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第三章高等学校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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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复句中的关联词:虽、虽然、纵、纵使、向使、 假使、苟、故、是故、则、然则、或、况、而况、 且、若夫、至于、至若、已而、于是、岂、岂非, 在它们的前面一般要断开。
⑤其它的如:以、于、为、则、而,往往用于句 中,在他们的前后一般就不断句;(“而”表转 折而且后面为一个比较长和完整的句子时,“而” 前面要断开)。
——《民办教育促进法》新修订
如何界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 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 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 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两者的区别在于,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能否 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终止时能否分配办学结余。
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
动的非法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权利
(1)招生权——改革与案例分析 (2)专业设置权 (3)教学权 (4)科学研究权 (5)对外交往权 (6)校内人事权 (7)财产权
明确两个概念:
(二)具体方法:寻找标志,辅助断句
1、标名词(代词),定主宾
练一练:
刻削之道 刻削之道鼻莫如大目莫如小鼻大可小小不可 大也目小可大大不可小也举事亦然为其不可复者 也则事寡败矣 《韩非子﹒说林下》 明确:刻削之道(名),鼻(名)莫如大 (形),目(名)莫如小。鼻大可小(形),小 不可大也。目小可大,大不可小也。举事亦然, 为其不可复者也,则事寡败矣。
2、找虚词,定句读。
①句首发语词:夫、盖、至若、若夫、初、唯、 斯、今、凡、且、窃、请、敬等常用于一句话的 开头,在它们的前面一般要断开。
②句尾词:也、矣、焉、耳等经常用于陈述句尾; 耶、与(欤)、邪(耶)等经常用于疑问句末尾; 哉、夫等经常用于感叹句尾,其后面一般要断开。
③疑问语气词:何、胡、安、曷、奚、盍、焉、 孰、孰与、何如、奈何、如之何、若之何等词或 固定结构之后,一般可构成疑问句,只要贯通上 下文意,就可断句。
口诀: “曰”后冒(:), “哉”后叹(!), “夫”“盖”大都在句前。 “于”“而”一般在句中, “矣”“耳”后面画圆圈(。) “耶”“乎”经常表疑问(?), “也”“者”作用要停顿。 或句(。)或逗(,)表情形, 各人位置要记牢。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 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二)《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义务 见教材
如何依法治校:
1、学法、懂法、守法——观念、意识;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度与规范; 3、维护学校、教师、学生的权益——维权; 4、严格依法按章办事——施行或执法; 5、加强监督——监督。
文言文断句 的方法
第三章高等学校
2002年12月28日《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5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 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 校的办学自主权。”
第二节 高等学校的设立
一、设立原则 1、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2、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已删)
思考:教育公益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 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 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 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的教育。大学还必 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 主要学科。设置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 国务院制定。”
1998年7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 目录》:分设哲学、经济学、法学、教 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 学、医学和管理学11类。下设71个二级 类,249 种专业。
举办者——政府、组织及个人 行政管理者——政府 办学者——学校
二、高等学校的义务
(一)《教育法》第(29)30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 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 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 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脚不大好头发没有麻子” “脚不大,好头发,没有麻子。”
‘脚不大好,头发没有,麻子’。
方法指津
(一)基本方法:通读全文,把握文意。
给文言文断句,首先要阅读全文,了解文意, 这是断句的先决条件,如果想当然地断下去,就 容易发生错断。通读全文,搞清属于什么文体, 写了什么内容,想表达什么意思。要注意文言文 单音词占多数的特点,抓住几个关键的字词翻译 以理解文段大意。
1、办学自主权:办学权或办学自主 权,它是高等学校在法律上享有的、为 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 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资格和能 力。简而言之,就是依法自主决定学校 事务的权力。它是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 机构专有的权利,也是高等学校成为教 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
2、分化政府角色
政府作为高等学校的行政管理者与举 办者及高等学校的办学者的角色分离, 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三位一体” 的状况 。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 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 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 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 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处理。
对于现有的民办学校,规定学校终止时,出 资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
二、设立条件 《教育法》(26)27条,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大学章程”现状及分析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 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 费来源
《高等教育法》25条——特殊条件
第三节 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一、高等学校的权利 1、《教育法》规定的权利 《教育法》第(28 )29条,学校及其
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 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