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甘膦(双甘膦)企业环保核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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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环保核查指南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草甘膦行业污染防治水平,指导草甘膦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制定本核查指南。

一、核查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草甘膦、双甘膦原药生产企业开展环保核查,发布符合环保要求的草甘膦(双甘膦)原药生产企业名单公告工作。

二、核查内容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根据日常环保监管情况,对企业申请核查当年及上一年度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环保治理设施完备性和运行效果进行现场核实:

(一)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包括新、改、扩建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和环保验收意见中的要求是否逐一得到落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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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包括企业是否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各项污染物排放是否满足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

3.达标排放情况。包括环保治理工艺技术是否可行,环保设施是否齐全并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行;企业是否执行了环评报告或环保部门规定的监测计划;是否按有关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废水、废气、噪声等各项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固体废物是否规范收集、贮存(暂存)、转移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是否依法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是否交由有资质单位利用和处置等。

4.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缴费制度执行情况。包括是否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是否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由省级环保部门在初审意见中予以说明);是否按规定足额缴纳排污费。

5.实施清洁生产情况。是否依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报告;是否通过评估验收;是否依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6—

行)》及相关规定,披露企业基本信息、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环保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清洁生产审核结果等信息。

6.环境违法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包括是否因环境问题被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是否受到环保部门处罚;是否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是否存在对企业环境问题的投诉且尚未解决。

7.环境管理制度。包括企业是否有健全的环境管理机构和环境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应急设施、物资是否齐备,是否定期培训和演练等。

(二)企业环保工艺和设备

1.废气回收和治理设施:甘氨酸工艺草甘膦生产企业是否建有氯甲烷、甲醇、三乙胺、甲缩醛等回收利用装置;IDA工艺草甘膦生产企业是否建有氨或氢回收利用装置,含甲醛、氨、氯化氢等污染物尾气是否建有相应的废气处理设施、并做到达标排放等。

2.废水治理设施:企业是否建有物化除磷、生化处理等废水处理设施、并做到达标排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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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母液回收处理装置:企业是否建有和原药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双甘膦、草甘膦母液回收处理装置(回收氯化钠和磷资源)。

4.固体废物贮存(暂存)场所和处理、处置设施:各类废液、废渣等固体废物(包括草甘膦母液、废水处理产生的含磷污泥、废活性炭、农药包装物等)是否按照环保标准规范贮存(暂存);使用自有焚烧炉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焚烧处置的,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采取其他方式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是否符合相关环保管理要求;母液是否违规被用于生产草甘膦水剂等。

5.公用及辅助设施:燃煤锅炉是否建有除尘、脱硫、脱硝设施,锅炉灰渣是否得到合理处置;事故水收集系统、事故应急池、有毒有害气体报警装置、应急物资等环境风险应急设施、设备是否齐全。

6.过程污染控制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指标:甘氨酸法原药收率不低于70%,IDA法原药收率不低于75%,磷元素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0%,氯化钠回收率不低于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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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

环保核查申请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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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基本情况表

填报日期: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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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工艺设备及生产情况-甘氨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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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工艺设备及生产情况-IDA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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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洁生产-甘氨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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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清洁生产指标-IDA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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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废水治理措施及排放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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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废水预处理设施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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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废水处理设施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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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废气治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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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固体废物处置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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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母液处置设施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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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污泥焚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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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产品种类包括草甘膦原药及各类制剂,制剂折100%草甘膦量

2.甘氨酸法原药收率=

3.甘氨酸法磷利用率=

4.甘氨酸法氯化钠回收率=

5.IDA法原药收率(以二乙醇胺计)=

IDA法原药收率(以亚氨基二乙腈计)=

6.IDA法磷利用率=

7.IDA法氯化钠回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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