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成本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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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加强海尔地产集团房地产项目的工程合同的成本治理,规范工作流程,维护集团权益,制定本治理方法。

2.适用范围

本治理方法适用于海尔地产集团下属各项目公司。

3.职责

3.1 海尔地产集团审计法务中心和成本治理中心负责对本治理方法

的制订、修改、解释、指导、监督检查。

3.2 海尔地产集团下属各公司负责签订、履行工程合同的人员(包

括经办、审批、资料治理等)贯彻执行本治理方法。

4.工作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本治理方法适用于直接构成发包单位项目开发成本且需

要承包单位通过工程施工形成实体产品(如土建、安装、

装饰、园林环境等)的合同;勘测、监理、造价咨询托付

类合同参照本治理方法执行;土地、材料设备采购、设计

类合同则另按有关治理方法执行。

4.1.2海尔地产集团房地产项目的工程合同治理必须遵循以下

原则:

4.1.2.1 合法性原则:工程合同治理必须全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规定,使得集团的权益能够依法受到爱护。

4.1.2.2 合同书原则:工程施工必须正式签署合同书以明确双方

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金额在3万元以下且能及时结清

的零星工程及工程类合同中差不多界定清晰归属的变更签

证事项可另行办理。

4.1.2.3 事前签订原则:工程合同应在经济事项发生前签署,禁

止工程类业务未签署合同即先行施工。

4.1.2.4 招标原则

本原则包括以下两方面含义:

◆采纳招标方式确定合作方。除下列情况外的所有合同的

合作方均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1)某项工程、产品业差

不多过集团审批确定了长期合作伙伴关系;(2)某些政府

垄断工程;(3)属于工程招标治理制度规定的适用情形,

经详细填写集团《考察结果审批表》,并按规定经集团有

关负责人会签批准后,方可采纳考察对比的方法确定合作

方。

◆合同随附招标文件。拟签合同正文及其补充协议(包括

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协议、工程保修协议、廉洁合作协

议),应作为招标文件之附件一并发给投标单位,投标单

位需对其进行确认。

4.1.2.5 利益明晰原则:合同应清晰地界定、描述各方的权利和

义务,以杜绝模糊、歧义、推诿、扯皮现象;合同中尤其应

有明确的、能够界定清晰的合同价款、结算方法及付款方式;

假如合同价款可能调整,则应明确调整依据、调整方式(如

何计价、总价如何最后确定等),并就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

的有效性、可控性作出明确规定。

4.2 合同订立的治理

4.2.1 标准示范合同:在招标(招标文件附件)及合同签署时,

工程合同应尽量应用合同标准文本。

4.2.1.1 总部有关部门将就房地产业务,逐步建立统一的合同标准

文本,各开发企业应予采纳。

4.2.1.2 合同标准文本内容尽量采纳FIDIC条款模式,内容分为协

议条款、通用条款、补充条款和附件,其中协议条款依

照具体业务、对象的不同而定,通用条款适用于所有的

同类合同,补充条款则由经办人在具体经办合同时补充

加入协议条款、通用条款中未尽事宜;

4.2.1.3 如当地政府部门有强制性规定,可按当地政府部门标准合

同执行,但必须通过补充条款等方式充分补充与公司合同

标准文本之间存在差异的内容。

4.2.1.4 当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原有合同标准文本不再适用

时,业务部门应及时提出与相关部门共同修改。

4.2.2合同的经济条款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2.2.1 合同价款或托付酬金:采纳招标方式选择合作方的,应以

双方确定的最终报价作为合同金额;提倡在有标底的情况

下进行招标并确定合同价款,假如是采纳费率折扣方式确

定合同价款,合同中应明确费用计取的依据、主材价格计

取方法,并规定合同双方如何尽快核实施工图预算确定合

同价款,以及就确定后的合同价款签署补充协议。

4.2.2.2 为防止承包单位高估结算,应与承包单位在工程合同中约

定操纵方法。比如:报送的结算造价最终核减额在审核总

价5%以内(含5%)的造价咨询酬金由发包单位支付,若

结算造价最终核减额超出5%,则因造价超出部分而引起的

造价咨询酬金之增加部分由承包单位支付;若承包单位报

送的结算金额超出最终审定结算金额10%(含10%)时,

承包单位除支付造价咨询酬金外,发包单位应进一步扣款

(扣款比例、金额各公司自定),直至取消今后对海尔地产

集团工程的投标资格。

4.2.2.3 计价依据:工程类合同应将施工图、预算书作为合同的组

成附属部分,合同附属文件一般还包括:招标文件、投标

文件、答疑文件等,并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以下问题:

◆包干形式、计价原则、结算原则;

◆发包单位分包工程、甲供(发包单位)材料设备、(发包单

位)限价的范围和种类;

◆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价格及其价差的结算方法;

◆总分包的关系、配合的范围以及总包治理费和总包配合费

的计取方法等;

◆开办费、施工组织措施费、扰民费、文明现场施工费、赶

工费等费用的取舍、计取方法及其包括的具体范围。

4.2.2.4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合同中应规定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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