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发布第二批公证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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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发布公证执业指导案例重申公证执业“五不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发布公证执业指导案例重申公证执业“五不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发布公证执业指导案例重申公证执业“五不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沪司发〔2017〕97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关于发布公证执业指导案例重申公证执业“五不准”规定的通知沪司发〔2017〕97号各区司法局、市公证协会:《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下发以来,本市各公证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总体情况良好。

但在近期司法部督察组来沪开展的质量抽查和市司法局信访投诉检查中,发现仍有部分公证机构对“五不准”的规定,理解和把握不准,违规办证现象仍呈频发状态。

为监督指导各公证机构依法依规办证,严格执行公证执业“五不准”规定,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布经汇总整理的相关公证案例,请主管司法局和行业协会监督、指导所属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项过程中,认真参照执行。

二、重申严格执行司法部公证执业“五不准”规定,严格执行市司法局《规范公证执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每件公证事项均应由公证员亲自与申请人谈话并且形成《询问笔录》,《申请表》、《询问笔录》、《公证书(拟稿纸)》均由公证员亲自签名;证明谈话过程的视频资料应当附卷备查;每件公证书均由承办公证员拟制,连同被证明的文书、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申请表》、《询问笔录》、《公证书(拟稿纸)》、公证审查意见,报送审批。

三、废止所有公证员办证免批的规定,每件公证事项均由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审批人员(包括副主任和承担审批职责的公证员)审批。

一是根据执业公证员人数,每8名公证员可设置1名审批人员(不包括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

二是根据每年办证件数,每5000件公证可设置1名审批人员。

三是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每月审批公证事项不得少于100件;动拆迁证据保全、执行证书、摇号开奖等疑难复杂涉众,其他极易引发矛盾纠纷的公证事项,一律由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

公证案例指导制度汇编模板

公证案例指导制度汇编模板

公证案例指导制度汇编模板一、前言为了加强公证行业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司法部发布了公证执业指导案例,以指导各地公证机构依法依规办理公证事项。

本汇编旨在总结和分享公证实践中的优秀案例,为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可借鉴的经验,进一步提升公证服务效能。

二、公证执业指导案例案例一:异地房产公证办理简要情况:当事人需要在异地办理房产公证,但受地域限制无法亲自前往公证处。

处理结果:公证处通过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和房产情况,依法为当事人办理了房产公证。

案例二:继承权放弃公证简要情况:当事人希望在海外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

处理结果:公证处通过与当事人视频连线,核实其身份和意愿,依法为其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公证。

案例三:二手房带押过户公证简要情况:当事人希望在其房产抵押状态下进行过户公证。

处理结果:公证处对当事人的房产进行了实地查看,核实了抵押权人同意过户的书面意见,依法为其办理了带押过户公证。

案例四:遗嘱公证简要情况:当事人希望办理遗嘱公证,但行动不便无法亲自前往公证处。

处理结果:公证处派出公证员上门服务,现场核实当事人身份和意愿,为其办理了遗嘱公证。

案例五:婚姻关系公证简要情况:当事人需要在国外办理婚姻关系公证。

处理结果:公证处通过调取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依法为其办理了婚姻关系公证。

案例六:公司章程公证简要情况:当事人需要为公司章程办理公证。

处理结果:公证处对公司章程进行了审查,核实了公司设立合法性,依法为其办理了公司章程公证。

案例七:知识产权公证简要情况:当事人需要对其知识产权办理公证。

处理结果:公证处对当事人的知识产权文件进行了审查,核实了其合法权益,依法为其办理了知识产权公证。

案例八:文书送达公证简要情况:当事人需要对其文书送达办理公证。

处理结果:公证处对当事人的文书进行了审查,核实了其送达的合法性,依法为其办理了文书送达公证。

案例九:现场监督公证简要情况:当事人需要对某活动现场进行监督公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25•【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近年来,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党的领导的最大政治优势,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综合运用诉调对接、多元化解、司法建议等方式,促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实质化解,力争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努力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2014年,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解决行政争议”作为立法目的之一。

为更好落实该立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持续细化完善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相关工作举措。

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将诉前和解、调解机制作为行政争议诉前分流的重要内容,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202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通过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强调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明确了以多元化方式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总体要求,以及行政争议源头预防、前端化解、诉非衔接、配套保障等各项具体内容。

202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以及相关部委建立了“3+N”工作机制,有效统筹各方面力量,打通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行政检察等各类行政争议解决全过程链条,合力加强重点领域行政争议的预防和实质化解。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了十个具有典型意义的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涵盖了行政复议、行政登记、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协议、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多个类别的行政行为,自今日起分两批向社会公布。

第一批案例,主要围绕人民法院通过认真分析纠纷成因,精准把握当事人实质诉求,聚焦案件实质争议,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中国 公证 十大经典案例

中国 公证 十大经典案例

中国公证十大经典案例中国公证十大经典案例公证是指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事实、法律文件以及与法律有关的其他事项进行证明和记录的行为。

在中国的公证实践中,涌现了许多经典案例,这些案例对公证工作的发展和规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列举中国公证十大经典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公证的重要性和实践应用。

一、《婚姻公证》案例在婚姻公证中,公证员对夫妻双方的身份、婚姻状态以及婚姻相关的事实进行证明和记录。

例如,一对夫妻可以通过办理婚姻公证来保障自己的婚姻关系,为以后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提供证据。

二、《遗嘱公证》案例遗嘱公证是指公证员对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证明和记录。

通过遗嘱公证,公证员可以保障遗嘱的有效性,避免争议产生,为遗产的合理分配提供依据。

三、《房产交易公证》案例房产交易公证是指公证员对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过户手续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和记录。

通过房产交易公证,公证员可以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

四、《债权债务公证》案例债权债务公证是指公证员对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证明和记录。

通过债权债务公证,公证员可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

五、《企业注册公证》案例企业注册公证是指公证员对企业注册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证明和记录。

通过企业注册公证,公证员可以保障企业的合法地位,为企业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六、《离婚协议公证》案例离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员对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证明和记录。

通过离婚协议公证,公证员可以保障离婚双方的权益,避免离婚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七、《遗产继承公证》案例遗产继承公证是指公证员对遗产继承权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证明和记录。

通过遗产继承公证,公证员可以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遗产争夺引发的纠纷。

八、《知识产权公证》案例知识产权公证是指公证员对知识产权的创作、登记、转让等事项进行证明和记录。

通过知识产权公证,公证员可以保障知识产权人的权益,防止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司法部发布10个公证执业指导案例

司法部发布10个公证执业指导案例

司法部发布10个公证执业指导案例近日,司法部正式发布了《公证执业指导案例(一)》至《公证执业指导案例(十)》共计十个案例,旨在为公证执业提供指导和规范。

这是司法部首次发布的公证执业指导案例,对于提高公证执业水平、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公证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具有证明事实、保障权益的作用,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规范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公证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给公证工作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因此,司法部发布公证执业指导案例,对于规范公证执业、加强监督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这十个案例涉及了公证执业的各个方面,旨在对公证人员进行全面而具体的指导。

案例中涵盖了证明存续与丧失、证明效力确认、法定代理人公证等常见案件类型。

通过这些具体案例,公证人员可以了解到如何在实践中正确运用公证法律法规,如何处理各类案件中的复杂问题,从而提升公证执业水平。

同时,这些案例还突出了公证人员的法律责任和职业道德。

案例中明确指出,公证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守法律法规,秉持公正、公平、诚信和保密原则。

公证人员要识别各种风险和纠纷,正确判断和处理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案例中对于一些典型情形作出详细解释,使公证人员可以更好地遵守职业道德,并帮助公证机构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这些案例还为公证人员提供了学习和借鉴的案例材料。

案例中提供了详细的案件事实、争议焦点以及法律判断等信息,可以帮助公证人员加深对公证法的理解,提升其业务水平和判断能力。

同时,对于公证机构来说,这些案例也为其规范公证工作提供了参考。

总之,司法部发布的这十个公证执业指导案例是对公证执业的一次重要规范和指导。

通过这些案例,公证人员可以加强自身学习,提高业务水平,更好地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这也是司法部加强公证机构监督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构建法治社会具有积极意义。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公证执业指导案例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公证执业指导案例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公证执业指导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7.09.25•【文号】•【施行日期】2017.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公证执业指导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下发以来,各地公证机构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执行情况总体较好。

但也存在一些理解上和执行中的偏差等问题,导致有的公证机构对“五不准”规定理解和把握不准,随意扩大禁办范围,对应当办理的公证事项不予办理,对把握不准的公证事项简单拒绝办理;有的公证机构滥用公证书格式,以其他形式的公证替代禁办公证事项,规避“五不准”规定。

为指导各地公证机构依法依规办理公证事项,经研究,现将公证执业,特别与正确理解执行好“五不准”规定有关的案例予以发布,请各地公证机构在办证中认真参照执行。

司法部办公厅2017年9月25日公证指导案例(一)不得拒绝办理异地房产的售房委托公证公证要点代为售房委托公证是常规公证业务,是群众正常办证需求。

公证机构不得因异地房产售房委托核实工作较多,潜在风险较大而拒绝办理,除审查当事人身份、房产权属、婚姻状况、与受托人关系外,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与委托无关的材料,不得随意扩大禁止办证范围,不得设置障碍故意拒绝办理。

基本案情A市人甲将要出国学习,欲出售名下位于B市的一套房产,其向公证处咨询办理售房委托书公证,受托人为其妻子,委托事项为代为出售B市的一套房产。

公证机构审查后认为没有能力审查异地的房产权属情况,遂要求甲提供售房合同。

因甲尚未找到买家,无法提供售房合同,公证机构拒绝办理。

案例分析1、处分不动产的委托书公证较之其他委托潜在风险较大,公证机构、公证员应当尽到更高注意义务,认真审查当事人身份、房产权属、婚姻状况以及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

异地房产信息、婚姻状况必要时应当委托当地公证机构查询核实,公证机构不得以房产信息、婚姻信息在外地而简单拒绝办理。

司法部发布监狱工作指导案例

司法部发布监狱工作指导案例

司法部发布监狱工作指导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2.07.08•【分类】其他正文司法部发布监狱工作指导案例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指导和规范司法行政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2022年7月8日,司法部发布4篇监狱工作指导案例,分别是“上海市青浦监狱冲动型罪犯朱某的矫正个案”“山东省泰安监狱罪犯李某精准教育转化案例”“众志成城化危情真情教转挽灵魂——西青监狱对罪犯杨某的管理和干预实例”“让法治思维普照高墙‘最后一公里’——探索集中关押模式下的限减罪犯‘四步’教育法”,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监狱执法透明度,提升执法公信力,向社会展示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成果,为指导规范全国监狱工作提供可推广、可借鉴的典型经验。

此次发布的案例主要着眼于探索疫情防控常态化模式下教育改造的方式方法,集中体现了心理矫治、危机干预、个别教育、亲情感化及社会帮扶等教育改造方法的运用,充分反映了教育改造攻心治本的作用,具有较强的典型性、示范性、借鉴性和指导性。

例如,针对性格冲动的罪犯,监狱民警科学研判,全面掌握影响改造的各种因素,通过开展艺术矫治,改变不合理认知,调节不良情绪,促进心理健康,提高自我改造能力。

在预防罪犯自杀的典型案例中,监狱成立精准教育转化小组,民警与心理咨询师精准评估、对症施策、科学矫治,打开心门,化解心魔,摆脱危机,帮助他们树立改造信心,点燃改造希望。

近年来,监狱系统牢记职责使命,不断强化监狱职能履行,进一步推进教育改造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突出分类改造,坚持因人施教、一人一策,倾心竭力转化每一个改造对象,充分发挥教育改造领域典型案例指导作用,积极开展交流互鉴,着力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提升监狱执法效能,为切实履行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任务贡献力量。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阅。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精)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精)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摘要最高人民法院继去年12月20日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后,于今日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

这是落实推进中国特色案例制度,总结审判经验,确保司法公正公开,正确、统一实施法律和司法政策,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的又一有力举措。

此次发布的4个指导案例,行政和民事案例各2个,是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所确立的标准和程序精心编选出来的,亮点较为突出,体现在监督和支持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自由处分权、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

指导案例5号是一个规范工业盐管理的典型案例,该指导案例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这不仅对工业盐管理,对其他方面的行政管理也有参照意义。

指导案例6号从立法本意出发,将法律没有明文列举的“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也列入必须举行听证的范围,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对于促进依法行政意义重大。

指导案例7号涉及抗诉、当事人撤诉和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裁定适用范围等法律适用问题,对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案例8号是准确适用公司法第183条、妥善处理公司僵局问题的典型案例,既严格限定了公司解散的条件,又依法保护了股东权利,有利于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发布指导性案例是沟通司法与社会、联结法律与现实,充分发挥司法社会功能的重要方式。

指导性案例具有引导性、示范性、典型性,对于全国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广大法官应当认真学习研究、深刻领会和正确把握指导性案例的精神实质和指导意义,参照指导性案例审理好同类案件,审慎、公正用好自由裁量权,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通过公开发布指导性案例,更好地宣传法治,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使司法的公正、高效和权威不断得到昭示和落实。

公证法律效力典型案例(3篇)

公证法律效力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公证制度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公证法律效力典型案例不仅反映了公证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也体现了法律与公证的紧密结合。

以下是一起具有代表性的公证法律效力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名称:王某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XX民初XX号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其名下的房产出售给李某,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李某需在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内支付全部房款,王某在收到房款后三天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双方在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王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导致房屋未能过户。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公证法律效力认定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证明的活动。

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

1. 公证书的证据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公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对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证明,具有很高的证据效力。

2. 公证书的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证机构对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事项,可以出具具有执行力的公证书。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公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具有执行力,李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公证,具有法律效力。

王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司法部个案指导案例

司法部个案指导案例

司法部个案指导案例司法部个案指导案例是指司法部发布的一系列案例,用于解释和说明法律法规的具体适用情况。

这些案例涵盖了各个领域的法律问题,对于法律实践和司法裁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以下是10个符合题目要求的司法部个案指导案例:1. 民事案件:《关于审理婚姻财产分割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该案例详细解释了婚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指导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如何判断财产归属、计算分割比例等。

2. 刑事案件:《关于依法审理非法拘禁案件的指导意见》。

该案例对非法拘禁行为的认定标准、量刑依据等进行了明确解释,确保了非法拘禁案件的公正审判。

3. 行政案件:《关于行政机关责任裁判案例指导意见》。

该案例明确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责任和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为行政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指导。

4. 知识产权案件:《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认定案例指导意见》。

该案例明确了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和赔偿计算方法,保护了知识产权权益的实施。

5. 劳动争议案件:《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调解裁判指导意见》。

该案例指导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和裁判工作,确保了劳动争议的公正解决。

6. 环境污染案件:《关于行政处罚环境污染案件的指导意见》。

该案例明确了环境污染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依据,维护了环境保护的法律权益。

7. 公司犯罪案件:《关于公司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该案例解释了公司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刑事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确保了公司犯罪案件的有效打击。

8. 侵权纠纷案件:《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认定的指导意见》。

该案例明确了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和赔偿计算方法,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9. 建设工程案件:《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该案例解释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指导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如何判断合同违约责任、计算损失等。

10. 破产案件:《关于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指导意见》。

该案例明确了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确保了破产案件的公正审判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部发布公证工作指导案例

司法部发布公证工作指导案例

司法部发布公证工作指导案例【导语】最近,司法部发布了一系列公证工作指导案例。

下面为你介绍该指导案例的主要内容。

一、公证工作指导案例概述司法部发布的公证工作指导案例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公证工作的管理,规范公证员的行为准则,提高公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该指导案例共包括十个案例,涵盖了常见的公证工作内容,为公证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二、指导案例内容介绍1.案例一:关于执行公证书的改正和撤销问题该案例主要涉及公证书的改正和撤销问题,明确了改正和撤销公证书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为公证员提供了操作指南。

2.案例二:关于委托公证范围和方式的问题该案例主要解决委托公证的范围和方式问题,明确了委托公证的基本范围和适用情况,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委托公证方式。

3.案例三:关于不可抗力认定和凭证问题该案例涉及不可抗力认定和凭证问题,为公证员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提供了具体操作细则,保障了公证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案例四:关于公证印章的管理和使用问题该案例主要规定了公证印章的管理和使用要求,明确了印章的保存、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情况,加强了对公证印章的管理。

5.案例五:关于公证保管期限和保管措施问题该案例主要规定了公证保管期限和保管措施,明确了公证书的保管期限,规定了公证书的保管措施,保证了公证书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6.案例六:关于公证文书送达问题该案例主要涉及公证文书的送达问题,明确了公证文书的送达方式和送达程序,规范了公证文书的送达流程。

7.案例七:关于公证书复制和核对问题该案例主要解决公证书复制和核对问题,明确了公证书复制的程序和要求,规定了公证书核对的准确性和可行性要求。

8.案例八:关于公证文件的委托保管问题该案例规定了公证文件的委托保管问题,明确了委托保管的条件、方式和期限,加强了对公证文件的保管。

9.案例九:关于公证行为可证明事实问题该案例主要涉及公证行为和可证明事实的问题,明确了公证行为的证据价值和效力,规范了公证行为的调取和使用。

公证工作指导典型案例

公证工作指导典型案例

公证工作指导典型案例
公证工作是指公证员依法对民事、经济、行政和刑事诉讼等法
律事务进行证明和保全的法律职责。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公证工作案例:
一位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特定日期交
割房屋并支付货款。

然而,交割日期到了,甲方发现乙方不履行合同,拒绝交付房屋并要求支付货款。

甲方因此向公证处申请公证,
希望公证员能够证明合同的存在并保全其权益。

公证员在接到申请后,首先邀请双方当事人到公证处进行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公证员充分了解双方的主张和证据,并就合同的履
行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在确认了合同的存在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后,
公证员建议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接下来,公证员依法对合同进行公证,证明了合同的签订和内容,并保全了相关证据。

公证书的出具有效地保护了甲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乙方的违约行为进行了记录。

在后续的诉讼中,公证
书成为了甲方维护权益的重要证据,为甲方赢得了诉讼胜诉。

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公证工作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作用。

公证员在公证过程中起到了调解、证明和保全的作用,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合同的履行和纠纷的解决。

这也体现了公证工作的专业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05.28•【文号】司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经报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司法部2021年5月28日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公证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优化公证服务,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便利人民群众生活、促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部门协同、强化创新推动、优化资源配置,综合运用告知承诺、信息共享、在线服务等手段,不断健全和完善公证利企便民制度体系和服务机制,促进公证服务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

(二)工作目标。

到2021年底,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告知承诺制度得到普遍落实,将公证业务执业区域分类推进放宽至省一级,公证办理难繁慢的局面明显改观;到2025年,公证发展环境更加优化,“跨省通办”、“全程网办”公证事项明显增多,公证利企便民体系更加完善,部门协同机制更加健全,基本解决公证办理难繁慢问题,公证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公证服务质量和社会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规范和精减公证证明材料(三)全面推行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清单》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清单》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3.05.05•【字号】豫司文〔2023〕59号•【施行日期】2023.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清单》的通知豫司文〔2023〕59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司法局:为进一步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我省公证领域“放管服”改革,全面深化落实公证便民利民工作,提升公证服务质量,不断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证法律服务的新要求、新期待。

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2号)和《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3号)精神,经广泛征求意见,现决定将“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范围从2021年确定的100项扩大至150项。

只要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均应实现让当事人“最多跑一次”。

现将《“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2023年5月5号“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清单一、法律事实类1.出生2.受(未受)刑事处分3.亲属关系4.未婚5.已婚6.未再婚7.学历8.自然人经历9.法人经历10.非法人组织经历11.生存12.正常死亡13.非正常死亡14.宣告死亡15.国籍16.户籍注销17.监护18.曾用名19.住所地(户籍与住所一致)20.学位21.查无档案记载22.存款23.指纹(印鉴)24.法人资格25.非法人组织资格26.职业资格27.收入状况28.纳税状况29.职务(职称)二、法律文书类30.居民身份证31.居民户口簿32.护照33.结婚证34.离婚证35.(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36.无(有)犯罪记录证明37.出生医学证明38.死亡医学(推断)证明39.火化证40.收养登记证书41.毕业证(中小学、大学、研究生、成人教育等)42.学位证(学士、硕士、博士)43.合格(结业、肄业)证书44.成绩单(中小学、高中会考、高考、大学)45.录取通知书(录取花名册)46.在读(校)证明47.在职证明48.外语水平(等级)证书49.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无房证明等)50.他项权证书51.股权证书52.机动车驾驶证53.机动车登记证书54.存款证明55.收入证明56.退休证57.离休证58.退伍证59.荣誉证书60.获奖证书61.职业资格证书62.专业技术等级证书63.实习证明64.派谴函65.诊断证明书66.病历(案)67.体检表(健康证)68.预防接种证明书69.艾滋病检验报告单70.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71.营业执照72.法人证书(机关、事业、社团)73.税收完税证明7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7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76.出资证明77.发票78.公司章程79.验资报告80.审计报告81.评估报告82.鉴定报告83.认证报告84.产品质量检测报告85.许可证(如建筑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86.著作权登记证书87.专利证书(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88.商标注册证89.履约保函(银行)90.投标保函(银行)91.文书上的签名(印鉴)92.文书影印本与原本相符93.译本与原本相符94.文书的节本与原本相符三、法律行为类(单方行为)95.自然人一般事务性委托96.自然人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不涉及财产处分行为)9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98.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权利委托99.委托诉讼100.未婚声明101.离异未再婚声明102.丧偶未再婚声明103.放弃继承权声明104.肖像权许可使用声明105.同意辅助受孕(试管婴儿)声明106.遗体(器官)捐赠声明107.商标权转让(许可使用)声明108.同意未成年人出国声明109.未成年人委托监护声明110.微信公众号迁移声明111.解除遗嘱声明112.公房变更承租人声明113.其他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无争议的声明114.赠与书115.受赠书116.保证书117.承诺书118.担保书119.民事判决书120.民事调解书121.判决生效证明122.仲裁裁决书123.小额存款继承公证124.保全邮寄送达125.保全证人证言四、法律行为类(双方、多方)126.离婚协议书127.离婚协议书的补充(变更)约定128.婚前财产协议书129.夫妻财产协议书130.中医师承协议131.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132.合伙(出资)协议133.授权委托协议书134.房屋转让合同135.房屋租赁合同136.机动车转让合同137.车位转让合同138.劳动合同139.捐赠(赠与)合同140.合作办学协议141.工伤赔偿协议142.资金监管协议143.保理合同144.承揽合同145.运输合同146.技术合同147.保管合同148.仓储合同149.行纪合同150.中介合同。

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05.3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规范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公证执业活动监督,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公众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关注司法部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6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邮政编码: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司法部2019年5月31日《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过程为了规范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公证执业活动监督,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证工作实际,司法部研究制定了《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处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处理办法》共五章四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共九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处理原则等。

其中,第四条规定,“投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投诉人公证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司法部司法鉴定指导案例

司法部司法鉴定指导案例

司法部司法鉴定指导案例概述司法部司法鉴定指导案例是指由司法部发布的一系列案例指南,旨在为法律职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提供指导和参考。

这些指导案例包含了各种不同类型的鉴定案例,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的鉴定工作。

本文将详细探讨司法部司法鉴定指导案例,包括其重要性、应用范围、实施意义以及发展趋势等内容。

重要性司法部司法鉴定指导案例的发布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指导案例可以为鉴定工作提供明确的标准和规范,为鉴定人员提供操作指南,规避误鉴、漏鉴等问题的发生。

其次,指导案例可以强化司法鉴定的规范性和公正性,提高司法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和可信度。

此外,指导案例的发布还可以促进鉴定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提高鉴定机构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应用范围司法部司法鉴定指导案例适用于各级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等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相关法律职业人员。

无论是在刑事、民事还是行政领域,鉴定工作都是司法实践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

指导案例的适用范围广泛,可以解决各类司法鉴定工作中的问题和争议。

实施意义司法部司法鉴定指导案例的实施具有多重意义。

首先,实施指导案例可以提高司法鉴定的一致性和公正性,避免不同地区、不同鉴定机构之间的差异化鉴定结果。

其次,实施指导案例可以加强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此外,实施指导案例还可以促进司法鉴定领域的创新和发展,推动鉴定技术的提升和鉴定科学的发展。

发展趋势司法部司法鉴定指导案例的发展具有以下几个趋势。

首先,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指导案例将会逐步完善和更新,涵盖新兴领域和新技术的鉴定工作。

其次,指导案例的发布将更加注重统一规范和参考标准,以避免鉴定结果的差异性和争议。

此外,指导案例的发展还将更加注重专业化和精细化,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术水平,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和评价制度。

结论司法部司法鉴定指导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其通过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范,提高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为各级法律职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提供参考和指导。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重申应认真、严格执行公证专用纸各项管理规定的函-[99]司律公字044号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重申应认真、严格执行公证专用纸各项管理规定的函-[99]司律公字044号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重申应认真、严格执行公证专用纸各项管理规定的函正文:----------------------------------------------------------------------------------------------------------------------------------------------------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重申应认真、严格执行公证专用纸各项管理规定的函(1999年5月21日[99]司律公字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长安公证处:据外交部领事司反映,一些公证处制作的公证书的证词译文页未使用公证专用纸,违反了司法部公证司一九九二年下发的《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领事司拟不再受理这种公证书的认证申请。

鉴于一段时期以来围绕公证专用纸出现的问题,根源就在有章不循,管理不善,现将上述办法复印重新发给你们,并在此重申:各地在公证专用纸的使用、管理上应认真、严格地执行我部制订的各项规定。

因公证专用纸从一九九三年印制第二批时起均在左下角加印了编号,故该办法第五条第三款中“……并在公证专用水印纸右下角逐张打号”的规定作废。

又考虑到对作废的公证专用纸的销毁各地作法不一,有集中在司法厅销毁的,有集中在地级司法局销毁的,故将该办法第七条最后一句改为“对作废的公证专用水印纸的具体销毁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本地情况制订。

”该办法的其他条款在新的办法出台前仍然有效。

望你们结合各有关规定,切实管好、用好公证专用纸。

好的经验和建议可随时报我们,以利今后这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请尽快将上述内容通知所属各有关公证处。

——结束——。

最高检合规第二批指导案例

最高检合规第二批指导案例

最高检合规第二批指导案例
最高检合规第二批指导案例,是中国最高检发布的一系列法律指导文件,旨在规范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该指导案
例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对刑事案件的审查
最高检合规第二批指导案例要求,司法机关在审查刑事案件时,必须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证据充分、证据确凿、定罪量刑合理。

同时,要加强对刑事案件的审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规范办案程序
最高检合规第二批指导案例要求,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必须遵守
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要加强对证据的收集
和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审讯、逮捕、羁押、取保候审等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加强对刑事辩护的保障
最高检合规第二批指导案例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确保其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和提出辩护意见。

同时,要加强对刑事辩护律师的保障,确保其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

四、加强对刑事执行的监督
最高检合规第二批指导案例要求,司法机关在执行刑事判决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刑罚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要加强对刑事执行的监督,防止刑罚执行中出现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

总之,最高检合规第二批指导案例的发布,对于规范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机关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这些指导案例,加强对刑事案件的审查和办案程序的规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司法部发布公证工作指导案例

司法部发布公证工作指导案例

司法部发布公证工作指导案例(2021年9月7日)为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更好地指导公证机构开展公证法律服务工作,2021年9月7日,司法部发布“植物新品种样品取样送样行为保全证据公证”“可行性研究报告查重检测网页保全证据公证”2个案例,旨在宣传和总结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有关经验和有益做法,更好地推动公证行业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此次发布的案例集中体现了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职能作用。

通过公证方式服务知识产权的产生、流转、应用和纠纷解决的全过程,既能预防纠纷,又可辅助诉讼。

本次发布的案例都是涉及知识产权的保全证据公证,公证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通过公证将涉及知识产权的证据进行提前保管或者固定,可以有效防止证据被篡改或者证据灭失等风险,为今后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纠纷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当前,公证行业也在积极探索延伸和拓展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如利用信息技术平台,开展电子数据的保管;积极参与办理涉及知识产权流转的合同公证,参与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等工作。

以上案例均可在12348中国法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阅。

案例一:植物新品种样品取样送样行为保全证据公证甲公司拥有一项植物新品种权,该公司发现某市有人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疑似播种并销售上述植物新品种种子。

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甲公司委托乙律所代为处理该侵权取证事宜,律所遂向当地公证机构申办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机构受理该公证事项后,即派员随甲公司委托代理人及员工到播种该植物的地块进行取样,并将该植物叶片样品送往丙地进行检测。

取样的地块位于山区,附近没有路牌等标志物,无法描述具体位置。

因此在取样过程中,公证员采取了一套综合辅助手段解决位置固定问题,并将使用方式和取证结果都在公证书中据实表述并作为公证书附件。

因送检需要到异地完成,整个取样、送样过程需经过三至四天,所有环节中最重要的是确保取样、样品保管、送样等全过程均在公证机构监督之下。

司法部公证指导案例

司法部公证指导案例

司法部公证指导案例
一、案例背景。

本案是由某县公安局接到报警之后移交给当地法院的,涉案人王某因犯聚众哄抢、盗窃罪被提起公诉。

二、案例审理。

(1)法院判决。

(2)法院公证通知。

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经审查,判决确实,依法有效,在法院网站公布,并且将判决通知被告人王某。

经公开宣判后,法院有关部门向法院司法公证处发出公证要求,要求司法公证处就没收财物按法院判决执行。

三、案例指导。

(1)司法公证处应对准备。

司法公证处对该案件的公证要求,应尽快组织人员安排准备,具体操作如下:
1.组织人员:首先将公证员、案件专职人员等按照职责组织起来,并进行工作分工,确保公证活动的顺利开展。

2.收集资料:司法公证处应从主管机关和涉案人员处索取有关财产信息及证件,以便做好公证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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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第二批公证指导性案例
【法规类别】公证综合规定司法案例发布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18.01.31
【实施日期】2018.01.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发布第二批公证指导性案例
(2018年1月31日)
公证指导性案例4号
公司股权激励合同公证
关键词:员工持股股权回购股权激励合同公证
案情概况
2017年初,山东省青岛市的某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拟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对公司
重要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和公司股东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须确保国有股本不变,以员工个人出资实施增资扩股的形式,授予员工股权;员工在劳动服务期限内持有股权并享受分红,期限届满且达到激励目标时,享有股权增值部分的收益,但不得对股权进行转让、质押等处分。

员工与公司的劳动服务关系终止时,由公司回购股权,授予新的员工,实现循环激励。

为确保履约、防止纠纷,该公司向公证处咨询,希望对包括股权授予和股权回购等内容的股权激励合同办理公证,公证员在全面了解情况后告知了公司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2017年10月16日,该公司代理人与公司员工王某共同来到山东省青岛市某公证处,申请办理股权激励合同公证。

公证员张某首先审查核实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代理人和王某的身份,审查确认股权激励方案已经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进行了公示。

同时,公证员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了核实,确认方案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且真实有效。

随后,公证员审查了股权激励合同中持股比例、入股价格、出资来源、持股方式、股权分红、退股条件、退股期限、退股价格及其计算方式等内容,重点就股份回购的程序、股权处分的限制、持股员工权益保护等向合同双方进行了告知说明,指导双方修改完善了股权授予和股权回购等合同条款,对容易产生歧义或约定不明的内容进行了明确。

双方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公证员询问确认了该公司和王某签订股权激励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出具了股权激励合同公证书。

案例评析
一、公证要点
1、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公司员工切身利益,法律政策性强,各方主体产权保护要求高。

公证机构办理国有控股企业股
权激励合同公证过程中,应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股东权益,确保股权激励合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

2、公证机构应当重点审查核实激励方案是否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和公司章程,履行了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内部议事程序,是否经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是否履行了公司内部公示等程序,确保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员工持股过程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公证机构应在审查股权激励合同内容符合激励方案要求的同时,重点认真审查合同中的股权授予人、持股人、持股比例、入股价格、出资来源、持股方式、股权分红、退股条件、退股期限、退股价格及其计算方式等内容,确保股权激励合同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案例意义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依照相关规定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建立员工利益和企业利益、国家利益激励相容机制。

2017年7月,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要求拓展创新产权保护公证业务,积极服务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保护,做好产权保护领域公证工作。

公证机构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方案设计、合同审查、合同公证、监督履行等法律服务,能够保障公司股权激励依法依规进行,预防纠纷、防范风险,平等保护公司、被激励员工以及其他各类股东的产权权益。

三、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八条;
3、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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