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国家——西方宪政历史》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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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读书笔记
10111150120 牛焕文
控制国家就是限制权力,既要让国家掌握应有的权力,又要控制其权力的大小和使用范围。

一、如何控制国家
“行动的并不是国家,而是由国家的权威赋予特权的人”。

[㈠]我们通常把国家比作是一个“机器”,但这个“机器”是需要人来操作的,同时我们需要这个“机器”履行的职责如税收、防卫等都需要赋予这个“机器”很大的权威,这是没法回避的。

即“国家(政府)”必须有权威,权威必须由具体的人来享有、行使,又人来行使,那么如何才能使权威只发挥他应该有的积极的作用呢。

为了解决这样一问题,柏拉图曾想过“哲人治国”的方法,但是出现一个“哲人”是一个随机性事件,而且,一个人的品质是没有保证的,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境况,一个人会做出怎样的选择是没法预测的,正如林达所说“认识靠不住的”,我们需要的不是一个理想中的权力的看管人。

另外,根据基本人性的考察和历史经验的总结,权力往往导致权力的掌握者的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我们没有必要要求一个权力的掌握者去完全公正地使用自己的权力,因为首先,这个掌权者自己对“公正”这个抽象的形而上的概念都未必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其次,要让掌权者完全地避免将运用权力的中立规则与个人固有的价值观、本能的私人感情混同,这是很不现实的。

于是,人们决定用“制度”而不是“道德”去限制权力的使用者,用“法治”取代“人治”。

但是,制度应当如何建设,“法治”应该是怎样的,显然不是仅仅建立一个普遍的规则那么简单。

作者没有从法理的角度而是政治学的角度讨论了“法治”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就是在“法治”提供的同一个规则体系下,少数人的利益如何保证,如何避免“多数人的暴政”;其次,就是在“法治”提供的同一规则体系下,如何规范有组织的少数人对无组织的多数人的支配。

可见,如果“法治”仅仅是建立一个普遍中立的规则,权力仍然是无法被限制的,可能还需要建立规则之上的规则。

接下来,还有两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当今社会,等级还是存在的,这个等级不是封建时期的身份等级,而是在公司、教会、工会、政府等社会组织中存在的有利于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的一个最基本的组织等级,“在这样一个组织系统中,每一个层次都隶属于一个更高的层次,直至人们达到一个不从属于任何层次的层次,那就是不属于每个特定的制度的命令结构内部的层次。

”。

[㈡]第二个问题是:权力需要限制,那么用什么来限制权力呢?只有权力才能限制权力。

用权力来限制权力,就是要分割权力,使权力之间进行制衡,采取一种多元主义。

这样出现的问题就是,第一,普遍规则的适用需要一个中立的稳定的规则之上的规则,即“高级法”,来约束制定法本身?第二,等级化的社会,[㈢]如何保证同一规则在不同等级之间同一地实施?第三,采取多元主义、对抗模型可以有效的是权力得到限制,但是,在这种多种权力并存同时互相对抗的情景下,由谁来提供一个稳定的秩序呢?这三个问题的答案是一致的,就是“宪政主义”。

即使建立了一个好的制度,一个善的“高级法”,问题仍然没有结束。

一个制度一旦建立,它就会依据当初的设计,像一个智能机器一样自己运行。

但是,辩证地、发展地来看的话,这个制度不可能永远是好的,永远是全面的,它会可能会有出故障的时候,会有失控的时候,会有“路径依赖”的时候,它也需要维护,需要纠正。

那么如何维护、纠正呢?就需要这个制度能容纳新的、多远的内容,在不同的观点的碰撞中做出改进,让它在左右两边的力的平衡作用中不偏离轨道。

这种控制国家的方法,在《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这本书中,作者斯科特·戈登给
我们给了一个总结性的答案:在宪政之下的多元主义结构与对抗模型。

二、重新认识“主权”
在控制国家的时候,还有一个问题是需要讨论清楚的,那就是“什么是国家主权”。

在《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一书中,作者指出“‘主权’这个术语具有两种完全不同的意义。

一是指代一个民族国家相对于其他民族国家的地位,表明每个国家在其自身的地理范围之内都拥有管辖权。

另一个则是指……在每个个别的国家之内存在着构成最高政治和法律权威的实体。

”[㈣]换句话说,一个国家的对外主权与对内主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我们有时会说国家主权不可侵犯,联合国是有主权国家的构成的,有时也会说,主权在民,主权在议会。

那么,主权到底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呢?关于对外主权,即国家管辖权,从当今社会来看,每个国家都提出了自己对自己国家的绝对主权,不允许其他任何主权主体侵犯。

[㈤]但是,对于对内主权的认识,却是有一个发展地过程。

最初,经典主权学说认为(对内)主权是不可分割,是绝对的永久的属于君主,霍布斯就是这种观点的代表。

后来,在法国大革命中,卢梭等人提出了人民主权说,在英国近代改革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议会主权,这时大家还是认为,(对内)主权是绝对,不可分割的。

在议会主权这种形式下,它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实施自己的权威的,同时也受到宪法的制约,然而,议会主权的(对内)主权形式上依然是绝对的,但实质上已经遭到了分割。

首先,在议会中本身就存在着意见相左的政治团体,反对党的存在,就决定了议会的权威是被不同的政治团体分割了,更何况,这些政治团体还代表着选举他们的选票。

其次,议会掌握的就是立法权威,而这种权威随着“司法造法”现象的出现也受到了分割。

因此,到了现代,主权学说的批评家们就明确公开提出,(对内)主权就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是可以分割的而且实质上已经被分割。

(对内)主权就是一种国家内部的权利体系,这种权威是一种政治权威、规则权威,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这种权威掌握在一个人或组织或机构的手中本身就是不现实的,同时,也许这也是自由主义思想在政治、社会中发展的必然结果。

那这种分权、多元是怎么体现的呢?首先,就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政治上的分权,即司法权、行政权、立法权的分割。

其次就是区域上的分权,每个地方政治组织立足于当地发展的需要,就要在一定程度上分割中央的权利,另外,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政府权威的赋予由自上而下变成了自下而上(选举),这种地方上的分权也就成了必然。

第三,是一种社会结构上的分权,这种分权体现在大量非官方性质的政治、经济、社会组织的出现,这样,政治权威并不是像过去一样掌控一切,对于经济中、社会中的一些事务,它的权威起不到作用。

(对内)主权的分割就意味着一个多元的世界,正是(对内)主权的相对性,才使得一种宪政下的多元主义结构与对抗模式成为了可能。

此外,我们在听到有人说主权绝对、不可分割的时候,一定要问清楚这主权是对内主权还是对外主权,如果对内主权绝对、不可分割,那一部宪法也只不过是形同虚设。

三、如何看待“国家”
国家究竟是什么?有两个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工具主义”国家观,一种则认为国家是一个“集体性的道德超人”,不恰当的比方,就是一种认为国家是“物”,一种认为国家是“人”。

根据前面对本书内容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本书作者所坚持的是国家是“物”,是一种“工具”,这也正是本书作者进行研究所坚持的哲学基础,(虽然作者没有在书中明确提出)。

如果认为国家是“人”,赋予国家神圣的意义,美好的寄托,甚至认为国家有其自己的意识,那结果就是把权威尽可能的赋予这个美好的家伙,不容许分割它的权威,这种想法发展到极端就是:美好的国家是目的,每一个个人是手段,个人存在与牺牲是为了实现美好的国家。

这种哲学思想由黑格尔提出、马克思继承在希特勒那儿变异、利用。

如果认为国家是“物”,
那么,它就是可以分割的,它的存在是为了每一个个人的福祉,每一个个人对有权提出根据国民利益最大化对它提出修改意见,同时还要有相对稳定的“说明书”(宪法)来限制这个“物”的操作者(们)的行为。

这种哲学观点在康德那得到体现,并被当今大多数西方学者所认同。

正是这种对国家的认识,国家才制度才在发展中被人们不断设计以使之变得不断精巧,也正是这样,分权得以实现,多元得以存在、多元之间的对抗也得以存在。

此外还需要探讨的是,如何看待宪政中必须得“宪法”,有人认为那是一种工具,也有认为那是一种信仰。

事实上,宪法和国家一样,是人类经验的产物,它究竟也还是个“物”,也许相对稳定很多,但是还是需要人们去设计去维护去纠正,尤其是它也有出错的时候。

信仰宪法是很危险的,我们要做的是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保持一种“宪法意识”,懂得遵守宪法、使用宪法,将一种“宪政思想”变成一种民族性格。

另外,既然宪法是物,那就具有可使用性与可改良型,否则,像一些不发达不文明国家一样,变成了徒有其表的摆设。

最后,还有一点需要说明,同国家、宪法一样,作为人类经验产物的政党,也是需要我们用“物”的眼光去看待的,它也是可限制、可质疑、可改良、可使用的。

[㈠] 【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0页
[㈡] 【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8页
[㈢]
事实上,除却作者所说的那种“组织等级”的存在外,社会也是客观存在着不同的阶层的(虽然我们可以说没有明显的阶级划分),这也是社会“等级化”的表现。

[㈣] 【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0页
[㈤]
当然,从国际法上的一些观点来看,在全球化的今天,由于大量跨国公司、国际组织的存在,对外主权实质上也是相对的,受到了其他主体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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