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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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

日本的社会保障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社会保障包括国家扶助、利会福利、社会保险和公共卫生及医疗(含老人保险)四个部门;广义的社会保障系指狭义的社会保障加上国家和地方公务员养老金、战争死亡者及其遗属的抚恤金。通常所说的社会保障是指前者而言的。日本政府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认为,狭义的社会保障包括下列内容:

(1)社会保险。主要由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劳动灾害补偿保险、护理保险等项目构成,是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

(2)社会救济。主要是对生活困难的人提供生活、教育、住宅、医疗等方面的公共救济,以保障国民的最低生活水平。

(3)社会福利。主要是为高龄者、儿童和残疾人等建设有关福利设施,提供有关福利服务,具体包括老人福利、残疾人福利、精神病患者福利、儿童福利、女子福利等。

(4)公共卫生与医疗保健。主要是为预防传染病等,向国民提供健康诊断和卫生检查等,具体包括中老年人保健、健康增进对策、疑难病传染病对策、保健所服务、完善医疗机制、增加医护人数、医疗药品生产、销售和保管方面的规制和药害对策等。另外还有环境对策,主要是改善生活环境、防治公害和保护自然环境等。

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方式

日本基本上是遵循被保险人、事业主、国家财政拨款“三者均等负担”原则筹措社会保障费的。其社会保障的财源主要来自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事业主即雇主为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金,税收中用作中央和地方政府为社会保障提供的财政拨款以及积存金的运用收入和其他收入。从财源项目来看,与欧美发达国家差不多,但侧重却有所不同。英国、北欧国家主要靠税收,西欧大陆国家主要靠社会保险金,日本则介于二者之间;从保险金收入构成来看,欧美国家的事业主负担高于被保险人负担,尤其是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典和美国事业主的负担比较沉重。日本与欧美有相似之处,但其事业主与被保险人二者分担比率悬殊不大。

社会保障资金的发放原则

社会保障费的发放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怎样的发放原则,直接关系到发放的条件、内容和标准,关系到再分配的合理、平等与否,对社会保障目的的达成与机能的发挥影响很大。日本社会保障费的发放大体上遵循下列原则:

第一,必要原则,亦称扶助原则。该原则强调政府的社会责任。对于被证明确无足够的收入、资产和劳动能力维持基本生活必需的人,由政府承担保证最低生活水平的责任,利用公费为其提供生活保障。日本社会保障中公共救济部分的费用发放,所依据的就是这种原则。第二,贡献原则,亦称保险原则。该原则强凋自我责任,重视交纳与发放的对应关系。即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补偿费用的支付是投保人权利的体现,列与其交纳保险费的状况原则上相适应。日本的收入保障和医疗保险的费用发放,所依据的就是这种原则。

第三,抚养原则。这是出于特定的国家或社会目的,由公费提供社会保障的原则。它与扶助原则的区别在于不必以财产调查为条件。

实际上其他国家的社会保障费的发放也遵循这些原则。所不同的是欧洲大陆型社会保障费的财源以保险费收入为主,故其发放主要执行贡献原则;英国北欧型社会保障费的财源以政

府税收为主,故其发放主要执行必要原则。日本的社会保障介于二者之间,是混合型的,同时适应几种社会保障费发放原则,而且对发放掌握较严。

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根据日本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保障政策的变化,可将战后至今日本社会保障的发展过程分为以下四个时期。

(—)战后紧急救助和基础整备时期(1945-1955年)

这一时期,日本根据明确了社会保障基本理念的宪法和1950年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的咨询报告,开始探索通往“福利国家”的道路。因为是战后混乱时期,所以特别致力于救贫政策,生活保护制度发挥了核心作用,1950年厚生省预算的46%是生活保护费。同时,这一时期还建立健全了保健所、福利事务所等行政职能,加强了社会保障的行政基础。

(二)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时期(1955—1973年)

日本于1955年完成了战后经济恢复、整顿,在直至1973年的19年间,创造令世人注目的经济高速增长的“东方奇迹”。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和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社会保障方面,除了对生活贫困者和需要援助的人们实行的救济(扶贫)对策之外,采取防止—般人因病灾、高龄而陷入贫困状态的防贫对策的重要性增加。与此相适应,建立健全了以国民皆保险、国民皆年金体制为代表的社会保障制度。不过,当时的国民皆保险体制和国民皆年金体制都在—定程度上存在负担与支付的差距,缺乏公平性,因此当日本经济转入低速发展轨道之后,不得不对之进行重新审视。

(三)社会保障制度再审视时期(70年代后期—80年代)

1973年秋发生了第一次石油危机,使包括日本在内的资本主义世界遭受沉重的打击。当时经济高速成长产生的各种弊端引起重大社会问题,日本的财政形势恶化,不得不提出“重建财政”的目标。从总体水平上看,整个70年代,日本社会保障方面的差距在缩小,并因积极调整国库负担而得到充实。但是80年代,在经济低速增长的情况下,不可能继续沿用积极引进国库负担的凯恩斯政策充实社会保障。这一时期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在于:削减国库负担,促进财政再建,强调自助,降低公助。

(四)少子化、高龄化社会保障制度构建时期(90年代以来)

自90年代后期起,日本在致力于社会保障结构改革和社会福利基础结构改革。

总之,从日本社会保障的发展过程看,战后初期,由于当时正处于经济恢复和重建的时期,国民生活困难,失业人员也很多,因此社会保障主要是以生活保护、公共卫生和失业对策为中心,侧重于扶贫和脱贫。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高速增长和失业的减少,在国民生活显著提高的情况下,社会保障主要是以普及和改善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为中心,致力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提高。90年代以后,随着少子老龄化的发展,社会保障的重点越来越转向老年人的生活、医疗和看护。与此同时,减轻生育和抚养子女的负担,防止人口减少和年轻劳动力不足,也成了新的课题。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构体系

日本的社会保障经过多年的建设、调整、改革,在具体制度上形成了富有特色的结构体系。从组织形式上看,大体可分为五类:

(1)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如健康保险、国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厚生年金保险、失业及工伤事故保险、儿童津贴等,被保险人涉及全国各行各业、各地区的国民。

(2)各行业或部门设立的互助性质的共济保险制度,自成体系,通常包括第一类保险制度的全部内容。

(3)特殊行业或特殊人员设立的保险制度,如船员保险、老人保健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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