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信类信托项目融资准入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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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信类信托项目融资准入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开展政信类项目。项目选择中,不得违规向政府融资平台发放贷款,不得新增政府隐性债务。融资方不能是银保监会地方融资平台名单内非全覆盖和退出类平台。
第二章区域选择
第二条省级融资方原则上无地域限制。
第三条省会、计划单列市级融资方谨慎考虑西南三省、东北三省、内蒙古等地区。
第四条地级市级融资方以京津冀、东南沿海和中部地区为主,近一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不低于50亿元。
第五条区县级融资方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为主,近一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不低于30亿元,县级原则上为全国百强县前30。
第三章平台情况
第六条省级融资方应为当地的主要平台,主体信用评级不低于AA+;实际控制人应为省级政府、国资委或相关政府部门;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对外担保余额不超过总资产的15%;无逾期和违约记录;。
第七条省会、计划单列市和地级市级融资方应为当地排名前三的主要平台,主体信用评级不低于AA;实际控制人应为省级政府、国资委或相关政府部门;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对外担保余额不超过总资产的10%;无逾期和违约记录。
第八条区县级融资方应为当地排名第一的核心平台,主体信用评级不低于AA;实际控制人应为省级政府、国资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5%;对外担保余额不超过总资产的10%;无逾期和违约记录。
第四章增信措施
第九条省级融资方原则上不强制要求增信措施;
第十条省会、计划单列市和地级市级融资方必须提供土地使用权、房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抵押,初始抵押率不高于50%;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初始质押率不高于50%;当地大型国企或政府部门的应收账款质押,质押率不超过50%。
第十一条区县级融资方必须提供土地使用权、房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抵押,初始抵押率不高于40%;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初始质押率不高于40%;当地大型国企或政府部门的应收账款质押,质押率不超过40%。
第十二条各级融资方应有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回款安排或债务纳入财政预算决议。
第十三条本操作指引自发文起开始执行,同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具体项目具体分析”的标准安排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