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廉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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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食品药品监督形象,根据《廉政准则》和加强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廉政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培养廉洁、公正、奉献的优良作风,忠于职守,努力学习,勤奋工作。
第三条全体工作人员要经常学习中纪委、省纪委以及市纪委有关廉政建设规定,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
第四条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中央、省、市纪委及局党组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执法监督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格依法行使监督权,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我党《廉政准则》,保证食品药品监督干部队伍廉洁从政。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第八条全体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必须严守财经纪律,不得借出差或开会之机,搞变相公费旅游等活动。
第九条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不得索贿、受贿。不得滥用职权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工作人员应当谦虚谨慎,戒骄戒躁,文明礼貌,说话和气,以理服人。不得盛气凌人,意气用事。对超越职权,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独断专横,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必须查处。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参加管理相对人举办的庆典应酬性活动及宴请。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擅自向管理相对人透露未经研究确定的办案结论。
第十三条对模范遵守本细则,在反腐败和廉政建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考核干部、评选先进、提拔晋升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细则的人员和有关责任人,除责令其纠正,给予批评教育外,视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程度,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