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侦查中的证据使用问题
论我国秘密侦查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秘密侦查制度的完善随着新型犯罪方式的出现,运用秘密侦查措施收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已不可或缺。
但是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强隐蔽性和立法的不完善性,在对侦查破案起着重要作用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弊端。
一方面对公民的隐私权构成极大威胁,另一方面存在被滥用的危险。
对我国秘密侦查制度现状及不足进行分析,并就此提出一些完善立法的设想。
标签:秘密侦查;现状及不足;立法设想一、我国秘密侦查立法现状及不足(一)立法现状《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均规定:侦查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刑事诉讼法》在第2编“侦查”一章中新增第8节“技术侦查措施”,用一节的篇幅对技术侦查予以明确规定。
1998年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技术侦查的保密及材料移送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
2000年第六次全国公安技术侦查工作会议通过了《公安部关于技术侦查工作的规定》共8章50条,对技术侦查手段的适用对象、审批制度、法律责任以及技术侦查装备技术建设、机构和队伍管理等各方面做了规定。
2000年公安部发布《刑事特情工作细则》对刑事特情的建立、使用等做出明确规定,2001年公安部禁毒局制定发布了《缉毒特情管理办法》(试行),对缉毒特情的物建、使用、保护、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二)不足隐忧1.立法覆盖面不全。
前文所述,目前虽有技术侦查和部分内线侦查的立法,但外线侦查基本上游离于法律之外,由侦查机关自行掌握,尚未纳入法律规制视野。
这充分说明我国秘密侦查立法还很不成熟,尚处于初级阶段,还未形成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
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在实施外线侦查时,无法律依据,更谈不上遵守相关的法定程序,属于典型的“法外侦查”,这无疑为秘密侦查权的滥用大开方便之门,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严重侵害。
2.有关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位阶过低。
国外的秘密侦查,都是规定在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典或专门的刑事法律中。
我国秘密侦查法治化现状及问题
我国秘密侦查法治化现状及问题摘要:新世纪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各种新的犯罪形式的变化,如呈现出日益组织化、智能化等特点。
针对严峻的犯罪形势,侦查机关动用各种侦查方法打击和防范犯罪。
在我国,秘密侦查也是一种被侦查机关广泛运用的侦查方法。
然而,秘密侦查方法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很容易侵犯公民的人权。
纵观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几无关于秘密侦查的规定。
因此,在我国不断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今天,如何实现秘密侦查法治化就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犯罪形式刑事立法秘密侦查秘密侦查是一种有效的侦查手段,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毒品等智能化、组织化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是一种容易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侦查方法,如通讯自由权、隐私权、住宅不受侵犯权等可能因此而受到侵犯。
所以,秘密侦查手段的使用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
但目前我国法律在此问题上则只有些较笼统的规定,如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因为国家安全和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对秘密侦查进行明确规定,仅在第116条规定了:“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国家安全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除了上述法律以外,对秘密侦查进行规制的规范性文件还有公安部发布的《刑事特情工作细则》、《公安部关于技术侦查工作的规定》、《公安部关于加强技术侦查工作的意见》等。
公安部禁毒局于2001年也制定并发布了《缉毒特情管理办法》(试行),对缉毒特情的物建、使用、保护、管理进行了规范。
侦查学如何进行秘密调查?
侦查学如何进行秘密调查?一、准备工作1. 确定调查目标调查前,首先需要明确调查目标,确保明确知道自己要调查的是什么。
不同的调查目标需要采用不同的调查方法和技巧。
2. 收集情报在进行秘密调查之前,必须充分收集情报。
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相关信息,包括查阅公开资料、调查对象的社交媒体信息等,为后续调查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二、采取隐秘行动1. 混入调查环境为了不引起被调查对象的注意,调查人员需要采取隐秘行动,尽可能混入调查对象所在的环境中。
可以通过伪装身份、改变外貌等方式,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怀疑。
2. 制定调查计划在进行秘密调查时,需要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
包括调查目标、调查内容、调查时间和地点等,以确保整个调查过程有条不紊、有计划地进行。
三、运用潜伏技巧1. 收集证据在调查过程中,收集确凿的证据是至关重要的。
可以通过潜伏摄像、窃听等方式,获取调查对象行为的实质性证据。
但需要注意法律法规的限制,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2. 隐蔽观察秘密调查过程中,隐蔽观察是一种重要的技巧。
调查人员可以通过隐藏身份、采用窥探等手段,观察调查对象日常行为,获取更多信息。
四、进行调查报告1. 分析调查结果秘密调查完成后,需要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
分析调查对象的行为、习惯等,找出相应的规律和线索,为后续工作提供依据。
2. 撰写详细报告调查报告是对整个调查过程的总结,应撰写详细、准确的文档。
报告应包括调查目标、调查方法、收集到的证据以及分析结果等,以供其他相关人员参考和决策。
五、法律与道德约束在进行秘密调查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道德约束。
不得超越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尊重个人隐私权,确保调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通过以上准备工作、隐秘行动、潜伏技巧以及调查报告等步骤,可以进行一次高效、有效的秘密调查。
但需要强调的是,秘密调查可能涉及敏感的信息和行为,调查人员必须慎重选择调查对象和方法,确保不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刑事诉讼秘密侦查措施
秘密侦查措施的法律基础
宪法基础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遵守国家 法律、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同 时也明确了国家机关在维护社会
秩序和公共利益方面的职权。
刑事诉讼法基础
刑事诉讼法对秘密侦查措施作出 了具体规定,包括适用条件、程 序规范、权利保障等,为秘密侦
建立跨国犯罪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国际间 打击跨国犯罪的效能。
经验交流
联合行动
定期举办国际间的经验交流活动,共同学 习和借鉴各国在刑事诉讼秘密侦查措施方 面的最佳实践。
在涉及跨国犯罪的案件中,加强与其他国 家的联合行动,共同运用秘密侦查措施, 有效打击跨国犯罪活动。
THANK YOU
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他相关法律
如《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 义法》等也为秘密侦查措施提供
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支持。
秘密侦查措施的种类
电子侦查:通过技术手段对电子通信、 网络活动等进行监听、监视,获取相关 证据。
请注意,秘密侦查措施具有高度的敏感 性和侵入性,必须在法律框架内严格规 范使用,确保公民权利不受侵犯。
特情侦查
定义
特情侦查是指侦查机关运用特殊情报 手段,对犯罪嫌疑人、犯罪组织或犯 罪活动进行秘密调查和搜集证据的活 动。
使用条件
特情侦查通常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 恐怖活动、重大经济犯罪等严重犯罪 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常规侦查手段 往往难以奏效,需要借助特情手段获 取关键情报和证据。
注意事项
特情侦查具有高度的机密性和敏感性 ,因此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保 密规定,确保情报来源和侦查活动的 安全。同时,特情侦查应在法律框架 内进行,尊重和保护人权,防止滥用 和侵犯公民权益。在特情侦查过程中 ,侦查机关应当与其他相关部门密切 协作,确保情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侦查机关证据管理制度
侦查机关证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侦查机关对证据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保障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证据的定义和分类1. 证据是指证明案情事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能够用来证明案情事实的一切客观事实和资料。
2. 证据按来源可分为物证、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视频材料等几种类型。
三、证据的收集1. 侦查机关对于案件的研究、筛选和提取证据必须建立完整的证据搜集制度。
2. 证据搜集,首先应该通过证据收集、提取、标注、保管、运输、鉴定和分析等环节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分工,做好证据搜集。
3. 证据搜集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得构成对公民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的侵犯。
4. 证据搜集应当遵循证据保全、均衡标示、准确提取的原则,确保证据收集的真实性可靠性。
四、证据的保存1. 侦查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证据保存制度,对收集到的证据按照类型、特性分类保存,确保证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 证据保存的地点应当符合安全、密闭、干燥、通风等条件,确保证据不受损毁和腐烂。
3. 证据保存的期限应当根据不同的证据类型和特性确定,对于需要长期保存的证据应当特别加强保护和管理。
五、证据的鉴定1. 侦查机关应当建立专门的证据鉴定机构,对需要鉴定的证据进行客观、公正的鉴定。
2. 证据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且独立、客观、公正。
3. 对于鉴定结果不确定的证据,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收集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六、证据的使用和呈现1. 侦查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将证据加以区分分类,依法合规地予以使用和呈现。
2. 对于机密、秘密的证据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保密要求进行使用和呈现。
3. 侦查机关在使用和呈现证据时应当注意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和隐私权,不能对证人进行不适当的质询和曝光。
七、责任追究1. 对于侦查机关在证据管理中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狱侦特情”所获证据之规范使用
“狱侦特情”所获证据之规范使用“狱侦特情”所获证据之规范使用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告无罪的张高平、张辉强奸案中,因神秘证人袁连芳的出现,人们开始关注一个词汇,即“狱侦特情”。
所谓狱侦特情,是指被侦查部门控制而在监狱或者看守所中进行搜集犯罪证据、获取犯罪信息的隐蔽力量,也可称为“线人”、“耳目”。
虽然狱侦特情是一种实行已久的秘密侦查措施,但在2012年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中,狱侦特情并不是一种法定的侦查措施,而仅由司法部发布的《狱内侦查工作规定》、公安部、财政部发布的《公安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等部门规章进行简单的规定。
目前《刑事诉讼法》已经将隐匿身份侦查、控制下交付这两种秘密侦查措施规定在技术侦查一节中,狱侦特情作为一种隐匿身份的秘密侦查措施,已经具备了合法的“身份”。
然而,若不从程序法及证据法上对其进行规范,难保张高平、张辉案之类的错案不会再次发生。
而对狱侦特情进行规范的重点问题,无疑还是与之相关的证据使用问题。
因此,笔者拟对狱侦特情的相关证据使用问题进行探讨,以求从证据运用角度对这一秘密侦查措施进行有效规制。
至于如何从审批、实施方面进行程序上的规制,在此不予讨论。
一、狱侦特情收集的证据类型作为在监狱、看守所(主要是看守所)这一封闭空间内的秘密侦查手段,狱侦特情与狱外线人、卧底收集的证据类型也有所不同。
除了监狱或看守所内发生的犯罪外,狱侦特情无法像狱外特情那样渗入到犯罪行为中,也无法参与或目睹犯罪行为并搜集证据信息。
因此,狱侦特情通常是通过贴近犯罪嫌疑人,采用各种手段套取犯罪嫌疑人关于曾经实施某种犯罪的信息,并反馈给侦查人员。
一般来说,通过狱侦特情收集的证据有如下几种: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狱侦特情与犯罪嫌疑人建立关系之后,通过各种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可以采取自书方式,也可以向侦查人员口头供述。
[案例一]在某地检察机关办理的徐某行贿一案中,侦查人员将特情的身份设定为因受贿而被关押的某公路局局长。
侦查机关证据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侦查机关证据管理制度规定范文侦查机关证据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侦查机关证据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是保障侦查工作合法、科学、严密进行的重要保障措施,旨在规范和完善证据的收集、保管、使用等相关工作,确保侦查机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维护侦查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二条侦查机关证据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收集、保管、使用证据的工作,适用于各级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侦查机关证据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规定,秉持真实、公正、科学、严密的原则,严格执行,依法独立、自主地建立、健全和完善证据管理制度,加强对证据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提高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证据的获取第四条侦查机关获取证据应当依法规定采取合法的手段和方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第五条侦查机关应当根据侦查需要,采取各种侦查手段和方法获取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调查、搜查、抽样调查、讯问、查阅文件和资料等。
第六条侦查机关在采取侦查手段和方法获取证据时,应当依法规定告知被调查人有关权利和义务,并在取证过程中记录,确保取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七条侦查机关在获取证据过程中,如涉及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商业秘密等权益,应当依法保护,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损害相关权益。
第三章证据的保管第八条侦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证据保管制度,对于获取的证据进行及时、科学、安全的保管,确保证据的完整、安全和真实性。
第九条侦查机关应当划定证据保管的责任范围,明确各级侦查机关和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层层负责,形成完整的证据责任链。
第十条侦查机关在收到证据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分类、编号,建立证据档案,详细记录证据的来源、性质、数量、特点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侦查机关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证据的安全保管,防止证据灭失、损毁、窃取等情况的发生。
第四章证据的使用第十二条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使用证据应当依法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秘密侦查所获证据材料证据能力分析
都可以应用该规则进行过滤和排除 。而非法证 据排 除规则排
除证 据 的前 提 是要 知道 哪些 证 据 是 非 法 取 得 的 ,这 就 要 求 对 取证行为 ( 侦查 行 为 ) 进行 规 范 化 和 立 法 化 , 而确 定 哪 些 侦 从 查行为是 “ 非法 ” 证 行 为 。 取
在美 国 2 0世纪 6 0年代发生了卡兹案 和伯格案等影响很 大的涉及秘密侦查手段 的案件之后 , 国国会 于 16 年通过 美 98 了《 综合犯 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 》 该法第 3条对秘 密监听和 。 录音作出 了具体 明确 的规定④ 此外 , 国司法部还 于 18 年 。 美 91 制定 了《 于秘密侦查的基准 》 该法规 明确规定 了诱惑侦查 关 , 的许可标准 、 申请 程序 和实施期间等 。在英国 , 根据有关判例 法 ,警察在犯罪侦查中遇到通过常规侦查手段难以获得证据 或线索的情况时 , 可以使用化装侦查 、 布设耳 目、 秘密窃 听、 电 话监听等秘密侦查手段 。在 20 年颁布的 《 01 侦查权力规则 》 对这些秘密侦查措施的使用 , 又作 了明确具体的规定⑤ 。
摘 要: 由秘 密侦 查 所 获得 的证 据材 料 如何 使 用 , 理 论 和 实践 中很 混乱 。应 该借 鉴 其他 国 家的经验 . 在
在《 刑事诉讼 法 》 中明确规定秘密侦查行 为 , 并赋 予其证据 能力 , 同时建立证据排除规 则, 由此来决定通过 秘 密侦 查行 为所 获非 法证 据材料 的证据 能 力 问题 。
( )通 过 法 定 秘 密侦 查行 为所 获 证 据 材 料 当然 具 有 证 二
录音 、 秘密录像 、 秘密提取 、 密跟踪 、 秘 诱惑侦查 、 卧底侦查等。
二 、 外 秘 密侦 查 所 获 证 据材 料 证 据 能 力 的 分析 域
论我国秘密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制
企业导报2015年第16期作者简介:王珑瑛,女,汉族,吉林蛟河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书记员。
论我国秘密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制王珑瑛(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1300)摘要:秘密侦查在侦破一些特殊类型案件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由于其自身特性,在事实过程中极易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不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贯彻。
我国刑事立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仍有缺陷,宜对其进行合理规制,在达到有效打击犯罪的目的的同时又不过度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秘密侦查;人权保障;立法缺陷;法律规制一、秘密侦查概述秘密侦查是指侦查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依法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借助现代技术方法和设备,秘密对侦查对象进行调查、取证、追捕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措施。
1作为现代国家对抗特殊犯罪的新型侦查方式,秘密侦查手段在刑事犯罪高发的今天,已经成为侦查机关对抗犯罪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在打击特殊犯罪如贩毒、武器、走私、贿赂等犯罪方面成效显著。
秘密侦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总体上具有隐蔽性、技术性及侵犯性的特征。
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没有使用“秘密侦查”一词,而使用“技术侦查”。
关于秘密侦查与技术侦查的区别,说法不一。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体现出将秘密侦查等同于技术侦查的倾向,本文与立法态度保持一致。
二、秘密侦查法律规制的正当性基础对秘密侦查权应当进行规范、制约,从而实现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的双重目标已是学界共识。
对秘密侦查进行法律规制的合理性基础有主要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秘密侦查制度与宪法原则相矛盾。
在一个国家的整个形势诉讼活动中,侦查程序与人权保障的关系最为密切。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秘密侦查手段的使用都是在十分隐蔽的状态下或侦查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而在目前实践中对秘密侦查手段不论是实施的程度还是实施的范围均无实际有效的限制,极易侵犯公民的隐私权、通讯自由权等。
对秘密侦查措施使用的反思
2007年2月皖西学院学报Feb.,2007第23卷第1期Journal of West Anhui U niversity Vol.23 NO.1对秘密侦查措施使用的反思吴爱军(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重庆400031)摘 要:科技进步在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为一些新型犯罪形态的滋生提供了某种技术上的支持。
一些传统的犯罪形态也因为采用了“技术性装备”而使得刑事侦查变得异常艰难。
对于某些案件一般的侦查手段难以奏效。
因而对诸如监听、密拍、利用计算机进行信息拦截等秘密侦查措施的使用也就成为必然。
但是这些特殊技术侦查手段的不合理使用会给公民个人权利构成极大威胁和损害。
这就使得侦查部门处在一个两难境地:如何在打击犯罪和保障公民权利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因为权力和权利关系的处理和制度安排是否得当往往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晴雨表”。
本文拟从我国刑事案件侦查中秘密侦查措施使用的现状入手,探讨一下在侦查实践中应如何合理使用这一特殊技术侦查手段。
关键词:秘密侦查;现状考量;合理构建中图分类号:D92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735(2007)01-0018-04秘密侦查作为一种对常规侦查手段的合理补充,如若被合理使用必将会提高侦查效率,更加有效地发现案件真实,在刑事侦查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秘密侦查措施若被滥用就会异化为悬在公民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威胁到公民的安全。
尤其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处于被追诉的地位,其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更容易受到国家有组织的强制力量的侵犯。
因而应当合理规制秘密侦查措施,使其在侦查法制化的轨道上良性运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秘密侦查措施的合理界定(一)什么是秘密侦查措施?关于秘密侦查措施的概念笔者认为它是指由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实施的为了查明案件真相,抓获犯罪嫌疑人,从而使得案件得以侦破而采取的隐蔽性的不为相对人所察觉的侦查行为以及相关的辅助行为。
秘密侦查的法律规制
秘密侦查的法律规制孙赟昕【摘要】Secret investigation which has possible risks of infringing upon the citizens' human rights, property rights and constitutional rights should be restricted and supervised. Regretfully, the present proceedings law in our country has no provisions related 'with secret investigation. In order to keep balance between combating crime and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we should legally include the secret investigation in the proceedings. In criminal lawsuits, comprehensive restriction should be made in terms of application scope, power of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time limit, implementation and so on.%秘密侦查通常存在着对公民人身权、隐私权和财产权等宪法性权利侵犯的风险,应当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其加以制约和监督。
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秘密侦查的相关规定。
为了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相对平衡,应当把秘密侦查纳入到诉讼化的轨道上来,在刑事诉讼法中从适用范围、审批权限、期限、实施程序等方面对秘密侦查进行全方位的规制。
【期刊名称】《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理论与实践)》【年(卷),期】2012(000)001【总页数】5页(P80-83,93)【关键词】秘密侦查;技术侦查;强制性侦查措施【作者】孙赟昕【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为了有效地打击和控制犯罪,国外和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都在运用电子监听、秘密拍照、秘密录像等秘密侦查措施。
浅谈秘密侦查中的权利保障
浅谈秘密侦查中的权利保障摘要:秘密侦查属于侦查的一种,而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秘密侦查的新规定也略显粗略,有待完善。
秘密侦查是一种特殊的侦查行为,在侦查活动中的权利保障也要特殊看待。
针对秘密侦查中权利保障问题,笔者从侦查实施方、侦查对象方两方出发对人权保障及其中涉及的平衡原则进行讨论。
关键词:秘密侦查,侦查实施方,侦查对象方,权利保障一、秘密侦查中对于侦查对象的人权保障秘密侦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极容易侵犯公民权利的困境,在秘密侦查尚未正式纳入刑事诉讼法调整范围内的时候,主要由侦查机关内部规则加以规范,造成侦查主体在审批程序简单、侦查缺乏外部监督的情况下,如果为了快速破案而滥用的秘密侦查手段,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通信自由权甚至生命财产权。
如秘密拍摄的侦查手段(属于秘密侦查中的技术性手段的一种)极易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在这里的侦查对象,不光是犯罪嫌疑人,还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相关人员,只要是属于被侦查的对象,都在其中。
(一)侦查实施方:完善审批监督程序与期限限制如今,秘密侦查虽然在新刑事诉讼法草案中被提及,但只涉及到了简单的审批程序,而且还是公安机关自己审批,甚至在公布的正式修正案中还将审批的公安机关的级别限制(县级以上)给去掉了,对如何监督却是并未提出有益方案,这样粗略的规定显然是不够的。
检察机关是法定监督机关,它在秘密侦查中的监督职责也应当得到具体规范。
因此有学者提出,鉴于检察院是宪法授权的监督机关,所以可以参照审批逮捕程序将秘密侦查的审批权交由检察院行使为妥。
[1]检察院在接到侦查机关报请进行秘密侦查的案件后,应对案件的严重程度、复杂程度进行审查。
特殊情况下,侦查机关可以先行秘密侦查,但事后应在24小时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并且在期限上,也要有所限制。
既不能无限地进行秘密侦查以致浪费司法资源,也应当根据案件大小做一个标准来界定侦查期限。
(二)侦查对象方:完善司法救济途径秘密侦查必然会涉及到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尤其突出的就是个人隐私权。
对《刑事诉讼法》中秘密侦查措施若干问题的探讨
疑 而 且 .通 过 技 术 侦查 获取 的证 据 不 能 直 接使 用 ,破 案 效 果 大 打折 扣 。 修 订 后 的 《 刑 事诉 讼 法 》 首 次 对 技 术 侦 查 进 行 了 规 定 .对 于 利 用 技 术 侦 查 打 击 犯 罪 与 保 障 人 权 都 是
非 常 重要
1 . 首 次 以刑 事 诉 讼 法 典 的 形 式 对 技 术 侦 查 进 行 规 定 , 解 决 了 以前 技 术 侦 查 立 法 位 阶 低 .与 国际 人 权 公 约 相 冲突 的 问题 我 国政 府 在 1 9 9 8年 就 签 署 了 《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利 国际公约》 ,该 《 公 约 》 第 十七 条 第 一 项 规 定 : “ 任 何 人 私 生 活 、 家 庭 、住 宅 或 通 信 不 得 加 以任 意 或 非 法 干
隐 匿身 份 侦 查 、 “ 秘 密拘 留” 措 施 等 作 出 了规 定 ,填 补 了 《 刑 事 诉 讼 法》 在 这 些 重 要 问题 上 的 空 白 ,也
是此次 《 刑事诉讼法》修 改的一大亮点 然 而 ,在 上 述 问题 上 的 立 法 , 还 是 有 很 多值 得 商榷 的 。 为 了保 护 人 权 和 打 击 犯 罪 , 刑 事 程 序 需 要 更 加 严 谨 的 设 计 ,达 到 二 者 之 间 的 相 对 平 衡 , 以保 护 《 刑 事 诉 讼 法》 最 终 的立 法 意 图的 实 现 . 真 正建 立 起 一 套 既 能保 障侦 查 机 关 依 法 侦 查 又 能 保 护 人权 的侦 查 程 序 。
涉 .他 的 荣 誉 和 名 誉 不 得 加 以 非 法 攻 击 。 ”第 二项规 定 : “ 人 人有权 享受法 律保 护 .以免受 这种 干涉或 攻击 。 ” 显
论秘密侦查在经济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论秘密侦查在经济案件侦查中的应用文章标题:论秘密侦查在经济案件侦查中的应用随着检察机关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和侵权渎职犯罪斗争的深入开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日趋狡猾隐蔽。
这其中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由于我们的传统的侦查方法和手段已为犯罪分子所熟悉,使他们的反侦查能力明显增强。
以往在侦查经济案件中,一般采取查账、抓人、审讯“三板斧”式的公开方式进行,投入大,周期长,效果往往不理想,使得犯罪分子能从容地毁灭隐匿证据,串供潜逃扩采取各种干扰侦查。
因此,笔者认为,在经济案件侦查中应由强攻转智取,由公开变秘密,以秘密侦查为主。
所谓秘密侦查,是指在严密的指挥和监控下,秘密使用跟踪、设伏、夜视、窃录、窃拍、摄像、录音监听、多媒体、伪装潜入、耳目眼线等合法手段,准确掌握侦查对象的动向,控制其活动,从而发现或揭露犯罪的一种侦查方法。
通过秘密侦查,可以达到“攻其不备、出奇制胜、摧其防御”的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着重把握“四个隐密”,展开秘密侦查。
一是身份上隐密。
隐蔽身份是开展秘密侦查、掌握初查主动权的关键。
只有身份上隐密,才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既不惊动嫌疑对象,在其麻痹大意、缺乏防备的情况下,获取我们所需要的证据材料。
同时,也能使无辜者保持清白,免受非议之苦,从而使侦查工作可进可退,顺利圆满。
实践中,可以首先与举报人或嫌疑对象的对立面秘密接触,了解情况,并充分利用他们,对他们进行指导,发挥其聪明才智,以延长的我们的大脑和四肢。
让他们寻找知情人,再从知情人那里掏出情况和证据。
或者利用他们与嫌疑对象的各种关系,让其直接接触和试探嫌疑对象。
还可以采取化妆的方法进行调查,如可以装扮成举报人的朋友、亲戚等,让其引荐,直接与知情人乃至嫌疑对象进行接触;可以用客户的名义,与有关企事业单位联系业务,了解相关情况,收集、固定证据;可以用其他机关业务部门的名义接触知情人,……凡此种种,就是在通过合法途径,改变侦查人员的身份,在不会引起侦查对象警觉的情况下,暗中侦查,调查搜集其犯罪证据材料,从而,真正使侦查取证在隐密中顺利进行。
秘密侦查制度及其相关问题
浅析秘密侦查制度及其相关问题摘要:随着我国刑事犯罪的形势日趋严重,使得传统的侦查模式已不能很好地满足侦破各种犯罪的迫切现实需要。
而秘密侦查作为一种新型合法有效的特殊侦查手段已被广泛运用到国内外刑事侦查实践工作中。
秘密侦查作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能快速高效地收集我们侦破案件所需的各种证据材料,以达到有效惩治犯罪,并将其绳之以法的目的;另一方面,这一制度又非常容易被滥用从而无形中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将秘密侦查制度引入刑事侦查实践既有其客观现实必要性,同时我们也需从立法等各个方面对其进行严格的规制而谨慎用之。
关键词:秘密侦查;技术侦查;双刃剑;惩治犯罪;保护人权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153-02这一次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于级别管辖、回避制度以及侦查制度等规则都做出了相应的修改,取得了重大的突破。
其中,在侦查程序这一章的主要变化就是增加了技术侦查措施,并着重对两大类秘密侦查手段进行了单独的立法规范。
因此,秘密侦查制度毋庸置疑地受到许多学者的关注。
下面,本文将会结合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以及相关理论知识,对技术侦查制度做进一步的探析。
一、秘密侦查制度的概述(一)秘密侦查的概念探析秘密侦查,就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因侦查的需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所采取的伪装或隐瞒身份等方法,运用科学技术的方法,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了侦破案件,搜集犯罪证据材料,在这种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技术侦查手段和非技术侦查手段[1]。
秘密侦查的适用范围只能是某些具有严重危害后果,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危害性大且难以侦破的特殊犯罪,他是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侦查机关可以根据一些重大案件犯罪的对象,秘密寻找犯罪人的有力证据材料,来证明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从而侦破案件[2]。
秘密侦查制度包括了两种侦查手段,即乔装欺骗型秘密侦查与监控型秘密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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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侦查中的证据使用问题
[摘要]秘密侦查现成为了重要的侦查手段,但是由于秘密侦查特殊的属性,尤其在我国,对秘密侦查手段的使用又存在法律缺失,致使其证据的使用存在着诸多的争议。
在刑事诉讼法治化的背景下,通过对由于秘密侦查所产生的证据使用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一些解决秘密侦查中证据使用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秘密侦查;证据使用;建议
随着犯罪日益隐秘化和智能化,秘密侦查手段作为一种重要的侦查措施的作用日益突出,在狠、准、稳地打击犯罪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受到了实践部门的青睐。
但是,由于秘密侦查措施是特殊的侦查行为,具有强隐蔽性和易侵权性,在加上我国法律制度上对其规定的缺失,使得通过秘密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的使用情况一直存在着诸多的争议。
一、秘密侦查中证据使用的现状
秘密侦查是法律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的一种重要手段,是侦查机关采取隐瞒身份、目的、手段的方法,在被侦查对象不知晓的情况下,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抓捕到犯罪嫌疑人的司法活动,主要包括外线侦查、内线侦查和技术侦查三种类型。
{1}
随着时代的发展,犯罪发生着新的变化。
大量高科技犯罪剧增,犯罪手段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也日趋组织化和专业化,异于传统的犯罪模式,其所涉及的面更广、涉及的人更多、反侦查能力更强,并且还出现了多件或多类案件相互交集的情况,这对传统侦查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
针对犯罪的新特点,使得在侦查中经常要采用一些秘密侦查措施,可以说秘密侦查现已成为犯罪侦查中的一种重要手段。
但是,由于我国并没有对秘密侦查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制,导致由秘密侦查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在采信方面受到了质疑,一直存在着诸多争议。
有人认为秘密侦查属于侦查手段的一种,是法定的侦查手段,不能因为其手段的特殊而否定其证据材料的可采性,因此所获得的证据材料能够直接成为证据进入诉讼程序。
有人则认为,由于法律对特殊手段获取的证据的可采性没有任何规定,因此通过秘密侦查手段所获得的证据材料,只能在分析案情时使用,而不能进人审判程序作为证据使用。
而更多的人则取折中的办法,认为通过秘密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具有证明力,但是由于秘密侦查方式的特殊性,其证据材料如果要作为法庭证据使用,必须经过一个转化的过程才能使用,这也是我国目前在实践中常用的方法。
由于对这些证据材料的定位不明确,使得这些证据材料不能轻易地进入到诉讼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从而也就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也影响了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
二、秘密侦查中证据使用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秘密侦查所获取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诉讼中的证据,立法并没有提供依据,其处境一直比较尴尬。
因此,在秘密侦查的证据使用方面,一直存在诸多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线索在法庭作证时难公开
技术侦查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为了侦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证据、邮件检查等秘密侦查的专门技术手段。
目前,由于技术侦查对公众的隐私权构成了威胁,对其使用备受争议,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赋予侦查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权力及其所由此获取材料的证据地位。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现状常常使追诉机关处于劣势--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案件时,只是看到一些断断续续、互不衔接的证据材料,而看不到某些运用技侦手段收集到的能够证明犯罪的核心证据材料,不能形成起诉和判刑时所需的证据链。
这种现象在审判毒品案件时尤其突出。
侦查机关在向检察院移送诉讼卷时,并不会提供通过技术侦查获取的录像带、录音带,因此认定毒品案件的证据主要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证人证言。
但是言词证据往往不稳定,容易发生翻供,有时难以得到检察院和法院的认可,最后导致因证据不足而不能起诉被告人或者将被告人无罪开释,使得追诉机关的诉讼活动难以成功。
(二)特情的特殊性使其情报的使用难处多
为了获取内幕性的情报,侦查机关会采用“拉出来”的方法,在犯罪组织的内部物色特情,为我所用。
而随着犯罪组织越来越集团化、秘密化,反侦查能力也在不断提高,为了使得内线侦查更为有成效,侦查机关所物色的特情一般是有劣迹案底的“灰色人物”,否则就难以取得罪犯的信任。
但是由于特情本身具有双重性,既可以为我所用,又肯能为罪犯所利用或者失去控制,以致“反水”;再者,对于建设特情只能采取单线联系的方式,不能对其实行外部监督,因而,对于特情所提供情报的真实性值得商榷,这也极大的影响了特情
所提供情况的证据力。
此外,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其他法律法规对如何把特情提供的情况转化为诉讼证据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从目前各地反映的情况看,大致上都是自行操作,处理方法上也不统一。
这样使得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此地认可的方法在其他地区却不允许采用,而毒品犯罪案件往往跨地区、跨省市,这一情况必然给打击毒品犯罪带来不利。
最后,使用特情还存在着出庭作证的问题,特情所了解的情况往往是能够证实案情的关键证据,这就需要传唤特情出庭作证。
但是,特情的安全问题以及秘密侦查工作的保密性的要求使得传唤特情出庭作证存在着很大难度,此外,由于大多数特情是“灰色人物”,为了自身不受刑事追究,也大多不愿出庭作证。
三、实践中秘密侦查证据使用的处理办法
从上述内容可知,秘密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在诉讼中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但是,由于没有现成的法律制度参考,这些材料不能直接转化为证据使用。
因此,在我国目前的业务实践中,通过秘密侦查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往往需要经过转化,使其以间接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
第一,将技术侦查的结果转化为公开出示的证据。
从实践中看,各地侦查机关主要通过审讯犯罪嫌疑人的办法将秘密手段获取的犯罪线索转化为公开出示的证据,即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向其出示能够证明其犯罪过程的部分录音、录像或电话监控记录,表明其的一举一动早已在侦查部门的控制之下,促使嫌疑人交代自己的罪行,从而将不能在法庭上公开出示的材料转化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第二,对于那些不能转化为公开出示的证明材料,实践中主要是通过协调公检法三家加以解决。
让检察院和法院的领导了解侦查机关采用技侦手段获取了可靠的犯罪信息,使检察官和法官在起诉和审判时形成内心确信。
第三,对于特情提供的线索,可以通过公开的侦查手段进行转化。
例如,对于发现的赃物,可以采用公开搜查的方式获取证据;对于提供的其他线索,还可以通过公开查缉、辨认、鉴定、询问、匿名举报等方式进行转化;对于提供的某些关键性环节,还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分子的同伙,把特情提供的情报,变为同伙的坦白揭发材料,作为公开证据使用;对于特情的一些言词证据也可以作为补强证据,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锁链后作为定案依据。
第四,对特情获取的情况,还可以以刑侦人员工作记录的形式出具,即以“情况说明”的形式附卷移交给法庭,便于法官了解案情,形成内心确信,但不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公开出示。
以上是在实际工作中常用到的一些证据转换方法,使得通过秘密侦查手段收集的情报得到了应用,但是这些做法仍存在着一些不足。
例如,通过情况说明的形式向法院出示或请检察官和法官听取、观看所获取情况材料的做法,由于这些情况并不在法庭上出示和质证,常常会遭到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质疑,此外,未经出示和质证的证据仍不能被法庭采信。
其次,秘密侦查所获取的证据不能直接使用,须经过其他手段进行转换,造成了侦查工作的重复,加大了工作压力,再者,如果不能进行转换,则所获得的情况就不能使用,不仅造成了浪费,而且甚至还可能会使整个案件的审判处于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