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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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营市财政局东营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市直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财政局东营市卫生局2013年12月19日
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是指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以外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含急诊,下同)医疗费用的社会统筹。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人员。
第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遵循全覆盖、保基本、可持续、互助共济的原则。
第五条普通门诊统筹实行签约管理,参保职工可根据方便就近的原则,选择1家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普通门诊统筹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普通门诊统筹组织管理工作;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普通门诊统筹业务经办工作。
第二章资金筹集和待遇水平
第七条调整参保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自2014医疗年度起,用人单位为参保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比例确定为:以职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45岁以下(含45岁)的,按0.7%划入;45岁以上的,按2.2%划入。退休人员以本人月养老金为基数,按5.7%划入。
第八条参保职工普通门诊统筹所需费用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及参保职工不另行缴费。
第九条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一)药品目录范围按《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二)诊疗项目范围按《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执行。
第十条参保职工在签约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符合本办法支付范围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第十一条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参保职工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签约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甲类药品及甲类诊疗项目统筹基金支付80%,乙类药品及乙类诊疗项目个人自付10%后再按甲类药品及诊疗项目支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2%);在签约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甲类药品及甲类诊疗项目统筹基金支付70%,乙类药品及乙类诊疗项目个人自付10%后再按甲类药品及诊疗项目支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63%)。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年1000元。
参保不足1年的,根据协议季度折算其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基金支撑保障能力适时进行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确定调整意见。
第十二条普通门诊费用支出与住院费用、门诊慢性病费用支出分别列账管理,基金支付总额合并计算,不得超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三条参保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一)在未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二)未缴费期间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三)住院期间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四)其他不符合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三章结算管理
第十四条参保职工就医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下或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账户或者现金支付。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属于个人自付的,由个人账户或者现金支付;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由签约医疗机构垫付。
第十五条普通门诊统筹费用由各签约医疗机构于每季度初15日内,持相关资料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账、核算。
第十六条长期驻外及异地安置人员在本人签约的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本人提供门诊医疗费用票据原件、处方、检查报告单、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于每年1月上旬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与市内参保职工相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参保职工就医时,应当出具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明,由就诊医生或者相关工作人员核定身份后,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签约医疗机构按规定记账结算。参保职工未能提供有效证明的,签约医疗机构不予记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补发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开展普通门诊常规检查、治疗,应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急性疾病每次处方用药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最多不超过7日用量;慢性疾病每次处方用药不超过1月用量。
第十九条签约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参保职工档案,认真填写就医人员病历,确保参保人员的数据上传及时、准确、规范,对于数据信息上传不符合要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结算其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对签约医疗机构实行网上监控、抽查档案等方式,对参保职工门诊用药、检查、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违规费用将在结算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一条普通门诊统筹实行预算管理,按在职职工每人每年200元、退休
职工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根据签约服务人数核定支付总额。
第二十二条每年年末,根据实际就诊职工人数和费用发生情况对签约医疗机
构全年普通门诊统筹费用进行年终决算。年终决算时,当年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实
际应报销费用超出签约服务总人数全年门诊费用定额总量的,超支20%以内(含20%)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签约医疗机构按6:4比例分担;超支20%以
上部分由签约医疗机构承担。当年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实际应报销费用低于签约
服务总人数全年门诊费用定额总量的,结余部分不留成,不结转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