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论《二年律令》二十七种律均属九章(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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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论《二年律令》二十七种律均属九章(之

二)

四从魏晋以后律的演变看战国秦汉律

魏律虽然从汉律九篇增加为十八篇,但是,增加的劫略、诈伪、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乏留、惊事、偿赃、免坐等章均是从九章析分、修改而成。(注:关于魏律篇章,本文采纳滋贺秀三《关于曹魏新律十八篇的篇目》的观点,该文收入《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2卷,第252—266页。)晋律则不同,除了沿用魏律创设的诈伪、请赇、告劾、系讯、断狱、毁亡诸篇,恢复厩律,将兴擅改为擅兴外,还增加了水火、法例、关市三篇,并“因事类为卫宫、违制,撰周官为诸侯律”。梁律最大的变化是增加了仓库篇,陈律“篇目条纲一用梁法”。(注:程树德:《九朝律考·陈律考·篇目条纲一用梁法》,第322页。)后魏律将卫宫改为宫卫、厩律改为厩牧。北齐律将宫卫改为禁卫。后周律变化较大,重设卫宫篇,增加了祀享、朝会、市廛、关津等律。(注:参见《隋书·刑法志》,《唐六典》祀享作祠享,关津作关市。)隋律再度将卫宫改为卫禁,违制改为职制,厩

牧改为厩库。唐律完全继承隋律。

如《唐律疏议》卷15《厩库》所言:“厩库律者,汉制九章,创加厩律……隋开皇以库事附之,更名厩库律。厩者,鸠聚也,马牛之所聚。库者,舍也,兵甲财帛之所藏,故齐鲁谓库为舍。”隋唐律中的《厩库》实际上是由梁律的《厩律》和《仓库》合并而成,而梁律中的仓库亦不是凭空而来,《秦律十八种》中即有《仓律》。

《唐律疏议》卷7《卫禁》:“卫禁律者,秦汉及魏未有此篇。晋太宰贾充等,酌汉魏之律,随事增损,创制此篇,名为卫宫律。自宋洎于后周,此名并无所改。至于北齐,将关禁附之,更名禁卫律。隋开皇改为卫禁律。卫者,言警卫之法;禁者,以关禁为名。”虽然汉律中没有卫禁或宫卫(卫宫)的律篇,但是,晋律中的卫宫篇很可能来源于张汤的《越宫律》。(注:除了张汤所作《越宫律》,汉代还有“宫卫令”。《汉书·张释之传》颜师古注引如淳曰:“宫卫令‘诸出入殿门公车司马门者皆下,不如令,罚金四两。’”晋律卫宫律到底渊源于汉代的“宫卫令”还是《越宫律》尚需论考。)北齐时将关禁加入此篇,关禁的内容在《二年律令》属《津关令》,因此,其间亦有渊源。

《唐律疏议》卷9《职制》:“职制律者,起自于晋,名为违制律。爰至高齐,此名不改。隋开皇改为职制律。言职司法制,备在此篇。宫卫事了,设官为次,故在卫禁之下。”然而,晋律中的违制来源于哪里呢,史书并无记载。唐律《职制》中的“置官过限及不应置而置”、“贡举非其人”、“在官应直不直”、“官人无故不上”、“之官限满不赴”等与秦汉的《置吏律》、《内史杂》、《除吏律》等内容性质颇为接近,如《秦律十八种·置吏律》“县、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属”条(第94页),“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视事及遣之”条(第94—95页)等,《内史杂》“官啬夫免,□□□□□□□其官亟置啬夫”条(第106页)至“侯(候)、司寇及群下吏毋敢为官府佐”条(第107页),《秦律杂抄·除吏律》“任法(废)官者为吏,赀二甲。·有兴,除守啬夫、叚(假)佐居守者,上造以上不从令,赀二甲。·除士吏、发弩啬夫不如律”条(第127—128页),《二年律令·置吏律》简210“有任人以为吏,其所任不廉,不胜任以免”条、简211—212、213—215、218条等,均是关于任用官吏和任用不当的法律规定。《职制》“受制出使辄干他事”条与《二年律令·置吏律》简216“官各有辨,非其官事勿敢为”性质相同。《职制》中“上书奏事犯讳”、“上书奏事误”、“事应奏不奏”

等均是关于官吏上书奏事的法律条文,《二年律令·置吏律》简219—220“县道官有请而当为律令者”也是关于上书程序的法律,此条似也与《职制》“律令式不便辄奏改行”内容相关。

此外,《职制》中的“稽缓制书官文书”、“驿使稽程”至“乘驿马赍私物”与秦汉时期《行书律》的内容相近;《职制》“监主受财枉法”条在汉代属《盗律》,魏律《序》说汉律“《盗律》有受所监受财枉法,《杂律》有假借不廉,《令乙》有呵人受钱,科有使者验赂,其事相类,故分为《请赇律》。”因此,《职制》中有关“请赇”、“受财”等的法条应源于魏律的《请赇律》。《职制》中关于祭祀、御物的法条可能源于叔孙通所作傍章十八篇(参见本文第五部分),《史记·叔孙通列传》载叔孙通“定宗庙仪法。及稍定汉诸仪法,皆叔孙生为太常论著也。”

由此可知,隋唐律中的《职制》篇来源较杂,可能由秦汉以来分散于各律篇中有关官吏行政事务方面的内容集合而成,秦汉时期的《置吏律》、《内史杂》、《除吏律》以及《厩律》中的《行书律》、魏律的《请赇》等是其主要来源。

上述考察使我们清楚了秦汉时期仓律、越宫律、津关令、置吏律、内史杂、除吏律等的去向,而通过秦汉律与唐律的比较研究还会发现,秦汉律中钱律、金

布律、关市、效律、工律等律的许多律条在唐律中属《杂律》,田律的一些内容在唐律中则属《户婚律》。关于唐律与汉律之间的因承关系,以往学者已有论述。(注:参见徐世虹:《汉代法律载体考述》,载《中国法制史考证》甲编第3卷《历代法制考·两汉魏晋南北朝法制考》,第137—139页。)

《唐律疏议》卷26《杂律》有“私铸钱”条。其律曰:“诸私铸钱者,流三千里;作具已备,未铸者,徒二年;作具未备者,杖一百。若磨错成钱,令薄小,取铜以求利者,徒一年。”看到这条材料,很自然地会联想到《二年律令·钱律》,“私铸钱”律的内容与《钱律》的下列律条内容极为相近:“盗铸钱及佐者,弃市。同居不告,赎耐。正典、田典、伍人不告,罚金四两。或颇告,皆相除。尉、尉史、乡部、官啬夫、士吏、部主者弗得,罚金四两。”(简201—202)“盗铸钱及佐者,智(知)人盗铸钱,为买铜、炭,及为行其新钱,若为通之,而能颇相捕,若先自告、告其与,吏捕,颇得之,除捕者罪。”(简206—207)“诸谋盗铸钱,颇有其器具未铸者,皆黥以为城旦舂。智(知)为及买铸钱具者,与同罪。”(简208)“故毁销行钱以为铜、它物者,坐臧(赃)为盗。”(简199)“私铸钱”条几乎涵盖了《钱律》上述法条的内容,可以清晰地看到两者之间的沿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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