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保释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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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保释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摘要】保释制度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诉讼价值,鉴于保释制度的合理性与优越性及我国取保候审存在的缺陷,保释对于我国取保候审的改革和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具有借鉴意义。本文从引入保释制度的障碍及现有条件两方面对借鉴保释制度的可行性

进行分析。

【关键词】保释;理论基础;诉讼价值;取保候审;可行性

我国学者对保释制度的集中关注源于司法实践中愈演愈烈的超期羁押和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他们在找寻改变我国审前羁押现状的良方时将目光投向了英美历史悠久、较为先进完善的保释制度,并展开深入细致的研究。大多数学者将关注的焦点集中在保释制度的借鉴意义与取保候审的改革上,但其研究思路和观点具有严重趋同性。由于法律内生的迟缓性,法律移植成为当代国家利用他国优秀文明成果,实现法律制度自我完善的有效手段。但法律移植远非照搬那么简单,许多“南橘北枳”的失败实例证明了法律移植的艰难。本文在论述借鉴保释制度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借鉴保释制度的可行性。

一、保释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

洛克等启蒙思想家认为,自由是自然法为人类规定的基本权利,是不可剥夺和转让的自然权利,国家权力必须尊重、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因此被追诉人从自然法上讲享有人身自由权这种基本人权。

新兴资产阶级将公民人身自由权上升至宪法和法律的高度加以保护。英国1679年《人身保护法》规定,“非经法院签发的写明缘由的逮捕证,不得对任何人实行逮捕和羁押,法院接到在押人后应于2日内作出释放、逮捕或保释的决定”。《权利法案》重申了公民享有人身自由不受随意侵犯的权利,并规定被告人享有保释权及不受非法羁押的权利。美国178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不受无理侵犯,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在全球范围内确认了“自由等待审判权利”,即“等待审判的人们被拘禁不应是一种规则,但是释放应保证能出席审判,特别对青少年”。从公民人身自由权与保释制度的关系来看,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是保释制度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保释制度使人身自由权在刑事诉讼中得到保障。正如英国利敦大学约翰·皮特斯教授所言:“保释是一种人身自由权”,“保释与‘人生来是自由’的这一天然权利是联系在一起的,在审前程序中,法官的任务不是如何剥夺或限制这种自由,而是如何保证这种自由的实现及使这种自由的行使符合公众利益。”[1] (二)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最先出现于英国普通法诉讼理论中,后为美国宪法及其诉讼实务所采用,英美刑事程序各环节都有体现该原则。在大陆法系,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最早在理论上提出了无罪推定的思想。法国《人权宣言》把无罪推定正式确认为一项法治原则,后为各国广泛接受。《世界人权宣言》与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同样确认了无罪推定原则,为在全球范围内贯彻这一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从无罪推定原则与保释制度的关系上来看,保释是无罪推定的内在要求,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就必须允许保释制度的实施;保释制度是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除非有正当理由,法律上无罪之人,不应被限制自由,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都是违反无罪推定原则的。只有赋予被追诉人保释权,保障其审前人身自由,才能真正坚持无罪推定原则。

二、保释制度的诉讼价值

诉讼制度的灵魂和生命力在于其诉讼价值,诉讼价值是评判诉讼制度正当性与合理性的标准,也是比较和借鉴国外诉讼制度的重要依据。保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正义和效率的统一,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和合理性,为我国借鉴保释制度提供了可能。笔者认为,保释制度的诉讼价值有以下几方面:

(一)保障人身自由权

在英美法系,保释被认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奉行以“保释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准则,被追诉人在诉讼各阶段都有权要求保释,除非有法定事由,不得被拒绝保释。即使被拒绝保释,还可向上级法院提出复审和上诉或在后续诉讼阶段再次要求保释。即使决定羁押,也仍可获得保释。保释制度给予被追诉人审前自由,使其免受非法羁押,从根本上保证了其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

(二)保障辩护权的有效行使

辩护权是被追诉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辩护权的有效行使有利于实现控辩平衡,保障程序正义。若被追诉人在审前受到羁押,就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有效行使辩护权。保释制度能保证被追诉人自由行使辩护权,为辩护做最佳准备:有利于收集证据。自由的被追诉人可更好地帮助律师搜集利己证据,有时被追诉人是唯一能辨认潜在证人或了解并取得证人信任的人;若被追诉人被剥夺自由,就可能失去工作和收入来源,从而无足够经济实力请更优秀律师甚至请不起律师;有利于向法庭展示自身良好形象。若被追诉人受到羁押,牢狱生活对其精神状态和身体健康都会造成严重影响,衣冠不整、萎靡不振的形象极易使人先入为主地将其认作犯罪分子。

(三)遏制刑讯逼供

我国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甚至骇人听闻。遏制刑讯逼供,最有效的方法莫过于从制度内部入手,而保释制度不失为一道良方。保释制度有利于向司法人员灌输保障人权的理念,改变其有罪推定的错误理念,使其更懂得尊重和保护被追诉人人身自由权的重要性,更深刻认识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是并重的;保释制度保证被追诉人审前人身自由,司法人员就难以对其进行人身控制。

(四)减少超期羁押

我国高羁押率及超期羁押现象较严重,造成了极大危害。超期羁押侵犯了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看守所内的交叉感染给罪犯的改

造增加了困难;加大了司法成本,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对于遏制超期羁押,保释制度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对被追诉者适用保释,可降低羁押适用率,从而减少超期羁押。反之,若不准予保释,受羁押者的数量就会增大,超期羁押人数也会相应增多。

(五)提高诉讼效益,实现诉讼经济

国家投入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与运作应尽可能符合诉讼效益要求,降低司法成本,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争取以最小的司法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

保释制度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益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减轻了羁押场所的压力,减少了关押费用,可抽出更多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其他诉讼环节,有利于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其次,保释制度要求综合多方面因素决定是否准予保释,有利于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从而减少因放纵犯罪、冤枉无辜而重审或给予国家赔偿的情况发生,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再次,保释法规定,警察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收集证据以进行指控,否则只能将犯罪嫌疑人释放。警察为了打击犯罪,就必须加快侦查进度,提高工作效率;最后,保释制度的实施可使部分被追诉者免受羁押,有利于避免无辜者、初犯、偶犯因受到交叉感染而成为潜在的犯罪隐患或加大改造困难。

三、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取保候审对于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具有一定积极作用,但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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