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新区优秀人才奖评选奖励试行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光明新区优秀人才奖评选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人才强区战略,不断优化人才环境,完善人才激励机制,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培养造就富有创新精神的人才队伍,根据《深圳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深发〔2011〕1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光明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设置光明新区优秀人才奖。优秀人才奖分设为光明新区杰出人才奖和光明新区创新创业成长型人才奖。
第三条光明新区优秀人才奖的评选,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
第四条光明新区优秀人才奖的评选,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光明新区杰出人才奖”、“光明新区创新创业成长型人才奖”每年评选一次,不受名额限制。
第六条对符合相关评选标准的新区优秀人才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资金纳入新区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计划安排,专款专用。每年预算约200万元。
第二章“光明新区杰出人才奖”评选和奖励
第七条评选的对象是: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各类优秀人才。
第八条参加评选者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光明新区连续工作两年以上(有特别突出贡献者,不受此限)。
第九条“光明新区杰出人才奖”奖励分四类:
(一)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杰出人才每年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二)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每年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三)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地方级领军人才每年奖励人民币5万元;
(四)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后备级人才每年奖励人民币3万元。
第三章“光明新区创新创业成长型人才奖”评选和奖励
第十条创新创业成长型人才评选标准为:
(一)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2、省厅级科学技术奖;
3、市(地级市)科学技术奖;
4、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子项3个:技术领军人物市长奖、创新奖、专利奖金奖);
5、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6、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7、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特等奖、一等奖;
8、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9、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
10、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单项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分项奖文华艺术院校奖(桃李杯舞蹈比赛、民族乐器演奏比赛、小提琴演奏比赛);
11、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群星奖”优秀节目奖(舞蹈、戏剧、曲艺类的编导或主要表演者,音乐类作曲者,美术、书法、摄影类作者);
12、文联奖(须为个人获得)(子项12个: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最高等级奖完成人。
(二)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
1、省级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项目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
2、省、市(地级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
3、省、市(地级市)精品课程组主讲教师;
4、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团队成员;
5、国家级医学重点(特色)学科团队成员;
6、省、市(地级市)医学重点(特色)学科前三名负责人;
7、县(区)医学重点(特色)学科第一负责人,且任“三甲”医院科室主任以上职务者。
(三)近5年,任教育部“211工程”院校教授、副教授或研究员、副研究员以上职务者。
(四)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世界杯、世锦赛获得奖项的运动员,或直接培养出获得全运会、全国锦标赛获奖运动员的主教练员,或直接培养出获得省运会冠军的主教练员。
(五)近5年,获深圳市“名师”“名校长”称号者。
(六)近5年,获深圳市“名中医”、“优秀中医”称号。
(七)博士后出站留(来)光明从事科研工作满2年者。
(八)近5年,获得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的高技能人才。
第十一条创新创业成长型人才评选办法
(一)创新创业成长型人才应从已在光明工作、来光明自主创业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中认定产生。创新创业成长型人才的认定不受国籍、户籍、地域限制。
(二)创新创业成长型人才名单及申请材料由人才所在单位在每年第三季度统一提交新区组织人事局,人才名单及申请材料经组织人事局审核,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送区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三)经组织人事局审核符合评选条件的人选,需在新区管委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为创新创业成长型人才,并获颁证书。经认定的人才进入我区创新创业成长型人才库,并享受各项配套政策,同时通过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告。
(四)创新创业成长型人才奖有效期为3年,期满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请成长型人才的认定。任期内达到深圳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认定,认定成功的,创新创业成长型人才资格自动取消。
(五)创新创业成长型人才实行考核制度,每年考核一次,考核重点是人才条件复查、业绩贡献检查、创新能力评估等方面。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取消其创新创业成长型人才资格,收回证书。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1、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2、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长型人才资格的;
3、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4、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的。因前款第1、2项情形取消资格的,不再受理其创新创业成长型人才评选申请。
第十二条创新创业成长型人才奖励办法经新区认定的“创新创业成长型人才”每年奖励人民币2万元。
第十三条创新创业成长型人才子女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