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保管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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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管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单位档案的科学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使用寿命,更好地为本机关单位的各项工作服务,根据党和国家对档案工作的保管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档案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三条档案库房是保管档案的专用库房,必须专库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档案库内存放其它各种实物。
第四条本单位保管的全部档案,要按照分类方案排列上架,并按照排架固定位置严格管理,不应将案卷错放他类档案之中。
第五条库房内必须安装防盗报警装置,配备消防器材,并按设备要求定期检查,更换,加强安全防范。
第六条安装温湿度计,坚持每日观察记录,建立温湿度登记并采用空调、加湿器或自然通风等方法进行调控,使库房温度、湿度分别保持在14-24℃(+-℃)和45-60%(+-5%)之间。
第七条安全使用电器设备,定期检查电器线路。库内严禁明火装置及存入易燃易爆物品,绝对禁止吸烟玩火。
第八条库内要放置杀虫、灭鼠药物,定期检查,发现虫
霉及时处理,做到无鼠无虫、无霉。
第九条保持库房清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废纸杂物,档案入库前要消毒、除尘。
第十条档案的存放和提供利用均由档案库房管理人员进行,其他人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库房。
第十一条档案室要定期对库藏档案的管理状况、安全管理状况、设施设备的有效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