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汇票(5)-汇票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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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中级)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知识点:汇票(5)-汇票的保证
● 详细描述: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充当保证人,担保票据
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
保证的作用在于加强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确保票据付款义务的履行,促进票据流通。
2.保证的当事人与格式 (1)保证的当事人。
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
保证人必须是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已成为票据债务人的,不得再充当票据上的保证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保证的格式。
在办理保证手续时,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保证”的字样;②保证人名称和住所;③被保证人的名称;④保证日期;⑤保证人签章。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3.保证的效力 保证一旦成立,即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产生法律效
力,保证人必须对保证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1)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
共同保证是指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
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的追索权。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例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交易中获得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乙公司
,付款人为丙公司,汇票上有丁、戊两公司的保证签章,其中丁公司保证80万元,戊公司保证20万元。
后丙公司拒绝承兑该汇票。
根据《票据法》的
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
A.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可以向乙公司追索100万元
B.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只能依据与乙公司的交易合同要求乙公司付款
C.甲公司只能分别向丁公司追索80万元、向戊公司追索20万元
D.丁公司和戊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中保证的规定。
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被保证人名称是票据保证的相对记载事项,如果不记载这一内容,应当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保证记载事项。
票据保证不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应区分汇票是否已经承兑。
即: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