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南宁市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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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南宁市2008年“民族团结月”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办发[2008]122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1.20
【实施日期】2008.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南宁市2008年“民族团结月”活
动的通知
(南办发〔2008〕122号)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
为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开展2008年“民族团结月”活动的通知》(桂办发〔2008〕66号)精神,结合南宁市的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民族团结月”活动主题是:迎大庆,促和谐,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大发展。
二、活动时间
2008年11月16日至12月16日
三、活动内容
(一)因地制宜、展现风采。各级、各部门围绕《南宁市庆祝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筹备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庆祝活动,充分展现我市民族团结的大好形势,为自治区50周年大庆增光添彩。
(二)关注民生、惠及百姓。加快自治区50周年大庆国家和自治区在我市投资建设的一批民心工程和重大公益项目建设步伐,确保今年我市为民办20件实事圆满完成。“民族团结月”活动期间,市四家班子领导、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主要领导、各县区四家班子主要领导要安排1-2天时间,深入一线,深入基层,了解社情民意和群众疾苦,开展扶贫济困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党的温暖和关怀。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大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市的成功实践,大力宣传50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各方面所取得的光辉成就,大力宣传我市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对我市各族群众的关怀,通过寓教于乐,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或形式,营造欢乐、喜庆、祥和的节日气氛,推动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向纵深发展。“民族团结月”期间,重点活动是:
1.在《南宁日报》上刊登黄方方市长关于2008年“民族团结月”活动的讲话稿。
2.举办南宁市经济社会50年发展成就展览。
3.举办南宁市民族文化系列讲座。
4.举办南宁市民族团结进步摄影书画展。
5.举办系列群众性广场文艺活动。各县区每周举办一次反映活动月主题的广场文艺活动。
6.举行全国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南湖公园百色起义陈列馆修缮工程竣工暨新馆开馆仪式。
7.举行展现广西12个世居民族勤劳勇敢、团结奋进、和谐发展风貌的民族雕塑揭幕仪式。
8.实施市新闻媒体系列宣传活动。围绕民族政策法规、民族和谐发展、民族团结典型事迹、优秀民族文化传承、民族知识及民族团结工作等方面开展宣传活动。
9.市政务信息网发送“民族团结月”活动短信。
10.在电视屏幕、社会电子广告屏幕,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电子屏幕滚动宣传庆祝自治区成立50周年的标语与图像。
11.把城市主干道--民族大道装扮成具有广西民族特色的街道。
12.举办一场大型焰火晚会。
四、活动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从增进民族团结进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确保“民族团结月”活动取得实效。“民族团结月”活动结束后,各级、各部门要及时认真总结,并于2008年12月20日前书面报告送市民委,由市民委汇总后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
附件:南宁市2008年“民族团结月”活动任务分解表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1月20日
附件:
南宁市2008年“民族团结月”活动任务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