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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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教材[1996]101号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6.12.16
【实施日期】1996.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12月1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以教材[199
6]101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工作,理顺管理体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

第三条高中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第四条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不同地区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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