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相关要求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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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湖南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 平台使用与管理协议》
7、《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 员考核大纲》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2009年1月24日公布,自2009年5月 1日起施行。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 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 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 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 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 ,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的 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罚款。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 3个月前,自行或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 申请。
申请复审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1份); (二)《作业人员证》(原件); (三)持证期间用人单位或者专业培训等机构出具的安全教
育和培训证明(内容和学时要求符合安全技术规范,1 份); (四)医院出具的本年度的体检报告(考核大纲对身体状况 有特殊要求时,1份); (五)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 时间未超过1年的证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六)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证 明(1份);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 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 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 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 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复审必须参加考试的,还应当提交 相应的考试合格证明。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 第二十五条 满足下列所有要求的, 准予复审合格:
(一)复审申请提交的资料齐全、真实的; (二)年龄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 (三)在持证期间内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
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无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 (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条件的; (六)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参加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的。
申请人也可通过法政部门或者指定的考试机构的网上报名系统 填报申请,并且附前款要求提交的资料的扫描文件(PDF格 式或者JPG格式)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 第十九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 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成绩的 评定,并且告知申请人。
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单项考试科 目不合格者,1年内允许申请补考1次。 两项均不合格或者补考仍不合格者, 应当重新申请考试。
(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工作单位或者居住所在地就近报 名参加考试。申请人报名参加作业人员考试时,应当向考 试机构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2份);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
(三)照片(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3张);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第九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 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 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 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 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 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 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 ,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 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相关 工作介绍
目录
• 一、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 • 二、培训相关工作介绍

一、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
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4. 《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复审工作的通知》
5. 《关于启用湖南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考核管理平台的通知》
•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 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 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证书。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 者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 、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 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 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 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 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 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 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 全技术培训;
(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 关安全规章制度;
(四)拒绝违章挥;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
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 责人报告; (六)其他有关规定。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 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 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 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 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 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 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 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 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 格章。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 周岁以下(含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 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项目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三)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 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
(四)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 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 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二)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 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

• 第十九条 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 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 作业。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 遵守以下规定: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 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 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 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 备的显著位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 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 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 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办理注销。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 2013年1月16日公布,自2013年6月 1日起施行。
• 第三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 应当先经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 向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 应的工作。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 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 规则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 复审)。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 第二十八条 复审不合格的持证人员 可以重新申请取证。逾期未申请复审 或者复审不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 》中的该项目失效,不得继续从事该 项目作业。

4.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复审工作的通知
• 一、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按 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 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加强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 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掌握必备的特 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和基本的操作 技能,促使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规范操 作、安全作业。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 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 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 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 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 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 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 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 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 加考试。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 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 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 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 制度。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 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 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 2011年5月3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 施行。
•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 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 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 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 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 发布。
(四)学历证明(毕业证复印件,2份);
(五)健康证明(考核大纲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时,由医院 出具本年度的体检报告,1份);
(六)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证明(符合考核大纲规定的课时,由 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专业培训机构提供,1份);
(七)实习证明(符合考核大纲要求,与申请项目一直,由用 人单位或者有关专业培训机构提供,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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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
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 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 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 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 定的电动葫芦等。 •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 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 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 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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