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促进畜禽养殖退养人员转产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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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闽农计〔2014〕297号•【施行日期】2014.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农计〔2014〕297号各设区市农业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的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资金补助(一)补助对象全省范围内所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环节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流产后的死胎、木乃伊胎等。

(二)补助标准养殖场(户)对养殖环节的病死猪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按每头80元的标准对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补助。

实行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的,按照“谁交出(病死猪)、补贴谁,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按每头共80元的标准,对养殖者和集中无害化处理单位予以适当比例的补助。

乡镇政府组织对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猪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参照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对乡镇政府处理费用给予补助。

(三)经费落实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对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下的散养户的病死猪和弃置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助,市、县两级财政承担比例不变,其余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

厦门市所辖区域由厦门市自行统筹解决。

闽清、永泰、平潭、明溪、清流、宁化、大田、尤溪、沙县、将乐、泰宁、建宁、邵武、建阳、顺昌、建瓯、浦城、武夷山、光泽、松溪、政和、福鼎、霞浦、福安、古田、屏南、寿宁、周宁、柘荣、仙游、云霄、漳浦、诏安、东山、南靖、平和、华安、长汀、永定、上杭、武平、漳平、连城、安溪、永春、德化、延平、三元、蕉城等49个享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的县(市、区),由省级以上财政承担70元,所在地市、县两级财政承担10元;其他县(市、区)省级以上财政承担50元,所在地市、县两级财政承担30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闽政办〔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3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加快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31日福建省加快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加快培育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产业,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坚持资源化利用优先,构建有效的激励政策体系,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培育发展各种形式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不断壮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产业,形成政府、企业、社会三元共治格局,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二)基本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创新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供给机制,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强化发展规划、市场监管、政策扶持职能,培育和壮大企业市场主体,促进社会资本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

分类指导、精准施策。

根据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食(药)用菌菌渣、废弃农膜、化肥和农药使用等农业面源污染的不同特点,在建立投资回报机制、创新技术模式和商业模式、制定优惠扶持政策等方面,予以分类指导,精准施策。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6〕11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6〕11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6〕11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事关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为促进我省畜禽屠宰行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优化产业布局。

各市、县(区)政府要综合考虑城乡规划、环保条件、行业发展、产品安全、生产安全等因素,按照扶大限小,减数控量,提质增效,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要求,进一步科学规划产业布局,抓紧修订“十三五”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并报上一级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对机械化、规模化屠宰企业销售网点能够辐射到的城区和乡镇,不再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不再审批日屠宰500头以下及含有代宰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小型生猪屠宰点,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只减不增。

加快实施牛羊定点屠宰。

按照“先集中、后定点”的原则,开展中心城市主城区家禽集中屠宰,循序渐进,稳步推行家禽“定点屠宰、冰鲜上市”。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二、引导转型升级。

加快淘汰手工和半机械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积极引导非标准化畜禽屠宰企业转型升级,推进工厂化屠宰、品牌化经营、冷链化流通、冷鲜化上市、一体化管理,提高畜禽屠宰行业现代化水平。

支持畜禽养殖主产区发展屠宰加工业,鼓励肉品主销区规划建设分割加工中心,减少活畜禽跨区域流动。

加快建设屠宰行业冷链配送体系,形成以现代加工企业跨区域流通和本地企业供应并重、流通有序的产业布局。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6.02.23•【字号】闽财农〔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6〕11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畜牧兽医)局: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2016年2月23日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械补助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先建后补、生态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补助。

对可养区存栏1500头以上未达到排放标准的生猪养殖场进行标准化升级改造,实现零排放或达标排放。

标准化升级改造补助经费应当用于购置下列设备:(1)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包括厌氧处理系统如沉淀池、沼气工程,好氧处理系统如曝气池、湿地等设施设备;(2)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包括沼液贮液池、输送管网、塑料大棚或阳光棚储粪间、翻堆勾机或搅拌机、微生物发酵床等设施设备;(3)减量化设施设备,包括漏缝地面、刮粪清粪、雨污分流等设施。

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做好2018年现代畜禽产业园、设施畜禽、生猪转产转业项目申报摸底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做好2018年现代畜禽产业园、设施畜禽、生猪转产转业项目申报摸底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做好2018年现代畜禽产业园、设施畜禽、生猪转产转业项目申报摸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农业局•【公布日期】2018.05.03•【字号】榕农综〔2018〕133号•【施行日期】2018.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做好2018年现代畜禽产业园、设施畜禽、生猪转产转业项目申报摸底工作的通知榕农综〔2018〕133号各县(市)区市农业(农林水)局:为做好2018年农业项目有关工作,确保项目尽快落实,我局拟根据各地需求量采取资金切块下达方式,开展项目工作。

请你们根据如下申报条件,推荐上报本辖区拟申报2018年现代畜禽产业园、设施畜禽和生猪转产转业等项目的畜禽场数及补助金额。

一、现代畜禽产业园项目(一)申报对象。

新(扩)建高产蛋鸡养殖企业。

建成后新增产能达20万蛋鸡以上,以达到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可逐步形成畜禽产业园。

且项目建设内容不得与其他已取得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的建设内容重复。

申报项目单位必须在可养区内,必须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用地协议或土地使用证等。

(二)扶持标准。

新购置并安装20万只以上全套现代蛋鸡养殖设施的养殖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项目自筹资金不得低于市财政补助资金。

每个项目补助不高于100万元,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

(三)建设内容。

做强家禽产业,推进现代化标准化蛋鸡养殖,主要支持2018年度蛋鸡养殖企业购置现代化蛋鸡养殖设施,包括置备自动化饲养设施、自动化集蛋设施、自动化刮粪设施、粪污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提升标准化设施水平。

(四)联系方式:联系人:王丽辉联系电话:83811801电子邮箱:*************二、设施畜禽项目(一)申报对象。

从事优质禽蛋、肉牛、肉羊和肉兔等畜禽生产企业,兼顾鸽子等特种畜禽企业。

其中: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500头、肉兔年出栏5000头以上、肉鸡和肉鸭年出栏5万只以上、蛋鸡存栏3万只以上、优质蛋鸭存栏5000只以上。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24•【字号】闽政办〔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24日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全面提升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推动我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畜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为重点,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完善动物防疫体系,提升畜禽产品加工流通水平,推动畜牧业绿色循环发展,形成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调控有效的高质量发展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畜禽产品消费需求。

按照市场主导、政策引导、防疫优先、绿色发展、融合发展的原则,稳定生猪产业、做大家禽产业、做优牛羊兔产业。

到2025年,全省肉蛋奶产量达350万吨以上,其中肉类产量达270万吨、禽蛋产量达60万吨、奶产量达23万吨;生猪存栏保持在900万头以上,肉禽出栏达10亿羽,草食动物出栏达1500万头(只);畜禽养殖规模化率达90%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3%以上。

到2030年,畜牧业空间布局、生产结构、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明显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明显增强,绿色发展水平显著提高,畜禽产品供应保障能力大幅提升,畜禽养殖规模化率和粪污综合利用率均达95%以上。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0.08.17•【字号】闽农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规〔2020〕3号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商务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商务厅2020年8月17日福建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为加快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进度,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促进农机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机〔2020〕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农机购置补贴等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农机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原则,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推广应用,着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加速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畜禽养殖业药物使用专项行动的通知-闽农执法[2006]189号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畜禽养殖业药物使用专项行动的通知-闽农执法[2006]189号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畜禽养殖业药物使用专项行动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畜禽养殖业药物使用专项行动的通知(闽农执法[2006]189号)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行动”和省政府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工作部署,加强兽药使用管理,规范饲养方式,提升我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2006年福建省农资打假护农行动实施方案》的总体安排,我厅决定从即日起至6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畜禽养殖业药物使用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开展整顿和规范畜禽养殖业药物使用专项行动,对于有效遏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加快畜牧业增长方式转变,保障广大城乡居民的绿色消费,应对农产品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具有重要作用,对推进我省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

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今年全省农资打假工作的总体部署,把整顿和规范畜禽养殖业药物使用专项行动作为5-6月份阶段工作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和落实措施,统一协调行动,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法规宣传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加强对畜禽养殖小区和规模场户的督促检查,突出药物使用管理,加强教育引导,推动健康养殖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促进畜牧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强化宣传培训,倡导健康养殖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和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激发人民群众自觉参与的热情,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人人动手的良好氛围。

一是广泛采用印发明白纸、宣传单、悬挂横幅标语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积极向农民群众宣传普及动物防疫、禁用兽药及化合物的有关规定,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动物防疫和禁用药物的认知度,努力减少不当使用兽药的现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7•【字号】闽政办〔2014〕158号•【施行日期】2014.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5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44号,以下简称《六条措施》),加快推进我省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一)2015年上半年全面完成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关闭拆除任务;2015年底前,基本关闭拆除可养区内存栏250头以下、未提出改造方案或改造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生猪养殖户。

(二)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存栏50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

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可养区内生猪规模养殖场(存栏250头以上)标准化改造,全省规模养猪场基本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三)2016年底前,完成400家存栏150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配套建设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机械补助项目;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全覆盖补助政策到位面100%,全省基本实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二、落实措施(一)完善发展和治理规划。

各地要全面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市场需求和污染治理要求,在“十三五”期间,实行生猪养殖总量控制,全省生猪年出栏总量控制在2000万头以内(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具体控制数见附件1)。

各地要按照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科学规划布局生猪养殖,完善生猪养殖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强化规划对产业发展和污染治理的引导作用。

要坚持生态先行,堵疏结合,拆小建大,扶大限小,严格养殖准入门槛,实现生猪养殖转型升级,促进生猪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土〔2016〕212号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土〔2016〕212号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土〔2016〕212号各市、县(区)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为了贯彻落实2016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十三部(委、局、行)《关于开展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发改粮食[2016]1426号)、农业部《关于印发〈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5]5号)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农业厅2016年10月10日福建省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2016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个部(委、局、行)《关于开展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发改粮食[2016]1426号)和农业部《关于印发〈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5]5号)要求,为推动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工作,提高耕地内在质量,实现“藏粮于地”的重大战略,保障粮食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保障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安全为目标,树立耕地保护“量质并重”和“用养结合”理念,围绕“提质增效转方式、稳粮增收可持续”的工作主线,以耕地土壤肥力提升、耕地退化污染重点区域和占补平衡补充耕地为重点,依靠科技进步,加大资金投入,通过技术物质补助等方式,推进工程、农艺、农机措施相结合,依托新型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构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长效机制,促进土肥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守住耕地数量和质量红线,奠定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3.31•【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一号•【施行日期】2018.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等八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与改善第三章预防与治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防治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农业资源,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和人工改造的环境要素的总和,包括土壤、水体、大气、生物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生态环境有关的生产、生活、经营、科研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农业生态环境资源状况,逐步增加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农业生态环境的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的防治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畜牧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农业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资源保护、农业生产污染防治以及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直接污染或者破坏的其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2•【字号】闽政办[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8〕1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福建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种畜禽质量,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者在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场是指能够生产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场所,包括种畜场、种禽场、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孵化场以及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供应站。

第四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审核发放。

(一)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畜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二)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场(包括纯种场、曾祖代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祖代场(经营父母代)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福建省农业厅印发《关于支持生猪养殖户转产转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厅印发《关于支持生猪养殖户转产转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厅印发《关于支持生猪养殖户转产转业工作指导
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多种经营
【发文字号】闽农牧[2017]23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7.11.17
【实施日期】2017.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农业厅印发《关于支持生猪养殖户转产转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农牧〔2017〕231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7〕121 号)的部署要求,积极引导生猪养殖户转产转业,巩固提升生猪养殖污染整治成果,我厅研究制定了《关于支持生猪养殖户转产转业工作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农业厅
2017年11月17日
关于支持生猪养殖户转产转业工作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7〕121 号)的部署要求,积极引导生猪养殖户转产转业,巩固提升生猪养殖污染整治成果,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部署要求,以发展生。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28•【字号】龙政办〔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7〕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龙岩市2017年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8日龙岩市2017年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闽农牧〔2017〕40号)、《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2017年度生态环境保护攻坚战役实施意见〉》(岩委〔2017〕12号)和《龙岩市生猪养殖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龙政综〔2015〕106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生猪无害化养殖,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1.总量控制任务。

全市生猪年出栏总量必须控制在460万头以内(其中:新罗100万头,永定59万头,上杭75万头,武平70万头,长汀66万头,连城39万头,漳平35万头,经开区16万头),各县(市、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应坚持疏堵结合,扶大限小,确保控总量、提质量、增效益。

2.关闭拆除生猪养殖场。

全面完成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关闭拆除扫尾工作;全面完成可养区内存栏250头以下不改造或改造后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生猪养殖场关闭拆除扫尾工作;坚决关闭拆除年度可养区内存栏250头以上不改造或改造后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生猪养殖场(户)。

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加大力度推进畜禽养殖减排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加大力度推进畜禽养殖减排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加大力度推进畜禽养殖减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农业局•【公布日期】2013.07.23•【字号】榕农[2013]265号•【施行日期】2013.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加大力度推进畜禽养殖减排工作的通知(榕农〔2013〕265号)各县(市)区农业局: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建设生态文明美丽福州,进一步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的态势,加大力度推进畜禽污染治理减排工作,根据《福州市畜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关于印发福州市2013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榕政办[2013]75号)等文件要求,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强化责任意识。

目前我市禁养区内仍有未拆除的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内还有扩建现象,禁养区外规模养猪场767家,仅有19家通过全过程综合治理。

现有的养殖条件对水、气、土壤等环境带来严重影响,特别是重点流域周边的养殖场已对饮用水源构成威胁,并影响生态县市创建验收。

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环保并举”原则,认真研究,分析问题,在保障市场有效供给的基础上控制生猪养殖规模,在拆除、治理的同时关注民生,促进我市畜牧业与资源环境协调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减排目标。

根据福州市2013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要求,全市畜禽养殖COD排放量控制在2.344万吨以内,比2012年净削减0.01万吨,减排0.4%;畜禽养殖NH3N排放量控制在0.361万吨以内,比2012年净削减0.001万吨,减排0.3%。

根据《福州市畜牧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畜禽养殖规模控制目标,现将县(市)区具体养殖控制规模、COD和NH3N减排目标分解下达(见表一)。

三、完善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成立整治畜禽养殖污染工作领导小组,依托能源站或畜牧站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要及时向县(市)区政府领导汇报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根据省、市环保监管“一岗双责”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部门督办”的原则,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作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组织和日常监管,并将畜禽污染治理工作列入乡镇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纳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一并督查考核。

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水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专项整改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水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专项整改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水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专项整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4.28•【字号】闽农牧〔2016〕95号•【施行日期】2016.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开展水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专项整改的通知闽农牧〔2016〕95号各设区市农业局、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近年来,我省各地按照“一控两减三基本”的要求,大力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从近期省政府有关会议的通报情况来看,部分县(市、区)仍存在畜禽养殖总量超出区域环境容量、禁养区养殖场户尚未全面关闭拆除、可养区养殖场标准化改造进度慢、病死猪乱丢弃、化肥农药使用量偏大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现就各地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意见(详见附件)。

请各地农业、环保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共同研究制定具体整改方案,逐项细化整改措施,建立防治长效机制,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一、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加强部门联合执法,督促有关乡镇于今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禁养区及可养区存栏250头以下不达标养猪场户关闭拆除扫尾工作,真正做到以拆促治、以罚促治。

要加强随机抽查和日常巡查,严防养殖污染回潮,重点加强我省44条劣V类小流域畜禽养殖污染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直排、偷排或废弃物处理设施不运行的养殖场,保持高压态势,形成有力震慑。

(责任单位:环保部门牵头,农业部门配合)二、加快可养区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当前是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的有利时机。

各地要按照早谋划、早储备、早批复、早竣工、早验收的要求,通盘规划、先紧后松,列出改造项目的时间表、进度表、责任表,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落实市县两级改造资金,全程跟踪指导服务,全面提速项目建设。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家禽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家禽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家禽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闽发改农业〔2020〕173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家禽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农业〔2020〕173号各市、县(区)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促进家禽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3月27日关于促进家禽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近年来,我省家禽业稳定发展,已经成为畜牧业的第一大支柱产业,在保障“菜篮子”产品供应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加快推动我省家禽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禽肉、禽蛋稳产保供能力,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统筹当前和长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发展目标以加快家禽产业转型升级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按照“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的发展方向,突出规模健康养殖、集中屠宰加工,转变禽产品供应方式,努力构建我省家禽产业高质量发展格局。

力争到2025年,全省禽肉产量保持在150万吨以上,肉禽出栏量达到10亿羽以上,禽蛋产量达到50万吨以上;全省规模养殖比重达85%以上;规模化集中屠宰加工比重达80%以上。

二、主要任务(一)优化产业布局。

巩固和稳定快大型白羽肉鸡生产规模,支持龙头企业在光泽、浦城、政和、新罗、上杭等地新建一批肉禽生产基地,构建先进的现代化白羽肉鸡生产体系,保持白羽肉鸡产业全国领先地位。

支持和提升特色禽肉生产规模,在城厢区、南靖县等黄羽肉鸡主产区,龙海市、漳浦县、平和县、将乐县、建瓯市等肉鸭集中区,不断增加特色差异化优质肉禽比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畜产品【发文字号】闽政办[2005]221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12.18【实施日期】2005.12.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5]22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精神,更好地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我省家禽业造成的影响,维护我省家禽业稳定发展,按照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与国家适当扶持相结合、制定应急扶持措施与建立稳定发展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必要的扶持政策。

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一)对我省家禽全部实施强制免疫,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全部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承担,其中省以上财政承担50%,市、县财政承担50%,确保家禽免疫密度达100%。

(二)如果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疫点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家禽实行强制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按规定扑杀禽只造成的养殖者损失,省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偿。

补偿标准为:禽苗1元/只、肉鸡5元/只、番鸭6元/只、蛋鸡、蛋鸭8元/只、鹅12元/只;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补偿额。

(三)各级财政应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储备金,一旦发生重大疫情,对家禽实行强制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时,应及时动用应急储备金,尽快把补偿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位。

二、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兑现出口退税,适当减免部分地方税(一)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获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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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促进畜禽养殖退养人
员转产转业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闽农综[2018]10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8.06.19
【实施日期】2018.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促进畜禽养殖退养人员转产转业的指导意见
(闽农综〔2018〕109号)
各社区市农业局、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巩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成果,引导我省畜禽养殖退养人员转产转业,拓宽就业创业增收渠道,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政策引导。

各级农业、环保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退养人员转产转业扶持和引导,统筹整合相关项目资金和扶持政策,出台促进扶持政策,着力解决畜禽养殖退养人员转产转业问题。

对落实转产转业政策较好的县(市、区)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在全省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和修复、小流域综合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土壤污染防治、山垄田复垦改造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项目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二、进一步优化创业服务。

各级农业、环保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对畜禽养殖退养人员转产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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