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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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1.19•【字号】浙财资产〔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24〕6号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浙江省财政厅2024年1月19日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一)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二)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调拨)、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并根据批复及时处置相关资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四)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五)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处置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处置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与处置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与处置工作。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管理与处置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二)效益性原则:应确保资产的有效利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三)安全性原则:应保障资产的安全,防止资产损失和流失;(四)透明性原则:管理与处置活动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二)组织实施固定资产的登记、盘点、评估和监督;(三)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维修、保养和报废工作;(四)处理固定资产的处置事宜;(五)定期向单位领导报告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登记与管理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第七条固定资产登记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二)购置日期、价格、使用年限;(三)存放地点、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四)维修、保养及使用情况。

第八条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处置第九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出售、转让、报废等。

第十条固定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提出处置申请,说明处置理由和处置方式;(二)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核,评估资产价值;(三)单位领导审批;(四)按照审批结果组织实施处置;(五)处置完成后,更新固定资产台账。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应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国库或用于单位资产更新。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武财规[2009]453号)实施有效期已届满,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1.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可更新年限表2013年9月27日附件1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淘汰)、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等。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七条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意见,是各单位制定资产配置计划、财政部门安排预算资金以及办理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各单位应及时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哈尔滨市财政局2008年12月22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单位是指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除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之外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审批程序;(二)推动国有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合理配置;(三)保证国有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实现国有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应该遵循安全、保值、高效、增值的原则。

第二章自用固定资产管理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要明确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固定资产数量较多、额度较大的,应争取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规范固定资产使用行为。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制度。

对新增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并将相关凭证送达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对需办理入库手续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把关,履行验收入库手续,不符合要求不能入库。

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12.05•【字号】粤财资[2005]32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05〕32号2005年12月5日)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委各工作部门、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检察院、省法院、各民主党派、省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省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行为。

(一)无偿调出,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1、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之间调拨;2、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同级之间调拨;3、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4、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移交;5、经国家和省特殊批准的资产调拨;6、省财政厅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三)报废,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四)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帐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资产处置实行分类审批:(一)无偿调出。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本部门内的资产调拨,资产单位价值(原价)20万元以下的,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除此之外的资产调出,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0万元以上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为加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提高资产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物资管理条例》,结合事业单位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内所有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管理。

所谓固定资产是指因长期使用或投资一定金额购买的资产,不包含低值易耗品和无形资产。

三、报废标准1.设备、机器、工具等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同报废:(1)因生产停产、设备更新替换、技术原因、市场适应性变化等原因,在规定的使用寿命内未获得应有的效益;(2)因外在起因(如天灾、地震、火灾等)造成质量严重损坏而无法修复的;(3)因设计、制造、材料及原辅材料选择、使用和保管、维修养护等方面问题,经过鉴定发现在规定的寿命内已无法保证技术性能、安全性能的。

2.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等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同报废:(1)因剧烈天气和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严重,且不能再维修修复使其达到使用标准的;(2)建筑物、构筑物结构、材料缺陷,达到“重点sl”的,或已超过国家规定规定使用年限的;(3)变压器、断路器、隔离开关、电缆属电力设备,使用期限在20年以下的,设备达到规定使用期限或不能再维修修复使其达到使用标准的;使用期限在20年以上的,设备达到规定使用期限或达到电气属性规定的极值状态或不能再维修修复使其达到使用标准。

四、报废程序1.资产使用人员向事业单位管理机构提出固定资产报废申请,提供资产名称、型号、数量、单价、状态、原因等相关信息。

2.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审核报废事项,并报上级机构批准。

3.财务部门根据上级机构批准的报废事项,编制固定资产报废清单,并移交事业单位管理机构审核。

4.审核通过后,事业单位管理机构将固定资产报废清单移交保卫处进行下发。

5.保卫处将固定资产报废清单通知所在部门,并负责协调相关事宜。

6.所在部门对被保废资产进行标识、公告,并进行处置。

处置方式分为内部流转和外部处置。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9.05•【文号】国资事发[1995]106号•【施行日期】1995.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06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本办法已经财政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一九九五年九月五日附件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

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

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

指国家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

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1]119号)等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简称省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含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配置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

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含股权)等。

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含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

第四条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

省财政厅、省级单位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

第五条省级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法律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是:单位申报、审核审批、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上缴收入、处置结果备案、账务处理、产权登记。

第七条省级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含土地)、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等国有资产,按本办法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八条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对省级单位申请处置、超标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有权先行调剂使用,促进资源整合和资产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一、引言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是履行其职能、保障公共服务的重要物质基础。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资产管理的目标和原则(一)目标1、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

2、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3、规范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行为,保障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

(二)原则1、责任明确原则明确资产管理各环节的责任主体,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2、效益优先原则注重资产的投入产出效益,避免资产闲置浪费。

3、规范运作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范资产管理流程。

三、资产的分类和计价(一)资产分类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1、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2、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如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等。

3、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

4、对外投资:指单位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二)资产计价1、购入的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2、自行建造的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资产,按照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4、接受捐赠的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计价。

四、资产的购置(一)预算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应纳入年度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采购程序1、对于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资产购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资产购置,单位应建立内部采购制度,规范采购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流程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流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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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年#月$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一%无偿调出*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二%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第三条审批权限!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万元以上$含"#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第四条申报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首先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三%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四%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提交单位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核准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理批复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凭不低于(批复书)所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底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书)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帐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由单位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第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八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及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第九条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据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第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据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国管财字[2000]32号

国管财字[2000]32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国管财字[2000]32号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1号),》中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项工作由我局承担。

请各部门、各单位于4月15日前,将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机构和联系人名单送我局财务司。

二OOO年二月十一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00]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作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固定资产定义固定资产是指单位长期使用,单位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等。

二、固定资产管理原则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统一管理,分级负责;2. 规范操作,确保安全;3. 合理配置,高效使用;4. 定期盘点,及时调整。

三、固定资产管理职责1.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调配、报废等管理工作;2. 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维护和保养工作;3. 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折旧计提和财务报表编制工作。

四、固定资产购置管理1. 购置固定资产应根据单位业务需要和预算安排,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2. 购置固定资产应选择性价比高、性能稳定、售后服务好的产品;3. 购置固定资产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固定资产登记管理1. 固定资产购置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和台账;2. 固定资产登记应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价值、使用部门等信息;3. 固定资产登记信息应定期更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固定资产使用管理1. 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负责,明确使用权限和责任;2. 固定资产使用应遵循操作规程,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3. 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或损坏,应及时报修并记录。

七、固定资产盘点管理1. 固定资产应定期进行盘点,一般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盘点;2. 盘点应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使用部门配合;3. 盘点结果应与固定资产登记信息进行核对,发现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调整。

八、固定资产处置管理1. 固定资产报废、转让、捐赠等处置行为,应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2. 固定资产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财务处理;3. 固定资产处置后,应及时更新固定资产登记信息。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0.02.16•【文号】国管财字[2000]32号•【施行日期】2000.02.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字[2000]3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1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项工作由我局承担。

请各部门、各单位于4月15日前,将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机构和联系人名单送我局财务司。

2000年2月16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规范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8]10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市政府驻外机构等其他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履行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并不得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总量价值进行拆分。

未经批准和产权权属不清或存在产权纠纷的,不得进行处置。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二章资产处置范围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处置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其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深圳市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深圳市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深圳市福⽥区⾏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深圳市福⽥区⾏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区⾏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提⾼固定资产的使⽤效益,制定了深圳市福⽥区⾏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下⾯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深圳市福⽥区⾏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章 总则 第⼀条⾏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事业单位履⾏国家法定职责的物质基础与保障。

为了加强本区⾏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提⾼固定资产的使⽤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财政部《⾏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区属各级⾏政事业单位,包括街道办事处和上述各部门的下属机构。

第三条⾏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包括⾏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的、在法律上认为属区政府所有的各单位纳⼊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的物业、办公设备、交通⼯具等所有固定资产和⼟地使⽤权、在建⼯程、对外投资,以及⽤财政资⾦或⽤在法律上认为属区政府所有的各种资⾦投⼊形成的物业、⼟地和交通、⽔利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公共⼯程。

第四条 福⽥区财政部门是本区具体负责⾏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但在固定资产管理中凡涉及到政府物业资产管理的,按《深圳市福⽥区⾏政事业单位物业资产管理暂⾏规定》执⾏,具体管理部门为区政府物业管理中⼼。

第五条各⾏政事业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作,明确具体的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固定资产管理员,建⽴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各单位要有⼀位领导负责此项⼯作,实⾏“统⼀领导、归⼝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物尽其⽤”的原则。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作,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各类固定资产,提⾼固定资产使⽤效率,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区财政部门对区属各⾏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制定本区⾏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区⾏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统计、汇总; (四)负责监督管理本区⾏政事业单位物业资产经营的收益; (五)负责审核本区⾏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产权变更,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负责固定资产调拨、报废及核销的审批; (六)监督、指导区⾏政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的使⽤与管理,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对其领导下的社区⼯作站拥有的固定资产进⾏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1.1 本办法是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保障资产安全、完整和流转有序。

二、管理范围2.1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内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2.2 固定资产包括建筑物、设备、交通工具等各类物资。

三、固定资产分类管理3.1 根据资产性质,固定资产分为土地、建筑物、设备等不同类型,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分类登记。

3.2 固定资产应按照年度计划进行更新和标识,及时更新资产信息。

四、固定资产购置4.1 购置固定资产应严格按照采购管理制度进行。

4.2 购置固定资产需经过预算审批,并签订合同或购置协议,并将购置资产登记入账。

五、固定资产使用5.1 固定资产的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使用。

5.2 使用单位应做好固定资产的防盗、防火、防灾等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5.3 对于需要长时间停用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及时上报,做好备案工作。

六、固定资产维修与保养6.1 固定资产的维修与保养应划分责任单位,并进行明确管理。

6.2 维修保养工作应定期进行,并及时记录,防止设备老化和事故发生。

七、固定资产报废处理7.1 固定资产达到报废标准应及时报废,并进行报废处理。

7.2 固定资产的报废程序应经过审批程序,报废资产必须经过核销和注销手续。

7.3 报废资产可进行公开拍卖或转交给其他单位使用。

八、固定资产盘点8.1 固定资产应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准确性。

8.2 盘点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记录盘点结果并进行核对。

九、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 固定资产维修保养记录表- 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 固定资产盘点表十、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行政事业单位:指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事业组织直接或者依法设立、登记管理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组织特征的事业单位。

- 资产管理系统:指行政事业单位专门用于管理固定资产的信息系统,用于登记、查询和管理固定资产相关信息。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处置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其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处置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其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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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其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基础管理工作;(三)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四)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的监督管理;(五)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六)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四)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五)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六)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四)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五)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

第十条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入。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履行职能。

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以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制定;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制定。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三)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各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四)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购置资产的,应提出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五)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财政部门应集中管理,实行领用制度。

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上级补助资金明确有设备购置项目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账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用其他资金购置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入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行政事业单位应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定期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

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对其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同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入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单位综合预算,统一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行政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使用或者处置;事业单位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内部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逐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章资产处置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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