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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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重点工业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重点工业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财企[2007]296号【发布部门】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5.23【实施日期】2007.05.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企〔2007〕296号)各区、市、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任务和大连市委、市政府《关于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03]19号)精神,加快我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工业园区等重点工业园区的开发和开放,特制定《大连市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大连市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03]19号),加快我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工业园区等重点工业园区的开发和开放,决定设立大连市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

为规范资金的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以下简称“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对在重点工业园区内投资的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予以贴息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重点工业园区”,包括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大连花园口工业园区、松木岛化工园区、大连登沙河工业园区、皮杨陆岛经济区、旅顺经济开发区、大连三十里堡临港工业园区、大连海湾工业园区、大连瓦房店工业园区、大连营城子工业园区、双岛湾石化工业园区、金州经济开发区、炮台经济开发区、普兰店太平工业园区、庄河临港工业区和庄河黑岛循环经济园区。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大财预[2008]475号【发布部门】大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8.09.28【实施日期】2008.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预【2008】475号)市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直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规范基本支出预算分配行为,保障市直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财政局对《大连市本级单位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大财预[2005]61号)进行了修订,并于编制2009年部门预算起执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本级单位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大财预[2005]61号)同时废止。

附件:大连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大连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直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规范基本支出预算分配行为,保障市直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由市直各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市直部门”,是指与市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直属机构。

第三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直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市直部门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条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和管理的原则(一)依法理财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以及现行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是基本支出预算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统筹安排原则。

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统筹考虑预算内、外资金,采用零基预算方法编制综合预算。

(三)优先保障原则。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退职(役)费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需要。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建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建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建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3.20•【字号】大经信发〔2018〕67号•【施行日期】2018.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建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经信发〔2018〕67号各区、市、县(先导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东北亚科技创新创业创投中心的意见》(大委发〔2018〕31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17〕52号)要求,支持重点产业、重点产品创新发展,我们制定了《大连市新建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2018年3月20日大连市新建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全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东北亚科技创新创业创投中心的意见》(大委发〔2017〕31号)、市政府《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大政发〔2017〕52号)。

支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创新发展,带动我市重点行业延长产业链,扩大产业规模,提升行业技术水平和竞争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市政府决定设立新建重点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为规范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补助资金是由市政府设立,主要用于支持我市重点产业领域新建的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及产业链配套的项目。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引导带动、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

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预算单位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人员经费和正常公用经费预算之外编制的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充分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原则。

对申报的项目要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的审核,按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择优安排。

(三)绩效评价原则。

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五条项目支出按照支出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市直预算单位用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大型专项经费。

主要包括:大宗印刷费、专用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中央空调等特殊设施购置费、大型场馆的维护费、党政机关离退休取暖费、大型会议费、大型修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公务出国经费、办公用房和专用通讯网租赁费、工本费、成本性开支和其他大型专项经费等。

其他类项目,是指除上述两类项目之外的项目。

主要包括:用科技三项费、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性补贴、对外援助、支援不发达地区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二章项目库第六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管理系统,分为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第七条部门项目库,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根据部门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要求,对所属单位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后设立。

财政部门项目库,由财政部门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要求,对单位项目库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结合财力可能,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和综合平衡后设立。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11.28•【字号】大财库[2005]625号•【施行日期】2005.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库[2005]625号)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规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大财库〔2004〕513号)、《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大财库〔2004〕514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大连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略)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附件1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大财库〔2004〕513号)、《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大财库〔2004〕5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纳入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大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预〔2005〕397号)的规定,核准跨年度结转使用的资金。

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和项目支出结余。

第三条预算单位结余资金的数额按照财政局核准的当年预算指标数额减去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数额的余额计算,并经市财政局核定。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工业循环经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工业循环经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大财企[2006]366号【发布部门】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7.04【实施日期】2006.07.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企〔2006〕366号)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工业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加快我市循环经济发展,我们制定了《大连市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经济委员会二○○六年七月四日大连市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推动我市工业企业对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尽快实现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目标,决定设立大连市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循环经济专项资金”)。

为规范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我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围绕我市“一个中心、四大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坚持择优支持、突出重点、效率优先、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支持方向和安排方式第四条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一)节约降耗、清洁生产方面。

重点支持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节能、节水、节材、减污方面的技术、产品研发及推广项目,重点支持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燃煤锅炉和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二)环保产业方面。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4.05.11•【字号】大财企[2004]160号•【施行日期】2004.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企[2004]160号)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3号),从2004年起,市科技局分管的科技三项费用更名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

为规范此项资金管理,按照国家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大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四年五月十一日附件:大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发挥科技对我市老工业基地产业结构调整的引领和牵动作用,以科技创新带动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力的提升,进一步完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简称研发资金,下同)是市政府为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引领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设立的专项资金。

主要支持方向是:(一)科技攻关计划。

通过支持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研发活动,为产业结构调整、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重点支持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及科技成果的转移扩散。

通过支持我市各类科技计划实施,加强科技产业化基地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研究与开发以及相关科技培训等,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创造环境。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与变更结算文件编制操作规程》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与变更结算文件编制操作规程》的通知
第十条涉及工程造价的《图纸会审记录》(附表四)和《设计交底记录》(附表五),视同《设计变更通知单》。
第十一条工程签证包括因施工阶段出现的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工程数量变更、技术规范变更、合同条件变更等,是由有关各方就合同价款之外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当出现工程签证方面问题时,提出方应与其它相关各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用《工程洽商纪录(技术核定联系单)》的形式经各方签字后予以确认。
第八条《工程变更报审表》由变更申请方的负责人签字后递交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过程中须同业主(建设单位)协商,征得业主同意后方可履行申报审批程序。
附表一中“编号”按以下规定执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编号为“设一号”;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编号为“施一号”;监理单位提出变更,编号为“监一号”;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编号为“建一号”。
设计变更可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变更申请方”)提出,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情况紧急时,亦可先口头通知后批复。
第七条原设计有错误、不合理,或因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质量)的限制不能完全达到设计要求,需对原设计所做的调整而需进行的设计变更,应有变更申请方填写《工程变更报审表》(附表一,下同),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并估算工程量和造价。
(大财建[2005]153号)
各区、市、县财政局、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规程,现将《大连市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与变更结算文件编制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与变更结算文件编制操作规程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本意见所提出工程签证主要指工程量的签证。工程费用类签证可依据合同条款办理结算。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动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动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动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1.01•【字号】大财建〔2018〕1297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动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建〔2018〕129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征地动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大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动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2018年11月1日大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动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征地动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明确各相关方的主体责任,确保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大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程》(大财建〔2017〕443号)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迁补偿资金是指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列入市政府投资计划,用于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资产类补偿或工程迁改类补偿,需由市本级财政承担的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的各类建设项目需发生动迁补偿费的,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由项目建设单位制定动迁计划和投资估算,并经立项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未经立项部门批准发生的动迁补偿资金不得在建设成本中列支,市财政局不予拨付动迁资金。

第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预见等因素发生需扩大动迁范围或提高动迁补偿标准导致超过原动迁概算或投资估算的,视同工程变更,应按照《大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程》(大财建〔2017〕443号)中的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章土地征收与资产类补偿第五条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是指因项目建设需征用集体用地,或永久占用各级土地储备部门已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应支付的补偿费用。

大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

大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

大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库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财库[2008]299号【发布部门】大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08.07.28【实施日期】200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库〔2008〕299号)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市直各有关部门:为促进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健全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研究制定了《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市财政局与代理银行签订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委托代理协议及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与代理银行签订的资金清算管理协议与清算协议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代理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所有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年度代理业务综合考评(以下简称“综合考评”),是指市财政局依据与代理银行签订的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协议及规定,对代理银行年度代理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进行考核后做出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综合考评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综合考评内容由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代理银行履行协议情况考评、代理银行年度检查考评和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四部分组成。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7.02•【字号】大财资[2008]320号•【施行日期】2008.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的通知(大财资〔2008〕320号)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大连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特制定《大连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二○○八年七月二日大连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8]5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为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和其他市属企业(或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市财政局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市国资委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管部门、单位和企业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四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收入预算根据市财政当年取得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结转收入编制;支出预算根据收入预算规模编制,不列赤字。

第五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反映当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计入库数额及上年结转收入,包括以下项目内容:(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和股息;(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四)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六)上年结转收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库【发文字号】大财库[2004]514号【发布部门】大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4.12.22【实施日期】2004.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库[2004]514号)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根据《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大政办发[2004]179号)和《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库[2004]513号)的有关规定,在不改变预算单位会计主体、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职责的前提下,为了保证我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顺利进行,我局制定了《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果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根据《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支付办法》)、《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对通过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直接支付的资金,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每日报来的按一级预算单位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本办法附件)中的直接支付数,与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清算后的划款凭证及《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支付办法》附件8)回执联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贷:国库存款(二)财政总预算会计对于授权支付的资金,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每日报来的按一级预算单位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中的授权支付数,与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清算后的划款凭证及《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支付办法》附件11)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贷:国库存款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一)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是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延伸,其会计核算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大财预[2008]473号•【施行日期】200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预【2008】473号)局内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工作,规范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的程序和行为,保证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工作的有序性和时效性,特制定《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约束,提高市本级预算支出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是核算和控制市本级支出预算业务活动的重要手段,是办理市本级财政资金支付的依据,必须严格按照指标文件规定的科目、金额和用途支付市本级财政资金,不得办理无预算指标或超预算指标支付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分配与管理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部门为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处。

预算处负责预算支出总指标管理,其他部门预算管理处负责归口部门及分管财政资金预算支出指标的管理,国库处负责预算支出指标的支付,采购办负责对支出指标中涉及政府采购的事项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市财政监督检查局负责对预算支出指标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批复、下达管理第五条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必须由具有部门预算编制审核职能的处室批复下达。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财预[2008]474号【发布部门】大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8.09.28【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预【2008】474号)市直各预算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规范市本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使用,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大连市本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本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大连市本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是指同市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或下达的支出计划(指标),当年尚未列支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第四条部门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划分为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

第五条部门结余资金按构成划分为体现在单位账户的财政实拨资金结余(行政事业类及专项资金类),体现在财政国库账户的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结余和财政已下达指标(含部门预算已批复)未拨款的指标结余。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规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规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规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05.06.19•【字号】大财建[2005]275号•【施行日期】2005.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规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建[2005]275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城市规划水平,保障集中、统一编制城市规划工作,加强城市规划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共同制定了《大连市城市规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执行。

附件:大连市城市规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规划局二OO五年六月十九日大连市城市规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规划的总体水平,统筹安排各项城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加强城市规划专项资金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城市规划编制包括:大连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其他由市政府直接组织的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城市规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规划资金)是指市财政筹集安排的专项用于大连市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力资金和银行贷款)。

第四条规划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规划编制前期准备工作、勘察、测量、规划图纸的绘制以及规划文本和附件的编写印刷等项工作的开支。

第五条专项规划编制单位在申请规划资金时,应据实向市规划局提供以下材料,并填写“城市规划专项资金申请表”:(一)拟与设计单位签订的规划编制委托书草案;(二)拟与设计单位签订的规划编制合同草案;(三)规划编制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四)拟签订勘察、测量合同草案;(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市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中规协秘字[2004]022号)、《辽宁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标准》(辽规协[2002]16号)和其他相关规定,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逐项认真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后,连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一并送市财政局复核。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开展202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和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开展202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和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开展202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和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本级开展202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和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2023年7月18日大连市本级开展202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和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和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3]28号)要求,结合《关于印发2023年度财政执法检查方案的通知》(大财监[2023]300号)和《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深化开展私设"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等违反中心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大财监[2023]476号)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时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头,至2023年11月末结束。

二、检查对象、范围和内容(一)会计监督检查1.检查对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其所属单位。

2.检查范围。

202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状况以及2023年以来私设"小金库'、各项违反中心八项规定精神等有关问题,违规数额较大和情节严峻的,可追溯到相关年度。

3.检查内容。

(1)重点检查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执行状况,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公允,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完整等。

将会计监督检查与部门预决算检查相结合,重点关注是否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是否存在资金挪用、虚报预算支出、扩大开支范围、超出开支标准、使用假发票、财政资金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

关注被查单位内掌握度建设和实施状况,规范内部管理,督促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掌握规范。

(2)重点检查私设"小金库'问题,将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检查内容。

重点关注各项违反中心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特殊是"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包括: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私车公养'、公款吃喝、公开旅游等问题。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的
补充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大财建[2005]529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10.20
【实施日期】2005.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大财建[2005]5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现将《关于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的补充规定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关于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当前政府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政府投资的全部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或项目总投资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的其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他有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可参照执行。

大连市本级单位经费预算管理制度

大连市本级单位经费预算管理制度

大连市本级单位经费预算管理制度1大连市本级单位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单位经费预算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根据<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大政发[ ]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单位经费预算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完成单位工作任务编制、核准的年度支出计划。

第三条各项行政事业性经费开支构成的单位经费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基本建设支出、城市维护费、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支农资金等建设性支出,社会保障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及列收列支等专项支出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单位经费预算的资金来源(一)财政一般预算拨款;(二)财政基金预算拨款;(三)财政预算外专户核拨资金;(四)其它收入。

第五条单位经费预算管理的原则(一)依法理财原则。

<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以及现行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是单位经费预算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统筹安排原则。

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统筹考虑预算内、外资金,采用零基预算方法编制综合预算。

(三)优先保障原则。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退职(役)费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需要。

(四)预算约束原则。

预算一经批复,要严格执行,未经市财政局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五)勤俭节约原则。

要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对所有支出要精打细算,讲求效益,严禁铺张浪费。

第二章单位经费预算的范围第六条根据财政部有关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具体规定和我市的实际,单位经费划分为人员经费、正常公用经费和大型专项经费三部分。

第七条人员经费包括人员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3出。

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险缴费和经市人事局批准的临时聘用人员劳动报酬等其它人员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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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大财预[2008]476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09.28
【实施日期】2008.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预【2008】476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和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市财政局对《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大财预[2005]321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于编制2009年部门预算起执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7月1日大连市财政局发布的《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大财预[2005]321号)同时废止。

附件: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市直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市直部门”,是指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部门(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直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细化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并按照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分解、细化到末级科目。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组织工作,市直各部门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负责所属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的汇总、审核、监督等管理工作。

(四)绩效考评、追踪问效的原则。

项目预算要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

市财政局和市直部门对项目预算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项目库管理
第六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七条市财政局统一设计项目库管理系统,制定项目申报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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