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保报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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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北京医保报销的有关规定
一、参保人员就医
参保人员根据个人在单位和居住地所在区、县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范围内选择4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中医院和19家A类医院(19家A类医院:
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2、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
北京友谊医院 4、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5、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6、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7、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8、北京积水潭医院 9、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10、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11、中日友好医院 12、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1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1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15、北京世纪坛医院(北京铁路总医院) 16、北京市健宫医院 17、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 18、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 19、北京市石景山医院)易地安置或长期派驻外地的参保人员,可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两家医疗机构,在北京市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二、北京医保报销比例是
1、在职职工
门诊起付线:1800元,报销比例:医院70%,封顶线:2万元。
住院起付线:第一次: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650元。
报销比例: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7%,三级医院85%,住院累计报销30万元。
2、退休人员门诊起付线:1300元,报销比例:70岁以下,医院报销85%(含补充),70岁以上报销90%(含补充)封顶线:2万元。
住院起付线:第一次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650元。
报销比例:一级医院97%(含补充),二级医院96.1%(含补充),三级医院95.5%(含补充),住院累计报销30万元。
三、异地就医申报所需要的手续:
1、医保药费
a.门诊:
⑴门诊药费的发票,明细单价以及处方;
⑵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等需提供费用明细清单。重要检查诊断要附检查报告单(如:CT、核磁);
b.住院:住院药费的发票,出院证以及诊断证明书,出院费用的明细清单,医保卡如有骨折、外伤等相关诊断,需附本人或单位说明,复印病历
2、工伤药费:工伤证的复印件,药费的发票,处方以及明细单价;检查费需明细内容的单价以及报告单的结果;化验费、治疗费等需明细清单。
住院药费费用的发票原件,住院费的清单原件和诊断正明书,工伤证复印件
3、计划生育:医保本,诊断证明书,药费的发票,处方以及明细单价;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等费用的明细清单。
四、医保费用不予报销支付的:
1.参保人员未出示社保卡就医当次的费用;
2.持社保卡就医已经在医院“实时结算”的收据;
3.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
4.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费用;
5.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费用;
6.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费用;
7.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费用;
8.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9.收据上无手册号也无急诊章的;
10. 就诊时到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11.住院期间的门诊费用;
12.参保人员入住特需病房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报销。
五、注意事项:
1、异地安置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应是同一地区的两家定点医疗机构;修改异地定点医院必须满一年才能修改(以北京市医保中心备案为准)。
2、特殊病:参保人员患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医疗费用,享受住院医疗费报销待遇;有效时间为一年;
3、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得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十种慢性病(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4、申报日期每月的1-20日,当月费用次月申报,当年费用必须再次年1月20日前申报。
5、要求凡是当年的药费超过起付线的人员,必须在当年的12月30日以前交到离退休工作部,跨年的药费北京市医保中心不予报销。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