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营运证、运力批复办证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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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流程
(一)船舶营运证书
实施机关:上海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上海航务处
受理岗位:航务处受理员
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2、
3、
提交材料:
1、《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
2、船舶所有权、国籍、最低配员证书复印件一套。
(需发复印件让办公室盖章)
3、公司营业执照、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办公室盖章)
4、船舶委托管理协议复印件一份。
(技术管理部提供)
5、船检证书复印件一套。
(船厂提供,加盖公司印章)
6、船舶管理公司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DOC符合证明复印件、安全管理证书(国籍证书送船审核后办理)复印件各一份。
(由
船管公司提供)
7、船舶运力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3、《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办结期限: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船舶营业运输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取费用
工作流程:
1、受理人收到船舶营业运输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进行登记。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6、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署名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7、受理人应及时将受理情况录入网上政务中心,为申请人开通网上政务中心用户名,并及时将用户名和密码交申请人。
8、审批人审批同意的,由审核人制作《船舶营业运输证》,经由航务处科长签字签字后,审批人在正本上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公章,并以骑缝形式在正本与副本上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公章。
9、审批人审批不同意的,由审核人制作加盖受理专用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10、审核人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正本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进行登记。
办公地址、时间、联系电话:
(二)运力批复
实施机关:上海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上海航务处
受理岗位:航务处受理员
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
3、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其中: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5、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具有“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
提交材料:
1、从事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文书下载)2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公司概况、业务来源分析、经济效益分析);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资信证明;
5、管理机构和主要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包括至少6名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及相关的资格证书);
6、申请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还需提交相关管理人员的海务、机务适任证书(复印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
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
第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发给运输许可证;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发给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十四条取得运输许可证和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八条任何企业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必须经过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3、《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本市营业性水路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水路运输规定,取得合法的水路运输经营资格,并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
第九条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办理数量:无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1、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3、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公示并颁发经营许可证件或登记证书;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