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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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26.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1.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已作出且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在符合法
定事由的情形下,因法院依法决定、检察院提起抗诉,或因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案
件进行再审时所适用的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1)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除了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外,
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律监督权提起抗诉发动审判监
督程序。
(2)审理对象具有特定性。
再审对象既包括发生效力的法院一审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概念、特点 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案件的提起 当事人申请再审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案件的审理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再审案件的裁判及效力 再审案件的调解 审判监督程序
也包括法院二审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3)审判监督程序没有独立的审理程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二、再审案件的审理
1.再审案件的提起
(1)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①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发动再审
a.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认为有必要进行再审的,可以将案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b.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的,应当区分情况加以处理: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审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决定再审。
②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各级地方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享有监督权,当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全国各级地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调解书确有错误时,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加以纠正。
当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调解书确有错误时,也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加以纠正。
③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a.提审。
提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
力的裁判、调解书,发现其确有错误的,依职权直接决定再审并将案件提至本院进行审理的行为。
b.指令再审。
指令再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书,发现其确有错误的,依职权直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行审理的行为。
④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立案管辖
a.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再审立案范围:
第一,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符合再审条件的。
第二,对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后,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第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第四,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案件。
b.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的再审立案范围: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自己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第二,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第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案件。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为符合法定的再审事由,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案件进行再审的诉讼行为。
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a.是享有申请再审权的主体。
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表人。
b.申请再审的对象应是法律允许再审的。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是法院生效的判决、
裁定和调解书。
对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判决、调解书,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但是,对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中已经分割的财产问题申请再审的,准许申请再审。
c.须有申请再审的事由。
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法定事由之一的,法院即应当立案再审:
第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应当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
第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第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第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第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第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
第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第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第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第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第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第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十四,当事人申请对调解书进行再审,必须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d.申请再审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有下列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第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第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第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第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f.申请再审的形式要件。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②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受理程序
法院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审查、受理程序,类似于对起诉的审查受理程序,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a.在法定期间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再审申请书副本。
b.对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提出答辩意见。
c.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审查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再审的,应当同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但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
可以不中止执行。
(3)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a.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b.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a.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b.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c.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③抗诉的法律后果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行为,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即人民法院必须对案件进行再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2.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