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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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
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财规【2010】19号
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建筑节能资金)的管理,根据《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推动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的专项资金。
建筑节能资金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建筑节能资金扶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提出项目经费安排建议;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安排建筑节能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参与项目申报指南的制定和项目申报评审;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项目经费预算;对建筑节能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建筑节能资金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引导促进、绩效优先”的原则,对以下事项予以奖励和支持:
(一)示范区建设项目。
支持各市、县(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
三年内实施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项目面积不低于60
万平方米,其它建设项目符合节约型城乡建设相关要求。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支持机关办公建筑和医院、学校的建筑实施节能改造,以省属项目为主。
“机关办公建筑”是指本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办公建筑,及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建筑。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支持节能服务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年节能量达到100吨标煤以上的建筑节能改造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四)建筑节能科技支撑项目。
支持建筑节能技术攻关、研发和集成应用,建筑节能标准规范编制和完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等项目。
(五)具有重大示范作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低能耗建筑项目。
(六)其他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
第四条建筑节能资金根据不同项目,按照下列方式予以扶持。
(一)各市、县(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建设项目,每个示范区奖励标准不低于1000万元。
奖励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用于示范区内公益性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建设项目补助。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按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第一个年度节能效益的3倍给予奖励。
奖励资金实行以奖代补,专项用于该项目的建筑节能技术改造补助。
对实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对节能服务机构,按照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年度节能效果给予差别奖励:即在年度节能量达到100吨标煤以上(含100吨)的前提下,与项目实施前用能量相比,年度节能量达50%以上的,按照项目新增投资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节能量达30%以上的,按照项目新增投资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节能量达20%以上的,按照项目新增投资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建筑节能科技支撑项目。
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工作方案,经专家组评审后,予以定额补助。
(五)对具有重大示范作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低能耗建筑项目,综合考虑项目节能效益和节能增投资,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条建筑节能资金的拨付,根据所支持项目性质,按照下列规定拨付建筑节能资金。
(一)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建设项目及具有重大示范作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低能耗建筑项目,省财政在项目确定后,下达奖励资金总额的60%,项目通过评估验收后,再下达奖励资金总额的40%;
(二)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先根据理论年节能效益预计奖励资金总额,并下达预计奖励资金总额的60%,项目通过评估验收后,根据实际节能量据实清算;
(三)对建筑节能科技支撑项目,在项目确定后,下达全部补助经费。
项目未通过评估验收以及确定后半年内未启动实施的,省财政将追回已经下达的奖励资金。
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国家和我省建筑节能政策规定、工作要求以及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联合发布。
第七条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对本地区申报的项目进行预审,对符合申报指南的项目提出预审意见,并联合行文上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项目申报单位为省属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申报。
第八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赴项目现场进行核查。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向社会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省政府审定。
第九条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经省政府审定确认的项目,按第五条的规定下达项目经费。
第十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逐级上报项目进展报告。
项目进展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项目完成并已经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由承担单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
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委托项目所在地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重大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直接组织。
验收专家从全省统一的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组成。
第十二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需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同意。
对因故需要撤销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原审批部门报批,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备案;省级项目由项目单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核批。
对经批准撤销的项目,由当地财政部门如数扣回省级奖励资金,并上邀省财政。
第十三条对于项目承担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由省财政厅责令改正,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节能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通报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生效。
原《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建[2008]192号)终止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