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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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使员工劳动安全得到进一步有效保障,规范公司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使用程序和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劳保标准
每年由公司安全环保科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由主管领导审定统一执行。

第三条采购程序
安全环保科负责审核每月的劳保采购发放计划(每月25号各单位将发放计划上报安全环保科审核,并统一报计划),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由采购部门组织采购,同时安全环保科会同采购、仓库、使用单位对购回的劳动防护用品组织验收,仓库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入库、保管、发放。

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四条发放程序
每月10日前各科室(车间)、部门凭安全环保科开具的领料单在仓库领取,各科室(车间)、部门每月建立《劳保发放登记台账》,列明具体使用的岗位、发放时间、发放数量等情况,各科室(车间)、车间应建立《劳保领用登记台账》,详细登记领用人的姓名,凭本人签字后领用。

第五条穿戴规定
一、进入生产及检修场所,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如劳防手套、安全帽、眼护具、安全带等。

二、进入扩建、新建、改建及检修施工现场必须佩带安全帽,高空作业按《高处作业安全规程》要求使用安全带。

三、进入生产及检修场所操作人员严禁长发外露,必须系在安全帽内,并将帽内扣带上紧。

四、在生产及检修过程中可能接触腐蚀性物质时,应戴好防护眼具、面罩。

五、在接触有毒物质时,除应穿戴好防止毒物渗透的防护用品外,必要时戴防毒面具。

六、公司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员工上岗时必须使用,否则按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条日常管理规定
一、根据岗位性质配置的防护面罩、防毒面具、雨衣等公用劳保用品,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由车间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当班人员应认真进行交接班并保证完好,丢失损坏由责任人赔偿。

安全帽使用期为2年,到期后以旧换新。

二、集中管理的劳动防护用品,公司安环科定期抽查,对岗位上不按要求放置或在使用期限损坏的进行相应的处罚或赔偿;发放到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个人保管并用于岗位操作,在使用期限内丢失或损坏由个人负责赔偿。

三、因特殊原因或特殊工作环境造成腐蚀、磨损确需更换的,由所在单位申请安环科核实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以旧换新。

四、职工在临时变动工作岗位时,已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没有到期的,必须继续使用,不得重复发放。

五、职工工种变动后,按其变动后的工种标准领取防护用品,品种相同的防护用品应至下一个更换期享受新岗位的防护用品标准。

六、借用公司的公用防护用品时,应在安全环保科办理借用手续,使用完毕及时归还,过时不还的,按原价从当月工资中扣回。

七、根据作业条件的恶劣程度和实际需要,可临时增发劳动防护用品。

临时增发劳保用品由需求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副总审批后发放。

八、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应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

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

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

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第七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第八条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
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公司各科室(车间)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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