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海关估价和特许权使用费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的分析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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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的分析和适用一、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一个企业或个人拥有一项专利、商标、技术或品牌等知识产权,并通过许可协议授权他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该知识产权所收取的费用。
特许权使用费在国际贸易中属于一种知识产权的授权费用,是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的基本原则在国际贸易中,特许权使用费的交易往往涉及到海关估价的问题。
为了规范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下面介绍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的基本原则:(一)按照市场价格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应该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即在类似的交易中所实际支付的价格为准。
市场价格是根据供需关系决定的,因此不能过多地考虑与买卖双方关系有关的其他因素,如委托的关系、技术转让、投资、研究发展等。
(二)按照有效期限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应该按照实际授权的有效期限计算,即根据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授权期限来计算。
(三)按照授权范围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应该按照实际授权的范围计算,即根据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授权范围来计算。
(四)按照知识产权性质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应该按照实际授权的知识产权性质计算,即根据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授权对象来计算,一般分为专利、商标、技术和版权等。
三、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的适用在国际贸易中,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
下面就特许权使用费在不同情况下的海关估价标准作出一些分析:(一)特许权的实际使用如果特许权是因实际使用而被转让的,那么特许权的使用费应该按照市场价格来计算。
例如,某公司授权一家餐饮连锁公司使用其特有的配方,在该餐饮连锁公司的所有分店都使用了该配方,那么该特许权的使用费应该按照市场价格来计算。
(二)特许权的技术转让如果特许权是因技术转让而被转让的,那么特许权的使用费应该按照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来计算。
例如,某公司授权一家药品公司使用其特有的研究技术,在许可协议中规定了5年的有效期限和使用范围,那么该特许权的使用费应该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范围来计算。
走出特许权使用费审价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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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特许权使用费审价困境近几年来,很多企业尤其是大型生产性企业、中外合资企业、跨国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在货物进出口通关海关审价过程中频频遭遇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完税价格问题,有的几经交涉仍额外缴纳不菲税款;更严重的情况是在通关放行后:企业在正常进出口若干年后,海关对企业进行价格核查、稽查,认为企业特许权使用费漏缴税款,这时候的数额很可能是个天文数字。
根据笔者的经验,遭遇特许权使用费困境的主要是机电设备、电子通讯、汽车、服装鞋帽、化妆品和药品等行业。
海关估价角度下的特许权使用费案件相对有一定的难度,其中不仅涉及到了法律问题,还涉及到了会计、逻辑、审计、工程、专业外语、专业商品知识等等。
这些都不是一两个律师所能完全具备和独立完成的。
这里,我们只是从法律的角度谈谈我们对此类案件的认识。
一、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先看国际公约,《海关估价协定》规定:为了使世贸组织成员国正确地运用海关估价协定,估价协定对本协定第八条第一款C项的"特许权和许可费"进行了定义。
估价协定第八条的有关注释(Note to Paragraph 1(c)),"1、本款所指的专利和许可费应包括对专利、商标及版权所支付的费用。
但,在进口国内复制产品的费用不能加入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确定海关完税价格。
2、如果进口商支付的是因取得在进口国国内转售或分销进口货物权利的许可费,只要这笔许可费不是所估货物向进口国出口销售的一项要件,那么该项支付不应加入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
"根据上述条款,海关估价委员会以列举的方式对"特许权和使用费"进行了定义。
"特许权和许可费"应包括①为专利支付的费用;②为商标支付的费用;③为版权支付的费用。
同时有两种列外的情形:①在进口国内复制产品的费用;②因取得在进口国国内转售或分销进口货物权利的许可费,并且这笔特许权费不是所估货物向进口国出口销售的一项要件。
特许权使用费条款适用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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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条款适用的案例分析一、基本案情新加坡Y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主营业务是各类企业内控管理软件的设计、定制与销售,建立互联网资讯数据库与互联网设计模型数据库供会员查询使用,提供远程网络平台设计与咨询服务、企业云存储服务等。
2019年度,Y公司在中国境内发生下列业务:1.北京A公司购买Y公司内控管理软件(型号:P001),A公司可凭用户名与密码在Y公司官网上下载使用该软件,一次付费永久使用,A公司支付软件使用费500万元。
使用期间,A公司每年均需向Y公司支付后续维护费60万元。
后续维护包括软件升级、应A公司要求提供技术参数修改、技术指导等。
Y公司有义务根据A公司要求派工作人员至A公司进行技术指导,但每年到中国境内为A公司提供服务不超过2次,每次派员不超过2人,每次服务时间不超过10天。
2.深圳B科技公司购买Y公司研发的财务管理软件(型号:P003)在中国境内的独占许可权,双方约定,B公司有权在五年内根据客户需求对P003号软件进行复制、翻译及二次开发,并可对该软件部分程序进行重新编码与修改。
为了有效提高软件二次开发的使用效果,B公司与Y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协议,约定在二次开发过程中,由Y公司根据B公司要求派遣技术人员至B公司进行核心技术现场指导,每年到中国境内指导次数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20天,但Y公司不保证二次开发的最终效果。
B公司对指导期间获悉的软件编码规则等核心技术负有保密义务。
B公司支付Y公司软件使用费1000万元,支付Y公司技术服务费30 0万元。
3.上海C公司是Y公司互联网资讯数据库与互联网设计模型数据库的会员,互联网资讯数据库主要提供各类互联网产业数据与资讯;互联网设计模型数据库主要提供各类互联网平台、应用软件等的设计模型与方案,C公司可凭用户名与密码登录以上两个数据库查询、复制与下载相关资讯、设计方案等,但C公司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模型或方案对外披露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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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及应对首先,进口人需要履行申报程序,将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填写在进
口申报单上,并提供特许权合同等相关文件。
然后,海关根据进口货物特
许权使用费的性质和金额进行估价。
估价过程中,海关将考虑以下因素:
1.特许权使用费的性质和目的:海关将根据特许权使用费的性质进行
分类估价。
特许权使用费可以是技术费、许可费、版权费等。
海关通过考
虑特许权的具体用途和目的来确定估价。
2.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海关将根据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
和支付方式进行估价。
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越大,往往估价也越高。
此外,支付方式也会对估价产生影响,如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等。
3.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依据:海关将根据特许权合同的相关条款和支
付规定来进行估价。
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依据可能是货物数量、销售额、
利润等。
海关将仔细核查特许权合同中的相关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估价。
在进行海关估价后,进口人需要根据估价结果支付相应的进口税费。
进口税费的计算一般包括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等。
具体计算方式取决于
特许权使用费的性质和具体税收政策。
总结起来,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及应对需要进口人进行
申报并提供相关文件,海关根据特许权使用费的性质和金额进行估价,并
根据估价结果计算进口税费。
进口人应严格遵守海关规定,确保合规操作。
特许权使用费的“重复征税”——基于税务与海关双重视角的特许权使用费问题简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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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特许权使用费的“重复征税”——基于税务与海关双重视角的特许权使用费问题简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近年来,中国海关稽查和价格部门越来越多的关注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问题,尤其针对与进口货物相关的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商标费等。
与此同时,税务机关的工作范围亦包括对跨国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
税务和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双重关注,令跨国企业在税务和关务合规及平衡特许权使用费税负上面临极大挑战。
本文不赘述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应税标准及分摊计税方法,而是侧重从税务与海关双向入手,探讨跨境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税负层面的分配。
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常见各种非贸易项的支付,如股息、利息、劳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中特许权使用费存在一定特殊性,受税务机关与海关的双重管理:税务机关审查其独立真实性,确定其是否符合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同时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境内子公司为提供特许权的境外关联方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而海关要求未包含在进口完税价格中的与进口货物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货物完税价格,征收关税与进口环节增值税。
因而对于同一笔特许权使用费,企业可能既为其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又需将其全部或部分分摊至进口货物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有观点认为,境内子公司代扣代缴的税费实际纳税义务人为境外关联方,而向海关缴纳进口环节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进口企业,并非税务意义上的双重征税。
但从集团层面来看,这事实上会造成同一笔支付的高额税负(暂不考虑预提所得税的境外抵免及增值税国内抵扣因素)。
对此企业往往难以理解,造成对有关部门执法的抵触。
在此情形下,能否有更合理的方式。
特许权使用费案例分析(5篇范例)
![特许权使用费案例分析(5篇范例)](https://img.taocdn.com/s3/m/fe3ba084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6117e41.png)
特许权使用费案例分析(5篇范例)第一篇:特许权使用费案例分析从300万到30万:相信专业的力量--特许权使用费海关稽查案例分析2016年8月,某汽车配件企业A公司因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受到海关稽查,A公司积极寻求专业机构的指导和帮助,历时4个多月的时间,企业与专业机构密切配合,始终坚持合理合法应对,最终海关对企业补税30万元,A公司正当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基本情况2016年8月,海关要求A公司对自2013年以来非贸项下对外付汇情况开展自查,重点要求报明有无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以及该费用与进口货物之间的关系。
A公司自查发现,2013年以来共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1500万元,对照海关提供的相关依据,初步估算需补交税款300余万元,将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极大困难,对企业的发展乃至生存造成严重影响。
A公司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在第一时间联系我们山东龙旭律师事务所的海关业务团队寻求专业支持。
我们在了解了基本情况后,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如实提供支付情况。
海关在开展特许权使用费稽查前,已经通过外汇、商务、银行等部门获取了企业实际支付的情况,任何隐瞒的行为都将使企业遭受加重处罚;二是全面梳理费用相关情况。
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的合同条款、对应权利载体、进口货物等情况都将影响最终处理结果,需要进行严格细致的分析梳理;三是与专业机构密切合作。
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应补税款的具体确定牵涉到定性、定量、分摊和计算等诸多方面,专业技术性强,企业依靠自身努力难以准确把握和应对,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当充分借助专业机构的智力支持,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A公司接受了我们的建议,聘请龙旭海关团队指导和帮助企业开展工作。
在历时4个多月的时间里,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1.协助企业制定整体工作方案;2.审查相关的合同、技术资料、财务报表等数十份文件;3.梳理全部进口货物情况并确定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关系;4.代为起草提交海关的答复文件;5.准确把握应补交税款情况并核算具体金额;6.通过电话、邮件及当面会谈等多种方式解答A公司及其国外母公司的咨询;7.针对重点事项和关键环节提供多份《法律意见书》。
海关估价案例
![海关估价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bb02d8af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03.png)
海关估价案例海关估价是指海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进出口货物的价值进行认定和核定的过程。
海关估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对于进出口贸易至关重要,也是保障国家利益和企业权益的重要手段。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介绍海关估价的相关内容和流程。
某公司进口了一批化工产品,由于这批产品在国内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海关要求对其进行估价申报。
在进行估价申报时,公司需要提供相关的商品信息、价格证明和合同等资料,以便海关进行核实和认定。
在这个过程中,公司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提供真实、完整的商品信息和价格证明。
这包括商品的品名、规格、型号、产地等详细信息,以及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等。
这些资料需要真实可靠,以便海关进行核实和比对。
其次,要充分了解和遵守海关估价的相关规定。
不同国家的海关估价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公司需要了解并遵守进口国家的相关规定,以避免因规定不符而导致的额外成本和风险。
最后,要积极配合海关的核查和认定工作。
一旦海关对估价申报提出疑问或要求补充资料,公司需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说明,以便尽快解决问题,确保货物顺利通关。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海关估价对于进出口企业来说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也是一个需要重视和细致处理的工作。
只有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并积极配合海关的工作,企业才能顺利通过海关估价环节,确保进出口货物的顺利通关。
总之,海关估价是进出口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企业需要重视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货物的合法合规进出口,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以上就是海关估价案例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进出口海关法律案例分析(3篇)
![进出口海关法律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b100bd73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26.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
2021年,甲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货值为100万美元。
在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时,甲公司发现海关对其申报的货物价值进行了调整,要求甲公司补缴关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30万美元。
甲公司不服,认为海关的调整不合理,遂向海关总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案件事实1. 甲公司于2021年1月从国外某供应商处进口一批货物,合同总价为100万美元。
2. 甲公司在进口报关时,按照合同总价申报货物价值。
3. 海关在查验货物后,认为甲公司申报的货物价值偏低,经调查核实,认定实际货物价值为130万美元。
4. 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对甲公司进行了补缴关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30万美元的处理。
5. 甲公司不服海关的处理决定,向海关总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法律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海关对甲公司申报的货物价值进行调整是否合法。
2. 相关法律法规(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价格、产地、贸易方式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海关在查验货物时,发现申报不实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货物价值申报不实的,按照实际价值征收关税。
”3. 案件分析(1)甲公司在进口报关时,按照合同总价申报货物价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海关在查验货物后,认为甲公司申报的货物价值偏低,经调查核实,认定实际货物价值为130万美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海关有权对甲公司进行补缴关税、增值税等税费的处理。
(3)然而,海关在调整甲公司申报的货物价值时,未充分考虑以下因素:a. 合同价格与实际货物价值的差异可能是由市场波动、汇率变动等原因造成的,并非甲公司故意隐瞒。
国际贸易中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的分析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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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的分析和适用作者:胡燕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6年第08期摘要:我国企业与境外企业进行货物进出口贸易时,往往同时涉及向该境外企业支付与进口货物相关或不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当符合一定条件时,海关可能会将该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后作为计征关税的基础。
本文将结合WTO及我国海关估价标准并通过案例详细解读特许权使用费计征关税的标准和适用。
关键词:海关估价特许权使用费关税一、特许权使用费纳入完税价格的理论基础1947年缔结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七条首次引入了关税估价的基础应为进口产品的“价值”为标准的概念[1]。
针对这一概念,20世纪70年代末生效的WTO《海关估价协定》对海关估价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协定第一条指出海关计税价格应为产品的“交易价值”,即为产品销售价格增加或减去协议第八条规定的若干调整因素,其中应加入“交易价值”的调整因素中即包括第8.1(c)项特许权使用费。
当特许权使用费同时满足以下标准时应纳入“交易价值”:与进口货物有关;由进口方直接或间接的向出口方支付;作为出口方向进口方销售货物的条件 [2]。
我国的海关对于特许权相关的估价办法主要制定在2003年颁布的《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中,其参照了GATT第七条和WTO《海关估价协定》的相关标准。
二、我国海关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的估价标准与WTO确立的原则一致,我国海关将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使用权费看作进口货物价值的一部分,其是指:“进口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3] 。
但是,并非所有进出口双方约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均会被海关纳入完税价格征收关税。
案例:外国企业A在中国设有子公司B。
A公司产品中含有核心零部件a。
A在海外制造零部件a并出口给B,由B将a与其他零部件组装为成品(a的体积与价值约占成品的1/3)后销售给中国客户。
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
![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https://img.taocdn.com/s3/m/c68608c3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8f.png)
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一方作为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项技术、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与他人签订合同,授权其使用,并支付一定金额的费用。
海关估价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估计价值的一种方式。
本文将就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进行详细阐述。
特许权使用费在国际贸易中十分常见,许多企业通过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技术或品牌,以获得额外的收益。
这种授权的费用通常会包括一笔初始授权费和一定的Royalties(特许权使用费)。
初始授权费是一次性支付的,用于购买授权使用权;而Royalties是根据授权期限、销售额等因素按比例支付的费用。
海关估价是进口和出口货物要进行清关的必要步骤之一、在特许权使用费方面,海关估价通常会对其进行评估,目的是确保进口商或出口商报关的价值真实、准确,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估价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步骤完成:1.商品归类:海关首先要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归类,确定其所属的商品类别。
不同商品类别的海关评估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2.商品价值评估:根据特许权使用费的合同或其他相关文件,海关会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评估。
具体评估标准可能包括合同金额、特许权使用期限、使用范围、销售额等因素。
3.评估方式:根据不同情况,海关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估价,如根据进口商出示的合同文件评估价值,参考市场价格进行估算,或者使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4.检查与核实:海关可能会要求进口商或出口商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以核实特许权使用费的价值。
这可能包括特许权合同、销售报告、财务报表等。
5.税务处理:特许权使用费通常需要根据相关的税务规定进行处理。
海关可能会根据特许权使用费的回报进行税务计算,并将其加入货物的总价值中进行计算。
海关任意估价的法律案例(3篇)
![海关任意估价的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1dc7f54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99.png)
第1篇案情简介: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主要从事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2018年,该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价值为100万美元的机械设备。
在办理海关申报手续时,该公司根据自身经验,向海关申报了该批机械设备的价值为80万美元。
然而,海关在审核过程中,认为该申报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遂按照海关估价规定对该批机械设备进行了估价,最终估价金额为120万美元。
该公司对海关的估价结果不服,认为海关的估价过高,遂向海关总署提起行政复议。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海关估价是否合理,以及该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海关重新估价。
一、海关估价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估价条例》,海关在进出口货物、物品时,有权依法对其价值进行估价。
海关估价的原则包括:1. 估价应基于实际成交价格,如无实际成交价格,则根据市场价格、成本加利润、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2. 估价应考虑货物的品质、数量、规格、用途等因素。
3. 估价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海关估价的具体过程在本案中,海关在接到该公司的申报后,首先审查了申报价值与市场价格的一致性。
经调查,海关发现该批机械设备的市场价格约为120万美元,而该公司申报的价值仅为80万美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随后,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估价条例》的相关规定,采取了以下估价方法:1. 比较成交价格法:由于该公司未能提供实际成交价格,海关未采用此方法。
2. 市场价格法:海关通过调查,确认了该批机械设备的市场价格为120万美元。
3. 成本加利润法:海关未采用此方法,因为市场价格法已经能够确定合理的估价。
4. 其他合理方法:海关未采用此方法。
综上,海关根据市场价格法确定了该批机械设备的价值为120万美元。
三、行政复议的结果该公司不服海关的估价结果,向海关总署提起行政复议。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该公司主要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1. 该公司认为海关的估价过高,没有充分考虑该批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
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案例分析
![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dd6517f643323968001c925e.png)
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案例分析海关估价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环节,在世界海关范围内被视为难题。
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无疑是其中最难的部分。
本文从研究特许权使用费的概念入手,分析了特许权费计入完税价格的两个条件,并提出了完善海关估价制度的建议,如增强海关估价透明度,实施价格补充申报制度,赋予进口商“合理注意”的义务,协调应税价格与存货成本的信息沟通以及参考预约定价安排价格以获取更准确可信的价格信息等。
一、案情简介某海关在对一起进口设备案稽查过程中发现,该设备进口商分四次向韩国某株式会社支付了340万美元的入门费和256670.4 美元的提成费,该部分费用并未向海关申报。
在该公司签订的设备进口合同中规定:“与本合同同时转让的技术及其使用费等内容,双方同意在本合同附件(技术转让合同)中详细约定。
附件(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之技术使用费是本合同项下总合同金额的有机组成部分。
其中,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本合同履行的必要及前提条件。
”在合同附件及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指受让人为获得使用专利、商标、专有技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和其他权利的许可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入门费和提成费。
”其中“入门费为340 万美元”,“提成费为受让人当年度合同产品的净销售额的4%,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这些“入门费”、“提成费”或“专利许可费”以“非贸付汇”方式支付,经商务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渠道汇出,并没有凭我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支付,是否应对其征收关税需要海关认真核实。
二、案情分析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该计入进口完税价格,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目前我国海关欠缺详细操作性的规定。
(一)特许权使用费的含义特许权使用费在国际上目前未有权威定义。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第12 条的解释,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录制品的版权,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中国海关估价
![中国海关估价](https://img.taocdn.com/s3/m/320dd8771eb91a37f1115c6e.png)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具体化
进口货物进口前,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 者与进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其他当事人,在 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书面申请海关 对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作出预确定决 定;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供作出 原产地预确定决定所需的资料。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具体化
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 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 方分会,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应当 在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疑问的其他情形。
海关价格资料的获取
海关价格部门主要通过以下渠道采集价 格信息资料: 全国海关报关单数据库;稽查部门发现 情事、缉私部门查货案件;互联网和其 他途径。 全国海关设置两级价格风险参数,作为 海关审价环节的风险提示。
如何有效应对海关价格质疑
进口价格申报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转包协议”项下 “实付、应付”费用估价案例分析
HAM与终端用户订立协议,根据用户各自 不同的要求,设计、生产和提供隧道掘进机 所需主要零部件,HAM与HAKG根据每一 项目签订转包协议。 转包协议费用包括设计、安装、仓储、物流、 项目管理等费用,海关审核该公司申报价格 只包括采购零部件成本的价格,采取分摊的 办法,将上述费用计入完税价格,补征税款 10560.1万元。
可行性研究
中国-印度自贸区 中日韩自贸区 中国-蒙古自贸区
亚洲
拉丁美洲 大洋洲 欧洲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已签) 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已签) 中国-冰岛自贸区 中国-挪威自贸区
非洲
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中国-南部非洲关税同盟自贸区
协定
亚太贸易协定
中国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完全获得标准或者45%的增值标准
海关关税法律纠纷案例(3篇)
![海关关税法律纠纷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c04fa17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3c.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与国外多家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2019年,原告从国外某企业进口一批货物,货值为100万美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原告向海关申报了该批货物的关税,并缴纳了相应的税款。
然而,在货物通关过程中,海关对原告申报的关税进行了复查,认为原告申报的关税金额存在较大偏差,要求原告补缴关税及滞纳金。
原告不服海关的决定,遂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提起复议申请,但复议机关维持了海关的原决定。
原告无奈,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原告申报的关税金额是否准确?2. 海关对原告申报的关税进行复查的程序是否合法?3. 海关要求原告补缴关税及滞纳金的决定是否合理?三、案件分析1. 原告申报的关税金额是否准确?根据我国《海关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依法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价格、数量、规格、型号、用途等,并按照海关规定缴纳关税。
本案中,原告在申报关税时,提供了合法的发票、合同等相关单证,并按照规定缴纳了关税。
但是,海关在复查过程中,发现原告申报的关税金额与实际应缴纳的关税金额存在较大偏差。
对此,原告认为,其申报的关税金额是基于合法、合规的依据,不应受到质疑。
2. 海关对原告申报的关税进行复查的程序是否合法?根据我国《海关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海关有权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抽验、复验。
本案中,海关在复查过程中,对原告申报的关税进行了审查,并要求原告补缴关税及滞纳金。
对此,原告认为,海关的复查程序不合法,理由如下:(1)海关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原告申报的关税进行审查;(2)海关未依法对原告进行听证;(3)海关在复查过程中,未充分听取原告的意见。
3. 海关要求原告补缴关税及滞纳金的决定是否合理?根据我国《海关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海关在复查过程中,对进出口货物的价格、数量、规格、型号、用途等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关于海关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海关的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802513b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b38e669.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近年来,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被海关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涉嫌走私的物品包括象牙、犀牛角、珊瑚等濒危物种及其制品。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海关监管、走私犯罪、濒危物种保护等方面。
二、案件事实1. 走私行为2019年3月,该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申报价值为人民币100万元。
在海关查验过程中,海关工作人员发现该公司申报的货物中,含有象牙、犀牛角、珊瑚等濒危物种及其制品。
经调查,该公司承认其故意隐瞒了这些物品的真实情况,将其夹藏在申报货物中,企图逃避海关监管。
2. 涉案物品经鉴定,涉案象牙、犀牛角、珊瑚等濒危物种及其制品共计100件,价值人民币20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条规定,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法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进行监督管理,防止走私、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
本案中,该公司故意隐瞒走私物品,逃避海关监管,违反了海关法的相关规定。
2. 走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该公司走私象牙、犀牛角、珊瑚等濒危物种及其制品,情节严重,构成走私犯罪。
3. 濒危物种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及其制品实行进出口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及其制品。
本案中,该公司走私濒危物种及其制品,违反了濒危物种保护的相关规定。
四、判决结果1. 走私犯罪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公司走私犯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2. 濒危物种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及其制品的,由海关没收走私物品,并处走私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以产品境外检测费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案例
![以产品境外检测费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e0bb57c8da38376baf1faee5.png)
以产品境外检测费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案例乐金飞利浦曙光电子公司(以下简称LG)是在长沙市注册的一家外资企业,自2002年以来该企业一直向CSA(加拿大机构),UL(美国机构),JQA(日本机构),VDE(德国机构)等机构支付产品境外检测费用。
根据国税发[2000]66号文件境外企业和个人在境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该企业一直在我市直属税务分局申请办理不予征税证明。
鉴于时间的长期性和延续性,我们对该检测行为提出了疑议。
经过对该企业与境外的合同认真研究,特别是与UL的合同,发现该检测行为存在以下问题:1.LG与美国UL,韩国TUV签订的认证合同对于收取的费用没有具体的要求和规定。
据财务人员反应,与美国UL的认证费用是根据每年的销售额来扣除一定的比例。
该扣除方法和规定的比例并没有在合同中体现。
而LG与其他认证企业签订的认证合同只是提及到要支付相关费用,该费用如何发生都没有提及。
因此每个月的费用如何发生有待进一步检查证实。
2.合同中提及美国UL实际上是非盈利组织,实际上每个月认证费收入都很高,有时高达几万美金甚至十几万美金。
3.合同是美国UL与中国LG签订,但是费用却是支付给韩国UL。
据悉,美国UL在世界各地都有分支机构,在中国也有,那么为何该产品不在中国检测,到底是送到哪里进行认证呢?4.据了解,LG的产品不销往北美地区。
而UL并不是国际认证机构,只是允许产品进入北美市场的一个国家级认证机构,如果产品不销往北美为何需要UL的认证呢?5.合同第17条规定UL的业务代表可以无障碍的无须允许的进入制造商的工厂来进行抽样调查,如果可以来长沙的话就意味着有可能构成境内常设机构。
是否来境内,在境内工作了多长时间都有待调查。
尤其可以调查所有样品出关记录。
6.该合同是自动续约。
也就是说合同是一直长期有效。
带着上述这些疑问我们对该企业进行了多次调查,调查表明:1.该企业与众多境外检测机构签定的检测合同,企业却无法提供把样品寄往国外检测的证明。
海关估价的难点——特许权使用费-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海关估价的难点——特许权使用费-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https://img.taocdn.com/s3/m/4e22bde3aef8941ea76e053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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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估价的难点——特许权使用费-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地位的提升,特许权使用费应税问题的重要性也愈见凸显。
然而作为复杂的技术性海关估价难题,各国对同样问题认识不一普遍存在,即便在WCO(世界海关组织)每年召开的估价研讨会上,各国提出的特许权使用费估价疑难案例经过反复讨论,也经常无法达成共识;在国内,有些地方的海关发现企业存在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后,未经质疑和磋商程序就认定应该全部应税,有的海关则持相反观点。
所以即使世界500强外商投资或合资企业也遭遇困惑,在接受海关稽查、核查和海关缉私部门调查时,对于巨额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问题上也会与海关产生争议,甚至对随之而来的违规乃至犯罪风险浑然不觉。
现笔者对近来办理案件中涉及、相关企业关切的有关问题进行梳理、不完全总结如下:一、我国海关法上特许权使用费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以下称《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海关法上的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则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海关法上和税法上对特许权使用费无论是在权利类型还是在范围上都是有区别的。
海关的特许权适用范围更为广泛,不但包含使用权还包含所有权或全部权利,而税务机关的特许权在权利范围上仅包含使。
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案例分析
![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1b687f6c783e0912a2162a4c.png)
格 的两个 条件 , 并提 出了完善海 关 支付 , 经商 务 主管部 门、 务部 门 物 的买方 为 取得 知识 产权 权利 人 税
估价制度 的建议 , 如增强海关估 价 和 外 汇管 理 部 门审批 同意 的渠 道 及权利人有效 授权人关 于专利 权 、 透 明度 ,实施价格补 充 申报制度 , 汇出, 并没有凭 我国海关进 口货 物 商标权 、 专有技 术、 著作权 、 分销权 赋予进 口商“ 合理注 意” 的义务 , 协 报 关单支付 , 否应对 其征收关税 或者 销售 权 的许可 或 者转 让而 支 是
调应 税价 格 与存 货成 本 的信 息沟 需要海 关认真核实 。
通 以及 参考 预约 定价 安 排价 格 以
付 的费用 。但 是在 估 定完税 价 格
时, 口货物在 境 内的复制权 费不 进
获取更准确可信的价格信息等 。
二、 案情分析
得 计入 该 货物 的实 付 或应付 价 格
本论文得 到山东省 高等学校优秀 青年教师 国内访问学者项 目经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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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 的条件 ’ ’ 都未作出解释 。
过轻度 加工后 附上商标 即可销售 。 口时 的 申报 价格 中 已含 有 专有 技
我国的《 审价 办法》 本 抄 录 其三 , 于 支付 著 作权 , 基 用 且进 口货 术 费用 , 需重 复计 税 , 商标 权 无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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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梅
山 东外 贸职业 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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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估价案例(二)
![海关估价案例(二)](https://img.taocdn.com/s3/m/0310faacd1f34693dbef3e01.png)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估价案例一、基本情况进口商为A公司,供货商为B公司。
A公司为B公司在某市的子公司。
进口商A公司于2004年12月24日首次向某市海关申报进口某国生产的氯乙烯(以下简称VCM)2700吨,申报单价为CIF680美元/吨,进口商提供了合同、发票、提单等单证。
合同为2004年9月1日到2005年12月31日的长期合约,根据合约的规定,进口商每月购提2-3万吨VCM。
审价人员对比申报时期国际行情东南亚均价:CFR 720美元/吨,及其他口岸进口韩国VCM 的价格为CFR710-775美元/吨,认为其申报价格偏低。
海关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质疑理由: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且可能对成交价格有影响。
企业填写《价格申报单》证明买卖双方之间为子母公司。
二、审价过程1、就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进行认定进口商与供货商的关系符合《审价办法》规定的特殊关系。
根据《估价协定》解释性说明第二条:对于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要审查交易双方如何组织商业关系、制定价格的方法是否与产业正常定价方法相一致,卖方售予无特殊关系的买方的价格是否一致,其价格是否已充分反映了有关货物的成本、费用和利润。
海关审价人员向进口商提出了进一步补充资料的要求:包括进口价格是否真实反映了货物的成本、费用和利润;与售于无特殊关系的买方价格是否一致等;面对海关的质疑,进口商以下列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估价审查和测试的相关资料:1、进口VCM是母公司生产后售予进口商的,作为核心商业机密之一的内部成本数据不便对外提供,企业拒绝向海关提供审价所必需的运营成本、利润等方面的资料;2、供货商VCM生产数量有限,全部供给关联企业,未向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过VCM。
由于进口商A公司无法举证出口商的销售价格与销售给无特殊关系方一致或接近,且无法证明其成交价格已经充分反映了货物的成本、费用和利润;以及根据海关了解掌握的PVC 行业利润的情况,按照A公司VCM的进口价格作为成本生产的PVC要高出相同PVC生产行业的利润水准5-10%的情况,根据《审价办法》第三十四条,海关确认其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成立,海关不接受其申报价格,同时按照《审价办法》第七至第十一条估定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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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歧视、透明度、公平竞争
一、WTO海关估价协议与估价核心要素
2001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95号发布《中华人民共
和从国20海02关年审起定,中进国出海口关货即物全完面税实价施格《办W法TO》估价协定》,“忽视估价程序”和“忽视估价证据”
客观、公平、统一
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2013年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一、WTO海关估价协议与估价核心要素 海关估价的作用
2016年全国海关实现税收净入库15388亿元
一、WTO海关估价协议与估价核心要素
第1条 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为成交价格,即为该货物出口销售至进口国时依照第8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后的实付或应 付的价格,只要: (a)不对买方处置或使用该货物设置限制,但下列限制除外: (i)进口国法律或政府主管机关强制执行或要求的限制; (ii)对该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或 (iii)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 (b)销售或价格不受某些使被估价货物的价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c)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得到买方随后对该货物转售、处置或使用后的任何收入,除非能够依照第8条的规定进 行适当调整;以及 (d)买方和卖方无特殊关系,或在买方和卖方有特殊关系的情况下,根据第2款的规定为完税目的的成交价格是 可接受的。
以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作为进出口商品的估价基础。
2003年5月海关总署令第10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国务院于2004年修订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关税条例》
2006年海关总署令第14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2013年海关总署令第2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揽子交易?
一、WTO海关估价协议与估价核心要素
该货物
零件随同机器一起进口.价格已包括在议定价格中,则其 属于“该货物”的一部分,在估价时不存在什么特别的问题 如果零件在机器进口之后单独交运,其价格已包括在原进 口机器的价格中,并已据此付税,这样第二次交运的货物 (零件)的成交价格为零。
零件?
目录
一、WTO海关估价协议与估价核心要素 二、中国海关估价政策 三、海关估价风险管理和控制策略
一、WTO海关估价协议与估价核心要素
WTO海关估价协议与估价核心要素
一、WTO海关估价协议与估价核心要素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标志着市场经济全球化规则成为世界性商业活动的准则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于1995年1月1日,其前身为GATT(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 GATT于1947年订立,1948 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分批?
一、WTO海关估价协议与估价核心要素
买方与卖方签订购买6,000件某货物的 合同,约定单价70美元,合同规定分5 个月进口,每月进口1,200件。 第一批进口的1,200件。
一、WTO海关估价协议与估价核心要素 该货物
一揽子交易是指在一次交易中,就一并销售 的一组货物或一组相关的货物支付一笔总的款 项。已售货物的价格构成了唯一的价格。
进出口海关估价和特许权使用费案例分析
熊斌 2017年9月
AEO认证引发的降级案
案例
感谢信引发的海关估价案
特许权使用费引发的减免税货物补税案
进口商品海关估价有几种方法?
问题1
问题2
某深圳企业与境外供应商达成协议,采取CIF Shenzhen术 语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某商品。 1)合同总价(CIF Shenzhen)为30,000美元。 2)从上海口岸申报进口 3)上海口岸至深圳运费1,000美元。
一、WTO海关估价协议与估价核心要素
我国海关法规规定:“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 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 有关规定的零部件” 作为保税仓储货物出 库时依法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一、WTO海关估价协议与估价核心要素 销售
卖方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并获得货物的价值(即获取买方的支付) 买方有偿转让价值(支付给卖方)并获得货物的所有权
寄售的进口货物
如何估价?
一、WTO海关估价协议与估价核心要素 销售
该货物
进口商以进口货物与合同不符为由,拒收该货物并将其退运出境。 调换货物,即以合格品更换有缺陷的货物。 该有缺陷的货物被买方所接受,原合同价格不作为该货物的价格, 买方拥有降价的要求和权利。
有缺陷?
一、WTO海关估价协议与估价核心要素
该货物
《WTO海关估价协定》评论部分将分批装运货物定义为“若干批托 付的货物。若干批托付货物尽管是买卖双方之间一笔交易的主体, 但由于交付、运输、支付等原因不是一次性到货向海关呈验结关, 则是随后经同一海关或不同海关分批或连续分批进口。”
《WTO海关估价协定》
一、WTO海关估价协议与估价核心要素
该货物
《WTO海关估价协定》第1条中的“该货物”是指被估货物或待估货物, 实付或应付价格是指被估货物的价格。只有被估货物的价格才能作为海 关估价的基础。待估货物的价格是指在进口或估价时的状态下该货物的 价格。
一、WTO海关估价协议与估价核心要素
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且存在价格支付行为
一、WTO海关估价协议与估价核心要素 销售
免费交付的货物如礼品、货样、推销物品等
免费交付?
一、WTO海关估价协议与估价核心要素
销售
出口国A的生产商P将一批50件的货物发往进口国B的代理商Q,通 过拍卖方式进行销售。 在进口国,货物以总价500,000美元出售。由Q用于支付进口货物 而转给生产商P的款项总额应是500,000美元减去由Q承担的与货 物销售有关的费用以及Q在这笔交易中的所得酬金。
问: 1)采取什么方式申报? 2)申报价格为多少?
问题3
某深圳企业与境外供应商达成协议,采取DAP Shenzhen术 语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某商品。 1)合同总价(DAP Shenzhen)为30,000美元。 2)从上海口岸申报进口 3)上海口岸至深圳运费1,000美元。
问: 1)采取什么方式申报? 2)申报价格为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