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管理 -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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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审核、登记和发证程序 先由森林资源的所有者、使 用者、所有权的权利人和使 用权的权利人向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申请登记,经过有权 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 同级人民政府发放证书。
林地权属管理
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受理林权争 议案件的范围 依据《林木林地权属 • 单位之间的林权争议,应 争议处理办法》、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 《行政复议法》和 处理; 《行政诉讼法》的规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 定和有关法律。 间发生的林权争议,应由 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 府依法处理。 林权争议处理的机构 • 林权争议处理遵循的原则 是各级人民政府设立 是,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 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 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 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 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 生活。
林地权属保护
• 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 定,依法享有林权的权利人。 • 国家、集体、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 林权主体必须明确,否则,林 权归属就无从谈起,林权也就 无法称其权利了。我国对林权 主体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多部单 行法律中。
• 客体:林权的客体:就是林权权利 人的权利所指向的对象。森林、林 木和林地是林权的客体。 任何一项民事权利都要指向一定的 对象即客体。如果没有客体,民事 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林地林权管理
星子县林业局林业工作站 陈超
林地管理基本制度
林地林权保护 林地占用审核
林地林权保护
权属管理 • 权属登记制度 • 林权管理是指各级人 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 门依照有关的法律法 规规章和政策,对森 林、林木、林地的所 有权和使用权实施保 护和管理的行为。 林地管理 • 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 已有划为林地,不能 逆转的,不得毁林开 垦,不能随便占用。
林地转用审核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 1、建设单位填写的《使用林地申请表》; • 2、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 3、建设项目批件; • 4、拟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 5、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 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 • 6、符合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2]237号文规定资质的 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7、其他需建设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征占用自然保 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需要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同意的意见)
流转对象及其范围 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 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或作价入股 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的条件; 2、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除国务院 特殊规定的之外,不得转让; 3、不得将林地转为非林地; 4、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依法转 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 条件,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可以同时转让,但转让双方必须遵 守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 的规定。
林地权属管理
林权流转:指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 与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1998年修订后的《森林法》新增加的 流转的内容。目前,国务院还没有出台《流转条例》。
依据
《森林法》第15条、 中央 9号文件第5条:规定了使 用权流转的方式和范围; •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 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的 流转方式、流转应当遵循 的基本原则、流转的主体 和流转后的权属登记均作 出了明确的规定。
林地权属管理
变更管理:改变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林地灭失的应办理注销。 林权变动的公示制度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 办法》规定:登记机关对 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 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 登记手续。 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 规定: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 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 期为30天。 依据
林地转用审核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办理程序
占用征用非重点林区林地的,地方林业主管 部门要组织力量对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进行现场 查验,其中,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 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2名有资质的工 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 以上70公顷以下且未跨县级行政区的,由县级林 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 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占用征用林地面积70 公顷以上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乙级以上 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到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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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 通常称为林权,是指森林、林 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 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 利。财产使用权是指使用者依 法对他人财产拥有的限制性的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 利。
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 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林地权属管理
林权证:林权拥有者依法享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唯一法律凭证。 《林权证》与《土地证》一样,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涉及确定林地的所有权或 使用权时就要办理林权证,而不是办理土地证,土地法对此规定的十分清楚。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1989年时也作出了明确的解释,林权证就是林地所有权或使 用权的法律凭证。 自1981 年以来,核发了30多亿亩的林权证。 自2000年起全国统一了林权证的式样,提高了林权证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林权证式样,并指定厂家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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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权属管理
所有权的形式 林地所有权有二种形式 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 森林、林木所有权有三种形式。 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 个人所有的林木
林地权属管理
登记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 登记注册,核发权属证书,予以保护。 依据 • 《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 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 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 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 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 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 林权管理是分级管理,法 律规定,不同的森林、林 木由不同的人来管。 分级管理 •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 区由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 处理 • 跨行政区域的林权管理, 由它的共同上级所决定 • 林权证的发证单位一般是 县人民政府。
该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盖章生效;
样式 • 外封为绿色塑封,印有烫金国徽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字样, • 首页套印“国家林业局林权证监制专 用章”,证内分别登记林地所有权权 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 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 权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小 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积、 主要树种、林木株数、林种、林地使 用期、林地使用终止日期、林地四至 等,还设有变更登记和森林、林木、 林地四至范围图。
林地权属管理
• 有关流转的文件: • 森林法、中央9号文 件、《农村土地承包法》
• 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 2. 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 管理。 • 3. 森林资源抵押登记办法。
• 有关流转的规定: •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 必须评估; • 集体林权流转必须 经三分之二以上村 民同意; • 个体林权流转按协 议办理;
林地转用审核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办理程序
• 长期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 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 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由 省林业厅审核; • 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 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家林业局审批; • 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 其他林地面积lO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由省林业厅审 批; • 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 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市林业局审批; • 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 公顷以下的,由县(市、区)林业局审批;