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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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司法解释
不可抗力条款是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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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对于不可抗力,法律有更进一步的规定,有着更丰富的内涵。
在介绍完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后,将从最常见的合同里的不可抗力的司法解释来解释不可抗力的认定。
一、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沿袭了此规定。
理论上通常认为不可抗力包括:
(1)重大的自然灾害。
如重大的地震、海啸、台风、海浪、洪水、蝗灾、风暴、冰雹、沙尘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等。
刚刚发生在我国四川汶川的大地震,就属于这种类型。
(2)重大的社会非正常事件。
这类事件往往指社会异常的、突发的事件,既非自然灾害,也不属于政府行为,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
这些事件虽然是人为的,但对局外的民事关系的当事人而言,这些事件则是既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与克服的,因此属于不可抗力。
(3)有些情况下,政府行为对民事当事人民事活动的影响,类似于不可抗力,应当比照不可抗力处理。
二、不可抗力的司法解释
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某一情况是否属不可抗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加以认定:
1、不可预见性。
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
同时,对这个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
在正常情况下,对于一般合同当事人来说,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
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合同当事人就应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有一定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则该合同的当事人就应该预见到。
另一个标准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年龄、智力发育状况、知识水平,教育和技术能力等来判断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
这两种标准,可以单独运用,但在多种情况下应结合使用。
2、不可避免性。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这就是不可避免性。
如果一个事件的发生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及时合理的作为而避免,则该事件就不能认为是不可抗力。
3、不可克服性。
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某一个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
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这个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4、履行期间性。
对某一个具体合同而言,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终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发生的。
如果一项事
件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之后,或在一方履行迟延而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时,则不能构成这个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构成一项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综上,民法中的不可抗力除了自然灾害还有重大的社会非正常事件。
在《合同法》以及合同里不可抗力的司法解释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可抗力必须满足四个要件: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以及履行期间性。
当然,除了民法里的不可抗力,国际法中也有,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徐州律师。
延伸阅读:
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履行合同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