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法亦法 最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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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法亦法

1、法vs法律

法: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自然法)

法律: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实在法)

法律是法的一般表现形式。

“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的辩论无非是“应当存在的法”与“实际存在的法”的争辩,然而什么是“应当存在的法”,什么是不“应当存在的法”,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观,拿什么标准来判断?谁来给出一个统一的答案?法律作为一门科学必须就其对象实际上是什么来加以叙述,而不是从某些特定的价值判断的观点来规定他应该如何或不应该如何。“应当存在的法”,无非是一种道德律的要求,是一个政治问题,而作为政治的问题,它和治理的艺术有关,是一个针对价值的活动,而不是一个针对现实的科学对象。我们研究的真正对象,是实在法,法律问题,作为一个科学问题,是社会技术问题,并不是一个道德问题。我们坚持恶法仍然是法的一种形式,只要是被合乎程序的制定出来,不论这种法律是良法还是恶法,它都是实在的法,都必须得到尊重,具有法律效力。主张恶法非法,可以说是从一开始就搞错了对象。

圣·奥古斯丁毫不含糊地提出:法律应该与道德相分离。不公道以及邪恶的“法律不能称之为法律”,但“不公道”、“邪恶”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人都是生活在不同的阶层,限于自身和环境的制约,人人都有自己的理性判断,况且法律不可能兼顾到所有人的利益,如果一些人以这个法律是恶法为理由而不去遵守它,甚至故意去违反它,这样就会给整个社会带来无序性,国家的安定和发展便毫无保障。有的人可能会说,只要这个法律符合大部分的人的正义观就不是恶法,那这又带来两个问题:第一、大部分的界限该任何划分?第二、法律难道不应该在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下,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因此,要对法律做出个正确的价值判断是很不容易的。

2、法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于法的本质的理解:①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被奉为法律”即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物化为法律规定。)②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实现统治阶级政治统治的重要工具,是为政治服务的。

其一、如果人人都以法律判断不公正为理由,法律的权威与神圣如何维护?国家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如何保障?法律判决的公正固然重要,但稳定的秩序同样重要;其二、如果一个人自愿生活在一个国家,并且享受这个国家给予的权利,这等于是和国家之间有了一个契约,这就是说,国家订立了法律,它向你发出了一个权利享受的意思表示,而你享受了这项权利就等于是接受了国家的意思表示,即接受了它的另外义务规定,双方由此建立了契约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服从义务岂不是毁约?

3、结合实际

再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来考虑,中国社会面临的是长期法律虚无主义传统带来的规则淡漠意识,我们要解决的是法律形式化和法律至上性这些法治的原初问题。而恶法亦法理论有助于中国在法治初级阶段强化规则意识,有助于解决当代中国法律难于实施的难题。

我们还要承认理想的法律应该是正义、公正的,但现实中的法律往往有各种各样的毛病,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在不断修改,为得就是向理想中的法律靠近,如果我们认为“恶法非法”,那就不存在法律改革的问题了,因为只要是法律就是正义公正的。总的来说,应该原则上承认“恶法亦法”,但我们所说的这恶法必须有个公认的底限,在这个底线的基础上,恶法也是法,并可以通过不断的改革成为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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