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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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权利

1、平等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要求征纳双方平等地遵循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任何一方不得享有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特权。税务机关在从事税务管理、税务检查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因纳税人的地位、财产而影响税法适用。

2、知情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3、选择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选择具体申报方式、申报日期(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记账方式等。

4、批评建议权: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有提出建议批评的权利。

5、申诉举报控告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6、请求保密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7、陈述申请权: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8、要求行政赔偿权:对税务机关违法行政致使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9、要求举行听证权:税务机关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0、申请行政复议权:对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11、申请行政诉讼权:对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2、申请延期申报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13、申请延期缴税权: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4、发票领购权: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15、申请减免税权: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16、要求退还多缴税款权: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17、委托税务代理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18、拒绝非法检查权: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纳税人义务

1、依法纳税义务: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人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2、办理税务登记义务: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或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他机关撤销登记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外现经营办理报验登记义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营业地税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4、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义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5、依法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义务: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

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申明作废。

6、注销税务登记前清税清票义务: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7、依法报告涉税事项义务: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以下内容或情形:银行账号、财务会计制度核算软件,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解散、撤销或破产的,合并分立的,发包或出租的,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处分其有动产或大额资产的。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8、安装使用税控机义务: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擅自改动装置。

9、保存涉税资料义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以及其他资料。

10、纳税申报义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11、不服核定税额举证义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12、关联企业提供有关资料义务: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取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的资料。纳税人可

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13、提供纳税担保义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法税务机关的纳税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4、保管扣押,查封财产并提供产权证件义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实施扣押、查封,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

15、离境清税义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16、补缴税款义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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