配
姓名
学院
专业
班级
指导教师
年月日
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分配
[摘要]近年来,因死亡赔偿金的分割纠纷越来越多。

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也存在分歧,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统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判决的公信力。

下面我从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分析,阐述死亡赔偿金分配的权利主体及分配原则,并谈谈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性质分配
随着社会的发展,因死亡赔偿金分割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例如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案件日益增多,因而死亡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后,亲属间因死亡赔偿金的分割纠纷案不断进入诉讼。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归属问题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因法官认识不统一导致判决不一致的情况经常出现。

下面对此问题作一探讨。

下面我试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与分配原则加以分析:
1、死亡赔偿金是对于死者近亲属的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原始权利。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而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

对于权利能力已经消灭的死者而言,不存在可以填补的利益损失,也不存在针对死亡受害人的死亡赔偿。

此时需要填补的利益损失,乃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

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产生是以受害人遭受侵权而死亡这一法律事实为前提的,是死者近亲属的一种原始权利,这一权利并非从死者让渡而来。

2、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

采用“继承丧失说”来解释死亡赔偿金,并不就意味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就是死者的遗产。

遗产所应表现的财产权益在死者生前已经为死者合法所有,并不是其死后所产生的。

而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是发生在死者死亡之后,死亡赔偿金不能被认定为是遗产。

从法理上说,只有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才可能享有赔偿请求权和财产所有权,人在死亡之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也随之丧失,他不可能再以自己的名义去向侵权人行使赔偿请求权,更不可能将死亡赔偿金作为自己的财产加以处置。

3、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

依婚姻法理论,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

死亡赔偿金则是基于夫或妻死亡而获得的赔偿,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而不是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4 、死亡赔偿金的取得并不体现死者的意志,而是源于法律的规定。

死亡赔偿金,其赔付的发生仅仅与死者遭受侵权行为致死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相关,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它体现的是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对人身权的保护和对死者近亲属补偿的意义,其中不存在任何合同行为中所体现的对价,更不可能像人身保险金一样被理解为对死者生前投入的一种扩大性回报。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

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

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

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

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

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

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4.死亡赔偿金能否根据死者生前的遗嘱分配?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

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

我的观点:
(一)死亡赔偿金应定性为近亲属共有财产。

1、夫妻共同财产说分析。

根据法律定义: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

依据婚姻法理论,夫妻关系始于结婚,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

从死亡赔偿金产生的时间和产生的原因来看,是基于夫妻死亡而获得的赔偿,产生的时间是在夫妻关系终结之后,并不是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所以,死亡赔偿金不应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

2、遗产说分析。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一流的个人合法财产,即遗产是公民生前或就即存的财产。

死亡赔偿金产生的时间是在受害人死亡后才产生的,并不是死亡时存在的,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对公民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产的债权以及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的收益。

可见,《继承法》并未将死亡赔偿金纳入到遗产范围之中。

3、死亡赔偿金不是专属对被抚养人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规定了死亡时所获得的赔偿项目,其中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是两项独立的费用,是分开的。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区别于死亡金之外的独立费用。

《侵权责任法》虽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后并入死亡赔偿金职内,不单列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项目。

但死亡赔偿金这一赔偿项目并不仅仅是被抚养人生活费,除被抚养人生活费之外,还有其独立的计算方法。

(二)近亲属对死亡赔偿金的合理分配。

1、分配的主体。

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

关于“近亲属”的范围界定,可以参照《继承法》的顺位进行,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位分配人。

2、分配的比例。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首先,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之间应当充分协商,其次,应关照没有生活来源和未成年人,第三、应坚持的原则是,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综合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抚养关系及生活来源等多种因素合理分配,不必追求等额分配。

当然,如果赔偿权利人中有人对自己享有的部分份额向赔偿义务人明示放弃或在赔偿权利人中放弃或在权利人中转让,均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债权人无权参与分配。

死者生前的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偿还债务的主张,包括申请财产保全。

我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死亡赔偿金具有人身关系性质,既不是死者生前财产,其分配主题中也没有死者,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决定了该款专属于其近亲属。

该款不属于死者支配,受害人的债权人不享有请求权。

当然,受害人的致害人(赔偿义务人)不能以死者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