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规定
企业年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1. 目的:为规范企业年金的管理,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年金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参加企业年金的企业、职工以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二、企业年金计划1. 企业年金计划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 企业年金计划应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年金计划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2)企业年金计划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3)企业年金计划方案经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备案。
三、企业年金基金1.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包括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投资收益等。
2.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四、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与监督1. 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3)有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管理能力。
2. 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定期向企业年金基金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情况。
3. 企业年金基金监管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确保其合规经营。
五、企业年金待遇1. 企业年金待遇包括企业年金计划实施期间的企业年金基金收益和职工退休后领取的企业年金待遇。
2. 企业年金待遇的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由企业年金计划方案规定。
六、企业年金计划的变更与终止1. 企业年金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报企业年金基金监管部门备案。
2. 企业年金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如需终止,应提前三个月向企业年金基金监管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职工权益。
七、附则1.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企业年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旨在确保企业年金制度的规范运行,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企业年金管理制度1. 目的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增强公司的凝聚力,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年金,是指公司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 适用范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本公司工作3年以上并履行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续订书中规定的全部义务的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财务人员。
3. 申请企业年金的程序(1)员工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并填写《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协议》,经公司签章确认;(2)员工在公司启动企业年金时未填写协议的,视为不愿参加企业年金;(3)每年12月份,员工就下一年度是否参加企业年金提出申请。
4. 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4.1 企业年金由公司企业年金和个人企业年金组成。
公司企业年金由公司为员工缴纳;个人企业年金由员工个人缴纳。
4.2 员工个人每年1月份缴纳上一年度年收入总额(上一年度月基本工资×12+年底奖金)的固定比例,公司缴纳同样的额度共同存入指定账户,员工可按规定提取使用。
4.3 企业年金按照以下方式分配给个人(1)职工个人存入上一年度收入总额(暂定为月工资的20倍)的5%,满3年后可提取;(2)满3年后不提取,职工个人存入上一年度收入总额的8%,累积满5年后可提取;(3)满5年后不提取,职工个人存入上一年度收入总额的10%,累积满10年后可提取;(4)满10年后不提取,职工个人存入上一年度收入总额的5%,以5年为一个阶段,可一直保持到离职或退休,最长为20年。
(5)一旦提取,原协议终止,累计缴纳年限清零;5.企业年金的管理5.1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公司建立年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公司年金的各项具体实施政策。
年金工作领导小组由集团总经理及各部门经理组成。
年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门经办机构,其职能由公司人资部承担,负责处理协调企业年金日常事务。
XXXX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励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特制定本企业年金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的目的是通过投资管理和运作,为员工提供额外的养老保障,并保障其养老金的稳定和可持续增长。
第三条:本方案的实施范围适用于XXXX公司所有正式员工,包括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员工。
第二章:参保和缴费第五条:公司员工应参加本企业年金方案,享受养老金待遇。
第六条:公司和员工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具体比例由公司按照员工薪资水平和工作年限等因素进行调整,并报经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
第七条:员工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经公司代扣代缴;公司缴纳的企业年金直接从公司财务收入中支付。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八条:企业年金资金应由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投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增值。
第九条: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对企业年金资金进行合规投资。
第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将企业年金资金进行有效的风险分散和投资组合管理,提高资金的收益和抗风险能力。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公司和员工公布企业年金资金的运作情况和投资收益情况。
第四章:养老金发放第十二条: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本方案规定的退休条件后,可申请领取企业年金养老金待遇。
第十三条:养老金的发放应按照公司制定的具体操作程序进行受理、审核和发放。
第十四条:养老金的发放方式应根据员工的需求和公司的管理要求,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或转为年金等方式。
第十五条:养老金的发放应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确保员工养老金待遇的正常领取。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企业年金监管机构,对企业年金的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定期向员工公开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应定期对企业年金方案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其适应公司和员工的需求和变化。
第十九条:公司应保证企业年金资金的安全和运作的合规性,不得挪用和滥用企业年金资金。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方案的解释权归XXXX公司所有,并在实施过程中随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2019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doc

第11号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2月23日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营,提高职工福利水平,保障职工的养老权益,根据《企业年金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设立并经营的企业年金基金,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章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第三条企业年金基金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管理和运作。
第四条管理机构可以由企事业单位自行设立,也可以由专业机构代为管理。
第五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年金基金管理制度;2. 收集、整理、分析和报送有关年金基金的信息;3. 投资组合的选择和调整;4. 定期向参保职工披露基金运营情况;5. 管理基金的资产和负债;6. 审计和监督基金的运作。
第六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公正、合规和透明的管理工作,保障参保职工的权益。
第三章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第七条企业年金基金可以进行多种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房地产、基金等。
第八条投资运营应当秉持稳健、安全、高效的原则,根据基金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和风险控制。
第九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分散投资,降低风险;2. 精选优质投资标的,提高收益;3. 充分考虑投资期限和流动性需求;4. 定期评估和调整投资组合。
第十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披露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情况,向参保职工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
第四章参保职工权益保护第十一条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为参保职工提供公平、公正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任何参保职工。
第十二条参保职工有权知道自己的基金账户余额、缴费和福利情况,并可以随时查询。
第十三条参保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投保比例和投资标的,但需符合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申诉和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参保职工的投诉和纠纷。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参保职工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个人和单位,相关部门可以采取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
公司年金管理制度

公司年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职工福利制度,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提高员工的获得感和忠诚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年金管理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确保员工享受到完善的年金福利。
第三条公司年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为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年金方案的设计、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司年金管理制度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公司的财务预算,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资金来源。
第二章年金方案第五条公司年金管理制度包含以下几种年金方案:(一)基本养老金:公司按照员工的缴纳比例和工作年限等因素,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金。
(二)附加养老金:公司为员工额外缴纳一定比例的附加养老金,以提高员工的养老保障水平。
(三)特别补充养老金:公司根据员工的特殊情况,给予一定的特别补充养老金,以满足个别员工的特殊需求。
第六条公司年金管理制度将员工年金缴纳比例确定为每月工资的5%,公司在此基础上给予员工一定的补贴。
第七条公司年金管理制度规定员工的年金待遇应随着年龄增长、工作年限延长等因素逐步提高,以确保员工在退休后能够获得足够的养老金。
第八条公司年金管理制度规定员工在退休后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养老金,也可以选择每月领取一定金额的养老金。
第九条公司年金管理制度规定员工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领取养老金,但需提前向公司提交申请并经过公司审核。
第十条公司年金管理制度规定员工在离职后可以选择一次性颖取养老金,也可以选择将养老金转移至其他养老金账户。
第十一条公司年金管理制度规定员工在死亡后,其遗属可以按照公司相关规定领取员工的年金。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公司年金管理制度规定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年金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每年对年金进行一次全面审计。
第十三条公司年金管理制度规定公司要建立健全的年金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和流程,确保年金的实施科学、合理和公正。
第十四条公司年金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年金基金应投资于稳健的金融产品,确保年金基金的安全增值。
企业年金制度

颁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
称“两个办法”),促进了企业年金由政策管理 向法制管理的转变、由政府管理向市场管理的转 变,以及企业自主管理向专业机构受托管理的转 变。应当说,这是21世纪以来中国社会保障最重
大的改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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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年金的运行机理
(一)企业年金的发起:单个企业创立 或多个企业共同创立
企业年金计划一般由各个企业自愿建立 在组织形式上,企业年金计划可以由单个企业 设立,也可以由多个企业甚至在行业范围内共 同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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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年金的支付结构:缴费确定型计划和 待遇确定型计划
企业年金的计划模式通常有两类: 以支定收的待遇确定型计划( defined benefit,简称DB计划) DB计划的特点是: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自 愿 养 老 保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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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与其他国家相 比在计算口径上有所不同,区别在于中国的基本 养老保险中包含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两部分,
其他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一般只包括了社会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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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中,以一个包括社会 统筹和个人账户在内的统一的框架作为基本养老保 险制度的强制部分,保障老年人口的基本生存需求; 以企业缴费为主的企业年金以及自愿性的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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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的主要特征
一般由企业(雇主)创立,或是集体谈判的结果,政 府给予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并予以监管 管理成本相对较低,收益和贡献较为对称 覆盖范围一般较基本养老保险金要小,且实施对象有 较强的针对性,在收入分配方面一般向高收入群体倾 斜 投资收益率不稳定 企业年金积累额的可流动性、转移性较差
公司年金管理制度

公司年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员工福利制度,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和福利待遇,公司特制定年金管理制度,以规范公司年金的缴纳、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公司年金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在聘员工和离退休员工。
第三条公司年金管理制度的执行主体为公司董事会和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年金的缴纳、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四条公司年金管理制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同时也应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员工的实际需求,灵活调整和完善管理制度。
第二章缴存规定第五条公司每月按照员工的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缴存,具体比例由公司与员工代表协商确定,并报董事会批准后正式执行。
第六条公司年金缴存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确保按时足额缴存,不得私自挪用或滞留员工的年金。
第七条员工个人也可以选择性缴存一定的年金金额,作为自己的个人养老金。
公司将个人缴存的部分与公司缴存的部分分开管理。
第八条公司应定期通知员工有关年金的缴存情况和余额变动情况,确保员工对自己的年金缴存情况有充分的了解。
第三章管理与运用第九条公司年金由公司财务部门进行专门管理,确保年金资金的安全和合理的使用。
第十条年金资金可以用于员工福利的发放、员工的培训与学习、困难职工的帮扶等方面,确保年金资金的充分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应定期对年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开,并接受员工的监督和建议,确保年金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公正。
第十二条公司还可以将年金资金进行投资,以获取更多的资金,增加年金基金收益。
但投资的方式和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投资法律法规,并取得董事会的批准。
第四章离退休员工的待遇第十三条离退休员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年金待遇,同时公司年金资金也可以用于离退休员工的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公司应加强对离退休员工的关爱和照顾,确保他们能够过上安康幸福的生活。
第五章监督和奖惩第十五条公司设立年金管理委员会,对年金的缴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年金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应给予相应的处罚,甚至开除违规者,以维护年金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019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2019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企业年金是对养老保险的一种补充,为了规范这一块,我国早在前几年就制定了专门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借此来规定有关企业年金方面的内容。
接下来,我们就来了解下企业年金试行办法都有哪些内容。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范围;(二)资金筹集方式;(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四)基金管理方式;(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八)中止缴费的条件;(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六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七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企业年金管理规定

企业年金管理制度方案1 目的为了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提高员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制定本规定。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各单位合同化员工、市场化用工年金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3.1 企业年金本规定所称的企业年金是指公司及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4 职责4.1 人事处(党委组织部)(以下简称人事处)4.1.1 是企业年金管理的主管部门;4.1.2 组织协调企业年金实施工作;4.1.3 负责机关员工参加企业年金的资格审查和建立、退出,确定企业年金缴费基数;4.1.4 负责公司账户管理系统所需信息采集、数据传输、运行维护;4.1.5 过渡性企业年金待遇的审核和支付等日常工作。
4.1.6 负责检查指导所属单位开展企业年金工作。
4.2 财务处负责筹集和缴纳公司机关企业缴费、个人缴费和账户管理费工作。
4.3 党群工作处(审计监察处)(以下简称党群工作处)负责企业年金工作的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
4.4 所属各单位4.4.1 负责本单位员工企业年金的管理;4.4.2 负责本单位员工参加企业年金的资格审查和建立、退出,企业年金缴费基数确定;4.4.3 负责筹集本单位企业缴费、个人缴费和账户管理费的资金并缴至公司账户。
4.4.4 负责本单位账户管理系统所需信息采集、数据传输、运行维护等企业年金日常工作。
4.4.5 接受上级管理部门对企业年金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5 管理内容5.1 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原则a) 统一制度,统一管理。
b) 单位缴费分配体现公平,兼顾效率。
c) 规范统筹外养老项目,实现新老制度平稳过渡。
d) 根据国家和集团(股份)公司有关规定,调整企业年金缴费水平。
e) 企业年金基金集中规范管理,安全运营,稳健增值。
5.2 组织管理5.2.1 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公司领导、人事处、财务处、党群工作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a) 组织研究、审定、报批企业年金实施办法。
关于我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议案

关于我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议案关于在XX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议案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2019〕20号令)的相关规定,本公司自XXX年XX月XX日起执行的《补充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不适应国家法律规定。
为延续我公司职工养老保险福利保障制度,现建议在本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请大会审议。
一、现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弊端1、因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存在违规操作的风险。
2、原制度对个人账户支取环节无法有效控制,如出现冒领和提前支取情况,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委员成员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企业风险过大。
3、个人账户资料查询不便,管理方式落后。
4、原制度在税收方面执行国家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不利于企业合理避税和维护职工既得利益。
二、执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优点1、执行企业年金制度可在企业、银行和投资管理人之间发挥相互监督的作用,有利于控制运行风险。
2、在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后,其“企业为员工缴费总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33%,其中:企业为员工缴费总额在4%以内的可在成本中列支。
”3、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后,银行建立企业、个人账户,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均发放唯一账号,职工个人可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短信银行等方式随时查询个人账户资金情况。
且企业年金可在申办了企业年金的企业间转移,未办理转移的进行封存,待退休后可支取。
4、将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变更为企业年金制度,一方面可实现福利制度变革中的平稳过渡,稳定职工情绪;另一方面企业年金制度可做为吸引人才的一项制度手段,在我公司工资水平在薪酬市场中低于平均水平的情况下,可做为吸引人才的一项有利手段。
三、企业年金方案设计(一)本公司年金方案设计重点1、本公司缴费规则为:当年企业缴费=上年度工资总额*8%(其中4%在成本中列支,4%在福利费中列支)。
当年员工缴费=上年度工资总额*2%公司符合条件的员工必须按公司年金方案规定的比例进行缴费,个人不缴费的,不能享受企业缴费。
建议可考虑在高层次人才引进时给予企业年金一次性奖励。
2019年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2019年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2019年11月目录释义 (4)第一章总则 (4)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遵循的原则 (5)第三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6)第四条实施范围 (6)第二章参加人员 (6)第五条职工参加本细则的条件 (6)第六条职工参加本细则的程序 (6)第七条职工退出本细则的条件 (7)第八条职工退出本细则的程序 (7)第九条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7)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 (8)第十一条个人缴费 (8)第十二条企业缴费及分配 (8)第十六条企业年金缴费的中止、恢复和补缴 (10)第四章账户管理 (10)第十九条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 (10)第五章权益归属 (11)第六章基金管理 (12)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13)第二十九条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 (13)第三十条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 (14)第八章细则的变更和终止 (14)第三十四条终止本细则的程序 (15)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15)第十章附则 (16)附件①:职工放弃参加企业年金声明 (16)附件②: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17)附件③:职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附件 (17)释义企业年金:指企业(包括其他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企业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在企业年金基金中,以企业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金的管理,保障企业年金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提高职工福利待遇,增强企业凝聚力,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一)自愿参与原则。
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运作和管理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企业不得强制职工参与企业年金。
(二)公平、公正原则。
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公平、公正,确保企业年金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风险控制原则。
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注重风险控制,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四)透明度原则。
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保持透明度,及时向企业年金参与者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条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应当由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和独立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一)制定企业年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企业年金的基金管理,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三)定期向企业年金参与者披露企业年金的相关信息。
(四)处理企业年金参与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六条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接受企业年金监管机构的监督。
企业年金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对企业年金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年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企业年金的管理费用应当由企业承担,不得从企业年金基金中列支。
第八条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应当依法纳税。
第九条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有关会计制度,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章企业年金的建立(一)企业依法成立并正常运营满一年。
(三)企业有明确的年金计划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年金计划的制定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一)企业年金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六条国有金融企业企业年金,应当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并将结合下列条件:(一)实现税后盈利(含补贴)或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其中,集团控股类国有金融企业母公司以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准。
(二)具有较好的风险管控能力,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等风险管控指标满足行业监管规定。
(三)具备相应的财务承受能力,不得因实行企业年金出现亏损,影响国有金融企业长远发展。
因经营性原因导致合并报表亏损或者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集团控股类国有金融企业母公司以及亏损或者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子公司,应当暂缓实施企业年金。
前款规定的相关财务数据,以国有金融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数据(按照国内会计准则)为准。
第七条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当具有合格的考核评价结果,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完成年度经营目标,已改制的国有金融企业,经管目标按照公司治理程序确定;未改制的国有金融企业,经管目标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二)绩效评价合格,国有金融企业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绩效评价的,其绩效评价类型应当达到中(CC)以上。
前款规定的考核评价结果,以国有金融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考核评价结果为准。
国有金融企业下属非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当具备合格的考核评价结果。
其中,非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结果应根据上级单位对其绩效评价考核结果确定,且绩效评价结果应达到中等以上。
第八条国有金融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设计企业年金方案。
集团控股类国有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各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分步实施企业年金方案,各子公司之间的缴费水平,应当根据自身发展阶段与经济效益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互相攀比。
第九条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中明确企业年金方案修改、中止和终止的条件与情形。
第十条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修改或者中止企业年金方案:(一) 因经营性原因导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或者未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或者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满足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应当修改企业年企方案、适当降低企业缴费标准。
企业年金规定

企业年金规定
企业年金是一种企业参与员工养老保障的制度,是指企业按照一定比例为员工缴纳养老金的同时,向金融机构投资形成养老基金,为员工提供退休后的养老金福利。
企业年金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企业年金的参与对象通常是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等。
一般来说,员工入职后需要连续工作一定年限,如3年、5年才能享受企业年金制度。
其次,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一般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确定。
一般情况下,企业会按照员工的工资比例向年金基金进行缴纳,比如缴纳员工工资的5%或10%作为年金基金的投资。
再次,企业年金的投资由金融机构进行管理。
企业会将缴纳的年金基金委托给专业的金融机构进行投资运营,以确保年金基金的安全和收益。
此外,企业年金通常设置了一定的缴纳年限和退休年限。
员工在满足缴纳年限后,可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提前退休时享受企业年金的福利。
最后,企业年金的福利一般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即根据员工缴纳年限和工资计算的一定比例的养老金;二是额外养老金,即根据员工所缴纳的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所得到的额外养老金。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年金的规定可能因国家政策、行业特点等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规定以国家和企业的政策为准。
此外,企业年金是一项长期的制度,需要企业和员工共同支持和配合,才能实现养老保障的目标。
关于印发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团公司关于印发《**(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集团公司各单位、本部各部室:《**(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业经集团公司2023年第*次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月*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保障集团公司员工企业年金权益,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工作。
实施企业年金的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及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第三条除本办法另有所指外,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具有如下含义:1“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企业年金方案”指由用人单位发起,职工参与,经过用人单位和职工的集体协商,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3.“企业年金计划”指由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组成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4.“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5.“受托人”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
6.“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7.“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8.“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企业年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合规原则。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天津市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规定开展企业年金管理工作,确保做到依法合规。
2.民主公开原则。
企业年金管理工作中凡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集体协商或民主程序;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做好宣贯告知工作,确保广大员工及时了解企业年金政策及相关事宜,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制度的激励作用。
国有企业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企业年金的建立、管理和运作,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年金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企业及其职工。
(1)公平公正,保障职工权益;(2)安全稳健,实现资金保值增值;(3)规范运作,确保企业年金可持续发展。
二、企业年金的建立与缴费2.1 建立程序2.2 缴费主体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盈利情况、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个人缴费由职工自愿参加,按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
2.3 缴费额度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不超过本人工资的4%。
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额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4 缴费方式企业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企业年金,可以采取月度、季度或年度缴费方式。
企业年金缴费应直接划入企业年金基金专户。
三、企业年金的管理与运作3.1 管理机构企业应选择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作为企业年金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3.2 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应遵循安全、稳健、长期增值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投资范围应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股票、基金、债券等金融产品,并合理配置资产,分散风险。
3.3 监督与报告企业年金管理人应定期向企业和职工报告企业年金的运营情况,包括资产状况、收益情况等。
企业应设立企业年金监督委员会,对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作进行监督。
四、企业年金的支付与转移4.1 支付条件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特殊原因提前退休时,可以申请领取企业年金。
4.2 支付方式企业年金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定期支付或年金化支付等方式。
职工可根据个人需求选择支付方式。
4.3 转移规定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职工离职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继续保留在原企业年金管理账户中,或转入新单位的企业年金管理账户。
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员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结合国家、省市企业年金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量力、自愿的原则,自主实施的养老金计划,是企业员工福利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原则(一)依策缴费、兼顾市场: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确定缴费水平,标杆市场做法,提升外部竞争性;(二)业绩导向、体现效率: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贡献大小来分配企业缴费的资金,激励员工努力工作;(三)适时调整、与企业效益挂钩:根据企业经济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缴费水平,企业年金发展与企业经济状况、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组织机构建立由企业和员工双方代表组成的集团公司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本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协调监督本企业年金管理,指导各产业板块年金基金计划的运作、备案管理。
第五条参加范围与集团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员工可在入职满一年后申请参与企业年金计划。
集团系统内调入人员于入职次月办理企业年金申请。
第二章缴费办法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由集团公司和员工个人共同承担。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集团公司缴费;(二)员工个人缴费;(三)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的收益。
第七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的计提(一)集团公司根据上年度经济状况自主决定企业年金的提取比例,但集团公司为员工的缴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全体员工工资总额的1/12。
(二)集团公司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上年度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在经营成本中列支,超过4%的部分在企业应付福利费或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或当年净利润比上年度有较大幅度增长的,也可以从自有资金中列支。
(三)员工个人出资的企业年金费用在本人税后工资、薪金中负担。
员工个人缴费由集团公司从员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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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管理规定1 目的为了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提高员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制定本规定。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各单位合同化员工、市场化用工年金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3.1 企业年金本规定所称的企业年金是指公司及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4 职责4.1 人事处(党委组织部)(以下简称人事处)4.1.1 是企业年金管理的主管部门;4.1.2 组织协调企业年金实施工作;4.1.3 负责机关员工参加企业年金的资格审查和建立、退出,确定企业年金缴费基数;4.1.4 负责公司账户管理系统所需信息采集、数据传输、运行维护;4.1.5 过渡性企业年金待遇的审核和支付等日常工作。
4.1.6 负责检查指导所属单位开展企业年金工作。
4.2 财务处负责筹集和缴纳公司机关企业缴费、个人缴费和账户管理费工作。
4.3 党群工作处(审计监察处)(以下简称党群工作处)负责企业年金工作的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
4.4 所属各单位4.4.1 负责本单位员工企业年金的管理;4.4.2 负责本单位员工参加企业年金的资格审查和建立、退出,企业年金缴费基数确定;4.4.3 负责筹集本单位企业缴费、个人缴费和账户管理费的资金并缴至公司账户。
4.4.4 负责本单位账户管理系统所需信息采集、数据传输、运行维护等企业年金日常工作。
4.4.5 接受上级管理部门对企业年金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5 管理内容5.1 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原则a) 统一制度,统一管理。
b) 单位缴费分配体现公平,兼顾效率。
c) 规范统筹外养老项目,实现新老制度平稳过渡。
d) 根据国家和集团(股份)公司有关规定,调整企业年金缴费水平。
e) 企业年金基金集中规范管理,安全运营,稳健增值。
5.2 组织管理5.2.1 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公司领导、人事处、财务处、党群工作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a) 组织研究、审定、报批企业年金实施办法。
b) 协调、决定企业年金重大事项。
c) 监督、检查企业年金政策的执行情况。
5.2.2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人事处、财务处、党群工作处等部门组成。
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处。
主要职责:a) 起草企业年金实施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
b) 负责企业年金的组织实施。
c) 定期向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报告企业年金工作。
d) 负责企业年金业务的日常管理。
5.3 参加条件5.3.1 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a)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b) 具有相应的经济承受能力,完成集团(股份)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c) 已经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管理制度健全。
5.3.2 员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参加企业年金:a)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且连续工作满一年,并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b) 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5.4 企业年金的申请及退出员工符合参加企业年金条件,有权自愿参加或不参加企业年金。
5.4.1 员工自愿参加企业年金,须提出申请,填写《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所在单位审批签章后,报人事处备案。
5.4.2 员工自愿不参加企业年金,须提出申请,填写《不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所在单位审批签章后,报人事处备案。
5.4.3 企业年金退出5.4.3.1 员工参加企业年金后,可以自愿书面申请退出,退出时须填写《自愿退出企业年金申请表》,所在单位确认签章,报人事处备案。
经批准退出企业年金的员工,其个人缴费停止,个人账户保留。
5.4.3.2 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出国(境)定居、自动离职、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自动退出企业年金。
5.4.3.3 员工退出企业年金后,一年内不得重新参加。
5.5 资金筹集5.5.1 企业年金资金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5.5.1.1 企业缴费按公司上年度工资总额的5%提取,从成本中列支。
企业缴费基数要与实际纳入实施人员范围相匹配。
5.5.1.2 个人缴费按员工本人当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 1%缴纳,由单位在本人税后工资中代扣代缴。
5.5.1.3 公司将根据国家和集团(股份)公司规定,调整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
5.5.2 企业缴费和员工个人缴费由各单位按月缴至公司财务处,由公司财务处按月缴至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
5.5.3 员工停止、暂停缴费时按以下不同情况处理:5.5.3.1 员工当月无薪,停止个人缴费。
停止缴费期间不参与企业缴费向个人账户的分配。
5.5.3.2 员工因个人原因暂时中断个人缴费的,中断期间不参与企业缴费向个人账户的分配。
恢复个人缴费时不得补缴。
5.5.3.3 非个人原因造成员工暂时中断个人缴费后需补缴的,按实际补缴月数参与补缴当月企业缴费分配,企业缴费分配额计入补缴当月。
5.5.4 公司未完成集团(股份)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调减或停止下年度企业缴费。
企业缴费停止期间,员工个人缴费同时停止。
公司恢复缴费时,员工个人缴费同时恢复。
停止期间的企业和个人缴费均不得补缴。
5.5.5 员工退出企业年金或个人账户封存的,停止个人缴费,同时停止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
5.6 账户管理5.6.1 企业年金账户的分类企业年金账户包括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5.6.1.1 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额、企业缴费计入额及其对应投资运营收益;个人账户管理通过工商银行企业年金账户系统进行管理,包括个人账户新增、转移、暂停、封存和支付等。
5.6.1.2 企业账户用于归集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余额、个人账户未归属权益及其对应投资运营收益。
5.6.2 员工个人和企业缴费计入本人的个人账户要求5.6.2.1 个人缴费全部计入;5.6.2.2 企业缴费依据员工的岗位分配基数和工作年限分配基数计算其企业缴费分配额,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即为本人的企业缴费计入额,并计入本人的个人账户。
企业缴费分配额按以下办法计算:企业缴费分配额=岗位分配额+工作年限分配额其中:岗位分配额=企业缴费总额×岗位分配比例×(岗位分配基数÷岗位分配基数之和)工作年限分配额=企业缴费总额×工作年限分配比例×(工作年限分配基数÷工作年限分配基数之和)岗位分配比例与工作年限分配比例之和等于 100%,其中,岗位分配比例暂定为70%,工作年限分配比例暂定为30%。
岗位分配比例和工作年限分配比例由股份公司统一调整。
5.6.2.3 企业缴费分配余额归入企业账户。
5.6.2.4 企业账户的余额与下期企业缴费一并按5.3.2 b)条款规定计入个人账户。
5.6.3 员工个人账户的管理5.6.3.1 账户的转移a) 员工在集团(股份)公司内部企业调动工作的,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全额划转。
b) 员工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到集团(股份)公司以外的其它企业就业且与该企业已建立企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额及其收益全额转移,企业缴费计入额及其收益按个人所有权益确定的金额转移。
5.6.3.2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个人账户封存:a) 因升学、参军等原因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b) 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尚未重新就业的;c) 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就业的企业尚未建立企业年金的。
个人账户封存期间,暂由原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具备条件时按规定转移或领取。
个人账户封存期间账户资金不参与投资运营。
5.6.3.3 员工有权查询其个人账户有关信息。
5.6.3.4 出现下列情况时,个人账户自行注销:a) 个人账户按规定转移的。
b) 个人账户积累额按规定全部领取完毕的。
5.6.4 企业年金账户由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选定的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账户管理人的账户管理费用由公司统一缴纳,从成本中列支。
5.7 待遇支付5.7.1 员工办理退休手续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按个人所有权益确定的金额,暂按一次性方式领取。
5.7.2 员工在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按个人所有权益确定的金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员工在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5.7.3 员工出国(境)定居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其个人账户资金按个人所有权益确定的金额一次性领取。
5.7.4 不符合领取企业年金条件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不得提前领取。
5.7.5 过渡期(200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内退休的职工,过渡年金发放标准根据本人退休时的岗位级别和退休时间确定,详见附录B《股份公司过渡年金发放标准》。
5.7.6 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员工,不再发放股份公司过渡性企业年金。
5.8 管理监督5.8.1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员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运营收益等组成,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公司的企业年金基金与其它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分别记账,互不调剂。
5.8.2 公司的企业年金基金由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以受托方式统一管理。
理事会选择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管理运作企业年金基金。
5.8.3 公司的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5.8.4 企业年金管理和缴费工作接受集团(股份)公司审计等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公司审计、监察、工会等部门按照集团(股份)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和内控体系的要求定期进行内部专项审计和监查。
5.8.5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集团(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
6 流程暂无7相关文件7.1 相关的公司体系文件7.2 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依据性文件8 记录8.1 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8.2 不参加企业年金声明8.3 D自愿退出企业年金申请表附录附录 A 企业缴费分配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有关指标解释附录B股份公司过渡年金发放标准附录A企业缴费分配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有关指标解释企业缴费总额:指公司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月平均值与当年企业提取比例的乘积;岗位分配比例:指企业缴费总额用于岗位分配额的比例;工作年限分配比例:指企业缴费总额用于工作年限分配额的比例;岗位分配基数:指本人上年度基本工资的月平均值,其中: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基本工资为本人的岗位基薪,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执行协议工资制的员工基本工资为本人的岗位工资,操作和服务人员的基本工资为本人的岗技工资;岗位分配基数之和:指当月参与分配的公司全部员工的岗位分配基数之和;工作年限分配基数:指公司确定本人当年工龄津贴的年限;工作年限分配基数之和:指当月参与分配的公司全部员工的工作年限分配基数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