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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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沪质技监标[20xx]369号
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经我局批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db31/283-20xx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该标准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前言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
本标准是
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提供设计、安装和管理的依据,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做到规范、有序和安全牢固,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尚无经批准的广告设施阵地规划的,以及在其他地区、道路设置广告设施,按本标准执行。
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范围执行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伟峰耿毓修严涧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安装规范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
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
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0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j17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jgj/t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置广告设施
3.1人行道宽度不小于3m。
3.2需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8m;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
3.3广告设施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25m;沿其他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50m。
3.4立杆式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立杆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m,且不得大于
0.9m;
b)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m;
c)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2m;
d)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m2,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m,厚度不得大于0.3m。
3.5依附于灯杆、电杆等的广告设施,应符合第3.4条的规定(除第3.4a款外)。
3.6底座式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m,且不得大于0.9m;
b)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m;
c)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m2,厚度不得大于0.3m。
3.7工地围墙立牌式广告设施,其面向道路方向不得突出两侧现有建筑外墙的墙面。
3.8公交候车亭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广告牌面不得设在候车亭的顶部;
b)每座公交候车亭设置的广告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4.5m2。
4依附于建筑设置广告设施
4.1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广告设施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m;
b)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9m且不得超过屋顶高度;
c)沿路建筑紧贴或者压占道路规划红线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m;d)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在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广告设施外挑距离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定,但外挑距离不得超过3m;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足
1.5m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m。
4.2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9m且不得超过屋顶高度;
b)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m,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
4.3贴附沿路实体围墙的广告设施,其突出墙面的距离
不得大于0.2m,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4.4建筑物屋顶上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突出屋面的广告设施的高度应计入建筑高度,其建筑间距还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
b)广告设施底部构架的高度不得大于1m,底部构架以上的构架不得裸露,应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
c)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顶层四周墙面,广告设施的总高度应符合表1规定。
表1屋顶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
建筑物层数或高度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
≤3层(10m)3m
>3层(10m)~≤8层(24m)6m
>8层(24m)~≤20层(60m)8m
5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
5.1在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得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
5.2在内环线以外城市道路和公路两侧设置大型高立柱
广告设施的,其牌面尺寸、纵向间距应符合表2和表3的规
定。
表2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
道路类别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m
内环线以外城市道路次要公路主要公路5×15
高速公路6×18
表3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尺寸
道路类别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m
内环线以外城市道路次要公路350
主要公路700
高速公路1000
6广告设施的设计和安装施工
6.1广告设施的安全质量由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负责。
6.2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出图章;并应由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制作安装施工,施工还应实行监理.
6.3设置的广告设施,其荷载应按gb50009规定执行。
基本风压应按0.55kn/m2执行,并考虑高度系数。
6.4广告设施采用钢结构的,应按gbj17执行。
6.5设置广告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包括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应按gb50057规定执行。
6.6广告设施用电应以低压配电,一般采用三相五线制
供电,必须确保接地和安全,可按jgj/t16规定执行。
6.7设置屋面和墙面广告设施的,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并应考虑广告设施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
6.8广告设施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
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和连接件等强度。
7广告设置的禁止范围
7.1设置广告设施不得利用下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a)交通信号设施;
b)交通指路牌;
c)交通标志牌;
d)交通执勤岗设施;
e)人行道隔离栏;
f)车行道分离栏、分隔带;
g)高架道路、高架轨道交通护栏(内侧);
h)道路、桥梁、隧道管理口(含收费口)、防撞墙;
i)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7.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第7.1条(除7.1e款外)所指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5m范围内;
b)除设公交候车亭外的公交站牌、轨道交通标志、路名牌、消防栓、邮筒、电话亭
等设施5m范围内;
c)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
d)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和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5m范围内;
e)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范围内;
f)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7.3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跨越道路设置的;
b)在透空围墙上设置且影响其透空功能的;
c)在建筑外墙设置广告,遮挡窗口的;
d)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窗间墙、窗肚墙设置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影响居住人合法权益或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e)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m范围内设置的;
f)在内环线以内,设置铁皮、木条等制作的简陋广告(围护建筑工地的除外);g)其他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
7.4有下列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情形之一的:
a)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b)影响绿化生长的;
c)直接遮挡绿化景观的;
d)其他利用行道树或者毁损绿地的情形。
7.5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不得设置广告设施: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和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广告设施按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
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范围
序号名称范围
重要地区1外滩地区黄浦江和太平桥以西,东大名路以南,中山东一、二路以东,新开河路以北
2人民广场地区西藏中路以西,武胜路以北,黄陂北路以东,人民公园及其以南3铁路上海站地区东至大统路,西至恒丰路,南至天目西路,北至中兴路
篇二:2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1.总则
1.1为规范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提升户外广告设置品质,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视觉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xx)、《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xx-2020)》等规范,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行为。
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应遵照本规范设置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
本市其他地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1.3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集中、规范、升级”思路,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环境要求,实行分区、分类控制,注重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市容景观的和谐统一。
1.4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推进高新技术与优秀创意在户外广告媒体的融合,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的艺术表现形式,发挥户外广告在城市景观、空间环境中的艺术效果及文化魅力,体现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特色。
—1—
1.5因城市发展、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户外广告设置突破本《规范》有关要求的,应进行专家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2.基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