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_HBHXS 005-2019翘嘴红鲌配合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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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BHXS 湖北海鑫盛饲料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HBHXS 005-2019 翘嘴红鲌配合饲料
2019年 -04 -24发布 2019 -04 -24实施湖北海鑫盛饲料有限公司发布
Q/ HBHXS 005-2019
前言
本标准由湖北海鑫盛饲料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由湖北海鑫盛饲料有限公司技术部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建军、阮勇军。
Q/ HBHXS 005-2019
翘嘴红鲌配合饲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翘嘴红鲌配合饲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加工、销售的翘嘴红鲌配合饲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见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17.1 饲料粉碎粒度测定两层筛筛分法
GB/T 5918 饲料产品混合均匀度的测定
GB/T 6432 饲料中粗蛋白的测定方法
GB/T 6434 饲料中粗纤维的含量测定过滤法
GB/T 6435 饲料中水分和其他挥发性物质含量的测定
GB/T 6436 饲料中钙的测定
GB/T 6437 饲料中总磷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GB/T 6438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
GB/T 6439 饲料中水溶性氯化物的测定
GB 10648 饲料标签
GB/T 14699.1 饲料采样
GB/T 16764 翘嘴红鲌配合饲料企业卫生规范
GB/T 16765-1997 颗粒饲料通用技术条件
GB/T 18246 饲料中氨基酸的测定
GB/T 18823 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测规则
NY 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翘嘴红鲌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
《饲料添加剂目录》(农业部公告)
3 要求
3.1 感官
色泽一致,无发酵霉变、结块及异味、异臭。
3.2 水分
Q/ HBHXS 005-2019 水分不高于13.0%。
3.3 加工质量
3.3.1 粒度
a)粉料:全部通过3.00mm编织筛,但不得有整粒谷物;85%通过2.00mm编织筛。
b)颗粒料:应符合GB/T 16765-1997的要求。
3.3.2 含粉率(粒料)
应不大于10%。
3.3.3 粉化率(粒料)
应不大于10%。
3.3.4 混合均匀度
翘嘴红鲌配合饲料应混合均匀,其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10%.
3.4 营养成分指标
营养成分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营养成分指标
3.5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NY 5072的规定。
3.6 饲料添加剂
3.6.1 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时,应符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规定,不得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和《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的药品及化合物。
3.6.2 饲料中添加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时,应根据《饲料添加剂目录》规定,使用国家许可生产和经营的饲料添加剂。
3.7 净含量
应符合包装上明示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
目测、鼻嗅。
4.2 水分
按GB/T 6435 规定的方法进行。
4.3 粒度
按GB/T 5917.1 规定的方法进行;粒料按GB/T 16765-1997中5.3条规定的方法进行。
4.4 含粉率、粉化率
按GB/T 16765-1997中5.4条规定的方法进行。
4.5混合均匀度
按GB/T 5918 规定的方法进行。
4.6粗蛋白质
按GB/T 6432 规定的方法进行。
4.7粗纤维
按GB/T 6434 规定的方法进行。
4.8粗灰分
按GB/T 6438 规定的方法进行。
4.9钙
按GB/T 6436 规定的方法进行。
4.10总磷
按GB/T 6437 规定的方法进行。
4.11氯化钠
按GB/T 6439 规定的方法进行。
4.12赖氨酸
按GB/T 18246 规定的方法进行。
4.13卫生指标
按NY 5072的规定方法进行。
4.14药物饲料添加剂
按相应的检测方法执行。
4.15净含量
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班、同原料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按GB/T14699.1执行。
5、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3.1 出厂检验
5.3.1.1 产品出厂前,由质检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合格产品附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3.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粒度、粗蛋白质、粗灰分和净含量。
5.3.2 型式检验
5.3.2.1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当生产配方、原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产品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收货单位提出要求时。
5.3.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标准第3章的全部项目。
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
5.4.2 如检验结果中有指标为达到本标准要求时,可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
复检后仍有指标未达到本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卫生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不得复检,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4.3 判定产品成分是否合格,检验结果判定允许误差按GB/T 18823 执行。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应符合GB 10648 的规定。
6.2 包装、运输、贮存
应符合GB/T 16764 的规定。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的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3-9月份30天,其余月份4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