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的决定(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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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民营
科技企业条例》的决定(2003)
【法规类别】科技企业
【发文字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3.06.24
【实施日期】2003.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6月24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的决定
(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政策指导、统计调查等工作;工商、税务、财政、劳动、人事、公安、发展计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引导和服务。”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民营科技企业:
(一)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