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处理施工合同(2号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金世界(南花园商贸区)2号楼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河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河北大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河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河北大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就地基处理工程承包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金世界(南花园商贸区)项目一期
1.2工程地点:石家庄市桥西区南小街与永安街交叉口西南角
1.3 工程规模、特征:详见设计施工图,地下2层、地上24层。
1.4工程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1.4.1工程任务:混凝土灌注桩复合地基施工;钻孔土清理至发
包人指定位置。
1.4.2技术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规范和地方规程,地基处理后复合地基承载力设计值大于450kPa;建筑物沉降不大于国家规范要求;
1.5 承接方式:包工包料,一次性包干。
1.6工程工作量:混凝土灌注桩824根、桩径 400毫米、桩长15.9米、混凝土总量1646.39立方米、砼标号C20。
第二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以下有关资料文件
第三条: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
第四条:工期、质量要求
4.1工期:自发包人通知进场后2日内开工, 25日内完工。
4.2质量要求: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通过省市有关质检部门、权威检测单位、设计单位及发包人检查,并能够满足基础工程施工要求。
第五条: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5.1双方一致同意采用一次性包干的办法,不再进行任何调整,包括政策变化,市场材料调整以及其他一切原因。
5.2混凝土灌注桩复合地基300元/立方米。
5.3本工程费总额501918元(大写伍拾万零壹仟玖百壹拾捌元整),其中地基处理费用493918元;钻孔土清运费用8000元。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分两次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施工完成,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十日内付工程款的95%,计476822元,剩余5%待主体工程竣工并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十日内付清。
第六条:发包人、承包人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向承包人提供资料文
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
6.1.2开工前,发包人应办理用水、用电、障碍物清除及影响正常工作进行的有关事宜。
6.1.3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作现场地下已知埋藏物(如电力、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等)的资料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6.1.4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的投标书、报告书、文件、设计成果,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泄露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6.1.5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毕出具检查验收证明,以示承包人任务已完成。
6.2承包人责任
6.2.1承包人对自行供应的材料、设备负责,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材料进场前,承包人须提供三家材料厂家的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供发包人审查、确定。
6.2.2承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的内容、时间、数量向发包人交付报告、成果、文件并对其质量负责。
6.2.3承包人不得向第三人扩散、转让第二条中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文件。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索赔。
6.2.4承包人对报告、成果、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补充;由于承包人的遗漏、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承包人除负法律责任外,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因采取补救措施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根据受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6.2.5承包人应认真按照规范和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要求施工,建立质量保障体系,随时接受监理单位及发包人代表的监督、检查。凡是施工工艺或施工方法不正确以及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时,承包人
必须按要求返工,直到符合质量标准,返工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6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及当地有关部门对工作现场的有关管理规定,做好工作现场保卫和环卫工作,保护好工作现场周围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因承包人保卫、保障措施不利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6.2.7承包人应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注意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国家或行业的施工技术操作规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规范及发包人要求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并因此造成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2.8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转包他人,施工完毕后与工程施工单位做好技术协作交底。
6.2.9如承包人拒不执行发包人指令,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另行发包其他单位,由此造成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10承包人严格按合同要求按期完工,并通过有关质检部门验收合格,满足基础工程施工要求。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6.2.11承包人自行协调解决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办理夜间施工手续,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通行道路,并承担其费用)。承担施工用水、用电、施工人员安全费、冬季施工费、加班费、住宿费等一切预算外费用。
6.2.12工程合同如需备案,承包人应给予全力配合,并按规定承担备案相关费。
6.2.13承包人工序报验应及时,未经发包人、监理单位验收,承包人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7.2发包人应按照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费,发包人如不按期付款,每延误一日承担工程费2‰的违约金。
7.3承包人严格按合同要求按期完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未按规定时间交付报告、成果、文件,每延误一日承担工程费2‰的违约金。
7.4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文件错误,造成工期延误或返工时,工期顺延。
7.5承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返工,承担返工费,直到符合约定条件。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条件,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因此造成的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7.6承包人不得擅自调换双方已定材料,未经发包人认可的材料不得进场。如出现以上问题,承包人应立即改正并接受发包人1000-3000元的处罚。
7.7如出现未经发包人、监理单位验收,承包人私自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每出现一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3000-5000元的处罚。
7.8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出现质量事故,根据事故程度对承包人处以3000-20000元的处罚。
7.9对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指示通知承包人不及时执行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1000-3000元的处罚;拒不执行发包人指令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另行发包其他单位,由此造成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八条:其他相关事项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