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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办法

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办法

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提高建筑行业环保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绿色建筑的评价管理工作,包括绿色建筑的评价标准、评价流程、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应以节能、环保、低碳、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理念,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

第二章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第四条绿色建筑评价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三个等级,评价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绿色建筑评价指标包括:节能与能源利用、环保与生态环境、低碳与碳排放、室内环境质量、施工与建造、运营与维护等。

第六条绿色建筑评价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评价结果由评价机构出具。

第三章评价流程第七条绿色建筑评价流程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项目策划与设计:在项目策划与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绿色建筑评价要求。

(二)项目施工与建造:在项目施工与建造阶段,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施工与建造。

(三)项目运营与维护:在项目运营与维护阶段,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要求进行运营与维护。

(四)评价申请与评审:项目完成后,向评价机构提交评价申请,评价机构进行评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绿色建筑评价的监督管理,确保评价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九条评价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对其出具的评价报告负责。

第十条绿色建筑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一条对被评为绿色建筑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包括税收优惠、补贴等。

第十二条对未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建设的项目,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工整顿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通过本办法的实施,绿色建筑的评价管理工作将得到加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提高建筑行业的环保水平。

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措施,确保绿色建筑的评价工作顺利进行。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绿色建筑工地管理办法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绿色建筑工地管理办法

附件1长沙市环境保护局绿色建筑工地管理及考核验收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法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建筑工地的环境监督管理,促进绿色施工方针和技术措施的实施,有效控制施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影响,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绿色建筑工地,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筑行业绿色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实施绿色施工的建设项目施工场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市政工程等建设项目绿色建筑工地管理。

第四条长沙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按照“谁收费、谁管理”的原则。

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长沙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监督管理;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长沙市城区各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管理。

二、绿色建筑工地考核标准(一)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六条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如实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无虚报、瞒报、漏报或擅自改变项目内容。

第七条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现场应建立绿色施工管理体系或制度,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第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应签订《长沙市建筑工地防治扬尘污染责任书》。

第九条建筑工地出入口要设立环境保护监督栏(牌)。

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期、环境保护观场监督员姓名及有关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

(二)施工场地环境保护第十条施工工地周边要求设置1.8米以上的硬质围墙或围档,外檐脚手架一律采用标准密目网封闭。

第十一条施工中开挖阶段,应提前进行挖填平衡计算,尽量利用原土回填,做到土方量挖填平衡。

挖出的弃土暂时无法回填利用的,应堆放在专用场地,同时进行覆盖等有效措施,第十二条对施工期间破坏植被,造成裸土的地块,应及时采取保护表层土、稳定斜坡、植被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止由于地表径流或风化引起的场地内水土流失和造成扬尘污染。

绿色建筑工程管理措施方案

绿色建筑工程管理措施方案

绿色建筑工程管理措施方案一、绿色建筑工程管理的概念和原则绿色建筑工程管理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筑质量和创造健康宜居的室内环境为目标,通过合理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实现建筑工程的绿色化和可持续性。

绿色建筑工程管理的原则包括:1. 以科学的理论和技术为支撑,注重在建筑生命周期各个阶段实施绿色化管理。

2. 综合利用各种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建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3. 通过全过程的设计和施工管理,降低建筑的能耗、水耗和材料消耗,提高建筑的节能性能和环保性能。

4. 关注建筑对室内环境和居住者健康的影响,创造舒适、安全、健康的室内环境。

5. 推动建筑业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绿色建筑工程管理的目标和意义绿色建筑工程管理的目标是实现建筑工程的绿色化和可持续发展,具体包括:1. 实现建筑工程的能源节约和低碳排放,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2. 提高建筑的环保性能和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和处理成本。

3. 改善建筑室内环境质量,提高居住者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4. 推动建筑业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和升级。

绿色建筑工程管理的意义在于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建筑质量和居住者的生活质量,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增长。

三、绿色建筑工程管理措施方案1. 绿色建筑工程管理规划在建筑工程项目实施之前,应制定绿色建筑工程管理规划,明确项目的绿色化目标、原则、方针和政策,确定管理体系和责任制度,建立监测评估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资源投入和效益评估指标。

2. 绿色建筑设计管理在建筑设计阶段,应注重绿色建筑设计管理,包括确定建筑的功能定位和节能目标,采用绿色材料和节能技术,注重建筑的通风采光和动态调节,优化建筑的结构和布局,提高建筑的整体环保性能和运行效率。

3. 绿色建筑施工管理在建筑施工阶段,应加强绿色建筑施工管理,包括合理组织施工过程,加强现场环境保护,控制施工噪音和粉尘污染,合理利用施工水和电力资源,采用节能环保的施工设备和工艺流程,保障施工安全和质量。

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绿色建筑治理,推动我市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治理条例》、《武汉市都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爱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建设和治理工作。

下列建筑应按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治理:1、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2、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项目;3、新建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新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4、王家墩中央商务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新区新建建筑。

第四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色建筑进展规划和年度实施打算的制定、监督治理、组织和谐工作,依法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评判标准。

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受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托付,负责绿色建筑的具体治理工作。

市进展和改革、都市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水务、环境爱护、统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绿色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与立项、规划、运行、水务、环保、能耗统计等审批和监督治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推广名目,以及技术、工艺、设备、产品和材料限制、禁止使用名目,并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备案、公告制度。

列入禁止使用名目的不得在建筑中使用。

本市推广应用以下技术和产品:(一)新型节能建筑体系。

包括墙体、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节能门窗和遮阳等节能技术与产品;(二)暖通空调制冷系统调控、计量、节能技术与产品;(三)太阳能、地热能、风能和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四)雨水收集和再生水综合利用等节水技术与产品;(五)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绿色建材技术与产品;(六)室内空气质量操纵技术与产品;(七)垃圾分类收集,利废产品循环利用;(八)建筑绿色照明及智能化节能技术与产品;(九)其它技术成熟、成效显著的绿色、节能技术和治理技术。

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及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绿色建筑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民用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我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的领导,建立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责任制,采取扶持、奖励激励措施,引导、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管理工作。

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级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机构。

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机关事务、住房保障、经济和信息化、科技、教育、旅游、卫生计生、商务、环保、园林、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项目,社会投资的单体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以及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项目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湘江新区、高铁新城等区域内新建建筑要100% 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位于生态敏感区、核心景观片区及区位优势明显,具有突出经济价值或社会价值的项目要按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鼓励其他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一种以上适合本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并具有一定应用规模。

新建、改建、扩建12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应当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绿色建筑的管理方案

绿色建筑的管理方案

绿色建筑的管理方案绿色建筑管理方案绿色建筑是以节能、节水、环保、健康为核心理念,通过整合设计、施工、运维等各个环节,实现建筑资源的高效利用,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改善生活环境的一种建筑模式。

为了确保绿色建筑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案。

以下是一个针对绿色建筑的管理方案,旨在通过有序的管理措施,最大限度地发挥绿色建筑的效益。

一、规划阶段1. 建立项目规划团队,包括建筑设计师、工程师、环境专家等,以确保绿色建筑实施的先天优势。

2. 进行环境评估,了解项目所面临的环境问题及可能的改善措施。

3. 制定项目规划目标,明确绿色建筑的核心理念及实施目标。

二、设计阶段1. 制定设计方案,包括建筑结构、建筑材料、能源利用、水资源利用等各方面。

设计方案应减少能源消耗、优化建筑空间、提高室内环境质量等。

2. 引入可再生能源设计,如太阳能、风能等,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3. 合理布局建筑内外的绿化植被,提高空气质量,改善生态环境。

4. 引入节水设施,如雨水收集系统、节水器具等,减少对水资源的浪费。

三、施工阶段1. 严格遵守绿色建筑标准,监督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环保措施,确保工程按照设计方案进行。

2. 使用环保建材,尽量选择可再生材料,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 控制工地噪音、粉尘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施工过程的环保性。

四、运维阶段1. 建立绿色建筑运维团队,负责建筑日常运维工作。

2. 定期对建筑进行能源测评,发现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修复或改进。

3. 建立运行管理制度,规范建筑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4. 对建筑内部空气质量进行监测与管理,确保室内环境的健康与舒适。

五、宣传推广1. 加强绿色建筑相关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

2. 举办绿色建筑相关的培训课程,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

3. 发布绿色建筑案例,推动绿色建筑的示范效应。

4. 组织绿色建筑评选活动,奖励优秀绿色建筑项目,激励更多的人参与到绿色建筑的建设中来。

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2022年2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令公布自2022年3月2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绿色建筑按照国家标准由低到高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等4个等级。

第三条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基本级以上(含本等级,下同)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鼓励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辖区内绿色建筑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

第五条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和房管、生态环境、财政、科技、水务、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工作。

绿色建筑节能环保管理制度

绿色建筑节能环保管理制度

绿色建筑节能环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推动绿色建筑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建筑能效,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资源节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绿色建筑项目。

二、组织机构1. 成立绿色建筑节能环保管理小组,负责制度的实施、监督和评估。

2. 管理小组由项目经理、环保工程师、能效专家、施工负责人等组成。

三、设计与规划1. 建筑设计应遵循绿色建筑标准,采用节能材料和设计方法。

2. 规划应考虑自然采光、通风、绿化、雨水收集等节能环保措施。

四、施工管理1.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环保法规,减少施工噪音和粉尘污染。

2. 施工材料应优先选择环保、可回收的建材。

五、能效管理1. 建筑应安装能耗监测系统,实时监控能源使用情况。

2. 定期进行能效审计,评估节能措施的效果,及时调整改进。

六、运营管理1. 建立绿色运营管理体系,包括能源管理、水资源管理、废弃物管理等。

2. 推广使用节能灯具、节水器具等环保产品。

七、教育培训1. 定期对员工进行绿色建筑和节能环保知识的培训。

2. 加强对绿色建筑节能环保政策的宣传,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八、监督检查1.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各项节能环保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 对违反节能环保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九、激励与惩罚1. 对于在绿色建筑节能环保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违反节能环保管理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等惩罚措施。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绿色建筑节能环保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管理小组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布。

建筑行业绿色建筑生命周期管理方案

建筑行业绿色建筑生命周期管理方案

建筑行业绿色建筑生命周期管理方案第一章绿色建筑生命周期概述 (2)1.1 绿色建筑的定义与特点 (2)1.2 绿色建筑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性 (3)第二章绿色建筑设计阶段管理 (3)2.1 设计理念与原则 (3)2.2 设计标准与规范 (4)2.3 设计阶段的绿色技术集成 (4)第三章绿色建筑施工阶段管理 (4)3.1 施工技术与工艺 (4)3.1.1 技术创新 (4)3.1.2 技术集成 (5)3.2 施工现场管理 (5)3.2.1 环境保护 (5)3.2.2 安全管理 (5)3.3 施工过程中的绿色施工 (6)3.3.1 节材与材料管理 (6)3.3.2 节能与能源管理 (6)3.3.3 节水与水资源管理 (6)第四章绿色建筑运营与维护管理 (6)4.1 运营管理策略 (6)4.2 维护管理要点 (7)4.3 绿色建筑运营评估 (7)第五章绿色建筑生命周期评价 (8)5.1 评价体系与方法 (8)5.2 评价指标与权重 (8)5.3 评价结果的应用 (9)第六章绿色建筑政策与法规 (9)6.1 政策法规概述 (9)6.2 政策法规的实施 (10)6.3 政策法规的完善 (10)第七章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与应用 (11)7.1 技术创新方向 (11)7.1.1 节能技术 (11)7.1.2 环境友好型材料 (11)7.1.3 绿色施工技术 (11)7.2 技术应用案例 (11)7.2.1 节能技术应用案例 (11)7.2.2 环境友好型材料应用案例 (12)7.2.3 绿色施工技术应用案例 (12)7.3 技术推广与普及 (12)第八章绿色建筑产业链协同 (12)8.1 产业链构成与协同机制 (12)8.2 产业链内的信息共享 (13)8.3 产业链内企业合作与共赢 (13)第九章绿色建筑市场发展 (13)9.1 市场现状与趋势 (13)9.1.1 市场现状 (13)9.1.2 市场趋势 (13)9.2 市场需求分析 (14)9.2.1 需求 (14)9.2.2 企业需求 (14)9.2.3 个人需求 (14)9.3 市场推广策略 (14)9.3.1 政策引导 (14)9.3.2 技术创新 (15)9.3.3 市场营销 (15)第十章绿色建筑人才培养与教育 (15)10.1 人才培养体系 (15)10.2 教育培训内容 (15)10.3 人才评价与激励 (16)第一章绿色建筑生命周期概述1.1 绿色建筑的定义与特点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设计、施工、运营、维护、拆除及再利用等全过程中,充分考虑生态环保、节能减排、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等因素,以实现建筑物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生。

崇明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崇明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崇明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全面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关于促进和保障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的决定》等相关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崇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崇明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及相关监督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绿色建筑定义】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运行、改造等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四条【绿色建筑实施范围】崇明区在民用建筑的建设与运行、改造等过程,及工业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过程中实施绿色建筑。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市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推进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发展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监督各相关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区绿色建筑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包括:(一)负责制定推进区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政策;(二)负责制定区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三)根据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政、财政、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绿化市容、交通、机关事务管理、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经费保障】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政策扶持】崇明区应当制定绿色建筑扶持政策,支持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绿色建筑分级管理】新建公共建筑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其中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按照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建设;新建居住建筑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ZB土建设计室设的比例应不低于70%,其中商品住宅全部按照绿色建筑二星v加shejiyuan8级及以上标准建设。

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天津市绿色建筑试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试点工程组织申报、检查监督和验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绿色、节能建筑示范效应,推动我市建设领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实施绿色建筑建设标准的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四条天津市建委负责绿色建筑试点工程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定、项目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称号的授予等组织管理工作。

各区、县及各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试点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在试点工程的实施中,通过规划、设计、施工、材料应用、运行管理、工程实践和经验总结等,推广先进适用成套绿色、节能技术与产品,促进建筑节能产业进步,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

第六条绿色建筑试点建设项目本着自愿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市建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

第七条试点工程应重点推广应用下列成套绿色、节能技术和产品:(一)新型节能建筑体系。

包括墙体、保温隔热屋面、节能门窗、遮阳等节能技术与产品;(二)供热采暖系统调控与热计量和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三)太阳能,地源、污水源等热泵技术,风能和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四)雨水收集和再生水综合利用;(五)绿色建材和室内空气质量控制;(六)垃圾分类收集,利废产品循环利用;(七)建筑绿色照明及智能化节能技术与产品;(八)其它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绿色、节能技术和管理技术。

第八条申报试点工程的项目应符合城市建设基建程序及规定,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或建设,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开发企业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一)符合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和建设部《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建科[2005]199号)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政策;(二)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减少环境污染与智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效果显著;(三)规划与建筑设计、环境设计和智能化系统设计等体现绿色建筑特色,采用适合于绿色建筑的技术、工艺与产品,运营管理水平较高;当拟选用的绿色、节能技术与产品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可依据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市建委组织专家进行审定。

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2023年)

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2023年)

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14•【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施行日期】2024.01.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1月29日十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4日起施行。

市长黄志豪2023年12月14日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提升建筑低碳绿色水平,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拆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用地、用水、能源、建材等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

第三条本市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建筑绿色化、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低碳化转型升级,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探索建筑与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融合发展,着力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辖区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明确发展目标,并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政府考核的内容。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职责。

第五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绿色建筑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开展对绿色建筑发展和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宣传等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黄石市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黄石市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黄石市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黄石市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管理办法《黄石市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已经 2020年8月26日市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9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第四章运营与改造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通过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选用节能型的用能设备、促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等方式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绿色建筑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4 个等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全面推进、突出重点,节约资源、经济实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任务和要求,制定本辖区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的日常工作,宣传、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监督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

绿色建筑工程管理制度

绿色建筑工程管理制度

绿色建筑工程管理制度一、项目立项阶段1.确定绿色建筑目标和要求在项目立项阶段,项目业主和设计团队要共同确定项目的绿色建筑目标和要求,包括节能、水资源利用、材料选择、室内环境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要根据项目的特点和使用需求,确定特定的绿色建筑标准和指标。

2.制定绿色建筑设计方案设计团队在根据项目需求和目标的基础上,制定符合绿色建筑原则的设计方案。

要注重优化建筑的能源利用和环境适应性,提高建筑的节能水平和舒适性。

3.评估和论证对设计方案进行绿色建筑评估和论证,确保设计方案满足绿色建筑目标和要求。

评估内容包括节能分析、室内环境质量评估、水资源利用分析等。

二、施工阶段1.选择绿色建筑材料和技术在施工阶段,要选择符合绿色建筑原则的建筑材料和技术。

选择材料要考虑其环境友好性、资源节约和回收利用性。

优先选择能够减少建筑能耗、提高室内环境质量的节能材料和技术。

2.管理建筑施工过程建筑施工过程中要注重管理和控制,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影响和能源消耗。

建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队伍的培训,强化施工现场环境保护。

3.监测和评估监测和评估施工过程中的绿色建筑指标和标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程按照设计方案实施。

三、使用和维护阶段1.引导居民节约能源在使用和维护阶段,要引导建筑居民节约能源、水资源和材料,养成良好的环境保护习惯。

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居民如何合理使用建筑设备和设施、减少能耗。

2.定期检查和维护定期检查建筑设备和设施,及时维护和更新,确保建筑设备正常运行,保持建筑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

3.开展绿色建筑宣传开展绿色建筑宣传活动,提高居民对绿色建筑的认识和理解,推动绿色建筑理念的普及和推广。

四、总结和改进1.总结经验和不足每个项目结束后,要及时总结经验和不足,形成经验教训,为下一次项目提供借鉴。

2.改进绿色建筑管理制度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总结的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绿色建筑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

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设计管理办法(20140402)—发布(1)

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设计管理办法(20140402)—发布(1)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设计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设计管理,切实提高我公司建筑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根据重庆市建筑节能“十二五”发展规划文件要求,结合市城乡建委《关于做好2013年全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13〕23号)、《2013年建筑节能工作要点》(渝建发〔2013〕24号)、《关于执行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建发〔2013〕98号)文件精神和鉴于我公司现阶段各生产部门对绿色建筑设计的了解处于初步阶段,送审通过率较低的运行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民用建筑工程的绿色建筑设计、节能设计审查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机构及职责技术质量部和绿色建筑技术中心为我公司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设计管理机构。

绿色建筑技术中心职责为:1、负责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设计自审小组(以下简称自审小组)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2、为规范各生产部的绿建项目设计,绿色建筑技术中心暂负责我公司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设计管理工作。

3、为规范设计标准、统一设计质量,负责组织方案阶段及初步设计阶段一星级绿色建筑的设计。

4、负责方案阶段及初步设计阶段建筑工程节能设计审查、施工图阶段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培训和对外交流、以及相关科研和技术标准编制活动。

5、履行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设计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自审小组职责绿色建筑技术中心为开展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设计管理工作,自审小组是必要的人员和技术支撑。

1、自审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成员140~160名,分别由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和暖通专业等人员组成,自审小组人员名单详附件一。

2、自审小组成员参加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工作,并按要求填写《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审查意见表》和《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自审小组审核意见书》。

对违反绿色建筑或节能设计技术标准条文,尤其是违反强制性条文,自审小组成员不得同意该专业绿建设计或节能设计出图送审。

上海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上海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上海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基地(简称“本基地”)关系到上海市属民的生命
和财产安全,为了加强上海市绿色建筑的管理,提高绿色建筑的质量水平,保障居民健康,现依据《上海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
安全检测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
本办法的目的是建立和完善上海市绿色建筑管理制度,保障居民生命
和财产安全,提高绿色建筑的质量水平。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基地的所有绿色建筑(包括新建、改扩建、拆除等)
的建筑安全管理和监督。

三、基本原则
(一)以全面的、科学的、规范的绿色建筑管理制度为基础,完善监督、管理、测试等安全工作。

(二)建立完善的安全责任与保障体系,落实建筑安全管理和监督制度。

(三)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整体性、科学性、全过程性的原则,加强绿色建筑的安全检测、监控、维护、应急管理等工作,以确保绿色建
筑的安全和持续发展。

四、安全管理与监督
(一)建筑安全管理
1.依法组建专业的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提出安全保障措施,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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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光明新区全面实施《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政府与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光明新区绿色建筑示范区合作框架协议,实现光明新区绿色新城建设目标,全面实施《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结合光明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光明新区政府投资建筑项目、光明新区光明新城中心区(约8平方公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约20平方公里)及重要路段和景观节点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办公、商场和旅馆建筑的立项、方案招标、方案设计及审查、初步设计及审查、施工图设计及审查以及绿色建筑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光明新区内研发和科技厂房暂按办公建筑执行。

其他类型建筑参照执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四条(管理部门)光明新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光明新区绿色建筑设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光明新区国土、建设、环保、发改和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光明新区规划及审批时应当充分考虑资源(土地、能源、水资源、材
料资源等)的综合利用以及对室内外环境的影响,并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导则基本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光明新区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建筑类型,确定《导则》的基本条文与推荐性条文,基本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基本条文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根据实施情况定期进行修订。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要求)项目建议书中应有对绿色建筑的专题阐述,明确提出执行《导则》中基本条文的要求和投资额度。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绿色建筑技术专篇。

绿色建筑技术专篇一般应单独成册,对项目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室内环境质量、运营管理、专项成本、效益分析、风险分析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论证,确定项目拟实施的绿色建筑技术及配套的投资额度。

第九条(用地规划许可)在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建设方应在用地申请书中明确提出项目计划达到的绿色建筑建设目标。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对申请书后应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列出核准项目的绿色建筑建设指标。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光明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应把用地规划许可中的绿色建筑设计相关要求作为基本条款。

第十一条(方案招标、设计与评审)项目方案设计招标时,应在设计招标文件中编制绿色建筑技术要求。

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应满足《导则》的要求。

项目方案评审时,应按照《导则》进行绿色建筑技术评审,总投资在三千万以上或政府投资项目,评标成员中应至少有一名绿色建筑方面的专家。

第十二条(方案报批与审查)方案报批文件应编制绿色建筑专篇,并符合方案评审专家组的意见。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方案报批文件的绿色建筑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与审查)按规定需要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导则》对初步设计阶段的要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初步设计文件的绿色建筑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导则》的要求。

第十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导则》对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建筑项目进行审查。

审查意见书应明确列出绿色建筑审查结论,不符合《导则》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设计的,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同时审查绿色建筑内容,设计变更不得降低绿色建筑标准。

审查意见书应明确列出绿色建筑审查结论。

第十六条(规划验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验收时,应对已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中绿色建筑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规划验收应当定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对建设单位的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导则》进行设计或审查。

第十八条(教育和培训)从事绿色建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绿色建筑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加强绿色建筑宣传,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识。

第十九条(激励政策)光明新区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推进绿色建筑设计和建设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各种形式的奖励。

(激励政策由光明新区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绿色建筑节能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绿色建筑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光明新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文件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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