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培训课件(PPT 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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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

的意向。 (折衷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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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二) 构成有效发盘的条件




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必须表明发盘人对其发盘一旦被接
第 十
受即受约束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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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品名、数量、价格)
1、标明货物的名称 2、明示或默示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数量的方法 3、明示或默示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立价格的方
2、关系到发盘人何时可以撤回发盘或修改其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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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 发盘的撤回: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即发盘生效 之前,将其撤回,以阻止其生效
▪ 发盘的撤消: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生效之 后,将其发盘取消,使其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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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发盘撤回与撤销的不同点是什么




1.撤 回
公约规定,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 生效之前,可撤回
2、对发盘表示有条件的接受,也是还盘的一种形式(“俟最后 确 认为准”、“未售有效”,视为还盘或邀请发盘)
受盘人还盘后又接受原来的发盘,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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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四、接受(法律上:承诺)


实 务
(一) 含义
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以声明或 行动表示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

注: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受方能成立合同。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
趋涨迹象,可以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
洽谈。
第 十 二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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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 贸
(四)发盘生效的时间



口头方式: 自对方了解时生效
书面形式: 到达主义 发信主义
数据电文形式:进入
第 十
特定系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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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定发盘生效时间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1、关系到受盘人能否表示接受 受盘人收到发盘后,发盘生效后,受盘人才能 表示接受
▪ 目的:把发盘同普通商业广告及向广大公众散 发的商品价目单等行为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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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向广大公众发出的广告


易 实
对广大公众发出的商业广告

是否构成发盘
大陆法:不得视为发盘
英美法:只要内容确定,在 某些场合下也可以视为发盘
《公约》:非向一个或一个
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

仅应视为邀请发盘,除非提
十 二
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
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对此,你认为
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什么?
第 十 二 章
13



易 实
分析: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
务 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
方对《公约》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
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
按《公约》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
5
国 际
二、发盘(OFFER)
贸 易
发价、报价、法律上:要约

务▪ (一)《公约》规定: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 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 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
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可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

方提出(后者习惯上称为
十 二
递盘)
来自百度文库

6
▪ 发盘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向有 名有姓的公司或个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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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口头发盘时,除发盘人发盘时另有声明外, 受盘人只能当场表示接受,方为有效
▪ 未规定有效期,受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接受才 能有效 “合理时间”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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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 贸
案例:
易 实
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
务 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
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
十 二
事件

有效期已过 (在发盘规定的有 效期内未被接受)
发盘人或受盘人在 发盘被接受前丧失
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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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三、还盘(还价、法律上:反要约)




受盘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发盘提 出的各项条件,并提出了修改意见, 建议原发盘人考虑,即还盘是对发 盘条件进行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
的答复
第 十 二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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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盘的实质:受盘人对发盘进行了添加、限制或其 他更改的答复:
1、受盘人的答复如果在实质上变更了发盘条件,就构成了对发
盘的拒绝
法律后果:
否定原发盘,原发盘失效
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 法等条件的添加或更改
国 际 贸 易 实 务
第十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 订立
第 十 二 章
1


贸 ▪ 第一节 订立国际货物买卖

实 务
合同的法律步骤
▪ 第二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 合同生效的要件
▪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及其基本内容
第 十 二 章
2

际 贸
第一节 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
易 实
法律步骤

询盘 发盘 还盘 接受
法 ▪ 发盘中没有提到的其他条件,(包装、交货、支付)
在合同成立后,以双方当事人建立的习惯做法及采用 的惯例予以补充,或者按《公约》中关于货物销售部 分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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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三)发盘的有效期



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

如何规定
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口头发盘的有效时间如何?
未规定有效期如何处理?
第 十 二 章
条件变化) ▪ 受盘人在表示接受时,对发盘内容提出某些非
实质性的添加、限制和更改 (如:要求增加重量单、装箱单、原产地证明或
某些单据的份数等),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 的时间内表示反对期间的差异外,仍可构成有 效的接受,使合同得以成立
2.撤销
在未接受之前,可以撤销,但要求撤销 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前送达受盘 人;
(发盘已送达受
第 十
盘人,即发盘已

生效)

不得撤销的发盘:规定有效期;受盘 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得撤销的, 且采取了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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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 贸
(六)发盘的失效


务 受盘人拒绝
而失效
发盘的失效
发盘人依 法撤销
发生不
第 可抗力
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必不 第 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
十 二 章
3

际 贸
一、询盘

实 务
含义
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
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该
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
能性的业务行为,不具有法
第 十
律上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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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询盘的内容:
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 和装运等成交条件 多数是询问成交价格(询价) 有时还表达了与对方进行交易的愿望(邀 请发盘) 询盘不是每笔交易必经的程序
十 二
除非有相反证明,如双方惯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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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 贸
(二) 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

必须由受盘人作出


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
效内作出
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 应符合发盘的要求
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
出的交易条件
第 十 二
(对交易条件提出实质性修 改,或提出有条件的接受,不

能构成接受,只能视作还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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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接受的另外一种情况(发盘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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