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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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公开制度
一、美国司法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
在当前,以《信息自由法》为核心的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世界上影响最大。尽管美国的司法机构不在《信息自由法》调整范围内,但是受此影响,美国司法机构开发度非常高,形成了一整套的司法公开制度体系。可以说,司法公开是美国司法的重要传统、核心理念和主要经验,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务公开。在美国,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都必须在法院网站公布以下审务信息:法院的联系方式和地址、法院诉讼规则和条例、法院的内部规定、所有案件的流程信息、与案件有关的全部实质性书面意见等,同时法院必须对各类信息定期更新,并提供多种电子下载格式。如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在网站上公布了法院信息、自助服务、格式与规则、法院意见、法院项目、行政管理以及新闻与参考文献等信息,可以检索查阅加州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的全部审判信息,包括判决书、审判流程、争议焦点、判决日期和相关判例等。据联邦法院法官John Tobin介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工作信息、案件审理日程等都在网站上公布,以便
公众可以从中选择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
(二)庭审旁听。在美国法院考察中了解到,公民旁听权源于公民的信息自由全,即公民有了解司法信息的权利。因此,在美国,任何人都可以走进法庭旁听案件的公开审理。公民旁听庭审不需要出示任何身份证件和特许证件,也没有针对国籍、性别、身份的特别限制,只要进行安全检查就可以进入法庭。如果旁听人员过多,则以先来后到排队或者抽签形式来决定旁听人员,对于重要的审判,公众或者记者往往在清晨就开始排起了场对。在新闻媒体旁听方面,美国许多法院往往将旁听席上一半的座位留给媒体,很多法院提供装有闭路电视系统的“庭外审判室”和媒体室,确保媒体旁听庭审程序的机会。
(三)陪审团选任。陪审团制度是美国的重要法律制度。陪审团组成人员的普遍性以及选任的随机性决定了陪审制度不仅是司法民主的体现,而且也是司法公开的组成部分。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因此,在美国只要有读写能力、能够熟练讲英语就有可能担任陪审员审理案件,这也意味着法院的大门向每一位公民开展,凡是陪审团参加审理的案件都是向公民公开。在具体个案陪审团产生过程中,法院会从原始名单中随即抽取20-30名候选人,通知其到法院报道,然后经过严格的“如实回答”程序
及双方律师和当事人公开提问筛选,最终确定陪审团名单。可以说,陪审团整个选任流程公开透明,确保了陪审团来源和组成的正当性。
(四)庭审直播录像。在学习培训和考察期间,我们多次就这一问题与有关学者和法干进行交流。据了解,在美国,对于庭审直播录播问题历来素有争议,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立场态度各异。在州法院系统,自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美国州法院系统就允许对庭审进行电视转播,目前绝大部分州法院允许对庭审直播录像。其中,俄亥俄州是美国将法庭口头辩论现场直播的第一个州,庭审的视频和音频都放在互联网上提供给市民查阅。从有关资料上了解到,哥伦比亚特区是唯一严禁在审判庭和上诉庭摄像的州法院。但在纽约大学法学院,接待我们考察的教授介绍说,纽约州法院也不允许庭审直播录播。在联邦法院系统,对于法庭录音录像一直持抗拒态度,联邦法院刑事诉讼中电子媒体报道曾经被明令禁止,直到上世纪80年代这一禁令才解除。1991年7月,美国第二、第九上诉法院以及美国联邦法院中的纽约南区法院等6个地区法院经批准实施为期三年的对民事案件庭审直播试验项目,但该实验结束后,联邦司法会议拒绝批准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扩大庭审直播适用范围,也没有允许刑事诉讼可以进行庭审现场直播。直到1996年3月,司法会议授权各
联邦上诉法院自行决定是否对庭审口头辩论阶段进行摄像直播,目前第二和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已经允许直播录像。从2011年7月开始,包括加利福尼亚州北区法院在内的14个联邦地区法院再次开展为期3年的“摄像机进法庭”(即庭审实况直播录像)试点工作,但该试点工作只限于民事案件审理程序,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试点法院的庭审录像目前不能同步直播,但是法官会尽快把录像放到互联网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摄像机进法庭没有强制性规定,但大多数法官都在不同场合表示过反对意见,前大法官苏特甚至说“除非跨过我的尸体,否则摄像机休想进入我们的法庭”。尽管禁止对庭审直播录像,但是法庭开庭都会有录音,并且在每周五下午网站会公布本州的庭审音频记录。
(五)司法记录公开。美国《大法官会议及州法院院长会议关于州法院执行公众获取司法信息的指导原则》规定,司法记录包括在任何司法程序进行过程中收集、制作、保存的信息和文件,如司法程序的日程安排、司法文件索引、登记、笔录、命令、裁决等,都应当公开。2008年美国司法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开展案件电子档案的私人查阅和公开的规定》,要求所有案件的电子卷宗必须对外公开,方便查询,只有特定的刑事案件信息不得公开。根据规定,法庭应将诉讼记录电子副本上网,并按照一定格式范例命名。一旦诉讼
电子记录送交书记员办公室,当事人律师有义务核实查对,并有权提出修改意见。对于上诉记录上网的时间规定是:庭审书面记录产生后必须在7日内转交给书记员办公室,律师审查核实后可在21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请求,法院在受到修改请求后31日内决定是否修改庭审记录,律师无异议或者修改完毕后,法院应当将诉讼记录上网,也就是说庭审的诉讼记录必须在59日内上网。目前,联邦法院已经建立专门的法院电子档案公开王,方便公众查询法院案件信息,该网站由联邦司法系统建设,并承诺通过集中服务向公众提供法院服务。
(六)裁判文书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是世界各国的通例,美国也不例外。据了解,州法院系统的裁判文书已经实现全部上网。如加利福尼亚法院的全部文书均在官方网站的判决文书栏目上公布,任何人通过检索都可以查询到加州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判决书。联邦最高法院诉讼规则规定,最高法院裁决的任何案件宣判之后,判决书都必须在10分钟内上传至官方网站。所有案件的判决书一旦上网就不得从网站上撤下,而且法院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将上网的所有裁判文书以便利、适当的方式建立关联,方便检索、查询、对比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