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公司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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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公司施工合同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设计师: 联系电话: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 ;
21.2工程装饰装修面积: m;
1.3工程内容及做法(见报价单和图纸);
1.4工程承包,采取下列第种方式:
(1) 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 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
1.5工程期限天;
开工日期年月日(首期工程款到位后的第三日为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年月日(按约定验收标准验收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1.6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 元(详见预算表),金额大写元。第二条甲方工作
2.1开工三日前要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2.2无偿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和冬季供暖以便于正常施工。
2.3负责办理房屋物业部门开工手续和应由业主支付的有关费用(物业管理费、物业押金、开工许可证、施工管理费、电梯使用费、垃圾外运费用等)。
2.4遵守物业管理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2.5负责协调现场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2.6不得有下列行为:
(1) 禁止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2) 禁止在外墙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3) 禁止破坏厨房、厕所地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甲方同意需改的暖气、水电等除外。 2.7凡涉及2.6条款的,房屋产权人应当持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与乙方签订“施工责任保证书”,乙方只管维修不负责其它赔偿责任。
2.8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甲方则应负责配合乙方做好保卫及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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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参加工程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第三条乙方工作
3.1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合同工程。 3.2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 无房管部门审批手续和加固图纸,不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加大楼地面荷载,不
得改动室内原有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2) 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七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生产
噪音声的装饰装修工程活动。
(3) 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
责任。
(4) 负责工程成品、设备、和居室留存家具陈设的保护。
(5) 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畅通和卫生间的清洁。
(6) 保障施工现场的整洁,每日完工后清扫施工现场。
3.3甲方为少数民族的,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第四条工程变更
甲、乙双方均有责任核实工程量。乙方在为甲方施工的工程项目以报价单上文字写明的项目为准,发生变更的,以变更单在明内容为准。工程量按工程中实际发生量为准。
4.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增减工程项目时,必须提前与乙方代表联系,在签订变更单后可进行该项目施工。为保证工程统一管理和保护甲方利益,乙方严禁施工工人与任何人包括甲方私下商定变更合同进行其它私下交易。与工程相关的所有事宜,甲方应与乙方的工程代表联系解决,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乙方概不负责。
4.2甲方增减项时,甲方减项项目的材料乙方已订购或运到现场,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材料来回运费、搬运费、材料损耗费及退货费用;甲方增项项目和改动的项目,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搬运费、材料费、设计费等各项费用并承担一切责任。
第五条材料供应
5.1本工程由乙方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应在报价单中注明质量标准并经甲方签字认可,实际进料如与报价单不符,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5.2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5.3施工过程中凡由甲方制定材料供应商的情况,材料发生质量问题,返工费用、材料运费、退货费用、换货费用,以及因此耽误工期,均由甲方承担责任。凡由乙方提供的材料,发生上述问题均由乙方承担责
任。 5.4乙方施工人员对甲方现场成品应认真清点及保护,(重要物品双方须签署“清单”),如发现损失或损坏的,由乙方承担损失责任。
5.5乙方的材料部为客户提供代购材料服务,可以另行签订《代购材料协议书》。乙方非材料部人员为甲方代购或推荐的材料属个人行为,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工程延误
6.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工程质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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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可抗力;
(3) 甲方同意顺延的其它情况。
6.2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相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应顺延。
6.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工期应顺延。
6.4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能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由乙方承担。第七条质量标准
7.1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方面,应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标准执行。 7.2本工程施工质量按《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执行。
7.3在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质量在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申请具有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予以认证,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八条工程验收和保修
8.1在施工工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
(1)材料验收;
(2)中期验收;
(3)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