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3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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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Ⅲ》方案主要涉及最低资本水平要求和过渡期安排,包括将普通股最低要求从2%提升至4.5%,建立2.5%的资本保护缓冲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

(一)资本有关要求

1、提高最低资本要求

根据《巴塞尔协议Ⅲ》银行普通股最低要求,即资本结构中吸收损失的最高要素,将从当前的2%提升至4.5%。这一严格的资本要求将分阶段实施,从2013年1月1日开始,2015年1月1日之前实现。一级资本金比率将在同一时间从4%提升至6%。此外,巴塞尔委员会认为系统性重要的银行应适用更高的资本要求,并致力于和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一起制定具体的标准。

2、资本留存缓冲

根据协议,银行在满足4.5%的普通股权益最低要求外,还应满足2.5%的资本留存缓冲,并且其必须全部用普通股权益来补充。这也使得在正常时期,银行普通股权益要求实际上提高至7%(4.5%+2.5%)。这一留存缓冲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持有缓冲资金用于在金融和经济危机时期“吸收”损失。

3、反周期缓冲

《巴塞尔协议Ⅲ》还提出了“反周期缓冲”的资本要求,这一新的缓冲比率为普通股或其他能完全“吸收”亏损的资本的0-2.5%,将根据各国情况具体执行。“反周期缓冲”是基于一项更广泛的宏观审慎目标,要求银行在信贷过分充足的情况下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对一国而言,这一缓冲仅仅在“信贷增速过快并导致系统范围内风险积累”的情况下才会生效。一旦“反周期缓冲”生效,将作为留存缓冲范围的延伸。

4、从严资本定义

从严资本定义,主要体现为两方面:一是从严资本工具合格性标准。《巴塞尔协议Ⅲ》规定,一级资本的主要形式必须是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其它一级资本工具必须是次级的、对非累积的红利和息票支付拥有充分灵活性、没有到期日也没有赎回激励的机制。二级资本的基本标准为:受偿顺序次级于存款和一般债务,没有赎回激励,原始期限至少5年,在到期日前5年要按照直线“摊销”法计入监管资本。并且从2013年开始的10年内要分年度逐步淘汰不合格的非核心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工具。

表1 《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要求

(二)杠杆率要求

金融危机前,一些国际银行高杠杆与高资本充足率并存,两者的背离使得人们开始怀疑巴塞尔银行监管体系的有效性。巴塞尔委员会吸收了这方面的建议,在《巴塞尔协议Ⅲ》中明确提出了将引入与风险不挂钩的杠杆比率,作为对与风险相挂钩的资本比率的重要补充。(三)系统重要性银行

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1%的附加资本要求,降低“大而不能倒”带来的道德风险。同时,巴塞尔委员会与金融稳定局正在研究一项针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综合方案,可能包括资本附加费、或有资本、保释债)等。此外,有关清算制度的相关工作也将持续进行。

(四)引入流动性监管指标

《巴塞尔协议Ⅲ》将引入流动性覆盖比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对银行的流动性进行监管。流动性覆盖率定义为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与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的比值;净稳定资金比率是指“可用的稳定资金来源”与“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来源”的比值。其中流动性覆盖比率用来确定在监管部门设定的短期严重压力情境下,银行所持有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的流动性资产的数量,以便应对此种情境下的资金净流出;而净稳定融资比例主要用于确保各项资产和业务融资,至少具有与它们流动性风险状况相匹配的满足最低限额的稳定资金来源。(五)过渡期安排

巴塞尔委员会为了确保银行可以有充足的时间通过调节利润分配、资本筹集等手段,以达到更高的资本要求,当然也是为了使银行能够继续放贷以支持经济稳定发展,对实施《巴塞尔协议Ⅲ》安排了较长的过渡期。

二、巴塞尔协议的特点:

首先,巴塞尔协议一直是以资本监管框架为基础的风险监管体系,从1到3,监管范围越来越广,对监管当局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但基本的监管理念没有变,核心思想就是基于风险

的资本监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决定着金融机构的安全。

其次,努力寻求提高监管资本的敏感度,从信用风险到市场风险,再到操作风险,以及金融危机后加入系统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银行机构面临的风险不断被识别、计量和覆盖。再次,从单一的资本监管走向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并重的监管体系。

最后,从单纯微观层面的审慎监管提升到微观和宏观审慎监管并重的监管理念。

四、巴塞尔协议三的实施意义:

1、资本监管框架不断完善:

资本监管是巴塞尔协议始终如一的监管核心,巴塞尔协议三以提高银行资本水平和质量为目标,在“三大支柱”框架下构建包括逆周期缓冲资本、资本留存缓冲、系统性重要银行附加资本、杠杆率在内的多层次监管框架,进一步加强银行的风险防控能力。

2、资本补充机制建设日益重要

一方面,将监管资本简化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两大类。一级资本包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剔除原一级资本中包括的优先股和创新型股权等。二级资本仅能在清算条件下吸收损失,并且取消附属二级资本和用于吸收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另一方面,提高了核心资本、总资本、资本留存超额资本、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

3、银行经营模式转变步伐加快

迫使银行对盈利模式和资产风险结构进行相应调整,寻求低杠杆、低资本损耗的创新型盈利模式成为决定银行生存与否的关键。商行改变高资本占用型的经营模式和过度依赖批发性信贷业务的状况,拓展资本消耗低的非利息业务,大力发展风险权重较低、资本占用较少、综合回报较高的零售业务、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

五、《巴塞尔协议3》对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影响:

1、积极影响:

(1)可以有效预防金融风险,提升银行监管水平:总结金融危机暴露出的监管体系的不足,建立起更加全面的风险管理意识,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是金融体系抗风险能力更强。

(2)对银行业务的影响是全方位、多角度的:强化资本监管思想,在多领域进行金融监管的完善、补充和创新。

(3)对银行经营管理理念产生深远影响:流动性指标的确定使流动性监管可操作性大大增强,使银行在经营管理中更加重视流动性风险。此外,银行业倾向于转变融资方式和股利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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