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章 国际贸易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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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7 通知卖方 B8 交货证明 B9 货物检验 B10 信息协助和相关费用
国际贸易实务 11
第三节 与国际货物运输有关的国际惯例
国际贸易运输方式分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及多式联运。 为统一各种运输方式下托运人、承运人及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 国际有关机构制定了多种公约和统一规则。本书重点介绍有关海洋运输方面的四 种国际惯例,分别为《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 《鹿特丹规则》。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华沙—牛津规则》是为解释CIF贸易术语制定的,其宗旨是为采用CIF条件却 又缺乏标准合同格式或共同交易条件的贸易人士提供一套可在CIF合同中使用的统 一规则。 该规则最初于1928年在波兰首都华沙制定,称之为《1928年华沙规则》,共 包括22条。又于1932年的牛津会议上更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并修订 为21条,沿用至今。这一规则对于CIF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 用的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2017/2/21 国际贸易实务 1
第二章 国际贸易惯例
第一节 国际贸易惯例概述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概念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一些规范化、成文化并具 有一定确定性和指导意义的行为规范以及一些行为做法。他们来自于国际贸易实 践,又反过来对国际贸易实践产生深刻的影响,对国际贸易业务的进行和发展, 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下起着一定的指导和制约作用 。 国际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或法律约束力,在与法律不 抵触时作为判断争议的规范。惯例的采纳与适用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即 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与国际惯例不符时,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以合同规定的条 款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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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贸易惯例的特点
(一) 非强制性与强制性
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因为其本身并不是由哪一个主权国 家制定或批准的法律。 但国际贸易惯例在以下条件下,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性: 1. 国际贸易惯例在国内立法中被引入国内法,或在国内法中明文规定适用国际 贸易惯例的。 2. 国际贸易惯例被通过国际立法被引入国际公约或条约中。 3. 如果在合同中直接引用某一国际惯例,该惯例就成为合同的有效条款,买卖 双方必须遵守。 4. 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明确规定发生纠纷时应适用何种法律和惯例, 则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引用某些公认的或影响较大的国际贸易惯例作为裁决或仲裁的 依据。 5 . 以默示的方式选择适用某项国际贸易惯例,这种惯例就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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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与贸易术语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
贸易术语是使用一个简短的概念和英文缩写字母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可 以用来确定交货条件。现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种,分别为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10年国际贸易 术语解释通则》。
第二章 国际贸易惯例
【引导案例】 UCP600的不可抗力条款 海南某出口公司与英商按CIF LONDON成交一批热带作物,装运期为7月~8月, 总价为10万美元。进口方由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香港分行开立一张即期循环信用 证,指定由某海南分行议付,金额为5万美元,即总数量一半的金额可循环使用一 次。信用证规定,在第一批热带作物装船并取得海运提单后,可自动恢复原金额 和原数量。出口公司在第一批货装船取得全套单据准备向指定银行交单议付时, 该地区受强台风影响,银行停业2天,银行开业后,出口公司再次交单议付时,已 经超过了第一批规定的交单有效期,议付行在出口公司出具补偿保证书后,向开 证行寄单,在面函上提出其不符点内容并附“凭担保议付”单。开证行随即复电 :“第××号信用证项下第×××号单据已收到。议付行面函所提出的不符点不 能接受,建议改为信用证下的托收。单据暂代保管,听候你方处理意见。”出口 公司只好将第一批货物10万美元改成信用证下的托收。随后第二批货物如期出运 ,正点交单,但银行又提出拒付第二批货物,仍按第一批一样处理。货抵伦敦后 ,市场疲软,两批托收单据均被拒付,经多次交涉,出口方让价20%结案。 审判结果:支持银行的做法。根据UCP600第36条规定:银行由于天灾、暴动、 战争等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的营业中断的后果,概不负责,恢复营业时,对营业 中断期间逾期的信用证不再进行承付或议付。UCP第32条规定:如果信用证规定 在指定的时期内分期支付或分期装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所规定期限支付或装 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的各期均告失效。
B代表买方义务 (THE BUYER’S OBLIGATIONS)
B1 买方的一般义务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安全清关和其他手 续 B3 运输与保险合同 B4 收货 B5 风险转移
A6 费用分摊
A7 通知买方 A8 交付单据 A9 核对-包装-标记 A10 信息协助和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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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6 费用分摊
三、《汉堡规则》
由于成员国绝大数为发展中国家,因此该规则更倾向于货方的利益。与《海 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相比,主要区别在于: 1. 改变承运人责任原则。 2. 扩大承运人责任区间。 3. 进一步提高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4. 明确规定了管辖权和仲裁。 5. 进一步延长诉讼时效。
一、《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是国际法协 会1924年制定的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规定了承运人最低限度 义务、免责事项、索赔和诉讼、责任限制和适用范围以及程序性等几个方面。 《海牙规则》倾向于承运人的利益,对货主的保护则相对较少。 1. 承运人仅有2项强制性的义务,分别为适航和管货义务。 2. 关于承运人的免责事项有11项,体现了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3. 对于索赔和诉讼时效,该规则规定的时间较短,如诉讼时效为一年。 4. 对于责任限制,该规则规定了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的最高赔偿额 。
FAS
CFR
Free Along Side
Cost and Freight
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成本加运费
CIF D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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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加保险、运费
Delivered Ex Quary(Duty Paid) 目的港码头交货(已付 进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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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牙—维斯比规则》
《海牙—维斯比规则》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与《海牙规则》相比,主要区别 在于 : 1. 扩大规则的适用范围。 2. 明确了提单的证据效力。 3. 强调承运人的受雇人员或代理人也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 4. 提高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 5. 增加“集装箱条款”。 6 .延长诉讼时效。
•
组别
E组 启用术语 F组 主要运费未付
贸易术语
EXW(Ex Works):工厂交货
共同特征
卖方责任最小,买方 责任最大。 买方订立运输合同和 支付主运费
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 FAS(Free Along Side):装运港 船边交货 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 上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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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卖方的义务共分10项,从A1—A10, 买方的义务共分10项,从B1—B10。
A代表卖方义务 (THE SELLER’SOBLIGATIONS)
A1 卖方的一般义务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安全清关和其他手 续 A3 运输与保险合同 A4 交货 A5 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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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k.baidu.com
二、《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原称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是美国几个 商业团体于1919年制定的。该条例以美国商人在贸易中习惯使用的FOB术语为 基础,有FOB目的地、FOB装运港、FOB制定地点、FOB轮船等。1941年和 1990年美国对该条例分别作了修订,现行版本为《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 订本》,主要解释了6种贸易术语,并根据交货地点的不同把FOB又分为6种, 实际上的贸易术语达到11种。 贸易术语 EXW FOB Ex Works Free On Board 英文全称 中文全称 工厂交货 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FAS(Free Alongside 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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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组 到达术语
买方将货物送到约定的 目的地或地点,并承担 货物运至该处的一切风 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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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为了适应新的国际贸易形势而制定的,如 无关税区的不断扩大,商业交易中电子信息使用增加,货物运输中对安全问题的 进一步关注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等。 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相比,术语总数由原来的13条减至11条, 删去了DAF、DES、DEQ和DDU,增加了DAT和DAP,即用DAP取代了DAF、 DES和DDU三个术语,DAT取代了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术语分 类由原来的EFCD 四组分为两组,一组为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另一组为适用于 水上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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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性与非规范性 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具有规范性,这一规范性是一种近似法律的规范性或准法 律规范性,用来规范贸易活动的行为及方式。非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是长期约定俗 成的习惯做法,由于没有形成规范性文件,因此不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如由于民 族文化、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形成的某一或某些国家或地区特有的国际贸易惯例。 (三)稳定性与非稳定性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贸易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并经反复使用的,是具有一定确 定性和指导意义的行为规范,是国际贸易活动的历史产物。因此具有稳定性。 但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和贸易活动的发展,国际贸易惯例自形成后又经历多次 修改。因此具有非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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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别
C组 主要运费 已付
贸易术语
共同特征
CFR(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 卖方订立运输合同和支 费 付主运费,风险划分点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 与费用划分点分离。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 DAF(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 货 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 交货 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 头交货 DDU(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 税交货 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 货
第三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 • (一)1990年之前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53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其中只包括了9种贸易术语。 1980年 的版本,它所包含的贸易术语已增加到14种。1990年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 解释通则》,将14种贸易术语改为13种。 (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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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运输方式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 方式
贸易术语
EXW(Ex Works):工厂交货 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 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目 的地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 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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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与国际货物运输有关的国际惯例
国际贸易运输方式分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及多式联运。 为统一各种运输方式下托运人、承运人及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 国际有关机构制定了多种公约和统一规则。本书重点介绍有关海洋运输方面的四 种国际惯例,分别为《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 《鹿特丹规则》。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华沙—牛津规则》是为解释CIF贸易术语制定的,其宗旨是为采用CIF条件却 又缺乏标准合同格式或共同交易条件的贸易人士提供一套可在CIF合同中使用的统 一规则。 该规则最初于1928年在波兰首都华沙制定,称之为《1928年华沙规则》,共 包括22条。又于1932年的牛津会议上更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并修订 为21条,沿用至今。这一规则对于CIF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 用的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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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贸易惯例
第一节 国际贸易惯例概述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概念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一些规范化、成文化并具 有一定确定性和指导意义的行为规范以及一些行为做法。他们来自于国际贸易实 践,又反过来对国际贸易实践产生深刻的影响,对国际贸易业务的进行和发展, 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下起着一定的指导和制约作用 。 国际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或法律约束力,在与法律不 抵触时作为判断争议的规范。惯例的采纳与适用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即 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与国际惯例不符时,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以合同规定的条 款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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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贸易惯例的特点
(一) 非强制性与强制性
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因为其本身并不是由哪一个主权国 家制定或批准的法律。 但国际贸易惯例在以下条件下,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性: 1. 国际贸易惯例在国内立法中被引入国内法,或在国内法中明文规定适用国际 贸易惯例的。 2. 国际贸易惯例被通过国际立法被引入国际公约或条约中。 3. 如果在合同中直接引用某一国际惯例,该惯例就成为合同的有效条款,买卖 双方必须遵守。 4. 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明确规定发生纠纷时应适用何种法律和惯例, 则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引用某些公认的或影响较大的国际贸易惯例作为裁决或仲裁的 依据。 5 . 以默示的方式选择适用某项国际贸易惯例,这种惯例就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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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与贸易术语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
贸易术语是使用一个简短的概念和英文缩写字母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可 以用来确定交货条件。现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种,分别为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10年国际贸易 术语解释通则》。
第二章 国际贸易惯例
【引导案例】 UCP600的不可抗力条款 海南某出口公司与英商按CIF LONDON成交一批热带作物,装运期为7月~8月, 总价为10万美元。进口方由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香港分行开立一张即期循环信用 证,指定由某海南分行议付,金额为5万美元,即总数量一半的金额可循环使用一 次。信用证规定,在第一批热带作物装船并取得海运提单后,可自动恢复原金额 和原数量。出口公司在第一批货装船取得全套单据准备向指定银行交单议付时, 该地区受强台风影响,银行停业2天,银行开业后,出口公司再次交单议付时,已 经超过了第一批规定的交单有效期,议付行在出口公司出具补偿保证书后,向开 证行寄单,在面函上提出其不符点内容并附“凭担保议付”单。开证行随即复电 :“第××号信用证项下第×××号单据已收到。议付行面函所提出的不符点不 能接受,建议改为信用证下的托收。单据暂代保管,听候你方处理意见。”出口 公司只好将第一批货物10万美元改成信用证下的托收。随后第二批货物如期出运 ,正点交单,但银行又提出拒付第二批货物,仍按第一批一样处理。货抵伦敦后 ,市场疲软,两批托收单据均被拒付,经多次交涉,出口方让价20%结案。 审判结果:支持银行的做法。根据UCP600第36条规定:银行由于天灾、暴动、 战争等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的营业中断的后果,概不负责,恢复营业时,对营业 中断期间逾期的信用证不再进行承付或议付。UCP第32条规定:如果信用证规定 在指定的时期内分期支付或分期装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所规定期限支付或装 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的各期均告失效。
B代表买方义务 (THE BUYER’S OBLIGATIONS)
B1 买方的一般义务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安全清关和其他手 续 B3 运输与保险合同 B4 收货 B5 风险转移
A6 费用分摊
A7 通知买方 A8 交付单据 A9 核对-包装-标记 A10 信息协助和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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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6 费用分摊
三、《汉堡规则》
由于成员国绝大数为发展中国家,因此该规则更倾向于货方的利益。与《海 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相比,主要区别在于: 1. 改变承运人责任原则。 2. 扩大承运人责任区间。 3. 进一步提高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4. 明确规定了管辖权和仲裁。 5. 进一步延长诉讼时效。
一、《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是国际法协 会1924年制定的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规定了承运人最低限度 义务、免责事项、索赔和诉讼、责任限制和适用范围以及程序性等几个方面。 《海牙规则》倾向于承运人的利益,对货主的保护则相对较少。 1. 承运人仅有2项强制性的义务,分别为适航和管货义务。 2. 关于承运人的免责事项有11项,体现了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3. 对于索赔和诉讼时效,该规则规定的时间较短,如诉讼时效为一年。 4. 对于责任限制,该规则规定了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的最高赔偿额 。
F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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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 Along Side
Cost and Freight
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成本加运费
CIF D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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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加保险、运费
Delivered Ex Quary(Duty Paid) 目的港码头交货(已付 进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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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牙—维斯比规则》
《海牙—维斯比规则》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与《海牙规则》相比,主要区别 在于 : 1. 扩大规则的适用范围。 2. 明确了提单的证据效力。 3. 强调承运人的受雇人员或代理人也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 4. 提高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 5. 增加“集装箱条款”。 6 .延长诉讼时效。
•
组别
E组 启用术语 F组 主要运费未付
贸易术语
EXW(Ex Works):工厂交货
共同特征
卖方责任最小,买方 责任最大。 买方订立运输合同和 支付主运费
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 FAS(Free Along Side):装运港 船边交货 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 上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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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卖方的义务共分10项,从A1—A10, 买方的义务共分10项,从B1—B10。
A代表卖方义务 (THE SELLER’SOBLIGATIONS)
A1 卖方的一般义务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安全清关和其他手 续 A3 运输与保险合同 A4 交货 A5 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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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原称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是美国几个 商业团体于1919年制定的。该条例以美国商人在贸易中习惯使用的FOB术语为 基础,有FOB目的地、FOB装运港、FOB制定地点、FOB轮船等。1941年和 1990年美国对该条例分别作了修订,现行版本为《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 订本》,主要解释了6种贸易术语,并根据交货地点的不同把FOB又分为6种, 实际上的贸易术语达到11种。 贸易术语 EXW FOB Ex Works Free On Board 英文全称 中文全称 工厂交货 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FAS(Free Alongside 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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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将货物送到约定的 目的地或地点,并承担 货物运至该处的一切风 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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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为了适应新的国际贸易形势而制定的,如 无关税区的不断扩大,商业交易中电子信息使用增加,货物运输中对安全问题的 进一步关注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等。 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相比,术语总数由原来的13条减至11条, 删去了DAF、DES、DEQ和DDU,增加了DAT和DAP,即用DAP取代了DAF、 DES和DDU三个术语,DAT取代了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术语分 类由原来的EFCD 四组分为两组,一组为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另一组为适用于 水上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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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性与非规范性 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具有规范性,这一规范性是一种近似法律的规范性或准法 律规范性,用来规范贸易活动的行为及方式。非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是长期约定俗 成的习惯做法,由于没有形成规范性文件,因此不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如由于民 族文化、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形成的某一或某些国家或地区特有的国际贸易惯例。 (三)稳定性与非稳定性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贸易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并经反复使用的,是具有一定确 定性和指导意义的行为规范,是国际贸易活动的历史产物。因此具有稳定性。 但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和贸易活动的发展,国际贸易惯例自形成后又经历多次 修改。因此具有非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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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组 主要运费 已付
贸易术语
共同特征
CFR(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 卖方订立运输合同和支 费 付主运费,风险划分点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 与费用划分点分离。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 DAF(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 货 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 交货 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 头交货 DDU(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 税交货 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 货
第三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 • (一)1990年之前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53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其中只包括了9种贸易术语。 1980年 的版本,它所包含的贸易术语已增加到14种。1990年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 解释通则》,将14种贸易术语改为13种。 (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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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运输方式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 方式
贸易术语
EXW(Ex Works):工厂交货 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 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目 的地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 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