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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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

1 总则

1.1为规范员工劳动纪律管理,提高全体员工的纪律意识,维持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包含公司考勤规定(上下班打卡规定)、请销假规定及其流程、各种假别及其假期天数等。

1.3本办法适用于瓮福紫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制员工(包含试用期员工,以下简称员工)、顶岗实习生及外来实习人员。

2 考勤规定

2.1 考勤规定

2.1.1 长白班及行政人员正常工作时段:8:30—17:00

2.1.2 倒班人员工作时间: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公司制定的倒班时间记考勤(若各部门倒班时间、方式有变更,须先提交人力资源管理部审核、备案)。

公司全体员工上、下班时均需本人准时打卡,实行一人一卡,不得将考勤卡转交他人代为刷卡考勤,按刷卡记录考勤。员工确因公出差或临时外出办理相关业务,应由所在部门做好其相关记录。员工因病或因私不能上班的,要按相关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各部门要做好员工未在岗期间的详细记录,以作为考勤依据。

2.1.3 考勤记录、统计及管理

a) 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考勤机数据收集,考勤统计及记录(考勤周期为月初第一天至月

末最后一天),并于次月2日前汇总上班的各部门员工的上月出勤情况。

b) 其它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员工出勤进行监督,在授权范围内批假。对本部门员工请假

单或确认单负责签署和管理。对请假期间的员工的薪酬待遇进行合理的二次分配。对员

工特殊情况的出勤(如加班超过刷卡时间外出办业务工作等情形)详细记录明细表,兼

职考勤员负责于次月2日前将本部门的相关数据汇总后交人力资源管理部。兼职考勤员

负责管辖员工核准记录,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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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人力资源管理部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不定期抽查、核实各部门员工上下班情况,对违反

劳动纪律的,被扣罚金额从相关部门当月绩效薪金中扣减。

2.2 加班规定

2.2.1 法定节假日

a) 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倒班岗位正常上班外,其他岗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值班的,各部门需

将值班安排表提交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并于放假前报人力资源管理部备案。

b) 节假日值班考勤,除倒班岗位外,其他岗位值班人员考勤以调度室签到、签退表为准,

作为核发加班工资的依据。

2.2.2 临时性加班

a) 日常工作日及休息日因不可抗力原因或遇紧急事务(如抢险、抢修、发运)部门(或装

置)安排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调休。如不能调休,需经总经理同意后,公司将根据法律

规定支付加班费。加班报批流程需经部门(或装置)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核

发加班费。

b) 若因日常工作事务加班的,由部门(或装置)安排调休,不再核发加班费。

2.3 缺勤处理

2.3.1 迟到:工作时间开始后未到岗的,且未经上级领导批准,计为迟到。

2.3.2 早退:工作时间终了前未经上级领导批准离岗的,计为早退。

2.3.3 旷工:

a) 工作时间开始30分钟后未到岗的,且未经上级领导批准或员工无正当理由,计为旷工。

b) 工作时间终了30分钟前离岗的,且未经上级领导批准或员工无正当理由,计为旷工。

c) 员工休假期满未按规定程序续假者,其超出规定休假期外的时间均按旷工处理。

d) 没有合理理由的不刷卡;没有事先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以旷工论处。

确实事出有因,经核实直接上级证明其按时上下班,(如:当天加班至深夜第二天无法按

时刷卡的),同时有部门经理书面认可,可以按照正常出勤。但一个月最多只能允许3

次。

e) 员工请假未填制请假单、请假未经批准强行请假、假满未续假而擅自不到岗或续假未经

批准、超越批准人权限的请假,一律作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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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凡请假员工,假期未满上班或超假必须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未办理销假手续者假期内

上班不计工资,超假但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以旷工论。

g) 如确有事或因公外出不能在上班后按时到岗或提前离开岗位的应填写《瓮福紫金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出勤解释单》,由部门经理批准后方能离岗;如情况比较紧急或时间上估计

不足,事情发生后一周内补办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h) 如因特急事而无法预先填单者,经领导同意可先出差,待出差返回后及时补单(当月一

周内),否则以旷工论。

3 请、销假规定

3.1 工作日和工作时间

3.1.1 除生产运转班及特殊岗位相关人员,行政班的员工原则上实行5天工作制度。

3.1.2 员工月工作时间按20.83天或166.64小时计,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休息日>/12月=21.75天。员工按照公司安排因工作加班(或按照生产运转班工作月累计超时的(自行加班的不计),公司将根据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加班计算基数暂按(按公司当年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加班基数计算)。

3.1.3 法定节假日

按国家规定,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执行,(如适逢双休日,应在次日补假)。若有变动,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3.2 请销假的审批

3.2.1 病、事假批准权:部门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经理有3个工作日(含3天)以内批准权,公司分管领导有7个工作日(含7天)以内批准权,7日以上的须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并报人力资源管理部备案。

3.2.2 婚假、产(哺乳)假、工伤假、探亲假、丧假的批准权,公司分管领导有法定假期内的批准权,若员工请假超过30天须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3.2.3 年休假批准权:部门经理在征求相关装置技术经理意见的情况下有对下属人员规定假期内的批准权,公司领导有对分管人员规定假期内的批准权。

3.2.4 部门领导及其以上人员请假须公司分管领导认可,总经理审批。

3.3 请、销假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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