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法亦法 最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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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法亦法演讲稿

恶法亦法演讲稿

恶法亦法演讲稿尊敬的评委、尊敬的各位来宾:大家好!今天我要谈的主题是恶法亦法。

恶法亦法是一个辨证本质的概念,它指的是在一定历史时期、特定社会环境下实行的不公正的法律也是法律。

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会发现有些法律对我们来说是不公平的,但我们仍然需要遵守。

这引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我们应该如何对待恶法,以及我们对恶法的回应。

首先,我们要了解法律的起源和性质。

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工具,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而制定的规则。

然而,法律的制定是由人类社会的历史和文化条件决定的,因此它们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缺陷。

恶法的存在是因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和特定的社会环境下,这些不公正的法律被当时的统治者或立法者制定并实施。

对于恶法,我们不能因为它们的不公正而拒绝遵守,因为它们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不遵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对于恶法,我们应该采取积极的回应与改变。

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表达对恶法的不满和抗议,如请愿、示威、法律诉讼等。

这些行动旨在引起社会的关注和改变立法者的立场,促使他们修订甚至废除不公正的法律。

历史上,许多著名的运动和改革都是通过民众的抗争和努力来达成的,比如反种族隔离运动、妇女争取选举权等。

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教育和启发来消除恶法的根源。

教育是塑造社会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重要手段。

通过加强法律教育,使人们认识到恶法的存在和对社会造成的不公平,进而激发对正义和公正的追求。

同时,启发公众对恶法进行批判性思考,以开展公民议题讨论和参与决策过程,为推动法律改革提供社会基础。

最后,恶法亦法的观念提醒我们应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和尊重。

虽然恶法存在着不公正和不合理,但在社会中秩序的维持和公正的实现过程中法律的作用不可或缺。

只有通过依法维权、参与社会事务以及推动法治建设,才能实现社会的长远进步和社会公正的实现。

在我国古代,就有着巨大不公正的法律存在,比如对女性的歧视以及社会低层民众的剥削。

然而,正是因为有人不满足于这些恶法的存在,他们不断地反抗并推动社会进步。

浅谈“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

浅谈“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

法理学课程论文题目:浅谈“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学院法学院专业法学班级法学1201学号1220300114学生姓名熊永浩二○一四年五月浅谈“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摘要:本文从“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两种法律思想入手,从而论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分析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再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述“良法”的真正含义,最后得出将正义性与强制性有机统一的法律才是现实意义中的“良法”的结论。

关键词:恶法非法恶法亦法道德与法律正义性与强制性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理学至今争论不休的一个基本问题,在发展的过程中上形成了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对立的观点。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和道德有着必然联系,法律应当是合乎道德的“良法”,不合道德的“恶法”不应叫做法律,即“恶法非法”。

而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二者没有必然联系,法律就是国家制定的实在法,不道德的法律只要合法制定的程序与规则就具有法律效力,即“恶法亦法”。

由于该问题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在法理思想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争议,因而我国法学界的主流一般不再关注这些纯粹的法律理论问题,而是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对法律现象的社会学解释上。

虽然如此,但问题依旧存在,并且在我国的法治实践中无法回避。

无论我们选择“恶法非法”论还是“恶法亦法”的观点,都要经过理性分析后才能作出决定,这是我国建立“法治国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要求。

由于道德与法律不但都是关于人们的社会行为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而且都是国家必不可少的基本规范。

因此,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角度来分析两种观点的联系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

一、两种观点在法律与道德问题上的表现“恶法亦法”是在分析法学派所主张的法律与道德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法律与道德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的效力不在于它是否符合道德而在于它是否是适格的主体以恰当的方式颁布。

只要是适格的主体以恰当的方式颁布的法律,即使它再不符合道德,它再不被人们所接受,它仍是法律。

恶法亦法案例现代教育(3篇)

恶法亦法案例现代教育(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作为国家发展的基石,承载着培养一代又一代优秀人才的重任。

然而,在现代化的教育进程中,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教育实践中法律意识的薄弱以及法律法规本身的缺陷等问题,使得教育领域中的法律困境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恶法亦法”为视角,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现代教育中的法律困境及其解决路径。

二、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教育领域频现法律纠纷,如校园暴力、教师体罚学生、学生伤害事故等。

这些案例背后,既有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也有教育实践中法律意识的薄弱,更有法律法规本身的缺陷。

以下将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三、案例一:校园暴力事件2018年,某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暴力事件。

一名学生因不满另一名学生的挑衅,纠集同伙将对方殴打致重伤。

事发后,警方介入调查,查明涉案学生均未满18周岁。

然而,由于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涉案学生最终仅被判处有期徒刑。

分析:本案中,涉案学生虽触犯了刑法,但由于年龄原因,法律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然而,这种“恶法亦法”的现象,使得法律无法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反而助长了校园暴力的蔓延。

此外,我国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标准较为模糊,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争议。

四、案例二:教师体罚学生事件2019年,某小学教师因不满学生上课纪律差,多次对学生进行体罚,导致学生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事发后,家长向学校投诉,学校对该教师进行了停职处理。

然而,由于我国《教育法》对教师体罚行为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的处罚标准,导致此类事件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分析:本案中,教师体罚学生触犯了《教育法》,但我国现行法律对教师体罚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弱,使得法律威慑力不足。

此外,《教育法》对教师行为的规范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导致教师在教育实践中难以把握尺度。

五、案例三:学生伤害事故2020年,某中学学生在课间活动中发生意外,不幸摔伤。

家长认为学校存在管理不善,将学校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学校存在一定过错,判决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批判恶法非法,确立恶法非法

批判恶法非法,确立恶法非法

题目:批判恶法亦法,树立恶法非法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14 级硕4072 班学号3114063001姓名李菲对“恶法亦法”反思李菲3114063001 一.“恶法亦法”理论(一)“恶法亦法”理论概述(二)“恶法亦法”理论合理性二.“恶法亦法”传统法学理论批判(一)“恶法亦法”建立的理论基础(二)“恶法亦法’理论导致后果三.树立“恶法非法”理念批判恶法亦法,确立恶法非法李菲(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710049)摘要:“恶法亦法”理论萌芽于苏格拉底,形成于奥斯丁,并由此催生现代形式法治,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迄今为止传统法学理论均包含“恶法亦法”的内涵,“恶法亦法”理论得以确立的“立法无错”等理论根据存在明显缺陷,倡导“恶法亦法”理论会最终走向人民反面。

在当下中国,应当提倡“恶法非法”理论。

而所谓的“恶法非法”的现代法治在中国语境中应当是符合“常识常情常理”之法理论。

关键词:恶法亦法;恶法非法;常识;常情;常理一、“恶法亦法”理论陈忠林教授认为,迄今为止的主流法治理论,无论是实证主义法学还是自然法学,从根本上都可以归纳为“恶法亦法”[1]。

而“恶法亦法”理论从实质来说是少数人意志的体现,实践中必然会得出“权力大于法律”的结果。

而传统理论认为,“恶法亦法”这一观念的萌芽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而19世纪分析实证法学的兴起而使得“恶法亦法”的理论在法学界引起广泛关注,并引发了分析法学和自然法学的第一次争论。

因而在对“恶法亦法”的传统理论进行批判之前,首先需要对“恶法亦法”理论发展历程和基本观点进行阐述,并且肯定理论存在的合理性之所在。

(一)“恶法亦法”理论概述国内大部分学者认为苏格拉底之死是恶法亦法理论的萌芽,在他们看来,虽然无法从现有的历史文献中得出苏格拉底本人曾正式提出过“恶法亦法”这一概念,但是“恶法亦法”这一命题却是通过他自己亲身悲壮的实践方式传递给后人,即只要法律合法成立,不论这种法律是好是坏,即使它非常邪恶,当时人都要无条件服从。

法之价值视野下“恶法亦法”论论文

法之价值视野下“恶法亦法”论论文

法之价值视野下的“恶法亦法”论摘要:“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命题的对立性在法学界已是持久争论的话题。

其中“恶法亦法”理论萌芽于苏格拉底,形成于奥斯丁。

本文以“恶法亦法”理论中体现的法的价值来阐述恶法亦法。

关键字:恶法亦法;法的价值;秩序价值;正义价值前言在西方法理学演变的整个历史过程中,恶法与良法之争贯穿于始末。

自然学派主要主张“恶法非法”,而分析法学派则更多主张“恶法亦法”。

恶法亦法理论萌芽于苏格拉底,形成于奥斯丁。

一直与恶法非法理论争执不休,直到后来的近代形式法治催生,也没有孰是孰非的定论。

一法的价值概述中央党校法学教授张恒山认为,法的价值应当是指全社会成员根据自己的需要而认为希望法所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状、属性。

张文显教授将其定义为“我们是把法律价值界定的‘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积极意义或有用性’”。

本文认为,上述定义固然有其合理性,但是不免都有一定程度的失之片面、流于形式。

关于法的价值的定义,笔者赞同李步云教授在《法理学》一书中的阐述,他认为,法的价值是指在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通俗地说,法的价值就是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的价值,而这些能够保护的价值跟作用被人们所珍视.二、“恶法亦法”中的秩序价值虽然不得不承认,法有善恶之分,但是这样的前提下,并不影响法之所以为法的论证。

纵然是一部恶法,但其实也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实施的法律法规,毋庸置疑地,它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同样地具备了法的表象特征。

因此,它被赋予的价值里,涵盖了立法阶级所期待的其对社会群体的利益分配,还有对统治阶级所认同的价值取向的确认跟引导,以及对立法预期社会秩序的保护等等,一言以蔽之,就是作为一个时代中的秩序准则,引导着人们对一个时代各种秩序的遵守以及体现出一种维护社会秩序跟稳定的价值。

这也就是苏格拉底情愿慷慨就义,也不愿苟且的原因。

苏格拉底认为,逃狱是对法律的一种违反即使是对一部恶法来说。

关于“恶法亦法”的再思考

关于“恶法亦法”的再思考

关于“恶法亦法”的再思考作者:杨红许卫岗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2期摘要法理学中经常探讨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法学派对于“恶法亦法的观点”,自然法学派探讨“法律应该是什么”,而分析实证法学派则研究“法律是什么”。

随着法治的发展,中国从关注法律是什么逐渐转变到关注法律应该是什么。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恶法亦法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96-01所谓的“恶法亦法”用通俗的话来表达就是,即使这个法律是不道德的,是邪恶的,但是仍然是法律。

持这种观点的是分析实证法学派,他们认为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是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而派生出来的,法律就是统治阶级统治人民的工具,他们眼中的法律表达的是“法律是什么”从一个实证主义的角度出发研究一个“是”什么的问题。

在分析实证法学派的眼中,法律是一个中性的词,这个词要表达的仅仅是一种文字,至于所表达的文字的“善与恶”他们不关心。

所以他们认为邪恶的法律仍然叫法律,因为邪恶的法律也表达了主权者的意思,也是通过法定的程序派生出来的,也是有权机关作出来的。

自然法学派主张“恶法非法”,自然法学派认为邪恶的法律是不道德的,这种不道德的法律不应该叫做法律,自然法学派研究的是“法律应该是什么”,也即从应然的角度上来探讨法律的价值以及法律的目的,他们认为法律应该是符合道德要求的,法律应该是表达正义的,法律应该是为了更多数人的幸福所产生的,这种从应然的角度上来分析法,从理想的角度上来看待法,会产生不同于分析实证法学派的结果,就会产生“恶法非法”的观点。

我们认为要对恶法亦法进行思考首先应该明白什么是法,然后在这个基础之上再进行讨论。

其实法从不同的角度可以进行不同的理解,换句话来讲用不同的标准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

首先我们从分析实证法学派的角度来探讨什么是法,分析实证法学派认为法就是取得政权的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所颁布的强制性的命令,从这个角度上来理解法,法没有人的主观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在人的眼中法仅仅是主权者的强制性的命令,至于这个命令是善还是恶和法没有联系,所以从这种角度上完全可以理解恶法亦法的观点。

恶法亦法 总结

恶法亦法 总结
那是不是由?是
那公民的生育自由是否也应该得到保障?美国的保障公民权利就有保障生育自由。
那今天我国
5、
6、
2,对方辩友第二点,认为恶法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会引发冲突,甚至破坏社会秩序。那我就想问了,您方是认为恶法非法就会不侵犯公民的吗?我们可以看到,如果人们都选择恶法非法,即执法者不执法,公民不守法,逃避法律,甚至公开反抗法律,最后会如何?国家作为公权力机关强制力保障法律的执行,而民众反抗法。冲突之下,社会到底是更稳定还是更混乱呢?显而易见,承认恶法非法,只会削弱法律权威,使社会秩序动乱。明显与你方第二个论点不符。而通过恶法亦法,教导人们遵法守法,减少双方直接冲突,并从改革法律的角度出发,才能真正达到维护法律权威,增强法律效力,最后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再问了,法律的权威是通过被遵守,执行,得以树立的,还是看他不爽,理都不理他呢?
回答:你就得出结论---好的,对方辩友也就是承认需要法律权威。
其实对方辩友也明白,随意挑战法律,蔑视规则,只会削弱法律的权威,使法律越来越难在社会上得到认同,和执行。
4、对方辩友,第一个论点说“恶法亦法”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对吗?
问题:
1、正面回答:恶法亦法,非法,谈的是立法问题还是执法问题?
如果对方回答:立法问题,继续问恶法亦法,非法是从苏格拉底引申而来。恶法已经存在,亦法,则是遵循法律。非法则是不遵循法律判决,明显就是执法问题嘛,对方显然还是没有搞清楚辩论核心。
要求:需对方回答----执法问题。我们今天的前提是恶法已经存在,恶法亦法,或者非法关键看的是应不应该执法。
3,对方辩友又说,恶法会导致公权力的失控。但是实际是这样的吗?如果我们遵循恶法亦法,做到执法必严,按照法律程序公权力只会被置入法律的圈禁中,有了许多条条框框的约束,达到限制公权力的作用。而您方所举的毛泽东的例子,只能说明法律权威没有树立时,只会导致民众的的混乱,和秩序的破坏。所以我们也需要通过恶法亦法,来树立法律权威,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

[浅,议,恶,其他论文文档]浅议恶法亦法(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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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恶法亦法(1)论文恶法亦法“的形式逻辑结构是”坏人也是人“,然而这不过是对论题望文生义的理解,没有多大意义。

”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之争的真正意义在于:执法者是否应当执行恶法,守法者是否应当遵守恶法?什么是恶法?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先解决什么是法?关于什么是法,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可谓众说纷纭、各有千秋,我国的理论认为,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和权力、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所谓恶法,指的是邪恶的法律,并非不科学或有毛病的法律。

首先应当将恶法之治与人治区分开来。

恶法也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条、一组、一部法律或整个法律制度。

恶法必须表现为国家力求执行的规则,换句话说,恶法也要求在该法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没有表现为规则的政策、指示、命令,或者制定给外国人看而并不打算严格执行的“法律”,例如某些国家反腐败的法律,是不配称为恶法的。

其次还必须把恶法与不科学或有毛病的法律区别开来。

一个人可能有许多毛病,可能很愚蠢,但并不见得是一个恶人。

任何法律都有毛病,要求法律没有毛病无异于放弃法治。

恶法亦法最早可以追溯到苏格拉底的“守法即正义”的思想,他认为:服从法律可以感谢国家赐予的恩惠,有利于提高城邦成员的道德水平和正义意识,因而服从法律是公民的天职、责任和义务。

并且他自己就以自己的行为履行了服从法律的义务,据柏拉图《申辩篇》记载,苏格拉底拒绝朋友们为他安排好的越狱计划,可以逃走而不逃走。

在生命的最后一个月的时间里,他视死如归,最后平静地饮下了毒酒,实践了他的政治和法律信仰.真正提出“恶法亦法”这一论断的人是分析法学派的奥斯丁,他严格区分了法律和道德,认为法理学的任务是研究法律,而不管它的道德上的善与恶 .判断一个法是善法还是恶法,存在两大问题:(1)判断的标准具有不确定性,该以什么作为判断标准可以说是自古以来就是有争议的问题。

判断的主体是谁的问题,实质上,即谁有权作出这种判断的问题。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之思辨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之思辨


都 会走 向 极 端 。 因此 , 我 们 有 必 要 探 究 两 者 在 理 论 上 的
二、 “ 恶 法非 法” 与“ 恶法亦法“ 的理 论 契 合 性 首先 , 从两者字面含义来看 , 两 者 并 不 矛 盾 。就 “ 恶 法 非
统一性 。
法” 来说 , “ 恶法” 是指不合乎道德的实在 法 , 即 国 家 制 定 的 实 际存 在 的法 律 , “ 非法” 中 的“ 法” 应 指 自然 法 或 应 然 法 。所 谓
立 达 到 了极 致 。然 而 , 如 果 我 们 换 个角 度 深 入 分 析 , 两者并不矛盾 , 甚 至存 在 理 论 的契 合 性 。 真 正 的 良善 之 法 , 不 仅 要 符 合 道 德 的要 求 而 内容 良善 , 而 且 要 具备 法 律 的外 在 形 式 。在 现 代 文 明 的 法 治 国 家 , 出现合法 不合理或者 合理不合 法的两难情 形时 , 应
当 坚持 宪法 法 律 至 上 , 在 法 律 允 许 的范 围 内衡 平 个 案 争 议 。同 时 , 对不 合 理 的法 律 适 时 修 、 改、 废, 使 其成 为真 正 的 良善 之 法 。 关 键词 : “ 恶法非法” ; “ 恶 法 亦 法” ; 良善 之 法 ; 宪 法 法 律 至 上 中 图分 类 号 : D9 0 文 献标 志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6 7 1 —8 1 2 7 ( 2 0 1 4 ) 0 1 0 0 2 4 —0 2


“ 恶法非法” 与“ 恶法亦法” 的 理论 分 歧
坏 则 是 另 外 一 回事 。 尽管如此 , 争论仍在 继续 , 并 且 在 我 国 的法 治 实 践 中无 法 回避 。两 者 都 有 自己 的片 面 性 , 无 论 我 们 选 择 其 中任 何 之

恶法亦法

恶法亦法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命题的对立性曾引起了法学界持久的争论。

在分析实证法学于19世纪占据法学研究主流的时代,二者势不两立的特质更是达到了极致。

实际上,以不同的视角观之,两个命题之间不仅不存在矛盾,甚至还互为表里、交相呼应,从而使“法治”的目标变得更具现实性。

诚然,“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在一定程度上分别代表了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关于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不同观点。

这种形式上“对立”的表达方法,也向人们揭示了这样一种势不两立的法律与道德关系:前者认为应该以道德作为衡量法律善恶的标准,不合道德标准的法律不是法律;与之相对,后者认为不符合道德要求的法律也具备法律的品格。

在没有深入挖掘两个命题之具体内涵的情况下,二者的确难以实现融通。

但是,如果我们从以下三个角度重新审视“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内涵,二者并不矛盾乃至内中的理论契合性便倏然进入人们的视域。

首先,“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字面含义上的巨大差别,决定了它们并非对立的理论命题。

就“恶法非法”而言,其中的第一个“法”字是指实在法(positive law),亦即国家制定的法律;但这组词中的第二个“法”字却意指自然法(natural law)。

循此思路,“恶法非法”就意味着:有悖道德的实在法,不符合自然法的要求。

与此相对,“恶法亦法”中的前后两个“法”字都是指实在法(positive law)。

不可否认,这两个命题中“法”字含义的上述差别,植根于西方国家自古希腊以降形成并发展起来的“自然法——实在法”的二元法概念。

这种法观念在西方社会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以至人们能够自觉地在生活中将“法”和“法律”区分开来。

希腊文中的“ius”和拉丁文中的“lex”、英文中的“a law”和“the law”的区分是为例证;与西方国家的上述传统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汉语并未对“法”(自然法)与“法律”(实在法)做出明确的区分。

正因如此,汉语的思维方式影响了我们对“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理解。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理论分歧与契合-法理学论文-法学论文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理论分歧与契合-法理学论文-法学论文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理论分歧与契合-法理学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一、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理论分歧在法学世界里,有三大传统学术流派长期处于主流地位,就是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

良好的法律是人们美好的追求,然而关于恶法是否也是法律却是法学家们一直争论的主题,由此形成了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两派对立的观点。

自然法学派是西方法律思想古老的学派,它源远流长,时至今日依然是主流学派之一。

所谓自然法,即道德法、正义法。

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自然法是正义的基础。

自然法被理解为人类共同生活所遵循的法则,人们行为的最高道德标准,一切成文法的基础。

在西方资产阶级时期,自然法的思想被当作的口号,写进了法国的《宣言》和美国的《宪法》。

然而,自然法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它是人们对真理追求的美好愿望,但现实法却并不一定总是符合自然法的要求。

到19世纪,自然法学一度衰落。

就在此时,以实证哲学方法为基础,分析法学在具有经验主义传统的英国诞生。

分析法学派早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的边沁、奥斯丁等。

大哲学家休谟曾提出一个命题:应该区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

在法学语境中,这一命题可以表述为:应该区别实际存在的法和应当存在的法。

在法理学的范围中去除应当存在的法,是法律实证主义的重要命题。

奥斯丁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道德上的法律仍然是法律,即恶法亦法。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恶法亦法被法西斯分子利用,导致了巨大的灾难。

特别是纽伦堡审判后,自然法学派重新获得生机并逐渐占据上风,而分析学派受到了广泛的质疑,一些学者纷纷转向新自然法学派或者其理论向自然法学派靠拢。

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富勒、罗尔斯等。

富勒认为法律必须以基本道德为基础,法律必须具有内在正义性,不符合基本道德的法律不应该成为法律或者不应该继续成为法律。

而新分析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奥地利的凯尔森、英国的哈特等。

恶法亦法最终稿

恶法亦法最终稿

恶法亦法最终稿在思辨社会主义法学家罗伯特•诺兹克(Robert Nozick)的经典著作《论自由及其限制》中,他提出了“恶法亦法”的概念。

恶法亦法是指尽管某项法律可能被视为不公正、不道德,甚至是违背个人基本权利的,但只要它按照正当程序通过并被国家承认,那么它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恶法亦法的含义、其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以及人们应对恶法的方式。

首先,恶法亦法的核心思想在于法律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法律通常被视为一种秩序和稳定的象征,其作用在于规范社会行为和保护公民权利。

然而,有时候法律可能被滥用或误用,违背了公正和道义的原则。

例如,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种族隔离、种族歧视的法律,以及违背人权的专制统治下的法律。

在这些情况下,恶法亦法理论认为,即使这些法律可能极其不公正,仍然应该被认为具有合法效力。

那么,恶法亦法对个人和社会有何影响呢?从个人角度来看,恶法对于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可能造成严重侵犯。

个人被迫遵守违背他们人权的法律,无法行使他们应有的自由。

例如,某些国家存在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禁止批评政府或表达个人的不满。

这种情况下,恶法亦法将个人置于被专制统治的境地,剥夺了他们的权利和发声的机会。

而从社会层面来看,恶法亦法可能导致社会的撕裂和动荡。

当不公正的法律获得合法性和权威性时,可能引发抗议、示威和暴力事件。

此外,恶法亦法还可能加剧社会的不平等和歧视,破坏社会和谐和人类尊严。

因此,恶法亦法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是具有负面影响的。

面对恶法,个人和社会有哪些应对方式呢?首先,公民可以通过合法和和平的途径来表达对不合理法律的不满。

这包括通过公开辩论、示威抗议、民主选举等方式,争取改变不公正法律的机会。

其次,个人和社会应该加强法律教育和意识提高,使人们对法律和其潜在影响有更深入的了解。

这样可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更好地捍卫自己的权利。

此外,在国家层面,政策制定者可以通过修正法律和相关制度,改善不公正法律的问题,以确保法律更好地反映公正和道义。

“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启示

“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启示

第16卷第4期2017年8月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AIBEI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Vol. 16 No. 4Aug. 20 7“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启示王天煜(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黴淮北235000)摘要:恶法亦法”强调法的形式,恶法非法”重视法的内在价值,这两种观点共同催生了现代法治。

当下中国仍处 社会主义法治的初级阶段,强调“恶法亦法”和“恶法非法”两种观点的结合,有助于法治的完善。

立法层面上,法律 的制定要具备前瞻性,要结合本国的国情,要体现自然法的价值追求;司法层面上,要注重探求情、理、法在司法裁 判中的兼容;守法层面上,要强调对法律的绝对服从。

关键词:恶法亦法;恶法非法;立法;司法;守法中图分类号:D920. 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275(2017)04-0081-03“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是西方新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争端的一个焦点,两种观点的产生有着各自的历史背景、时代意义和一定的局限性,而当下法学界对此争端早有定论,更不用提经济分析法学、社会法学等学派的出现,使得这一矛盾的基础—应然法和实然法之争显得无足轻重了。

然而,通过对这一争端产生和发展的重新审视,对 当下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仍大有助益。

一、“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明确这一争端,首先需要认知两点内容:其一,“恶法”存在的前提是承认有“良法”和“恶法”的区 分,用以区分二者的标尺可以笼统地归结为抽象的道德。

通常情况下,“恶法”大多在法律原则上为“良”,即法律在创制时体现出的法律制定者的意志和价值追求、对社会秩序保护的预期往往是“良”的,然而通过法律规则形成法律条文时,可能出现表述不周或在法律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为恶”的现象。

其二,关于法之“善恶”的讨论范畴为何。

根 据严存生教授的观点,法可分为必然法、应然法、实 然法。

“恶法亦法”命题对中国法律发展意义论文

“恶法亦法”命题对中国法律发展意义论文

简析“恶法亦法”命题及对中国法律发展的意义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3-336-02摘要“恶法亦法”被视为是分析法学派的代表性命题,也是最不为理解的一个命题。

笔者认为,这是恶法亦法这个命题甚至是纯粹法学这个命名被简单理解所导致的。

根据本文对于纯粹法学的简单分析,我们就可以解开人们对于法西斯时期“恶法亦法”这个理论为专制统治服务的误解。

因此对于希特勒时期的恶法,纯粹法学的完整分析评价应该是:“恶法亦法,但其为无效的”。

这与后来哈特所言“恶法亦法,但它是如此邪恶以至于不用遵守”表达的近乎是一个意思。

因此,分析法学派的学者面对恶法,并没有将价值判断否定在外。

关键词恶法亦法分析法学派纯粹法学现代中国法律制度建设到今天,研究法律的学者们在取得成就的同时,也逐渐对这个学科在中国国情下遇到得尴尬产生了困惑。

究竟用何种方式来正式中国法律制度的研究,这是每一个研究法律的人会考虑的问题。

那么,笔者就尝试在本文中对分析法学派最为让人误解的一个命题入手,在分析这个命题的同时,介绍分析法学派对于法律研究的方法和态度。

笔者认为,对于还在起步中的中国法律,借鉴分析法学派的观点,讲法律首先作为一门科学来研究,可以更好的让我国的法律工作者抛开各种非法律因素的干扰,正视其实质之所在。

一、对恶法亦法的质疑与解惑分析法学派最为诟病的应该就是这个经典论题了。

对于邪恶的法律,把法律视为合乎某种道德原则的规则,把违反道德的规则排除在外,采用狭义法律概念的自然法学派学者会说,“恶法非法”。

而区分法律的效力与法律的善恶,采用广义法律概念的法律实证主义者会认为“恶法亦法”,但是它太过于邪恶以至于不用遵守。

哈特明确赞同采用广义的法律概念,认为这种“将法律的无效性和法律的非道德性区别开来的法律概念能使我们看到这些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可是狭义的法律概念使我们对这些问题视而不见①。

对此有学者提出,恶法非法的观点并不会导致将邪恶的法律排除在研究对象之外,就如同日常生活中人们会讲极坏的人称为“不是人,是禽兽”,或者把有毒的食物称为“不是食物,是毒药”。

简析“恶法亦法”

简析“恶法亦法”

简析“恶法亦法”
关荣华
【期刊名称】《华章》
【年(卷),期】2013(000)014
【摘要】本文主要讨论“恶法亦法”这一法哲学观点的支持论点和反驳论点。

“恶法亦法”观点主要来源于苏格拉底的申辩、哈特的“法律与道德相分离学说”、拉兹的实践哲学理论上的道德与法律的分离。

“恶法亦法”面对的挑战主要是自然法学派的法律需要符合社会道德和理想;在我国“恶法亦法”面对的是中国社会的“常情”、“常理”的挑战。

“恶法亦法”的最终问题是哈特提出的恶法是法但是我们不一定需要遵守,本文最后讨论这种论点的哲学根据。

【总页数】2页(P36-37)
【作者】关荣华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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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法亦法 最终稿

恶法亦法 最终稿

恶法亦法1、法vs法律法: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自然法)法律: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

(实在法)法律是法的一般表现形式。

“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的辩论无非是“应当存在的法”与“实际存在的法”的争辩,然而什么是“应当存在的法”,什么是不“应当存在的法”,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观,拿什么标准来判断?谁来给出一个统一的答案?法律作为一门科学必须就其对象实际上是什么来加以叙述,而不是从某些特定的价值判断的观点来规定他应该如何或不应该如何。

“应当存在的法”,无非是一种道德律的要求,是一个政治问题,而作为政治的问题,它和治理的艺术有关,是一个针对价值的活动,而不是一个针对现实的科学对象。

我们研究的真正对象,是实在法,法律问题,作为一个科学问题,是社会技术问题,并不是一个道德问题。

我们坚持恶法仍然是法的一种形式,只要是被合乎程序的制定出来,不论这种法律是良法还是恶法,它都是实在的法,都必须得到尊重,具有法律效力。

主张恶法非法,可以说是从一开始就搞错了对象。

圣·奥古斯丁毫不含糊地提出:法律应该与道德相分离。

不公道以及邪恶的“法律不能称之为法律”,但“不公道”、“邪恶”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人都是生活在不同的阶层,限于自身和环境的制约,人人都有自己的理性判断,况且法律不可能兼顾到所有人的利益,如果一些人以这个法律是恶法为理由而不去遵守它,甚至故意去违反它,这样就会给整个社会带来无序性,国家的安定和发展便毫无保障。

有的人可能会说,只要这个法律符合大部分的人的正义观就不是恶法,那这又带来两个问题:第一、大部分的界限该任何划分?第二、法律难道不应该在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下,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因此,要对法律做出个正确的价值判断是很不容易的。

2、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于法的本质的理解:①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被奉为法律”即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物化为法律规定。

试论“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

试论“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

试论“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作者:李姗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09期摘要关于“恶法”是否为“法”的争论已在法学界持续了好几个世纪,围绕这一争论焦点许多法学流派应运而生。

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一部分学派的理论体系已经隐没在时光长河中,但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关于此问题的探讨依然在历史长河中熠熠闪光,成为主流法律思想,至今依然具有极高的法学研究价值。

本文拟通过对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对此问题的阐述进行探讨,浅析这一场尚未盖棺定论的争端的深远影响以及就此问题发表一些看法。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道德秩序作者简介:李姗芙,中南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3.237一、“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之争的开端——苏格拉底之死公元前339年,苏格拉底被雅典法庭判处死刑,罪名是“腐蚀和误导许多青年人”。

在执行死刑前,他的朋友假借狱中探望的名义,悄悄告诉苏格拉底他可以帮助他从监狱里轻易逃走,苏格拉底没有必要去遵循这样一部荒诞的,充满恶意的法律。

但是苏格拉底却严词拒绝道:人难道没有遵守任何一部法律的义务?国家还没有完全失去常态,已经做出的判决就已经被宣告无效,可以被个人无视和废除?最终,这位伟大的哲人从容赴死,用生命诠释了“守法即正义”的命题。

在苏格拉底的眼中,社会秩序的稳定性比法律的公正性更为重要,宁可牺牲公民因判决不公而不服从判决的权利也不能破坏这个社会的“方圆”。

一个人若是不服从法律的判决就相当于亲手撕毁了这个人与这个国家订立的契约,毁约也是不道德的表现。

面对苏格拉底从容作出的选择,后世的法学家们开始对于“法律”进行了长达几个世纪的思考。

法理-恶法亦法

法理-恶法亦法

论恶法亦法摘要:“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之争是西方法学思潮演变过程中经久不衰的论题。

然,人们对“恶法亦法”往往断章取义,认为分析实证法学派在僵化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宛如没有灵魂和生命的自动售货机,认为只要法律符合外在形式,就遵从如神祗。

“恶法亦法”理论萌芽于苏格拉底,形成于奥斯丁。

在澄清该主张的同时,笔者也浅谈了中国本土资源上“恶法亦法”之价值分析。

关键字:恶法亦法分析实证法学派秩序依法治国一、恶法亦法理论萌芽及形成(一)恶法亦法理论萌芽苏格拉底的人格特点通过“苏格拉底之死”昭示天下的:他以他自己的实践行为甚至生命的代价,以慷慨悲歌的方式诠释了恶法亦法理论的恒常精髓,即只要是法律合法(符合程序)成立,不论这种法律是好是坏,即使它非常邪恶,当事人都要无条件的服从。

苏格拉底确信无论法律是多么的不公正,多么的不正义,多么的邪恶,法律都必须被尊重、必须被捍卫、必须被执行。

而其共同指向一点:苏格拉底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决不苟且偷生,即使冤死在法律之下也不怨不尤。

因为雅典的法律要生,所以,苏格拉底必须死。

正是苏格拉底这一振聋发聩的壮举,昭示了后世法学当中恶法亦法理论的萌芽破土。

(二)恶法亦法理论形成苏格拉底是恶法亦法理论萌芽的奠基始祖,但由于他述而不作,再加之人类早期思想的混沌,致使他并没有提出系统、完善的恶法亦法理论。

恶法亦法理论的真正形成始于近代分析法学创始人奥斯丁。

关于恶法亦法理论的前题,奥斯丁说:“法的存在是一个问题。

法的优劣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法是否存在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法是否符合一个假定的标准,则是另外一种需要研究的问题。

”1按照德沃金在批判法律实证主义理论时提出的看法,奥斯丁在这里实际上阐释了法律实证主义的一个基本命题----“分离命题”(the Separability),即法律和道德在概念上没有重叠。

2所谓的“恶法亦法”用通俗的话来表达就是,即使这个法律是不道德的,是邪恶的,但是仍然是法律。

恶法亦法的例子

恶法亦法的例子

恶法亦法的例子: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回家短暂探亲。

他私下里向他妻子说了一些对希特勒及纳粹党其他领导人物的不满。

他刚刚离开,他的妻子因为在他长期离家服兵役期间“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

结果,她丈夫遭到了军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

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丈夫并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前线。

在纳粹政权倒台后,那个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到囚禁而被送上法庭。

在法庭上,妻子的抗辩理由是: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她丈夫对她所说的关于希特勒及纳粹党的言语已构成犯罪。

因此,当她告发她丈夫时,她仅仅是使一个罪犯归案受审,并没有违法犯罪。

在迫切的形势下,德国的法院依据法律之外的道德原则进行审判,援引了“良知”和“正义”之类的观念,认为“妻子向德国法院告发丈夫导致丈夫的自由被剥夺,虽然丈夫是被法院以违法的理由宣判的,但是,这种法律‘违背所有正常人的健全良知和正义观念’。

”?Q 法院通过宣布纳粹时期的法律无效的方式来实现对道德、对正义的追求与维护,这被认为是自然法学派的伟大胜利。

对此,以哈特为代表的分析实证法学派则认为,为了达到惩罚该女子的不道德行为的目的而仅仅通过宣布过去的法律无效的方法是不明智的。

“不道德的东西在某有限程度上不可能是法律或不可能合法。

运用这一原则之弊害在于:它将会掩盖我们所面对的问题的真正本质,从而鼓励浪漫的乐观主义,认为所有为我们所珍视的价值最终将在单一的体系中融洽相处,而任何一种价值不会因调和另一种价值而被牺牲或损伤。

”并且,正义和邪恶的标准语界限很难确定,为了实现眼前个案的目的而随意援引道德正义原则,未免过于不严肃。

哈特一再提醒我们,不要混淆了对法律基本概念的分析与对法律的批评,法律的评价与法律的定义是两个层面的事情。

“我们可以说,这些法律是法律,但是它太邪恶了以至于不能被遵守。

这是一个人人都能理解的道德钱的,它直接而明显的唤起了人们的道德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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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法亦法
1、法vs法律
法: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自然法)
法律: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

(实在法)
法律是法的一般表现形式。

“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的辩论无非是“应当存在的法”与“实际存在的法”的争辩,然而什么是“应当存在的法”,什么是不“应当存在的法”,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观,拿什么标准来判断?谁来给出一个统一的答案?法律作为一门科学必须就其对象实际上是什么来加以叙述,而不是从某些特定的价值判断的观点来规定他应该如何或不应该如何。

“应当存在的法”,无非是一种道德律的要求,是一个政治问题,而作为政治的问题,它和治理的艺术有关,是一个针对价值的活动,而不是一个针对现实的科学对象。

我们研究的真正对象,是实在法,法律问题,作为一个科学问题,是社会技术问题,并不是一个道德问题。

我们坚持恶法仍然是法的一种形式,只要是被合乎程序的制定出来,不论这种法律是良法还是恶法,它都是实在的法,都必须得到尊重,具有法律效力。

主张恶法非法,可以说是从一开始就搞错了对象。

圣·奥古斯丁毫不含糊地提出:法律应该与道德相分离。

不公道以及邪恶的“法律不能称之为法律”,但“不公道”、“邪恶”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人都是生活在不同的阶层,限于自身和环境的制约,人人都有自己的理性判断,况且法律不可能兼顾到所有人的利益,如果一些人以这个法律是恶法为理由而不去遵守它,甚至故意去违反它,这样就会给整个社会带来无序性,国家的安定和发展便毫无保障。

有的人可能会说,只要这个法律符合大部分的人的正义观就不是恶法,那这又带来两个问题:第一、大部分的界限该任何划分?第二、法律难道不应该在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下,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因此,要对法律做出个正确的价值判断是很不容易的。

2、法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于法的本质的理解:①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被奉为法律”即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物化为法律规定。

)②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实现统治阶级政治统治的重要工具,是为政治服务的。

其一、如果人人都以法律判断不公正为理由,法律的权威与神圣如何维护?国家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如何保障?法律判决的公正固然重要,但稳定的秩序同样重要;其二、如果一个人自愿生活在一个国家,并且享受这个国家给予的权利,这等于是和国家之间有了一个契约,这就是说,国家订立了法律,它向你发出了一个权利享受的意思表示,而你享受了这项权利就等于是接受了国家的意思表示,即接受了它的另外义务规定,双方由此建立了契约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服从义务岂不是毁约?
3、结合实际
再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来考虑,中国社会面临的是长期法律虚无主义传统带来的规则淡漠意识,我们要解决的是法律形式化和法律至上性这些法治的原初问题。

而恶法亦法理论有助于中国在法治初级阶段强化规则意识,有助于解决当代中国法律难于实施的难题。

我们还要承认理想的法律应该是正义、公正的,但现实中的法律往往有各种各样的毛病,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在不断修改,为得就是向理想中的法律靠近,如果我们认为“恶法非法”,那就不存在法律改革的问题了,因为只要是法律就是正义公正的。

总的来说,应该原则上承认“恶法亦法”,但我们所说的这恶法必须有个公认的底限,在这个底线的基础上,恶法也是法,并可以通过不断的改革成为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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